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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881号文

时间:2015-08-01   来源:说说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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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1881号文(一):发改委2015-299号文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

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11日

发改委1881号文(二):发改委《节能监察办法》[2016 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3号

《节能监察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5日

附: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发改委1881号文(三):2016发展环境年承诺书

发展环境年承诺书

按照全市解放思想优化发展环境动员大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年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唐山市司法行政系统郑重承诺如下:

(##一)大力营造法治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创新普法形式和载体,积极推进法治城市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认真开展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快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步伐,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发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人员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标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格局。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化支撑体系、制度化保障体系、规范化管理体系、便捷化服务体系,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程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 (##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围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全面开展“科学发展走在前,奋发向上做表率”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真正实现办事提速、服务提质、执法规范、形象提升。 (六) 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健全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全面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将认真对照承诺事项,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以实际行动兑现以上各项承诺,请广大党员、群众予以监督。

优化发展环境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优发展环境年”活动,优化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的职能作用,努力建设现代开放型、创新效率型、群众满意型民政,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特向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民政工作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宗旨,围绕“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工作中心,依法办事,勤政廉洁,关心群众困难和疾苦,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支持和服务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活力萍乡、繁荣萍乡、和-谐萍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二、民政服务承诺

1、干部职工以职业道德规范言行、爱岗敬业、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不隐瞒服务项目和服务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不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塞责,不以任何借口推委扯皮或拖延刁难。

3、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物,不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不在执行公务中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损害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利益,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4、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服务条款的当事人视情处理。

5、市民政局将提供优质服务,能办理的事务及时办理,绝不拖延;对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的、一时不具备条件或政策不允许的事务,也将给予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服务引导。

二、民政服务事项

1、救灾救济:一旦发生灾情,市民政局将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进行查灾、核灾、报灾,紧急情况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管,在救灾款物的分配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2、城乡社会救助:加大对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设立救助工作举报电话:6763623;按照动态管理要求,一年内对全市的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2次专项检查;对受理的上访和反映问题的信件、电话,从受理、调查核实到处理,在15日内完成并给予答复;在救助资金的分配上保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优抚安置: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年底或年第一季度一次兑现;伤残抚恤金和定补费,每半年或每季度发放一次。领取一次性抚恤费当天办理;评残材料齐全的,7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省厅;追认革命烈士,材料齐全的,10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并报省政府审定;退伍安置计划下达后60日内安置完毕;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在接到省军休办通知后90日内安置完毕;从部队到达车站后2小时内完成军事供应服务工作。

4、社会事务:收养登记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调查核实,15日内发证;市殡仪馆(服务电话:6679088)实行24小时优质服务;市殡改办直接受理各种涉及殡葬事务咨询和投诉,电话:6826141 。

5、社团管理 :登记在提交材料齐全后15日内办理完毕;其他事务服务当天办理。

6、区划地名:对区划调整、设立、撤消、更名、乡以上驻地迁移在提交材料齐全后3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审;对地名命名、更名在提交材料齐全后20 天内报审或报批,本办审批的15天内办理,收到边界争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能调解的20 天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30 天内报省民政厅。

7、社会福利:有关社区服务政策咨询将给予及时答复,来信5日内回复;新办福利企业接到省级批复后3日发证,福利企业年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社会福利企业提出的报告、请示,7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约定办理。

8、对反映县(区)民政局及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种问题我们将及时受理,决不推诿扯皮,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完成并给予结果答复。

市民政局监督电话: 6763602(办公室)、6763638(纪检监察室)

一、充分认识开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年”活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全国电瓷强县、江南生态名县、全省旅游大县、赣西和-谐好县”这一发展大局,进一步明确“强化服务职能、狠抓项目建设”的工作思路,大力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强化工作措施,确保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工业强县”战略要求狠抓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6]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及赣发改投资字[2016]1751号文的有关精神,规范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并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加大“跑项目、争资金”的力度,千方百计争取更多的上级扶持资金投放芦溪。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好统计服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科学、严谨;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努力为县委、县政府实施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严格培训审批制度、价格评估制度与听证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加大价格调控力度,稳步推进价格改革,针对教育收费、医疗收费、涉农收费、药品价格、水价、电价、房价等热点问题,依法开展检查,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廉洁勤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1、对来县发改委办事的同志,提供热情、便利、周到的服务。做到能够当即办的事,马上办;已经承诺办的事,按时办;需要协调办的事,牵头办;明令不能办的事,不乱办。坚决杜绝"人难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对乡镇或县直单位要求发改委解决问题的报告或函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发改委自身能作答的,作答时限不超过三天;需要几个部门单位协调作答的,作答时限不超过四天;需要请示县政府作答的,转呈时限不超过三天;需要报市发改委的,转报时限不超过五天。坚决杜绝拖拉、推诿、误时、误事现象。

3、对县几套领导班子交办的工作,全力抓落实,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不折不扣完成任务。坚决杜绝不认真、不负责、不落实现象。

4、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热情,认真解释,快捷处置,尽力使来信来访者满意而归。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和官僚主义。

5、对县发改委审批管理的项目,提供各方面服务,做到热情、周到、优质、高效,严禁向项目单位或办事人员"索、拿、卡、要"。

6、强化大局意识,树立人人都是芦溪发展环境,人人代表芦溪形象,在家代表发展环境,外出代表芦溪形象的意识,不利于发展的话不说,不利于发展的事不做。并将严格遵守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作人员勤政廉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发改委1881号文】

执政为民

依法行政

廉洁自律

八项注意:

不徇私情安排资金项目

不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不得挪用截留项目资金

不违反规定定价与批费

不趁检查之机索拿卡要

不得暗箱操作行政事务

不准推诿拖延经办事项

不对群众摆架子耍威风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如有不能履行的可向县发改委意见箱投入您的意见或举报,举报电话:7551901,7582986,7551810。

所有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采纳。

所有举报,我们将认真核实,严肃处理。

萍乡优化发展环境公开服务承诺书

一、大力整治企业周边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保障重点项目物资运输顺利通行。

四、为重点项目提供专人负责的全程消防服务。

五、提供便捷高效的出入境管理服务,对企业设立专门窗口。

六、缩短旅馆业、公章刻制、典当业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七、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办证时间由90日缩短为45日。

八、依法打击网络诈骗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有警必接,接警必处,城区接警后,处警民-警在五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十、推行阳光警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执法办案责任终身制。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邓忠平

投诉电话:6776110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书

为规范行政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使机关工作人员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办事公开制。按照《株洲市民政局办事服务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l/15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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