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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时间:2018-02-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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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第一篇_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第二篇_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1条。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解释》第26条的规定处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标准:(1)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3)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30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第33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臵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第32条的规定配臵,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级——四级】

1、标准:一级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

1、标准:五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十级】

1、标准:七级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再次发生工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注: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42条。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 6个月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① 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 40%

②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X 30%

注:孤寡老人、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第三篇_2014完结版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总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交通费: 【单位支付】

3、食宿费: 【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 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 【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工资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 【单位支付】

以上共计:

二、造成残疾

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1、生活护理费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活护理费/月: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50%=1581.58元;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40%=1265.27元;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948.95元

一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7=85405.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

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90%=2846.85元

二级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5=79079.17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5%=2688.69元

三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3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3=72752.83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80%=2530.53元

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21=66426.5元

【2】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补足差额 【基金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5%=2372.375元

五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月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8=5693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70%=2214.22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 ,5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计算。【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56=177137.33元

六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6=50610.67元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60%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单位支付】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均工资37958元计算。

伤残津贴/月=37958÷12×60%=1897.9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7958÷12×14= 44284.33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46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46= 145505.667元

七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3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一次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3=41121.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2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2=3795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3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36=113874元

以上总计:192953.17元

八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11=34794.8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958÷12×10=31631.67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6个月 【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58÷12×26=82242.33元

以上八级总计:148668.83元

九级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月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若不能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958÷12×9=28468.5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第四篇_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10-13 22:38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2008-06-25 14:07一、

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五、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2条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29条

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

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6、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41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 第五篇_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2015-01-05185人阅读工伤赔偿标准

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受伤的程度享受一定的工伤赔偿,那么究竟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呢?律师365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篇“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希望能给各位提供一点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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