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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

时间:2018-02-0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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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 第一篇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3批24个专业104个病种中医诊疗方案

(合订本)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二○一二年

总 目 录

脑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

急诊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5

心血管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43

神志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87

骨伤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05 针灸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65 内分泌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73 肾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81

外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189 风湿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13 皮肤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37 肿瘤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65 血液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81 眼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293 肝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333 推拿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345 肛肠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359 脾胃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367 儿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409 耳鼻喉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425 妇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443 康复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461

老年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523

传染病科中医诊疗方案(试行)…………………………………559

目 录 出血性中风(脑出血)中医诊疗方案…………………………………………3

郁病(广泛性焦虑障碍)中医诊疗方案………………………………………9

麻木(多发性神经炎)中医诊疗方案………………………………………16

脑髓震荡(脑震荡)中医诊疗方案…………………………………………21

国家中医药局 第二篇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

“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等称号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9号

上世纪90年代,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我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全国示范中医医院”、“中医医疗机构放心药房”建设等活动,命名和树立了一批先进典型,并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些单位建设严重滑坡,有些发展滞后,已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还有的已经超过了有效期。同时,我局正逐步建立中医医院、重点专科、示范中医医院等新的评审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了重点专科遴选和验收,并将重新组织开展“示范中医医院”评估活动。为此,我局决定对部分称号进行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再张挂“全国示范中医医院”、“放心药房”、“全国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医疗中心”标牌,也不得以上述名称进行宣传。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自通知发布两个月之内,完成本辖区中医医疗机构以上称号的清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局】

二、各中医医疗机构悬挂或张贴称号,应符合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名称要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和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验收的单位,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称号;在建设期内的重点专科,不得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称号。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式公布的三批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称号。

(三)已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

结合医院”称号;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在通过验收前,不得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称号,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单位”称号。

(四)已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的第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称号;第二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在通过验收前,不得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称号,可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称号。

三、清理规范工作将作为中医医院评审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对中医医疗机构其他称号的清理规范工作,保证中医医疗机构正确宣传和引导就医。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司。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中医药局 第三篇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期间重点专科(专病)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第一部分 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基本目标与要求

该部分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中医药、中西医结合项目通过建设应实现的目标。

(一)基础条件

— 2 —

(二)基础管理

(三)临床能力

— 3 —

— 4 —

(四)特色优势

— 5 —

(五)人员队伍

— 6 —

国家中医药局 第四篇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名单【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中医药局 第五篇_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

室名称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中医医院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院名称和中医医院的临床科室名称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院名称

(一)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中医医院名称由通用名和识别名组成。

2.通用名一般应在“医院”前加注“中医”等字样。如识别名中含有“中医”等字样,或举办单位是中医药院校、中医药研究机构,或含有中医专属名词的,通用名前可不再加注“中医”等字样。例如,“××医院”是“××中医药大学”的附属医院,“××医院”即可用“医院”作为其通用名称。

3.识别名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体现地域或举办人,内容可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举办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举办人姓名、与设置人有关联的其他名词;第二部分体现医院具体性质,内容为中医学专业(学科、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诊疗技术名称,或中医专属名词。识别名中,第二部分

可以省略,如“××省××市中医医院”。识别名中如含有第二部分,应符合中医药理论和专科专病命名原则,如“××省××市整骨医院”,原则上不得采用西医专属名词。

(二)中医医院名称出现下列情况的,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1.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

2.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国家中医药局】

(三)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四)中医医院名称中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五)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所有权改造后,不再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需进行相应变更。

二、关于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

(一)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名称应规范,采用疾病名称或证候名称作为科室名称时,应按照《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和相关规范命名。

【国家中医药局】

(二)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以下方式:

1.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命名,如内科、

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等。

【国家中医药局】

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等。

2.以中医脏腑名称命名,如心病科、肝病科、脾胃病科、肺病科、肾病科、脑病科等。

3.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如中风病科、哮喘病科、糖尿病科、血液病科、风湿病科、烧伤科、疮疡科、创伤科、咳嗽科等。

4.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如藏医学科、蒙医学科、维吾尔医学科、傣医学科、壮医学科、朝医学科、彝医学科、瑶医学科、苗医学科等。

5.门诊治疗室原则上应以治疗技术或仪器设备功能命名,如导引治疗室、穴位敷贴治疗室等。

(三)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四)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三、其他

(一)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中医医院的医院名称和临床科室名称进行一次清理规范,并

切实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对中医医院的评价、监测、巡查和警示制度,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二)各级中医医院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我局将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督导检查。

(四)民族医医院参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二OO八年八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1日 (中央法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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