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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购令细则

时间:2018-02-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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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购令细则 第一篇_几个城市限购令汇总

昆山限购令

据新华社电,住房城乡建设部17日公布对各地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5项建议标准。房价涨幅靠前、成交量增幅较高、外地人购房比例较高、民意对房价调控不满意成为硬性指标。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提出,符合建议标准较多的即两条以上的城市,建议列入新增限购城市名单。虽然有报道称,预计将有50个城市被限购,但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二三线城市一刀切的可能性不大,虽然执行力度上不会大打折扣,但在推进效率和进度上会有变化。

“金九银十”是房地产市场最旺盛的销售季,9-11月三个月时间,在很多城市的销售量接近全年的一半。然而有专业机构分析,政府将在8月底前,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实施“限购”,以压制可能出现的楼市“金九银十”市场反弹。

对于上海市民而言,距离市中心只有半小时车程的昆山,不仅有着美味的大闸蟹,还是一个房地产投资的好去处。沿着高速进入昆山花桥,就可以看到在绿地大道上大片的住宅项目,其主要的客户大多为上海购房者。尤其是在上海、苏州两大城市相继限购后,处于前述两城市中间的昆山显然成为一个明显的房价洼地,引得不少沪上投资者关注。

随着住建部新一轮限购的"五条军规"出台后, 作为紧邻上海与苏州的昆山市更是被大多业界人士认为将首当其冲。虽然当前昆山限购令还未出台,但其影响已经显现,众多开发商已经忙着在限购令之前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吸引购房者出手购房。而在浙江省接连2两个二三线城市推出限购令之后,目前最受关注的当属昆山了,昆山限购令以什么样的形式推出至今仍是个谜。

宁波限购令

楼市调控“新国十条”9月29日出台之后,地方楼市调控细则出台明显提速。继上海之后,宁波10月9日出台楼市调控细则,共有9项内容,简称“甬九条”。这份共计九条的通知,涵盖了多项与购房者直接相关的本地楼市新政策,包括限定本市户籍家庭即日起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住房、暂停三套及以上住房房贷、调整房产交易税费、取消购房环节的各类财政性补贴等。同时,通知中也对开发商的开发、销售等行为,做出了更严厉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住房限购令”。

业界解读宁波限购令细则

虽然此次政策细则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药方的具体版本,但是短期内,他对市场依然具有强大的杀伤力,尤其是限购政策将对市场形成显著的影响。再次政策形势下,四季度宁波楼市将会出现明显降温。

它已经从源头上打击了炒房者投资客,如果要说新政对宁波楼市的影响,我觉得成交量会立马大跌,不仅是下跌,会大跌。房产的成交量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增长。短期来说,今年年底到明年上半年,我个人认为不会出现松动。

从本次宁波限购令的条款上看,是非常严厉的,如果执行到位的话,影响也会很大。不 过从前面几次的政策调控到最后的执行力度来看,往往会出现或这或那的问题。

这次政策从根本上来改变中国房地产发展的格局模式。中国房地产发展接近二十年,一路调控。这次“限购令”肯定会带来深远的影响。遏制高房价也毫无疑问,马上就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房价还能坚挺一下,未来房价还像08、09年一样,我觉得不太可能。 新国十条的出台是为了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也使得投资客不敢贸然出手。至于首次置业者,心理预期大于自己的需求,但是并不会真正阻碍这些要购买房子的首次置业者,毕竟现在结婚也好还是生活也好,在中国人传统的思维中,房子还是必需品。

这次新政中,限购令对宁波市场的影响无疑是 最大的,它不仅打击了投资,也抑制了改善型需求。从目前来看,对别墅等大户型产品的影响会更为明显。

我认为“限购令”对几类人影响比较大呢?第一类是投资客,第二类是想改善(住房)的客户,第三类是外地人,想在宁波安家落户的一类人。我想主要对这三类人影响比较大。对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会比较大,资金方面要做好安排。

附:宁波限购令全文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处(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苏州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

对在本市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新购住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存量住房)。

居民家庭已有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已经受理交易过户的存量住房和已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新购住房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买卖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三、各地要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审查。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拟购住房所在地在市海曙、江东、江北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由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其它行政区域的,由拟购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核查申请。

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见附件1,下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证明。

四、购房人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下同)的原件、复印件。【苏州限购令细则】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外地在宁波市范围内就读的学生,在提供就学所在地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人员赴外地求学且户籍迁往外地的,在提供因求学原因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地的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以及提交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属引进人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的原件、复印件,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其中,《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作为合同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留存备查。

存量住房买卖交易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中介机构要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等证件原件进行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原件等证明材料作为附加申请登记的材料,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留存。

六、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货币补偿的,新购买住房前,可凭安置补偿(拆迁、搬迁)协议、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申请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住房被征收(含拆迁、搬迁)的家庭选择调产安置的,凭安置补偿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

七、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存量住房买卖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时,应查验《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和《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登记。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不能提供《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的,合同不予备案。

八、房屋登记机构对2户及以上家庭共同新购住房的,应分别按其所属不同家庭审查购房条件,均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方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九、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住房的,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予以曝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限购政策的有效执行。

北京限购令

北京限购令出台,北京成为全国已公布细则城市中执行力度最严厉的城市。本文对北京限购令对北京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进行分析,提供新政后的购房注意事项。

1、房价调控目标适时公布

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八条”明确提出,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陈志表示,北京也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信息。

2、限购以房为准 卖旧仍可买新

“原来有一套房,卖了就不算(拥有房产)了!”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志(微博)告诉记者,限购令中对于本市及外地户籍者拥有房产的数量,是按照实际拥有状况认定的,“就是看权属记录中有几套房。”也就是说,把家庭名下的房产都卖了,就可以按照无房户的标准在京购房。不过他同时表示,京版国八条中并没有对购房者在外地拥有房产状况进行具体规定。

此外,陈志表示,去年5月1日起在京执行的“一个家庭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政策也随通知出台而自动终止,“根据通知里的政策推导,去年‘五一’的政策也就随着终止了。”

3、认房还是认贷仍需明确

“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利率这些,都有再提高的可能。”陈志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二套房首付流程、1.1倍利率是执行的基准,“政策把权限交给银行了,可以视市场情况研究提高。”他表示,如果在京版国八条出台后,市场仍然出现过热或放量的情况,不排除本市将出台更加严格的二套房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可能性。

对于银行在放贷时,如何认定“二套房”时,陈志表示,通知中并未明确表示,在贷款买房时,是认房还是认贷,还需要相关部门在具体执行时认定。

4、社保证明不用自己开

“社保证明不用自己提供,只要提供身份证号,房管系统就自动向社保部门查你的社保记录了。”陈志表示,根据规定,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供的社保证明、纳税记录,只需要提供其中一种即可,而目前房管系统已经与社保系统联网,购房者无须自己向社保部门申请打印社保记录,只需向房管部门提供身份证号,相关部门即可自行查阅是否符合规定。 另外,他表示,从今年3月1日起,税务部门将开始使用一种新型的纳税发票,在票面上清晰记载纳税人5年的纳税记录。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纳税证明必须妥善保管,如果需要购房,还需要购房者自行提供纳税证明材料。

北京限购令细则解读

苏州限购令细则 第二篇_住房限购令

住房限购令

陈瑾65101017

相关新闻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国十条”实施细则,率先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9月29日“国五条”出台后,累计有上海、广州、天津、南京、杭州等16个一、二线城市推出限购政策。各方当时认为,行政手段直接出手叫停部分购房行为,不啻为过热的楼市注入了“冷却剂”。

当前,全国执行楼市限购令的46个城市中,政策有截止时间的城市为:福州、厦门、海口、济南、青岛、石家庄、长春、贵阳、南宁、合肥、苏州。11个城市中,除南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底外,其他截止时间都为2011年12月31日。年底即将到来,这些城市的限购令何去何从,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 住建部日前已知会地方政府,对于限购政策将于今年底到期的城市,地方政府需在到期之后对限购政策进行延续。

房地产限购让人产生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不良联想,相当于削弱货币的支付能力,将购房资格与户籍、纳税证明等结合到一起,阻碍了劳动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我认为一定手段的房地产调控,挤压泡沫以免中国金融、实体经济崩溃是必要之举,但调控手段必须符合市场要义,必须以财税、货币改革为先导,将房地产调控纳入市场调控的范围之内。而不是在财税、货币改革停滞的情况下,强行以计划经济时代的手段作用于当下的市场。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有粮票、布票,货币购买力被削弱,其背后折射的经济现象是产品紧缺,什么紧缺就出台什么票。有粮票,意味着粮食紧缺;有布票,意味着布紧缺;有肉票,意味着猪肉紧缺;现在把户口本变成变相的房票,显然意味着房地产稀缺。实行限购政策给予市场明确预期,房地产仍然稀缺,作用与有关部门所期望的刚好相反。

从佛山放宽限购令被紧急叫停,到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坚定不移搞好房地产调控”,再到得珠海的“双限”,种种迹象表明,中央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非常坚决,楼市调控远未结束。

房产限购难免伤及无辜。但要在GDP和民生的夹缝中趋利避害,实属不易。 地方版楼市新政最近陆续出台。限购令标志着楼市新政进入了数量调节阶段。地产大腕纷纷惊呼,楼市的寒冬即将来到,房地产业对2009年的“保八”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现在则要“卸磨杀驴”了。原因很简单,任由房地产泡沫膨胀发酵,无异于饮鸩止渴。 短期内刺穿泡沫,则不免带来阵痛。

被称为“最严厉楼市调控措施”的“限购令”已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实行。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其后更多城市出台限购令,广州限购令也在10月15日正式公布。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为什么不能动用加息与税收手段抑制房价,原因无他,加息动的是大企业的奶酪,而税收触动的是前期投资者的盘中餐,不能、不敢触动既得利益阶层,惟一的办法是以行政手段抑制相对弱势的阶层,比如,不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再如,缺乏资金不能在房地产市场先期投资的人。【苏州限购令细则】

限购政策限制房价非常管用,尤其是北京、上海这样拥有雄厚资源、吸引全国民众源源而来的城市,外地购房者占据了半壁江山,限购成功地阻挡住了他们在京购房置业的热心。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从来没有高房价,因为那个时代没有商品房,单位包办一切,每个人牢牢依附于单位。【苏州限购令细则】

限购政策越有用,就越让人担心,因为管理者很可能食髓知味,因此放弃市场化的努力,放弃政策的全盘调整,以有毒的限购令取代对货币、对人力、对税收政策的深刻反思和改革。

苏州限购令细则 第三篇_2011年苏州楼市政策

2011年苏州楼市调控政策回顾

【苏州限购令细则】

苏州限购令细则 第四篇_对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基准实施限购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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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基准实施限购政策的思考

作者:刘敏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03期

目前,各地限购政策均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为基准,有操作方便、简单易行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限购不够精准、“误伤”部分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缺点。如何更有效、更精准地进行房地产市场调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施限购政策的背景

限购属于直接调控手段,直接限制需求。相对来说,税收、土地、金融等手段属于间接调控手段,它们是通过控制资金、成本等方式来间接控制需求。间接调控的方式由于存在时滞,使得调控不能立竿见影,另一方面调控所增加的成本容易被投机者转移出去,调控的效果自然就打了折扣,最后便出现越调价格越高的现象。可见,采用直接限购政策属于调控政策的趋紧,也是调控政策的延续。

限购政策始于2010年4月的“新国十条”。限购城市的范围源于住建部针对2009年底启动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套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天津、杭州、大连、厦门、南京、温州、宁波、海口、福州等14个重点城市为核心的房价监测体系。第一批住建部督办限购令的范围主要就是这14个城市。后来响应的城市超过14个,增加了苏州和兰州两城市。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6日颁布“新国八条”。“新国八条”要求全国35个城市出台限购细则。细则要求: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令”成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关键词,北京、上海、广州、南京、天津、济南、石家庄、贵阳、厦门、宁波等城市,陆续出台调控细则,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限购、 税收、信贷等措施,落实“新国八条”调控政策。

二、现有限购政策分析

1.限购政策的目的

国务院“新国八条”出台的限购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价格应符合商品属性,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所谓“刚性需求”是相对于弹性需求而言的,商品的供求受价格影响较小。但这种刚性需求是有条件的,当它被上涨过快的房价破坏后,这个刚性需求就变成弹性需求。当供给不变时,由于需求过旺,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导致房价上涨。在我国,投资、投机购房占的比重过高,已经高达30%到40%,有些地区甚至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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