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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时间:2018-0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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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一篇_园区社保(公积金)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二篇_苏州园区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从2006年1月份开始,“中心”按计划分三个批次向广大公积金会员发放公积金会员卡,预计2006年3月底全部发放完毕。公积金会员卡是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苏州市商业银行共同制作、发放。所有正常缴纳园区公积金的会员均可申领公积金会员卡。

会员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同时,将会收到会员卡的密码函,密码函中注明了公积金会员卡的三个初始密码:磁条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及公积金密码。

磁条密码用于银行柜员机取款和POS消费; 电话银行密码用于电话银行交易;

公积金密码用于会员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与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是相同的。

为了确保公积金密码的一致性,请各位会员在收到公积金会员卡之前不要修改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或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

会员领取会员卡后,应立即通过园区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或到“中心”服务大厅等方式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会员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公积金会员卡。

从2006年5月1日起,会员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出示会员卡,并输入密码,经身份验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

敬请广大会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积金密码,以免因失密对公积金个人帐户造成影响。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一月

公积金密码修改流程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三篇_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购房一次性提取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购房一次性提取流程

一、 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 中心审核 → 审核通过的,中心出具审核表 → 会员至中心财务办理支出手续。

二、 二、业务办理时限:

①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在拆迁部门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③ 其他提取均需在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三、 提供材料(除员工本人及配偶外的第三方不可代办):

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1)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苏州工业园区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表H1)一份;

(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拆迁部门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5)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

女(含配偶);

②已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置房购买人需携公证书、《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被拆迁人和定销安置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不动产销售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再次购房动用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将前次动用房屋出售的,需提供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一份;

(8)配偶代办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2011年7月1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住房且未动用过公积金的会员、夫妻双方一方在园区工作一方在市区工作、按原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的,需提供:申请人配偶的《区外工作证明》等材料。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四篇_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B1

档案编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签合同时统一报劳动合同管理窗口。

2、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应另行参加住房公积金。

3、涉及选项内容,请在“□”中打“√”。

4、参保类型、缴费比例栏按照员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

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类型及比例选择。

5、园区外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填写在园区参保前的最后

一个社保参保情况。如未在园区外就业参保过,则无需填写

园区外参保情况。

6、附本人身份证(或外籍人员护照、台港澳通行)复

印件一份。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五篇_园区公积金表格2

苏州工业园区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说明: 1、本表一式一份,由中心留存。

2、本表适用于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并于2011年7月1日起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社会保险

(公积金)甲类计划参保员工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计划参保员工。【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3、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契约的签订时间为准。 4、业务办理时限:偿还购房贷款期间。

5、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 → 中心审核 → 审核通过的,中心出具审核表及《偿还住房

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协议》 → 申请人及时至贷款银行签订协议 → 中心按协议约定执行还贷委托提取。

6、提供材料(必须员工本人到场办理): (1)公积金会员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苏州工业园区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表》(表H2)一份;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银行盖章的最新的贷款月还款计划及余额清单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 (5)银行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贷款情况表》(表H4)原件一份(一个月内有效); (6)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契约、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7)甲类参保人员申请动用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

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以及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8)借款人配偶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借款人直系亲属申请还贷委托提取的需提供:与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

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再次购房动用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

份。如将前次动用房屋出售的,需提供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一份。

园区公积金网站:

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六篇_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已有 117 次阅读2012-3-13 11:09 |个人分类:SZ-sip| 2011, regulation, insuran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是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按照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缴存的公积金基金。

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金管理【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第三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包括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和公共统筹基金。

(一)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分别为:

1.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普通专户存量基金;

2.公积金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医疗专户存量基金以及特别专户存量基金;【苏州园区公积金网站】

3.公积金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类计划)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包括养老专户存量基金和特别专户存量基金。

(二)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包括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基金、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以及工伤统筹基金。

第四条 《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管理方式保持不变,与本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结息期。

参保员工的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含《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转入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基金)按照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公积金存量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公积金存量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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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园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积金存量基金的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提取

第八条 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参保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公积金个人专户存量基金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养老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的退休基本养老金,或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

(二)医疗专户存量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员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起付线以下的自负费用。

(三)A类计划普通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统称购房)的,按规定支付购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

3.参保员工租房的,按规定支付租金的限额补贴;

4.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四)B、C类计划特别专户存量基金用于以下用途:

1.参保员工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足退休所需的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2.参保员工跨统筹区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按规定补足转移所需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公积金公共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暂行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并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偿还购房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下同):

(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苏州大市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和五个县级市,下同)住房;

(三)首次或第二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次数,下同);

(四)满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条件:

1.男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员工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本人普通专户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的50%;

2.男员工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员工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留足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 参保员工按本条前款规定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并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内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苏州城区范围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所辖的七个城区,下同)或派驻工作地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存储余额:

(一)按规定参加甲类计划且正常缴费期间;

(二)首次动用普通专户存储额;

(三)满足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额条件;

(四)购买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须配偶在园区外、苏州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购买派驻工作地的住房,须家庭户籍在派驻工作地;

(五)在购房发票开具后的一年内办理。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本人普通专户及住房账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四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购买园区外住房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在2011年7月1日后申请动用公积金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参保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买园区外住房且在2011年7月1日后该套住房购房贷款尚未还清的,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在2011年7月1日后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普通专户或特别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之后的余额。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未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购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全部存储余额: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参保员工,已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偿还特殊补充账户借用金额后的余额。

参保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参保员工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定居,或者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可按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额在扣除社会统筹基金之后的余额,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6月30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0%;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上述参保员工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分别为:A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C类计划缴费部分,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上均含已入账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

本条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的,2011年6月30日前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储余额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社会保险(公积金)规定限额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员工的公积金平均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核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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