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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2-0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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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文件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

分中心文件

吉省直公字【2014】5号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省直公字

【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拆迁回迁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生身父母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换肾)、白血病、心脏病(支架)等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一)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四)本市(包含双阳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五)外地户籍(包含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七)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其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他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还本付息额。

第六条 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直到此笔贷款结清。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为不同年度。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次性付款),职工本人及配偶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可同时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每套住房只能按一种方式提取一次。购房提取后,再用房产进行抵押的贷款不能进行提取。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还款满两个月以后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贷本息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的还款额,可提取额度算至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结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的职工帐户存储余额。如以前年度用其他住房的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最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手续原件。

第十一条 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部分乘以12(月)。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二条 职工存在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核实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自费支付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中心审核后拍照存档,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2.公积金龙卡;

3.职工单位开具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单位审批意见栏中需加盖财务章、法人章);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吉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要这么查询? -【金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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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长春公积金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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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于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几项补充说明,其中包括职工离职待业多久可提余额、以及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的要求等,比着以往均有一些变化。比如以往可以拿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以后可就不行了。

变化一:

年限由两年统一为满一年

对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原来相关规定是,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或者,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新通知,属于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统一为“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新规对于两种情况下的提取时间方面,进行了统一,更好的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变化二:

提取材料无需暂住证了

对于上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下,提供的提取材料方面,此前的规定是,属于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得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新规同样合并了两种情况,将提取证明材料进行了统一: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相比之下,原来的“暂住证(居住证)”这一项取消了。

明确每年每套房取一次

根据此前发布的有关租房提取的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租住商品房,租住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此次通知中,对于租房提取这种情况再度强调并明确了“每年提一次”、“不允许累计提取”的问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首付款收据这项可免

按原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新规里,少了“首付款收据原件”这一项。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此外,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提取证明材料里涉及到的一项材料,原来的提法是:“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修改后加了“正常”俩字,改为:“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如果是‘非正常’还款,比如没有按期足额还款的话就不行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称。

证明夫妻关系拿户口本可不行

原来涉及夫妻关系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现在户口本不允许证明的。而按照新规,凡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也就是说,以往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现在不行了。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住房公积金问题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答住房公积金问题

来源:新文化报 发表日期:2012-08-28 07:03 已有574人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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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讯标签: 公积金贷款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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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湖分中心的郭兴副主任、赵飞科长和刘波科长做客本报,接听热线,为本报读者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种问题,90分钟3部电话铃声不断。

工作人员在接听热线 本报记者 白石 摄

8月2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湖分中心的郭兴副主任、赵飞科长和刘波科长做客本报,接听热线,为本报读者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各种问题,90分钟3部电话铃声不断。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目前,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市区60万元,外县(市)区及铁路沿线40万元。具体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需求来确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总收入的50%。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到本人法定离退休年限延后的5年。如张女士是1966年出生,今年46周岁,贷款最长年限为14年。

问:借款人能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夫妻双方若一方曾经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并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当公积金贷款结清,可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目前国家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政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二套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1倍。公积金现在执行的利率是5年及以下年利率为4.00%,5年以上年利率为4.50%。

问:公积金贷款后如何提前还款?【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提前部分还款的,每年可以还款一次,并且每次不少于5万元,办理提前还款没有任何手续费和违约金。

问:7月份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签订借款合同后,连续还款两期以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携带公积金借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借款人的身份证(配偶提取还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在偿还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还本付息额。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职工不是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距提取时最近两期的还款明细,用以计算提取额度。 如职工办理的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距提取时最近两期的还款明细。

问: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因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提供提取人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患者与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县(市)区以

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付费专用票据,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问: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分三种情况。

一是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是本市农业户籍职工,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是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表(盖单位公章)、提取人名下的工行或建行储蓄卡,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问:如何查询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答:目前有四种方式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

一是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进行查询;二是职工持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到银行自助终端机或银行柜台进行查询;三是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进行自助查询。登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1234;四是电话查询,拨打118114转公积金查询或拨打0431-85889500按语音提示查询。职工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十位账号,默认密码为888888(2008年6月30日以后建户的职工,密码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的后六位)。

问:能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目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开办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问:原来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转移到长春吗?

答:目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分支机构均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篇_2015长春市事业单位时政热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政策解读)

2015长春市事业单位时政热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

件放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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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多年,用于买房额度不够,提取用于支付房租又手续繁琐,不得不眼睁睁看着一笔不小的积蓄躺在银行里,让不少百姓很闹心。

不过,这样的状况马上就会有所改善。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今后,无房职工在缴存地租房,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或无房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续缴存3个月的无房职工即可提取支付房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2014年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金额为84亿元,仅占提取总额的1.07%。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特别是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根据《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房提取额度也首次被分类明确。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而此次《通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因为各地收入水平和住房市场情况不尽相同,不易对提取额度进行‘一刀切’的规定,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额度更有利于政策实施。”张其光说。

提取条件简化,不再需要提供发票、税票

此次《通知》的最大亮点在于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

此前,各地在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上设置了很多条件,例如租赁合同、租赁发票,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租赁税票和家庭收入证明。在现实市场租赁交易中,为了节省费用,多数租赁合同都是私下签约,没有备案,不可能提供发票、税票。这意味着原有规定在规范提取行为的同时,无形中抬高了普通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门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此次《通知》提出,无房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各设区城市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开展网上提取咨询和业务办理。

“我们还会鼓励各地大力发展网上业务,通过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来提高审批效率。”张其光介绍,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立即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支付住房租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

对骗提套取的职工,将取消一定时限内提取或申请贷款资格

防范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一直是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点。此次《通知》出台,在放宽条件、方便职工的同时,也将加强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根据《通知》,各设区城市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其光说,《通知》下发后,各设区城市将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篇_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长公积金管字〔20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

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

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票据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票据。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

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七)职工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同时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与职工本人关系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就学前提取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就学年度提取提供交费专用票据,同时提供与职工关系证明;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篇_2015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40人 5月11日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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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林国考学习群③:54449699

2015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40人 5月11日现场报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拟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聘用人员。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1997年1月1日)以上,不超过28周岁(1987年1月1日)

(二)学历及学位:全日制大学本科(不含二级学院)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三)专业:会计、金融、审计、经济学、法律、工商管理。

(四)其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招聘岗位数量及要求

1、本次招聘岗位为窗口岗位,数量40人。其中,长春市区32名,农安分理处2名,吉林分理处、通化分理处、双阳分理处、德惠分理处、榆树分理处、九台分理处各1名。

2、报考吉林、通化、双阳、德惠、榆树、九台、农安分理处人员须持当地户口。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 报名时间:5月11日至5月13日,上午(8:30-11:00)至下午(13:30-16:00);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名地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市高新区芳草街1177号,南四环路芳草街交汇)四楼人事处(419室)。

(四)材料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其双面复印件(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近期正面红底小2寸免冠照片3张及其电子版。

2、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的有效在读证明(加盖学生处章的学生档案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在校证明);

非应届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报名人员须事先下载本公告附件(《2015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单位聘用人员报名表》),按要求填写一式二份完毕后粘贴照片报名时提交。

(五)资格初审:

企业QQ:800043101 论坛:

: 网址: 1、中心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2、报名人员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中心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招聘活动;已经录用的即取消聘用资格。

3、资格初审通过后,发放《笔试准考证》,其它相关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五、联系方式

1、报名咨询电话:0431-89216919。

2、联系人:李尧、董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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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单位聘用人员报名表.xls

原标题:市公积金公开招聘单位聘用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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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篇_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所需证明文件对照表

注:1、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的公积金卡;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户口或结婚证。2、如《提取管理办法》修改,按新办法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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