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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智 培 训
20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招聘100人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服务中心是代表政府、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中心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对咨询服务实行“实时记录、实时显示、实时统计、实施调度”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咨询工作效率,畅通为民服务渠道。并通过对咨询员进行“基础、能力、素质”的滚动式不间断培训,不断提升咨询员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
为了不断满足社会需求,更好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专业的咨询,根据社会需求,现需招聘咨询员100名。有兴趣的求职者可选择就近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或登录上海公共招聘网应聘。
招聘岗位:
12333社会保障热线咨询员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口齿清晰,声音悦耳,语言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沪语流利;
3、40岁及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薪酬福利:
1、岗位工资税前3500元至5000元,另有400元至1100元考核奖金与实际工作绩效挂钩。
2、享受五险一金、带薪休假、高温津贴、在职体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福利,另享有交通费补贴(300元)、餐费补贴(300元)、工作年限补贴、年终奖等奖金及津贴。中心注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建有专业的母婴室、瑜伽室、心理放松室等福利设施,并每年组织员工参与团队拓展活动,依据工作年限安排员工进行疗休养等。
工作地点:
国定东路200号(近地铁十号线五角场站,另有公交线路90路、812路、8路、大桥五线、大桥三线、59路、90路、102路、133路、139路、325路、817路、842路、854路、405路、453路、406路)
其他补充:
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性质
劳动合同
(范本)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履行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 1、 2、
本合同代签或涂改无效;
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
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为¥/月(大写:人民币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月(大写:人民币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无忧保—2016年上海社保如何办理查询_上海社保如何查询
上海社保想要查询到信息应该怎么查询呢?查询社保有什么好的方法进行?小编为你带来了“上海社保如何查询”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上海社保查询个人账户办法
网上查询
上海社保网站(全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并提供以下服务:
1、个人帐户基本信息。包括职退状态、参保办法、帐户状态、当年帐户余额、历年帐户余额、门急诊当前待遇状态、住院当前待遇状态等。
2、个人帐户清算信息。包括上一医保年度个人每月缴费额、个人帐户注入额、年度清算额等信息。
3、个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信息。包括本医保年度个人门急诊、住院、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购药累计医疗费用等信息。
4、医保就医明细费用信息。本人最近12个月内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发生的医保就医明细费用信息。 上海社保中心电话号码
劳保咨询:12333医保咨询:962218人事咨询:64378292(外地拨打请加区号:021)
上海社保局办公地址
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海市社保机构一览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南路865号6楼电话: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地址:中山南路电话:63673001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地址:浦东南路3993号电话: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地址:徐虹北路80号电话: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地址:定西路1016号9F电话: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地址:武宁路1032号电话: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地址:沪太路711号电话: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地址:曲阳路179号电话: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地址:江浦路736号电话: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地址:新永安路9号电话: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地址: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电话: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地址:武宁南路211号电话: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地址:友谊支路238号电话: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地址:莘北路385号电话: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地址:博乐路69号电话: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地址:朱泾镇健康路271号电话:57313749
青浦区社保中心地址:公园路200号电话:69717054 松江区社保中心地址:人民北路荣东路口电话:57716059
南汇区社保中心地址:惠南镇城西路61号电话: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地址:南桥路262号电话: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地址:城桥镇人民路207号电话:59620854
2016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6年4月1日起五险缴费标准(适用于上海户籍和外地城镇及农业户籍):3563*44.5%=1586元 序号项目缴费基数
(3563-17817)缴 纳 比 例合计
企业个人
1养老保险2015年上海市平均工资71268元,
71268÷12=5939
缴费基数上限:17817
5939×300%=17817
缴费基数下限:3563
5939×60%=356320%8%28%
2医疗保险10%2%12%
3生育保险1%-1%
4失业保险1%0.5%1.5%
5工伤保险0.4%-0.4%【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6残障金1.6%-1.6%
合计比例34%10.5%44.5%
合计缴费1211.7元374.3元1586元
二、2015年4月1日起原三险缴费人员改为五险缴纳(今后外省市农业户籍人员和城镇户籍将统一按五险缴纳)。
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城镇户籍为强制性缴纳)
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下限上限
单位个人
2015年7月-2016年6月1820-163537%7%254元2290元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二、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 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
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第1共1
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四、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五、关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
(一)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二)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其损失由劳动者承担。
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问题
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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