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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房产政策

时间:2018-03-0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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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一篇_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4年房产税有了新的变化,以及相关的政策,可能会影响到大家房屋买卖的计划

在这里大家先睹为快,看一下14年的新规定与以前的政策又有哪些变化吧。

城镇化绝不等于房地产化,但城镇化也离不开房地产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推动城镇化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立即着手变革现有的房地产制度。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所

处的实际地位,其与金融、消费以及数十个关联产业密不可分的关系,建议将房地产制度改革

置于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其中,将房产税作为房地产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核心。

过去20年,我国货币超发,却没有造成恶性通胀,是因为大部分流动性被房地产市场

吸纳,并表现为地价和房价近十年的高涨。这一幕未来20年绝不能再重复。只有将囤积在

房地产市场的数以万亿计的资金挤压或解放出来,其他急需资金的产业和行业才能获得发展

的资本,否则,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几乎不可能取得成功。能发挥这种功效的,唯

有在房产保有环节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是时候了,以大无畏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精神,坚决推动在全国全面征收累进税率的房产税。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

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

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

以任何借口推延;

(4)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镇)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5)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

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

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

项:

(1)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

策的长期化、法制化;

(2)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不论面积大小),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残疾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予减免房产税等)。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

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

【2014最新房产政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

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

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3、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

房过户指导价)。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

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

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一: 有关阐释

1、房产税是现成的税种,无须另行立法。

只须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重新颁布实施即可。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住宅是免征房产税的,上海、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从法理意义上说是违反该条例的,但因为是试点,尚可接受。若在全国范围全面征收房产税,就必须修改该条例。

2、为何将房产税计征点定为户籍家庭人均80平方米?

现行首套房信贷优惠标准是90平方米以下,多数城市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是144平方米。假设3口之家先后购买了两套房,90平方米是首套房,144平方米是改善性住房,大约相当于人均80平方米。这个标准已经充分考虑了改善性住宅需求。绝大多数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均只对第一套住宅减免房产税(物业税),而根据我国目前的居住水平,将房产税计征标准定为户籍家庭人均80平方米,则基本相当于免除了两套普通住宅的房产税,亦即相当于从第三套住宅征收房产税。因此,将超过标准部分的住宅称为奢侈性住宅消费(也可称为投资性住宅)并征收类似于奢侈税的房产税,是说得过去的。对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则

是国际通例。

3、个人所得税是现成的税种,无须另行立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规定,对未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房产转让,可按转让收入1%-3%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为了抑制投资投机行为,统一改为:对转让家

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缴房产税可抵扣);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无须修改《个人所得税

法》,只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发文作出具体规定即可。

4、为何该房产已缴交的房产税可抵扣应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同样,取消住宅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也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征收房产税的阻力,增加的税收负担仅限于严格定义的奢侈性或投资性

住宅。

5、多套房产所有者,会不会宁愿持有住宅不售,转为出租?

多套房产持有成本很高。以北京为例,市区四环内一套100平方米的超标住宅,市场评估价按3万元计算,按5%的税率,每年应交房产税15万元,将超过他的出租收益。且出

租收益还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当然,前提是要征收到位。

6、房产税能否抑制房价上涨?

理论上说,只征收5%的房产税,如果该套房产的价格涨幅超过10%,投资者就仍有收益。前提是,房价必须每年上涨,即使如此,后面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等着他。如果累进税率的房产税严格征收到位,拥有三套以上住宅的居民,大部分会将其多余住宅出售,住

房供求关系逆转,房价存在短时大跌的可能。

7、房产税全面征收后,房价会不会暴跌?

由于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宅不征房产税,按现有居住水平,基本相当于允许每个家庭拥有两套房。经过房地产市场20年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只有30平方米左右,从人均30平方米到人均80平方米,住宅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2012年,房地产市场仍处于严厉的调控之中,在挤出绝大多数投资投机者,以首次置业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占绝对主导的情况下,多数城市成交量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

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二篇_2014年房地产政策

2014年房地产政策:多地放松限购

7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召开其上任后的第一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出台平稳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其中库存量较大的地方要千方百计消化商品房待售面积,加强房地产结构调整,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加快行政审批速度等。这意味着中央层面放开对限购等短期行政手段的限制,允许各地按照实际情况调整。

2014年6月26日上午,呼和浩特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处正式发表取消楼市限购令的实施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破限"的城市。

2014年8月1日,合肥市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取消楼市限购令意见,2014年8月2日起,购房人在合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无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2014年10月30日下午,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媒体发布:2014年10月1日起,南宁市不再将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作为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资格审核条件,购房人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房屋登记业务时,无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全国仅五个城市未放松限购。继4月南宁定向调整、6月呼和浩特正式发文取消限购,进入三季度后限购调整呈现多米诺效应,多个城市陆续放宽。截至9月末,全国47个限购城市中,共有42个城市有所放宽,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5个城市未做调整。此前,一度有消息称一线城市限购将有所调整,京沪放开140平以上一手住宅限购、上海广州放开部分区域限购,但随即均被当地政府部门否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也称,将继续实施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多个城市出现二次救市,限购政策由局部调整转向全面放开。目前,仍有部分城市坚持定向放松限购政策,对于取消限购的房屋类型、城市区域分别限定,例如厦门岛外不再限购,珠海放开中心城市144平(含)以上住房限购、新城区全面取消限购等。而武汉、宁波、青岛等城市在经历第一轮定向放松限购政策后,于8月、9月宣布全面放松限

购,放松力度逐渐加大。目前,47个限购城市中,29个城市官方正式宣布全面取消限购。

数据显示,1-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速较前4个月回落

1.7个百分点,创57个月新低纪录。同时,房地产销售面积也同比下降。在房地产市场承压下行的背景下,一些三四线城市面对高企的库存已经悄然开始微调限购政策。缘起于2009年、2010年左右抑制投机需求的限购政策是否仍有持续的必要,近期也引起讨论。

35城新建住宅存销比

“千方百计消化库存”。目前,楼市供求关系正在逆转。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 截至6月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54428万平方米,同比大增24.5%。另据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监测,截至2014年6月,35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库存总量为26218万平方米,环比增长

2.8%,同比增长22.9%。随之而来的是存销比的快速上升。6月一、二、三线35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存销比分别为15.4、17.6和25.4,远高于去年同期。巨大的库存压力让房地产调控不得不转型。有些地方楼市已经供过于求,这些常识再坚持限购的意义不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提出“分类调控”的方针,松绑或取消限购应该因地制宜。

业界认为,多个地方频频试水放松限购,已经证明地方的急切性。而限购放松和中央“分类调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违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一位资深人士不久前也谈到,限价、限购等行政性手段迟早是要退出的,这也贴近改革的方向。

多地政府出台松绑“限购令”政策,表面上是“救市”,而实质上是为“救自己”。地方“救市”三大方法:刺激首套自住需求、放松限购等调控执行力度和降低土地竞拍门槛。因为常年累积下来的土地财政依赖顽疾使他们不得不“保护”整个房地产行业。当经济增速放缓,房企拿地热情降温,土地流拍或底价成交现象频现的时候,地方政府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想尽各种办法四处卖地。包括国企“托市”、“抱团”推地和降低门槛。

尽管多个城市此起彼伏放松限购,可事实证明:越来越多的城市在限购放松之后,仅有部分城市出现了成交量显著增长,在短暂繁荣过后,又跌至限购放松前的成交量水平。而剩余的多个城市,在限购取消后,迟迟未出现人们想象中的“井喷”和市场复苏的繁荣,依旧在低位徘徊。政策由过去的“控房价”变为现在的“去库存”并不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反弹。目前,全国80%以上的城市住房供应已经过剩,这些城市需要消化大量库存。

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是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不只有限购一个原因。只要房地产市场现在主要处于相对萎缩和下滑的状态,取消限购后就不会出现想象中的那种美好景象。市场的激活关键还是信贷政策的转变。

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三篇_2014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

2014年房产新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房产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

国务院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出台

2014

年房产税新政策的准备。小编将为您整理目前最新房产政策内容,如有新动向,将会及时更新。

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 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 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依照最新房产政策,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 丢失原始购房发票的惩罚。

当地政府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即房产现值),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类似北京、深圳、成都等城市现在执行的二手房过户指导价)。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最新房产政策,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商铺、写字楼、酒店等),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房产所有人(业主)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政府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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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四篇_2005-2014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5-2014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自房地产市场建立以来,政府出台了不少调控政策,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楼市正进入去行政化阶段,未来针对楼市实施的干预措施将会越来越少。于是,笔者在此搜集2005年至今每年政府对于楼市采取的最重要的调控政策,以此回顾政府调控楼市的十年漫长路。

2005

“国八条”

2005年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八条”出台。具体内容分别是: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预期;全面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积极贯彻调控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据悉,政策甫出,开发商“吓了一大跳”,而由于这是政府首次调控房价,当时许多项目都纷纷响应政策主动降价出售存量。

2006

“国六条”“国十五条”

2006年5月,“国六条”出台,提出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同一天,“国十五条”出台,《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90平方米以下住房须占项目总面积七成以上,也即“70/90政策”;购房不足5年转让须交营业税;空置3年以上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土地闲置2年将被收回使用权;各地年内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楼市专家称,“国六条”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操作性,出台后全国不少城市出现较长一段时间的观望,但之后楼价又出现报复性上涨。

2007

房贷新政

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式出台,这亦是后来被频繁提起的“9·27房贷新政”,该政策对当时的住房消费贷款细则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

具体内容是:购买首套房的市民,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两成,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而对于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据了解,该政策出台不久后,全国楼市一路低迷,房价均大幅度跳水,成交量也明显萎缩,多数业内专家纷纷将该政策看做是楼市风云突变的一声惊雷。

2008

“国十三条”

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二套普通自住房贷款予以放宽,并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行大幅减免。国务院办公厅21日发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的意见共13条,被业内称为“国13条”。这些政策力度之强,覆盖面之广,堪比国务院2005年出台的“国八条”和2006年出台的“国六条”。

业内人士表示,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楼市出现了10年大拐点,量价齐跌。因此,下半年宏观调控转向,管理层启动大规模刺激楼市消费政策,以刺激楼市成交量。

2009

“国四条”

2009年10月24日,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四条出台: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要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要加强市场监管;要继续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国四条”的目标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使房价合理回归,加强住宅保障建设。

自2008年底住房消费刺激政策出台以来,房地产市场销量回升、房价上涨,开发商最为受益,但政府最希望看到的房地产投资和房地产新开工才刚有起色,此时出台延续住房消费刺激政策有助于稳定开发商预期,增强住房供给信心,因此住房供给能得到明显提升。

2010

“国十一条”“新国十条”

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管理二套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对二套房不再区分改善型和非改善型,一概执行40%首付;明确要求央行及银监会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加强监控跨境投融资活动,防境外“热钱”冲击中国市场。

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出台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自此,各地限购政策纷纷出台,以及上海和重庆房地产税试点。

这被号称是史上最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成为国内房地产市场“名副其实”进入调控的开始。

2011【2014最新房产政策】

“新国八条”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即“新国八条”,同时国务院向各地分派房价调控督查组。

“新国八条”的具体内容把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贷款利率提至基准利率的1.1倍。加上此前的政策,2011年,首套房商业贷款的首付为3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发放商业贷款。

2012

第三套房或以上不能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012年,国务院发出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

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2013

“新国五条”

2013年2月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会议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此外,会议在明确既有政策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及时采取限购措施,以及建立稳定房价工作问责制等内容。

据悉,“新国五条”的出台,及时而彻底地打消了一些地区和开发商等待政策放松的幻想,释放了政策将持续从紧的信号。同时,限购造成的震慑作用逼迫开发商在下半年不得不以价换量。虽然与此前的“新国八条”相比,此次中央并未提出更新的调控手段,但这一信号的意义在于,强调楼市政策“高压期”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2014【2014最新房产政策】

“930”房贷新政

2014年9月30日,央行出台房贷新政,主要内容包括: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按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等。

本次房贷政策基本上是之前信贷政策的全面松绑,相对于此前信贷套数认定政策,本次政策对首套、二套、多套,在认定上都有放松。这种松绑的幅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2009年政策还要宽松。有利于刺激大量需求入市,尤其是改善型需求。新政出台后,全国各地楼市皆迎来成交高峰。

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五篇_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行为进行了契税减免,执行期限到2014年年底,持续时间为3年。

通知中规定的改制重组包含: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合并、分立、出售、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及事业单位改制这九种行为。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这是针对改制重组这项行为的、围绕契税的配套政策,能降低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成本。

通知中反复强调“投资主体不变”,或者“原投资主体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可免征契税。张斌认为,改制重组行为,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更换名称,并不构成实质的交易行为,对此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如,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改建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等,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投资主体没发生改变的,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针对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则有如下安排:对于国有独资企业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则要求该国有独资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才能对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至于国有控股公司以其资产组建新公司,则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才能免征契税。

原土地、房产权属不变的,还有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以及事业这些行为,都免征契税。除此之外,还有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也免征契税。

对于发生实质性权属改变的行为,如企业破产、企业出售、事业单位改制,则规定了减免的条件,基本上与安置原企业职工就业程度有关。

事业单位改制中,若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契税减免政策与上雷同。即与原事业单位全体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免征;与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的,契税减半。

张斌认为,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一定税收优惠,这部分鼓励性政策是阶段性的,未来是否延续有一定变数。

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税率为3

2014契税新政策是什么?房屋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房屋契税怎么算?房屋契税的计算方法为:【2014最新房产政策】

房屋契税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地方政府规定2014契税新政策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缴纳标准:(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广东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单价界限请询问地方国土局。

2014契税新政策优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缴纳契税点的一半优惠。

地方政府规定不一缴纳房产契税也不一样,具体请查询地方国土局 缴纳标准:(西安地方规定如下,只适合西安地区房产计算)

90平方以下(不包含90平方)契税1%。

90平方~144平方以下(包含90平方、不包含144平方)契税1.5%。

144平方以上(包含144平方)契税3%。

房产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缴纳3%。

小区容积率小于2.0(非普通住宅)或超过西安地区均价需缴纳3%。

房产单价超过地方政府规定的界限(非普通住宅)所缴纳的契税也需要3%,单价界限请询问地方国土局。

2014契税新政策优惠: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原缴纳契税点的一半优惠。

近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对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进行了调整,即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购房合同后而没有按期缴纳契税的,其滞纳金怎么算?

纳税人缴纳契税将更灵活、便捷

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对纳税人有两大好处:

一是纳税人缴税时间更加灵活,在2014年1月1日后购房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证前缴纳契税,缴税时间完全自己做主。

二是省去了纳税人办理补退税的麻烦,不再二次跑腿。

楼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房契税怎么算?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两部门明确,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清溪存疑:

1、是取得与变更都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免征契税,还是只要变更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以免征契税?

2、出台政策时,何不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一并明确征免税?

2014/3/2

2014最新房产政策 第六篇_2014年中房地产总结及展望-政策篇

CCDI居住产品

2014年中房地产总结及展望—政策篇 要点:

■ 2014上半年主要房地产政策总结

■ 成熟城市群及新兴城市群为房地产发展潜力区域 ■ 分类调控方向下,下半年将有更多城市进行微调 ■ 央行放松货币政策,减小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 ■ 行业影响

正文:

1、2014上半年主要房地产政策总结

2、成熟城市群及新兴城市群为房地产发展潜力区域

表:《新型城镇化规划》相关城市化内容

政策主题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主要内容

【2014最新房产政策】

☆不同城市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构建以陆桥通道、沿长江通道为两条横轴,以沿海、京哈京广、包昆通道为三条纵轴,以轴线上城市群和节点城市为依托、其他城镇化地区为重要组成部分,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两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

☆加快培育成渝、中原、长江中游、哈长等城市群,使之成为推动国土空间均衡开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

☆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需求。

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

健全住房制度

资料来源:《新型城镇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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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调控方向下,下半年将有更多城市进行微调

◆ “两会”定调房地产政策方向,分类调控,根据城市情况,城市对房地产政策可以调整。 ◆ 部分城市微调房地产政策,南宁、郑州、呼和浩特、芜湖、无锡等从户籍、房贷等方面微调

房地产政策。下半年,如果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或许会有更多城市对房地产政策进行微调。 表:2014《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房地产内容

政策主题

明确“三个1亿人”任务 分类调控 保障房建设 加快棚户区改造

主要内容

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

今年保障房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

要更大规模加快棚户区改造,决不能一边高楼林立,一边棚户连片。

资料来源:根据2014《政府工作报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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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上半年房地产政策微调的城市

城市 南宁 郑州 呼和浩特 铜陵 芜湖 宣城 重庆 无锡

可参照南宁政策在购房。 提出购房贷款可获政策性担保。

明确“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 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首次购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放开公积金二次贷款。

允许二套房申请贴息贷款;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30万元;贷款条件降低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先安排借款职工签约及贷款发放。

该市购房落户的门槛从此前70平方米降至平方米降至60平方米。

主要措施

4月25日,南宁市房管局发文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的五市户籍居民家庭

4、央行放松货币政策,减小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

◆ 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对宏观经济微刺激,定向调控,减小宏观经济下行压力,

同时,流动性的增加,也将减小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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