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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8-03-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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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_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廉租房 好,很高心为您回答,如何申请廉租房和有关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问题。 由于您没有具体说明,所以我对您是否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也无法做出判断,因此下面我列出北京廉租

房的申请条件,您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况进行判断。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_廉租房申请标准

☞哪些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月收入不超过580元;2、申请人取得中卫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处满2年以上。3、无房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申请廉租住房需要哪些材料?

答:1、廉租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户籍证明;4、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现住房情况证明或租房协议。

☞ 如何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会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居会经审核后在居会门口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报镇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盖章,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中卫日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确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已登记的,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和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排队轮候。

☞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是多少?

答:根据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平方米。

☞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计算: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租金补贴标准8元。

对于无私有房产的保障家庭,凡提出申请廉租保障租金补贴的按如下标准执行:1、一口人家庭:按3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240元。2、二口人家庭:按4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320元。3、三口人家庭:按30平米予以保障,每户每月发放租金补贴400元。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_如何申请廉租房

如何申请廉租房

廉租房政策是一种针对既无力购买商品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性的住房政策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简言之,廉租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现状

廉租房是在新出台的国家房改政策中首次提出的一种概念。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等。

通过廉租房申请条件可以看出,廉租房有特定的供给对象,符合廉租房供给条件的由本人(家庭)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方能购、租、补。廉租房无继承权。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 申请资格: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补充: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二 申请程序:申请人到户籍登记地的街道住保办提出申请、领取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申请人填写《核定表》并提供相关材料送交街道住保办→街道住保办受理→组织对申请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第一次公示→初审→报区住保办复审→进行第二次公示→报市住保办备案→轮候摇号→配售、配租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_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对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审核、准入、退出等做出详细规定。该办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保障对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规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房应以家庭(户)为单元,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申请程序:层层审核确保合理分配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核准证或城市居民低保证以及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等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之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办法》中还规定,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且未达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的,可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再申请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在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入程序: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

对最终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向其核发《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并执行轮候制向其提供实物配租。按优先条件、低收入家庭保障类别、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类轮候,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排序。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为优先配租对象。

申请人已被确定实物配租的,要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腾退住房条件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所有权属当地政府所有,不得买卖、赠与、继承、抵押和转让、转租。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住房进行动态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满一个年度后,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将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标准: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主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本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特别规定,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收租金。

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应当由承租家庭自负,并将在租赁合同中注明。

退出管理:违反合同约定取消保障资格

在年度审核中发现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情况,如: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张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准入证》。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家庭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廉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仍不退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收回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五篇_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肃州区城镇户口(不含国有农林场)5年以上(计算日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2.申请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低保计算日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3.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

4.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未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公产房,在农村无自建房,且在近三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行为;

5.家庭共同居住人无房产(包括商业房产)。

家庭共同居住人是指和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为肃州区城镇户口1年(计算日期截止2011年12月31日)以上的家庭共同居住人(以低保证上的户主和人数为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为所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数;在市政府重大公益事项拆迁范围内已领取货币补偿的住户不能再申请廉租住房,但是对在旧城改造时解除公产房租赁合同的原公房租赁户,在退回补偿金后,也可申请;对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分配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公产房后离婚的无房户,视为已享受国家房改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不能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现居住或租住企业公产房的住户不能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如为离异单身的,必须符合离异1年以上(计算日期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且离异前夫妻双方近三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行为等条件方可申请;已入住敬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申请时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婚姻证明为结婚证或离婚证,婚姻证书丢失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2.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共同居住人证明(成员、职业);4.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交易记录证明等;是否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是否分配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公产房的证明;申请人是否为拆迁户的证明。5.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私车证明、户籍证明、城镇户口年限证明;6.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名下注册经营情况证明及收入情况的证明;7.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的残疾证明;8.不在城区的城镇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乡镇土管所出具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有无自建住房和经营门店的证明;9.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10. 有住房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证,无住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公租住房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肃州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肃州区城镇户口(不含国有农林场)15年以上(含15年,计算日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2.申请人在市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3.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未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公产房,在农村无自建房,且在近三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行为;

5.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4000元或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

6.家庭共同居住人无房产(包括商业房产)。

对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分配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视为已享受国家房改及住房保障

政策的住户,不能再次申请公租住房;现居住或租住企业公产房的住户不能再次申请公租住房;申请人如为离异单身的,必须符合离异1年以上(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且离异前夫妇双方5年内无房屋产权交易行为等条件方可申请;已入住敬老院或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不能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为申请时的实际情况。

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2.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共同居住人证明(成员、职业);3.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的工资证明、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养老金领取及就业情况证明(企业及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的,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的一年以上的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由人社部门核实,加盖公章);4.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交易记录证明,是否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是否分配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及公产房的证明,是否为拆迁户的证明;5.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私车证明、户籍证明、城镇户口年限证明;6.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名下注册经营情况证明及收入情况的证明;7.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营业额证明,按照营业额纳税起征点推算收入情况;8.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的残疾证明;9.不在城区的城镇户,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乡镇土管所出具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有无自建住房和经营门店的证明;10. 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共同居住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11. 申请人提供租房协议。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六篇_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哪类人员?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具体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② 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③ 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标准;

④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夜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①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的我市五城区户籍;

② 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③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④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⑤ 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⑥ 已建立住户公积金帐户,但该帐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4、个人如何办理廉租住房申请手续?政府部门如何办理审核和落实工作?

答:个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流程基本如下:

① 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② 审核和公示:审核过程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即通过街(镇)初审公示、区房管、民政部门复核,市房管局会同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并公示后,由市房管局对经审查、公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保障资格。

③ 配租:市房管局将批准登记的结果转送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

5、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凭补贴和租金核减等多种保障方式。对于无房户,优先予以保障;对于住房困难情况相当的申请户,优先保障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孤老等特殊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家庭中如有腿脚不便人员的,将酌情安排入住一至二层的廉租住房,以方便其出行。

在保障标准方面。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家庭代型予以确定,一个家庭中有几代人,即为几代型家庭(具体分为:一代型家庭、二代型家庭和三代型以上家庭)。根据家庭代型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或租赁补贴发放的金额。

6、廉租住房可以终身承租吗?

答:廉租住房并非终身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由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① 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标准的;

②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③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④ 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⑤ 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⑥ 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申请入住廉租住房条件

1、市区常住户口;

2、家庭住房建筑面积12㎡以下;

3、城区低保对象,以手持年审有效的低保证为据。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时间:2005-6-20

第一条、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

第三条、减免对象

① 减免对象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下列人员:

② 租住公房的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

③ 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 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

④ 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⑤ 干部、职工生活困难户。

第四条、减免办法

对住房在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① 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 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② 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 收入、无子女瞻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

③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 免交。

④ 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当地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全部住房补贴相抵 ,增支部分给予减收50%。

第五条、以哪一年的租金水平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由各市、县政府 自行确定。

第六条、本省内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已故离退休干部、职 工的配偶,关系仍在本省的,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办法,按安置所在地 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定执行。 本省与外省市易地安置的,参照上款执行。

第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的减免对象,其租金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住房产权单位核实后执行,并报当地房改办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福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05-6-18【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你委《关于福州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请示》(榕价房字[1999]89号)收悉。经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报告,同意从1999年10月1日起福州市框架公寓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由1.55元调为1.86元,调价幅度为20%。其它结构住房租金同幅度调整。

福州市现行及调后新租金标准对照表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第七篇_申请廉租房条件

申请廉租房条件

关于申请廉租房条件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我市各乡、镇、办范围内常住的非农业户口;

(二)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办核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均1395元/月以下);

(三)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人必须为户口簿上的户主

夫妇双方为两个户口簿的的户主时,由有代表性的一方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结、离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五)自有房或租(借)房的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

(六)租住他人房屋协议或租住公有住房证明;

(七)社区居委会关于该户无住房或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

(八)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九)孤老病残等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

(十)申请人(户主)的近期电子证件相片。

(注:原件由收件人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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