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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时间:2018-02-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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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一篇_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关于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公务费用开支,树立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现对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原则

坚持热情、节俭、高效、文明的原则;坚持对口接待、定点接待的原则;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规范接待方式,强化纪律约束,逐步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接待标准

1、区、州以上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用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不包括早餐),包括饮料等

及其以上领导;到我县学习、考察、访问的本州内其它县市五大机关领导及其率领的考察团;自治区内外县级以上五大机关领导及其率领的。国,考察团。

2、州级以上五大机关派出的检查组、调研组和工作组。

3、由县委、政府承办和协办的在我县召开的州级以上会议和县级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

4、到县五大机关汇报工作的基层领导干部。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待范围

各单位实行对口接待,负责对口的上下级单位、人员来往的接待。

(三)乡镇公务接待范围参照此规定自行确定。

五、接待方式

1、到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州级以上有关单位或领导,以及到我县学习、参观、考察的本州内其它县市单位或领导,实行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2、州外到我县学习、交流、考察,除县级以上五大机关外的各级各类团体,一般只接待到达或离开时的一餐,住宿和其它费用由其自理。

3、县级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按工作餐标准就餐。

4、到我县投资或直接参与我县经济活动的客商,接待视情况酌情处理。

六、纪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本规定。负责接待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纪律。

2、县内各乡镇、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吃请,铺张浪费。

3、各乡镇公务接待必须安排在乡镇机关食堂,乡镇所属单位有食堂的在本单位食堂接待,无食堂的到乡镇机关食堂接待。

4、县属行政事业单位有食堂的,以食堂接待为主,无食堂的单位,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管理。

5、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6、要文明接待,禁止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禁止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合饮酒;禁止发生强行劝酒、逼酒等不文明行为;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7、公务接待实行现金支付,一律不得赊帐。

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二篇_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招待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禁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xxx委员会办公室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xxx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属各单位、各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工作,是指举办和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公务洽谈、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性活动。

第三条 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遵循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和具体任务完成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不失礼节,礼仪从简、节俭务实、不铺张浪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推进工作、促进和谐、树立xxx乡良好形象服务,确保公务接待工作安全、方便、顺畅。

(二)对口接待原则。除中央、省、市、县党政领 1

导同志、重要客人、重要外宾和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根据工作需要特殊安排的,由乡党委、政府接待外(党政办具体负责),凡来乡检查指导、督查视察、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商务洽谈等工作的上级领导干部或各单位邀请的客人和外宾,以对应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接待,按具体接待标准接待。

(三)定点接待原则。原则上公务接待定点在乡政府机关食堂。

(四)遵循廉政准则,严明接待纪律。接待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超范围安排接待,不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在营利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各类接待活动要本着减少陪同人员的原则,视检查、督查、调研、考察等公务性活动的领导同志及团组的职级和团组的人数确定陪同人员和陪餐人数,陪同、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客人人数。接待大型检查、考察团组时适当集中统一安排车辆。

2

(五)严格公务卡接待消费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卡接待消费制度,除了在单位食堂就餐外,其他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将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

第四条 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公务接待原则上一律到乡政府机关食堂就餐,按级别按标准接待。副县级及以上领导25元/人,副科级、正科级领导20元/人,其他一般干部15元/人,村干部不超过10元/人。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酌情确定宴请标准。

(二)公务接待确需在县城区安排住宿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住套间;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原则上住套间;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同志原则上住标间(正处级领导原则上住单间);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酌情安排住房。

(三)烟酒的使用和管理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席两包70元以内的香烟。

(2)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每席两包50元以内的 3

香烟。

(3)其他客人和外宾按其身份、知名度和对xxx乡发展的重要程度,酌情安排。

(4)招待用酒原则上用xxx乡生产的白酒。

(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安排的,请示主要领导批准。

(6)接待用烟、酒由党政办统一购买,专人管理,并建立台帐。

第五条 接待经费

(一)接待遵循“对口接待,归口列支,统一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对口接待单位公用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各单位对口接待需其他单位协办的大型外商投资考察团的重要客人,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据实列支。

第六条 乡内接待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凡是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无论在机关还是下基层,无论是公费还是自费,工作日中餐一律不准喝酒。

第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逐月公示报告制。每月10日4

前,由党政办向乡纪委、财政所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情况逐月公开、公示。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和使用监督;接待单位要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纪委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乡纪委、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xxx乡党政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5

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三篇_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公文处理制度【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4、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局长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原则上,急件当天送阅;一般文件传阅限2天之内完成。如遇局长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对局长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谁退”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

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学 习 制 度

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既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和本周工作进行安排,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体活动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安排。

2、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图书阅读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学习要有计划、有记载、有笔记、有心得。

3、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和“外事、侨务、引智、港澳”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

4、集中学习和图书阅读实行签到登记制度,综合侨务科每季度对学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

5、全体工作人员应保证集中学习时间,出勤率应达95%以上。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印章由综合侨务科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确保安全。

2、未经局长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印章。

3、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审批手续。

(1)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印章,应经局长同意。

(2)使用东宝区外事侨务局党支部印章,应经党支部书记签批。

4、印章管理人员应履行签批登记手续,填写《用印登记簿》,同时留存审批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备查。

5、使用印章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印章管理人员应亲手操作,不得让他人代理。

6、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对审批使用印章的原价及用印件式样,年终移交档案室存档。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外侨局财务实行统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集中核算。财政划拨的专款和自主争取的其它资金,均应纳入“区外侨局”账户,由外侨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不得另立往来账户,设置账外账;外侨局支出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尽量实行转账结算,零星现金支出,可以提取备用金,但不得突破备用金额度。

2、外侨局财务开支实行局长核签、分管负责人审签制度。原则上当月开支,当月核签、审签完毕。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基层或企业摊派,报销条据。

3、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付,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全面的会计账簿要及时纠正,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4、财会人员非经局长同意,严禁私自借款,因公出差借用公款的,须经局长签批。工作人员借款履行公务后财务人员应督促其于公务结束一周内及时结帐。不按时结帐,从其工资中扣除,并在每季度末报告一次借款归还情况。特殊情况报经局长同意,结帐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视为挪用公款。

5、外出学习、考察及其它公务,由局长决定按要求参加,

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四篇_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坚持会议落实制度。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 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不能代签、补签,4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

以上的病假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否则不予批假。以上请假条交办公室存档备案,请假人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八条 开会、培训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通知或单位领导同意,由办公室派遣,否则一律作旷工论处。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处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一天内由处长审批,3 天以内和3 天以上必须书面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各处长必须安排调节好请假人员的工作,不能漏岗、脱岗造成工作失误,否则将追究处长责任,同时每月将假条和签到出勤情况报局机关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累计满15天旷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累计满30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称职)或不定等次;全年事、病假累计满60天的、年底奖金按80%计发,累计90天的年度奖金按50%计发,累计180天的,年度奖金20%计发。

第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乡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严禁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现3次以上将向县督查局通报,同时对涉及的股室处负责人给予同等处理。

第三章 下乡和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坚持下乡审批制度工。下乡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需要确需下乡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办公室开具派遣单方能下乡,擅自下乡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同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下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下乡完成的工作情况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下乡开展的工作做好记录以备查。对无明确目的、盲目或无实际意义的下乡以及无开展工作记录的,将追退当日差旅费和车辆燃油费,同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租车,确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而单位车辆均外出的情况下可以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出面租车。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将情况向县第三纪工委通报,当日燃油费由公车驾驶员负责,如因公车使用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除公事外出以外一律停放在水利局划定的停车场,如因私自乱停乱放造成车内财物被盗或者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本车驾驶员承担,同时报县第三纪工委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上班期间驾驶员未外出公干的,一律在办公室休息,做到车在人在,以确保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临时用车调度。

第十七条 使用公车出差必须先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未出示公车派车单的领导不予签字报销出差等相关费用,确因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双休日下乡或出差的由办公室电话通知安排出差,回来后补开派车单,否则一律不能补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派公车不限制人数,出县外开会、培训、学习除领导以外3 人及以上才能派公车,3 人以下自行安排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费用(特殊情况含市

内出租车费用)凭当日车票报销。

第四章 公务接待和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 单位公务接待严禁使用香烟,严禁安排国家保护性野生动物有关的菜肴。

第二十条 就餐一律安排在水利局食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就餐的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在外安排,标准在400元左右、酒水标准在350元/瓶左右(中餐不安排酒水);住宿一般为标间,标准在200元/间左右,接待正处级以上领导的可以安排单间,标准不能越过300元/间。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函接待制度,无公函的单位一律不安排接待(本单位召集的会议除外),对一般性需接待又无公函的一律在水利局食堂安排自助餐,如违背原则擅自在外安排办公室又不知道的所有就餐费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涉及各工程处内部接待一律在处食堂安排,确需在外安排的由处长告知局行政办公室,经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二十三条 设计、监理、施工因份内工作来单位开展业务的不安排接待,擅自安排接待的一切费用自理(本单位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1/3比例,但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陪餐人员的,原则上不能超过5人,驾驶员一起进餐的不计入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一般由办公室、账务室、分管领导和涉及的股、室、处负责人组成,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作为工作安排陪餐,被安排人员不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外签单挂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需请示领导同意,报销时在发票上注明×××领导安排。

第五章 加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处涉及自身工作的加班自行安排(包括人员安排),但不计入加班。

第二十七条 如因检查、验收等临时突击性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统一调度加班。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3小时以上算加班,参照县内下乡差旅费标准计发补贴,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参照国家加班规定计发补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股室所需用品到办公室领取;各项目建设处所需办公用品由各处长自行购买;办公设备涉及金额较大的由设备使用人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按程序统一采购。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正财字„2014‟43号文件执行,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报销手续,越期不予报销。当日在县内出差后因公事到县外出差的按最高校准报领一次差旅费,严禁重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重大资金支出,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事前集体

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五篇_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XXXX局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XX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省XX厅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XXXX市公安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XXXX区区规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承办会议、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技术论证、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接到来宾信息后,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与指挥中心衔接,做好接待准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重要公务活动原则上由指挥中心牵头,有关警种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为公务活动提供保障。

公务接待对象包括:XX部、省XX厅、市局因公务来XXXX区人员;外省、市(区)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因公务来XXXX区人员;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来局联系公务人员;各分县局来局联系公务人员。

(一)XX部领导、XX部局级单位负责同志,省XX厅领导、市局领导来XXXX区,由我局指挥中心按接待工作流程牵头组织接待,并按规定及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视情邀请区领导参加。

(二)各省、市XX厅(局)负责同志,省XX厅厅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来XXXX区,市直有关部门、区县五大班子正职以上领导来我局,由我局指挥中心牵头接待,对口单位配合。

(三)省XX厅厅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有关人员,各省、市XX厅(局)内设单位等有关人员来XXXX区,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四)其他公务接待活动,按接待工作流程视情由我局指挥中心或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按要求实行公函制度。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开始前,对口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XXXX局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附符合公务接待要求的来访单位公函或通知,由我局指挥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确定接待项目和标准,报政委或局长审签。接待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带队人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接待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来访人员需要我局多个单位对口接待的,能够合并的

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避免多个单位分别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民警列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或机关所属招待所等接待场所(参照《XXXX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 安排就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组织旅游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从事公务活动,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

过60元;区外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来本单位从事公务活动,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不含酒水费)。

区里或市局有接待方案的,按照接待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每月10日前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开上月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每月15日前向区纪委报告上月公务接待情况。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内部食堂协助安排相应规定标准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尽可能缩短民警提前上岗时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四条 我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费用预算管理,在规定的经费总额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

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我局警务保障部门应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标准预算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公函、《XXXX局公务接待审批单》、《XXXX局公务接待清单》、财务票据(发票和明细单)等。接待费实行一餐一结算,杜绝多次合并结算报销。【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提倡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所属招待所、食堂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对所属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七条 我局指挥中心应当会同督察、警务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公文制度、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落实情况;

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六篇_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

通知

财预字[1998]159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1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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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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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接待制度 第七篇_机关事业心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08日 来源 字体: 【 大 中 小 】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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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行〔2005〕37号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05.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 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 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 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 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8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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