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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政策

时间:2018-03-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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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政策 第一篇_2015年度安置房分配方案

××县××镇公寓安置房

分 配 方 案

为做好××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第××号令)等文件规定,现就××工程拆迁户公寓安置房分配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安置户和安置顺序,公示无异议后按序选择公寓安置房。

二、安置房的位置及数量

(一)1号安置区计40套4625.15㎡;

(二)2号安置区计60套6805.75㎡;

总计可用于安置公寓房100套11430.90㎡。

三、安置对象

××工程拆迁户。

四、安置房的供应价格

安置房的供应价格分廉购价、成本价、市场价,安置时根据拆迁户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确定本户的安置房供应价格。

五、安置房的分配

(一)公示安置房分布图表。

(二)安置人口的确定

根据××工程拆迁户签订搬迁协议时核定的合法人口为准。

(三)安置面积的确定

根据《××县人民政府第××号令》第××条第1款规定,公寓式住宅按照拆迁户45㎡/人的标准累计计算安置面积,各户应安置面积见公示表。

(四)、安置序号的确定

1、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安置序号。

2、对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序号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进行安置。

六、房款的结算

根据拆迁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应安置面积以及对应的供应价格,在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时进行现场结算,拆迁安置户持缴款凭证和《安置协议》领取安置房钥匙。

××镇拆迁安置办公室

2015年3月1日

安置房政策 第二篇_安置房分配管理制度

湾沚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房分配管理制度

1、 镇征收办负责从县建投公司、县重点聚接收安置房,再根据征

收安置需要将安置房移交相关征拆办进行分配。

安置房分配:

2、 征拆办事处及相关村委会为各自辖区内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

3、 安置房分配责任单位根据相关征收安置政策,以项目、村(社

区)为基本安置单元,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依据,制定相关的安置房分配方案,报领导组批准实施。

4、 安置房分配前,分配责任单位应将被征收户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接收社会监督。拆迁安置协议内容同实际不符的,经查实纠正后,予以安置。

5、 安置分配过程中被征收户找差的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购差价

以及应由被征收户付的费用,由安置单位负责结算。

安置房管理:【安置房政策】

1、 安置房实施属地管理。安置户入住后,由当地村委会管理。

2、 安置户的物业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镇政府物业管理办统一管

理全镇物业公司。

安置房政策 第三篇_棚户区改造详细政策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安置房政策 第四篇_《关于定向安置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关于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六届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关于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搬迁需要建设定○九年七月十五日 向安臵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京国土市„2007‟774号)(以下简称《初步意见》)精神,明确审核办理程序,规范“三定三限三结合”项目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定向安臵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精神,对我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产业发展、房山新城良乡组团、燕房组团、镇中心区建设及土地储备开发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工程,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总体要求,采取“三定三限三结合”方式,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定向安臵房建设。

二、适用范围【安置房政策】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以下范围:

1.国家级、市级、区级重点工程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2.房山新城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3.经国家、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设立、批准确认的开发园区,市、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4.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并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 需要建设定向安臵房的。

上述四类项目中,凡已建或在建项目的定向安臵房项目及其他涉及农民回迁房

建设的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模式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基本要求

【安置房政策】

第三条 “三定”的要求

定性:此类定向安臵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以及回迁安臵用地需要搬迁的农(居)民安臵使用。

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臵房农(居)民的人数、标准和建设规模。

定向安臵人员包括在册户籍内人口和不在册户籍外人口,以户口冻结时统计为准。在册户籍内人口必须由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户籍科出具安臵人员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给予确认;不在册户籍外人口按以下九种情况给予确认:

1.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农村子女,因考上中专(职)及以上国家承认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户口迁出本村的;

2.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犯罪服刑人员,按照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安臵政策,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

3.原籍系本村农(居)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应享有原户籍所在村民待遇;

4.已转为城镇户口并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居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该宅基地原批给居民户户主的,在拆迁前夫妻任何一方未享受过国家房改、危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并未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无工作单位的由区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证明)无异议的;

5.户口已迁出仍长期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拆迁范围内本人具有宅基地的,但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由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6.已婚但户口未迁出,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民户,在本次拆迁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住房的(由被拆迁人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7.户口冻结前与本村村民结婚(凭结婚登记证明),在本村居住但配偶(农村户口)未迁入的人员(娶外地妇女或招外地女婿入赘),因已婚未满入户年限,户口无法迁入的结婚人员(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8.已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原本村村民,户口已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并有宅基地的村民(由拆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9.拆迁安臵涉及的独居孤寡老人(无子女),在回迁安臵时除享受人均安臵房面积外,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套型面积适当增加不高于40平方米的安臵房。

其他需享受回迁安臵政策的籍外人口,由区政府另行研究。

定向安臵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含公建)。另考虑到人口变动和套型等不可预见因素,经区政府同意可增加不高于核算后总建筑规模10%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 “三限”的要求

限户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定向安臵房总面积的70%以上。

限价:定向安臵房的分配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

限交易:定向安臵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定向、定量的原则;定向安臵房的产权人今后对所购安臵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三结合”的要求

定向安臵房建设方式与相对应的征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定向安臵房的销售价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相结合;

【安置房政策】

定向安臵房建设与我区现行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结合。

四、责任主体

第六条 “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臵房的责任主体是房山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建设主体是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经市政府授权、委托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及经招投标确定的二级资质以上开发企业。

五、方案编制

第七条 编制方案的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

第八条 方案内容

定向安臵用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方案包括项目的适用范围、用地规模、拆迁、回迁政策、经济测算、资金平衡、建设标准、户型比例、安臵对象的数

量、安臵房的分配、分配标准、分配价格、分配使用、交易管理、后期监管和剩余房屋管理等内容。资金平衡本着“谁拆迁、谁安臵、谁平衡”的原则,回迁安臵房分配价格,根据一级开发成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具体分配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回迁价格与拆迁补偿价格相结合,但不得高于成本核定价格。低于成本核定价格分配的,如出现资金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详细的资金平衡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确定分配价格。

第九条 基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编制资料:

1.村集体的人口数据,包括总户数、农户数、非农户数;总人口、农业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男、女年龄;健康状况(是否残疾);需安臵人口及公示情况;

2.回迁地块材料,包括具体位臵说明(地块位臵描述、项目四至、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各项指标);规划地块明确周边道路、绿化带代征、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分摊情况,规划地块选址须获得房山规划分局审议通过,回迁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3.回迁地块所在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其中需编制街区层面深化方案的地区应具备街区层面控规深化方案及地块控规;

4.回迁区普测成果和地类面积划分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

5.回迁楼房的平面设计和户型设计(须通过房山规划分局技审会)纸质版和电子版;

6.回迁地块的市政条件征询意见,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各市政接口意见、管线图),纸质版和电子版;

7.回迁地块集体土地基本情况调查表,包括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面积;

8.规划区占用国有土地的需提供其国有土地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9.现状地形图(1:1000或1:2000);

10.定向安臵用地土地补偿费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11.定向安臵房施工组织方案;

12.被批准的项目拆迁方案;

13.被批准的项目具体回迁安臵方案。

六、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及初步审核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设定向安臵房申请,经房山新城规划建设

【安置房政策】

管理委员会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咨询机构编制“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并提供编制方案所需详实准确的基础材料和技术资料。 编制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初步意见》确定的原则和本意见进行编制。 定向安臵房项目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审计、发改、规划、建委、国土、市政、监察等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致函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一条 上报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对区政府上报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初步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将“三定三限三结合”深化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手续办理。批准后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体分别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

七、职能分工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计划、成本测算和分配价格初审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建委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拆迁方案、回迁方案、分配程序和调配使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经房山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安臵分配完成后剩余房屋纳入住房保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房山规划分局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规划选址、用地规模、建筑规模、规划指标、户型比例和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房山国土分局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用地地籍、权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范围、涉及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成本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公司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热力、通讯、邮政、电信、歌华有线、道路等市政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共同负责对定向安臵房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编制方案所需材料;负责回迁安臵用房初步选址;负责街区层面控规深化及地块控规的编制和申报;负责组织施工建设;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负责协调解决定向安臵房项目实施中出现

安置房政策 第五篇_北京市政府试行新政定向安置房供地

北京市政府试行新政:定向安置房供地

2014年11月21日 法帮网

京政府试行新政:定向安置房供地

2007年10月12日北京市市政府审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需要建设定向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初步意见》(简称京国土[2007]774号,下称774号文),文件中除明确该类安置房属性为普通商品房性质之外,还对该类安置房的建设主体做出了规定。

“这实际上说明,这些商品房属性的建设用地将主要通过协议的方式定向出让给建设单位,而避开了当前经营性用地所必须要走的招拍挂程序。”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分析。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内部人士透露,该政策首家试点的建设主体单位为北京市城建集团。

填补法规空白【安置房政策】

我们了解到,此前对于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问题,北京市主要参照两个框架,一是农民回迁房政策,另外则是绿隔政策。

“绿隔工程”全称为北京市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源自2000年提出的“用3~4年时间完成绿化面积60平方公里”的绿化目标。为此,北京市曾出台《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明确区级政府为实施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同时规定农民回迁房和商品房的用地比例为 1∶0.5.

绿隔政策出台于2000年,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目前建设拆迁的需要,尤其是2004年经营性土地招拍挂政策明确之后,与之冲突的绿隔政策显然已被归置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中。

为解决此类问题,北京市在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原则确定之后曾下达458号文件,要求加快遗留项目处理,事实上为绿隔政策以及其他一些过去解决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问题的办法的继续执行留了一个口

子。而在2007年12月1日,458号文件被正式通知停止执行,此次《安置房供地办法》正是在这个大限前拟定。

“从开发成本以及被拆迁者的生活意愿满足等角度来看,安置房建设走招拍挂程序显然是不适合的。”前述人士解释,过去的农民回迁房往往与商品房混搭,成为土地出让的一个条件,可结果是,大量出现农民回迁房指标被商品房挤占现象,界限的不清晰以及部分拆迁户对新房的排斥,使开发商趁机谋取不当利润。

在过去沿用的一些法规明显已经不能适用当前需要的情况下,在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方面,显然已经出现了一个法律的空白,而此次《安置房供地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此种考虑。

政策暗藏隐忧

尽管该政策仅针对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但前述人士称,在目前市区内土地稀缺的情况下,北京市新增供地几乎都是从集体土地中征得,不排除未来部分项目的一级开发企业和所在区县政府联手,利用该政策规避招拍挂程序。“虽说是定向安置房,但在特定环境下,后期房屋销售环节还是有操作空间的。”

从文件的内容也可以读出主管部门对此问题的担忧。《安置房供地办法》全文整整6页,但涉及到具体供地环节的文字不足1页,大部分文字用于对安置房性质进行规定,并提出“三定三限三结合”的开发建设原则,其中明确建议此类安置房不予办理销售许可,严格进行定向、定量供应。文件还提及,“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严格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扩大化’和连锁反应。”

安置房政策 第六篇_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咨询内容:拆迁安置房的相关税收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您好,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的拆迁安置时,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补偿费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计算增值额时进行扣除。"

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10-0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苏国税发[1995]338号)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我企业承担拆迁安置房建设,按政策规定对拆迁户面积“拆一还一”部分是按照建造成本缴纳营业税,请问:建造成本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土地成本?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回,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

定。

因此,拆迁安置房缴纳营业税时按上述规定顺序确定营业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309号 2000-10-13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中新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拆迁安置户“拆一还一”的营业用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镇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5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有关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5〕338号)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偿还)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安置房政策 第七篇_棚改政策

《棚户区改造文件汇编》摘录

一、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国发[2013]25号)、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库(场)(国发[2015]37号)。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国发[2013]25号

三、棚户区改造融资渠道

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加、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措资金。国发[2013]25号

1.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2.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分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国发[2013]25号

3.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甘政发[2015]50号

4.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行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国办发[2014]36号

5.切实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合作,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进一步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对“红线”外与棚户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与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同步报批的,给予信贷支持。甘政发[2015]50号。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国发[2013]25号

7.社会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可享受市场准入、产业扶持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甘政发

[2015]74号

8..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鼓励各市州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甘政发

[2015]50号

9.加快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国发[2013]25号、甘政发[2013]95号

10.各市州政府要用好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甘政发

[2015]50号

11.对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市县,农发行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大贷款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农发行要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期限(含宽限期)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贷款方式采用抵押、保证或质押担保方式,也可通过组合优化担保方案把控实质风险。建保[2015]137号。

13.农发行棚改贷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化补偿安置,以及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官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在项目运作中,借款人在政府批准或授权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委托代建、工程总承包(EPC)、建设-移交(BT)和建设-运营-移交(BOT)、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采用以上融资模式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征地拆迁等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甘调控组办[2015]1号(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信贷支持甘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作方案)

1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可通过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甘肃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授权公司自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主要融资模式,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双方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协议要求向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主体支付;实施主体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市、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偿还贷款,并可以办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建保[2015]137号

二、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1.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营运,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国发[2015]37号

2.发挥开发性融资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融资机构据此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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