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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3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3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1-10级及工伤赔偿标准(2015) 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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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有重大变化
2015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老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年6月1日正式
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新的赔偿标准比老的标准赔偿要少的多,建议目前工伤已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较轻且不属于职业病类工伤的,尽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取按老标准赔偿。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范育金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862406486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交通费: 【单位支付】
3、食宿费: 【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 【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工资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支付】
以上共计:
二、造成残疾
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1、生活护理费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活护理费/月: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1581.58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0%=1265.27元;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948.95元
一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7=85405.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
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90%=2846.85元
二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5=79079.17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5%=2688.69元
三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3=72752.83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0%=2530.53元
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1=66426.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补足差额 【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5%=2372.375元
五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8=5693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0%=2214.22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 ,5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56=177137.33元
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60%=1897.9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4= 44284.33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4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46= 145505.667元
七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次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3=41121.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2=3795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3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36=113874元
以上总计:192953.17元
八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1=34794.83元【工伤赔偿标准老】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0=31631.67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26=82242.33元
以上八级总计:148668.83元
九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9=28468.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10-13 22:38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06-25 14:07一、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工伤赔偿标准老】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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