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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

时间:2018-03-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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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篇_XX培训中心章程

XX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培训中心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非民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个人自愿举办、是教育培训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租用场所所有权证明与场地使用证明相一致)

第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中心校长:

第七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业务范围:类培训

(一)办学层次:培训中心(非学历文化教育)

(二)办学对象:

(三)办学层次:

(四)办学形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由举办者组成的学校理事会,培训中心校长在学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培训中心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

第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律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反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利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单经费来源:

(一) 举办者投资万元人民币至培训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

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

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本着计划、节约经费的原则,对符合中心支出的项目内容,经中心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审批;支付费用单据需有经手人、验收人、财务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确认支付单据才有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二) 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三) 教师管理制度

(四) 学员管理制度

(五) 财务管理制度

(六) 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校长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本单

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终止时的举办者按比例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理事会2 /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本单位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日经本单位理事会第 一 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教育局审批,并自 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第二篇_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培训中心章程】

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 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

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

用。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 ,邮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培训中心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 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 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

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

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

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

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省***有限公司技术维护局作出的决议。

(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培训中心章程】

(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行使省 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省 服务部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意见,每年年底向省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教务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 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 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

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2、捐赠;

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 第十七条 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可用于增加培训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年终可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但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

第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

服务部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 职工技协服务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二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培训中心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省 服务部审议、通过,并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省 服务部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宜昌集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0年务部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宜昌集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 第三篇_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培训中心名称:×××培训中心。

地址:×××县×××镇××街××号。

第三条 培训中心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新型的办学机制和管理机制,依法办学,以德治校,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特色办教育”的办学方针,提高学生的各项知识基础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素质和特长的人才,为科教兴国作出贡献。

第五条 办学规模:以城区内6-12岁的少儿为招生对象。按6-9周岁、9-12周岁两个年龄段的分班,每个年龄段设4个班,每班不超过25个学生,计划每年的培训人数为100人。

办学形式、层次:办学的层次为非学历培训。以业余培训的形式进行。以4个月,64课时为一期,利用周一至周五晚上或周末进行的培训。

第六条 培训中心自觉接受×××县教育局的审批,×××县民政局的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培训中心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金额:××X万。

第九条 培训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为城区6—12周岁儿童进行***、***培训;

(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三) 学制:短期培训;

(四) 办学形式:业余;

(五) 办学规模:4个班,100人;

(六) 招生区域:×××县×××镇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培训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培训中心理事会

是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5 人组成,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担任,理事会成员***、***、***、***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培训中心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培训中心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臵;

(九) 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培训中心的章程;

(三)制定培训中心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培训中心预算、决算;

(五)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培训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拟定培训中心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培训中心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

培训中心章程 第四篇_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黄波英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文件)审批、(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由 5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互助土族自治县崖头小学,邮政编码为 810500。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仲海年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互助土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中小学英语以及数学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分期培训 。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中小学生的英语以及数学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以节假日)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互助县和平安县)招生,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校长,是本机构的决策人员。学校成员为10人,从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

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并均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仲海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培训中心章程】

第十九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学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举办人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人报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由本机举办人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中心章程 第五篇_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为: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广东省民政厅)登记,由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 ,邮政编码为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3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20万元以上),开办资金 万元(10万元以上)。由 共同出资。

第十条 本机构已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 职业(工种)

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 人。

第十二条 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 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 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市、县)招生,培训对象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5-13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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