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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时间:2018-04-1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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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一篇_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为加强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016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支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四)项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和首付款发票,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应当提供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提供市总工会制发的特困职工证书;

(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二篇_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

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

默认字号 来源:本地宝日期: 2014-09-04

摘要: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7、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南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流程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须知”;

2、贷款职工凭《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付款收据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贷款职工凭租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期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

5、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守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8、职工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公积金住房款项须知”

2、贷款职工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产证、原产权人的土地证、首付款首句、担保方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万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

注意:已办理两证过户的贷款职工,可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服款收据等材料直接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银行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到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若选择做担保,要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加盖担保章。

5、管理中心审查职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为贷款职工办理公正、抵押(无担保公司担保的)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以后可以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职工与每年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装修房屋等住房类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材料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装修房屋公积金贷款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确定:

1、商品房、自管产、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

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注意: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

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

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

1、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贷款还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4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

南京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1、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4、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三篇_南京全面收紧住房公积金政策

近日,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起全面收紧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是今年以来首个进行调整的房地产政策。记者获悉,由于南京市今年公积金的“库存量”明显减少,因此昨天调整的“主题”就是缩减买房人的贷款金额,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由0.45下调至0.3;此外,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以及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均下降为可贷额度的一半。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强调说,目前执行的个人最高30万元、夫妻最高60万元的公积金最高限额不变。 调整时间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介绍说,新政策将从今天起正式执行,凡是在昨天下午5点前录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的贷款申请,仍将按原政策执行。其后提交的贷款申请,将一律按新规办理。他还表示,这一新规并没有执行的“截止日期”,属于暂时性调整,最快今年底、明年初时,管理中心将会根据公积金的运转情况再次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个人还贷能力系数 由0.45调整为0.3. 官方解读:收紧是因公积金放贷吃紧 张明远表示,今年1-9月份南京市归集住房公积金50.69亿元,从数量上看还是比较可观的,同比去年增长了16.6%.“我们没料到的是,今年南京的房子卖得特别好,这也使得公积金的放贷量与日剧增”,张明远说,截止到9月30日,南京市今年已发放公积金贷款97.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4.5%,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贷款余额/归集余额)已经达到96.2%,而且以每周1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张明远用“相当吃紧”来形容今年的南京公积金资金状况。他说,“其实,南京今年的公积金‘存货量’早已是负增长了,特别是近几个月来,每个月的资金缺口都在10亿元左右。”他表示,如果不进行合理控制的话,将很容易出现贷款困难。 从公式中不难看出,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从0.45下调到0.3,其实就相当于个人的可贷额度下调了33%.以今年30岁的李先生为例,他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200元,缴存比例为10%,由于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李先生的实际可贷年限为30年,那么他的公积金可贷额度为200/10%×0.3×12×30=21.6万元。 个人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 记者调查:个人可贷额度下调了33% 提醒:这个可贷额度与最终的实际贷款额度并不是一回事。根据南京的现有规定,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的公积金,夫妻双方最高可贷60万元。还是以李先生为例,如果他的月缴存额提高了一倍,达到了400元,那么他的可贷额度就变成43.2万元,根据最高限额,他只能贷30万元公积金。(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房,可贷额减半。 官方解读:支持中低收入买房人获贷款 从根本上讲,公积金应重点关注中低收入群众。“144平方米以上的房源都是高档住宅,大多数的购买者收入较高,这样的限制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的买房人获取贷款。 记者调查:不鼓励、不支持购买高档房 以上文中的李先生为例,假设他的月缴存额为400元,那么他的可贷额度为43.2万元。按照新规定,可贷额要减半,实际上李先生的可贷额就变成了21.6万元,由于没有超过30万元的个人最高可贷限额,李先生就可以贷到21.6万元的公积金。 再假设,李先生的单位收入又增加了,每个月的缴存额涨到了600元,缴存比例依然为10%,他的可贷额度为600/10%×0.3×12×30=64.8万元。这样一来,即便按照昨天的新规定可贷额度减半,李先生的可贷额依然达到32.4万元,照样可以贷足30万元的公积金。 二次申贷公积金的,可贷额减半。 官方解读:保证公积金的普惠性 张明远表示,为保证公平互助,管理中心决定对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作出限制。具体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为可贷额度的50%. 记者调查:对想换房的年轻小家庭影响大 这一规定对打

算换房的家庭,特别是年轻的小家庭来说,影响是最大的。陈先生在南京一家事业单位供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的公积金额度为100元,缴存比例为10%;他的爱人是一位小学教师,月缴存额为400元,比例同样是10%.他告诉记者,这个月他们原本打算换房,可是这一新规出来后,对他们的打击蛮大的。“我算了一下,我爱人可以贷满30万的最高额度,我可以贷到11万多,两人加起来将近42万,可按新规,我爱人只能贷17万,我只能贷5万多,这就逼得我们要去多贷20万元的商业贷款,额外多出来的利息太让人心疼了。究竟何时换房,我还要考虑考虑再决定”,陈先生无奈地说。 调整影响 月缴存额640元以下的影响大 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宋宁表示,这次受影响的主要是购买高档房以及二次使用公积金的买房人,对于其他购房者来说,影响并不大。那么,此次调整后,还有哪些人可以贷足30万元的最高额度呢? “我们在确定还贷能力系数时,进行过一次测算,发现月缴存额达到640元的,几乎不受什么影响”,宋宁说,这部分人群的可贷额度算下来都在60万元以上,即使减半以后,仍然达到30万元以上,照样可以贷足30万的最高额度。而公积金月缴存额在640元以下的买房人,不仅贷不满30万,能贷到的额度也要大幅缩水了。如果某市民月缴存300元,缴存比例为10%,可贷年限为30年,那么调整前他可以贷30万,现在只能贷16万了。 宋宁还表示,一些年纪较大的买房人也会受到影响,这是由于其可贷年限比年轻人少很多,因此能贷到的额度也会相应减少。 “误伤了”刚性需求的买房人 此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令不少正在办理公积金的买房人措手不及。在江北上班的吴先生上个月刚把自己在城北的旧房子卖掉,打算在单位附近换套更大的房子,跟开发商都谈好了,面积160多平方米,总价82万元,这次政策一出,让他很头疼。“本来我和爱人两个人可以贷到60万元的公积金,现在只能贷到30万,我还得多贷30万的商业贷款啊!” 河西一家开发企业的营销主管表示,从政策的内容上看,主要是收紧了放款的额度,而实际上伤害的恐怕并不是投资客,而是刚性需求的买房人。 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是很大 这次调整对二手房市场又会有多大影响呢?南京我爱我家市场部经理舒莉莉认为,影响可能并不大。根据我爱我家的统计,今年南京二手房平均每单的贷款额度为45万元,而按照调整后的公积金政策计算,一户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最多还可以贷到30万元,剩下的15万则可以使用商业贷款。同时,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商业贷款占到的比重通常较大,因此公积金政策调整的影响不大。 专家观点 收紧并不意味着政府出手调控 尽管在很多人看来,此次南京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对房地产调控的一个信号,象征着政府正出手干预市场,抑制购房需求。不过,在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的眼里,这次只不过是一次“例行公事”。 1 2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四篇_2015年南京提取公积金12问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2015年01月01日 07:1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马祚波

提取公积金12问?(南京公积金中心官方提供)

1 如果我名下有两套住房,并已提取过两次,那我再购房时能不能提取?

答:不可以提取。

2 如果我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提取过一次,并多次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那我第二次购房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购房提取次数不含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

3 如果我已经购房并提取过两次,但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再购房时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

4 如果我名下有两套房,但我没有提取过或者只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在买第三套时能不能提取?

答:可以提取。

5 如果我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但两套房子均已卖,在购买第三套时,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

6 如果夫妻一方提取过两次,另外一方提取过一次或未提取过,那么另外一方是否可以提取?

答:可以提取未满两次的一方住房公积金。

7 如果我在南京无房,那我在异地购房时,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需提供户籍地或工作地证明。

8 如果我户口在老家并在老家购房,但在南京已购房并提取过一次,那我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提取。

9 如果我户口在老家并在老家购房,但在南京名下有两套住房,并提取过两次,那我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提取。

10 如果我名下有产权住房,那我租房时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提取。

11 如果我名下无产权住房,那我租房时还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租金。

12 如果我2014年10月份购房,那我2015年9月份提取是否按新政策?

答:职工购房行为发生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办理。商品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五篇_贷款证明 南京公积金

贷 款 证 明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银行全称) 支行: 为配合本行借款客户(身份证号)

贷款银行(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第六篇_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

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南京公积金贷款限额】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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