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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时间:2018-03-1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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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一篇_第五组.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界定

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确定

房产税并不是新鲜事物,我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征收,只是近来因为一些政策新动态重新引起大家的关注。

房产税 - 起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新中国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

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由此,在对房产征税上形成了内外两套税制的格局。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制度在各国的实践模式:

一是将房产税纳入一般财产税中课征;二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即实行单独的房税制度;三是以个别财产税的方式纳入不动产税( 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合并征税) 中征收;四是混合房产税制度模式, 即同时实行上述两种或三种房产税制度模式。虽然模式多样,但只有第二种模式被视为是理论上严格意义的房产税制度。

我们的土地是属于政府的,我们根本就没有缴纳房产税的私有化基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作为房产税课税对象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房产税征收之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虽然明确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当前房产税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不同情况的存在,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

1、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文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房产税。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

1、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87]财税地字第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 中国房产税的征收范转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不涉及农村。另外,对某此拥有房屋,但自身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也通过免税的方式将这类房屋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上海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4] 重庆

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两地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房产税征税对象的不同:上海主要是对市域内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而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征税。

正是因为征税范围极为狭窄、税率又非常低,所以上海、重庆这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试点在组织财政收入、引导房地产市场需求以便有效控制房价等主要政策目标方面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还会由此得出“房产税没什么用”这样一个让人担心的结论

鉴于上海、重庆试点工作存在的缺陷,房产税试点扩围城市在试点时必须彻底打破这两个城市的方案。基本的原则应该是:征收对象不仅包括增量房还要包括存量房;新旧住房当中,不仅别墅、高级公寓要征税,普通商品房也同样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从税率来讲,基础税率可以参照上海、重庆确定的主体税率水平,但是在结果上必须实行累进税率。简单概括这两个方面的原则,可以这样表述:无论什么性质的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第一套房免税、第二套房低税、第三套及第三套以上重税且套数越多税负越重。

中央政府简政放权政策已定,“不该管的坚决不管”、“该归市场的归市场”必将成为实际的行动。由此不难预料,房地产市场“限购”、“限贷”等行政手段将难以持续,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得靠经济手段,房产税就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选项。为了使房产税能够平稳地走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大舞台,我们有必要精心设计、合理操作,先行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做得好、做到位,房产税未来所起的作用才会越大、越积极!

2012年11月2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经济日报》上发表文章提出,认真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逐步在全国推开,同时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至此,房产税扩大试点不再停留在专家学者的呼吁,正式成为官方表态。房产税的征收,或许不再局限于个人房产。

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

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的纳税人的确定: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07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国外房产税实践

美国:在美国,房产税是指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直接征收的财产税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征外,其他不动产均需征税,以保证税收来源的稳定。

英国:英国对不动产保有环节课征的房地产税种,包括住房财产税和营业房屋税两种。其住房财产税有非常详细的免税范围,如只由学生、未成年人、外交人员或残疾人居住的房产是完全免税的,空置的住宅也有最长6个月的免税期,等等

加拿大:在一些省和地区,附着于房屋及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固定物也被列入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有的省还将电力、通讯、天然气和石油管线等线性财产纳入征税范围。免税范围涉及 政府自用的房地产、学校、公立医院、墓地或教堂。

现行房产税征税范围中有待改进的地方:课税范围过窄;免税范围过宽。我国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城镇居民居住的主要都是福利公房,私有住房很少,而目前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私有住房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且大量先富起来的高收入者还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房产作为私人的重要财产,一般是私人收入的沉淀。因此,房产的价值反映了纳税人的财富水平和负税能力。但由于现行房产税的免税规定,个人拥有的房屋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只要不是用于营业目的均不需缴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也损害了房产税对私人财富的调节功能。

当前房产税改革:上海+重庆

上海,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征税对象包括: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税率: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篇_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摘要:房产税征收范围有哪些?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补充:房屋的设计费,室内安装的窗帘、楼梯、地下水井这些,一般来说房屋的设计费,楼梯、地下水井只要计入房产原值都应交纳房产税,而室内安装的窗帘一般不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篇_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房产证的征收标准分为从价和从租两种情况,具体房产税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四篇_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剩余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以填补我国土地收入的减少。

房产税为什么开征?

周期“廛布”,唐朝间架税,欧洲的“窗户税”、“灶税”、“烟囱税” ,不论古今中外,此税早已有之。面对目前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过低、赤字率过高、收支矛盾尖锐、负债风险过重等局面,有望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房产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两种,从价或从租。

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具体公式如下: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的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

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五篇_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征收期限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房产税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

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税率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当前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税费纷繁复杂,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种。房地产业相关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开始暂停征收,面向外企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于2009年1月1日起废除,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在这14个税种中,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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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福房网)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六篇_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出台 偏低税率更体现实验性 2011-02-02 08:2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 印 文 章 发送给好友 [提要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31日,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作为国 提要] 提要 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随着上海、重庆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结束了此前 所有人对房产税的猜测。两市突然实施房产税政策,也让部分业主准备不足,房地产资深律 师秦兵给出了他的担心与建议。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31日,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作为国家首 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随着上海、重庆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结束了此前所有 人对房产税的猜测。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是我国第一批针对个人非营业性住宅征收税款的法规之一, 也被看成是全国房产税改革的风向标, 一出台便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明确规定,征收对象是居民家庭,征收范围是居民家庭第二套以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 二手房和新建的商品住房,如果不是上海市居民家庭,不管是第一套,还是第二套,都要缴 纳房产税。 同时暂行办法中对于税额给出了这样一个公式,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新购住房应征税的 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对于这样一个公式,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给出了这 样的解读: 刘桓:因为上海规定人均的60平米,假定3口之家新购的住房加上原有住房超过人 均60平米,也就是一家三口超过180平米以上的,就属于应税面积。比如你买的房子是250 平米,超出了70平米,那么70平米的住宅就是计算这个房产税的基数。假定确定这个价格 是每平方米2万元,70平米是140万,那么140万是你的税基。税基乘以税率,假定这个房子 是属于一般的,没有超过二倍以上的住宅的话,税率乘以0.4%。然后暂时按70%计算,因 此这儿乘下来就是一个纳税的起款了。这个计算方法有几点需要注意:第一,免税面积比我 们一般估计大一些;第二,税率不是很高;第三,按70%计算,这说明在房产税实施之初它 对纳税人有一个在税收上的优惠。因我通过这个公式大概能得出这样几点结论,总体来看, 这次上海实行的办法还是属于比较温和的。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 应征税的房产面积是指减去 人均免征部分之后的面积,还同时加入了70%的调整系数,而税率仅为0.4%和0.6%。有人 认为,这些措施有些温和,未必能有效控制楼市的浮躁,而房地产资深律师秦兵指出,偏低 的税率更体现的是房产税的实验性。 秦兵:0.6我们可以说也高,也不高。为什么说它也高也不高?首先说它高,它是

在咱 们国内第一次针对个人自住用房开征房产税。 过去我们也有房产税, 但是那是考虑企业的经 营使用,按照经营额来进行征税,这是中国第一次就个人的居住用房按房价征税,这个相对 来说比较高的。我们也可以说它不高,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在征房产税,大部分国家在 0.8%-2.5%之间,0.8-1.5之间的比较多,很少有低于0.8的。因为各个地方考虑的情况不一 样,房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由于地方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使用,上海市开征0.6,我觉得 这个水平还是比较低的。 在此之前,人们猜测上海房产税率会在0.5%到0.8%之间,但最终公布的却是0.4%和 0.6%。这和重庆的0.5%到1.2%的浮动税率相比,上海0.4%和0.6%的税率又是出于哪些考 虑呢? 刘桓: 因为这次房产税国务院批准两个城市有试点办法的不同。 上海的房产税目前出台 针对是炒房,尤其是限制在异地炒房的这些炒房客,因此它对于买房条件规定较高的标准。 重庆的办法着重打击的是高端住房占有过程中的炒作。 二者相比较起来, 似乎看起来重庆的 税率高上海税率低, 其实仔细比较, 重庆虽然税率高, 但它除了高端住宅以外它存量房征收, 而普通住宅不征收的; 上海的办法虽然税率较低, 但是只要不符合它条件你购入第二套房子 或者外地购入房子超面积的话都征税,因此征收面更广一点。因此一个税率较宽,一个税率 较高,很难说是谁高谁低,所以我们还要看下一步市场的反映如何,以及两个城市做一段时 间以后它要做出总结。 同样作为房产税的试点城市, 重庆实行高税率, 上海规定宽征收范围, 二者都体现了其试点性和对控制楼市泡沫的决心。 中央财经大学税法专家刘桓指出, 偏低的 税率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进一步完善税率政策。 刘桓:我认为这两方面都供大家借鉴的是什么,税率第一个都带有实验性,因为目前我 们说的条例是可以修订的, 根据一段时间的征收情况以后, 我估计恐怕两个城市都要对这个 问题进一步解释, 但是问题都不大。 但是目前两个城市征税还没有涉及到一般居民的普通住 宅,所以我们说在实验过程中都可以进一步观察,我总结看法就是两个城市的税率从0.4开 始一直到1.2,都还是在我们的预想范围之内。因为过去我们认为,税率大概应该0.8-1.5之 间,现在看起来两个城市在征收过程中,不管对中端住宅还是高端住宅都低于这个数字,因 此给我们以后的调控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不过,两市突然实施房产税政策,也让部分业主准备不足,房地产资深律师秦兵给出了 他的担心与建议。 秦兵:上海市房产税颁行的过程非常短,让很【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多人没法准备,大家一开始都在讨论着, 说来就来了,所以我希望还是能够在充分利用减免税的条款,让更多的人,特别是上海的自 住业主。他不是出租、出售、炒房、投资这样的业主,就是自住业主能够更多的享受到免税 的待遇,这样才能让业主住起来,而真正的实现居者有其屋,降低我们的生活成本,为和谐 社会的发展从房产方面做出一些贡献。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七篇_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有了新的变化,以及相关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大家房屋买卖的计划

在这里大家先睹为快,看一下14年的新规定与以前的政策又有哪些变化吧。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

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

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

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

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

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

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

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

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

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

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

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

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

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

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

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

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

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一: 有关阐释

1、房产税是现成的税种,无须另行立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8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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