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时间:2018-02-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第一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 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 B知悉真情 C维护尊严 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 B让利 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 )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 A可出示检查证件 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 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 C公民个人 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

A从事生产的法人 B从事销售的个人 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 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 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

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4.ACDE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为5000元的实物 E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5.ABCE 6.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情形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销售鲜活商品B季节性降价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E转产处理销售商品 6.ABCDE 7.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有( )。 A处罚权B责令赔偿权C检查权D询问权E查询复制权 7.ACDE 8.我国依法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包括()。 A监察部B建设部C文化部D化工部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8.ABCDE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A最高奖的金额为3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擅自使用某个体工商户的商号

D在级别低的名优产品上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9.AB

10.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0.ABCD

11.在商品上伪造冒使用(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认证标志 B名优标志

C产地 D非注册商标

11.ABC

12.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A被检查的经营者 B利害关系人

C证明人 D国家机关

12.ABC

13.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赔偿损失

C没收非法所得 D依法处以罚款

13.ABCD

14.经营者给( )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A对方折扣 B对方佣金 C中间人折扣 D中间人佣金 14.AD 1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是( )。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D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 15.BCD 16.下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销售鲜活商品 B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16.ABCD 三、填空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 )救济与( )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1.行政 司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为( )。 2.优先适用特别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法》把( )及其( )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

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政府 所属部门

4.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行为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种。

4.违反商业道德 限制竞争

5.商业贿赂的手段是( )或者( )。

5.秘密给付财物 其他报偿手段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但允许有( )和( )的合法行为。

6.折扣 佣金【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7.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降价销售行为有( )、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和因清偿债务、转产及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的。

7.销售鲜活商品 季节性降价

8.有奖销售主要包括( )式和( )式两种。

8.附赠 抽奖

9.有奖销售实质是一种( )销售,是企业重要的( )手段。

9.让利促销

10.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 )元。

10.5000

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类经营者为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即( )和( )。

11.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1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也称为( )和( )。

12.超经济恰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13.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 )或( )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13.行贿受贿

14.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 )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14.排挤竞争对手

四、判断题: 1、凡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均被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1.× 2、某经营者为清偿债务而降低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2.Y

3、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不是付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但是,合同当事人的经办人也可以收取佣金。( )

3.×

4、对于非注册商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不予保护。 ( )

4.×

5、有奖销售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

5.×

6、经营者利用自己经济优势地位,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行为,

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6.×

7、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

7.√

8、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折扣。( )

8.√

五、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199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1995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1995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

(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1.(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450套的货款。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A单位。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费1000元。

试分析:

(1)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

(2)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2.(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第二篇_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面对当今经济发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控能力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及时完善,能够为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提供依据,是国家法制建设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修改完善;主体行为;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起实施,自实施以来受到社会较为广泛的关注,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制定较为超前的法律之一。至今20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活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世界接轨,国有企业纷纷改制,民营企业势头增长,很多新的问题出现了。现在所面临的客观环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实施时的背景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调整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之一,及时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适应了时代的潮流,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相匹配,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很多问题还没有彻底暴露出来,立法时能够考虑到的问题有限,很多现在才出现的新问题不可能在法律中找到对应的规定。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法律主体和行为的规定不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主体定义为“从事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人”,这个在民事法律中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但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对经营主体产生影响的明显不止这类人。自然人个人、无证经营主体、学校、医院等事业型单位,甚至是政府也是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都有可能对经营主体产生影响。如自然人个人,在网络信息快速传递的大背景下,一个人在网络上所发布的评价语言都有可能大面积快速的传递,如果所传递的评价是不公正的,同样也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造成扰乱经济秩序的后果。如政府部门,错误的决策和行政行为对经济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个影响甚至可能大于经营者对经营者的所能够产生的影响,甚至会帮助一部分经营者与其他的经营者进行恶性的竞争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主体约定的不准确,使得很多真正违背正当竞争原则的行为没有被囊括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影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导致一些实质意义上违法的行为在审理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除主体的问题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也比较有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例举了11种不当竞争的行为,这使得很多新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在实际诉讼时无据可依。如所谓专家出面的咨询、访谈,实际上是广告宣传,打击对手。如利用事后商业贿赂等手段,对对手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挖墙角。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第三篇_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改

龙源期刊网 .cn

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改

作者:张贵周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 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上世纪90年代颁布施行以来,历经二十载。它保障了国家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同时也暴露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其中问题的解决更是迫在眉睫。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问世之际,本文对其修改完善提几点看法。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

一、厘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界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运行,用形象之比喻乃“拍苍蝇”。其旨在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规范自由竞争。而现在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六条禁止垄断经营、第七条禁止行政垄断、第十一条禁止倾销行为、第十三条禁止搭售和第十五条招投标之禁止规定却是实实在在的“打老虎”,理应属于《反垄断法》之调整范围。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行之初肩负着双重任务,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反垄断法》的出台,此种立法体制明显造成了二者的交叉与混乱,厘清二者之界限刻不容缓。现逐条简要分析:

(一)剔除第六条禁止反垄断经营之规定,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之调整范围。

垄断经营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此规定与《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应将其剔除。

(二)剔除第七条禁止行政垄断之规定,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之调整范围。

所谓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由于《反垄断法》已对其作出有关规定,尽管在中国现有体制下,该规定让法律在强权面前显尽卑微,但我相信在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及学者们的不断努力下,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将势不可挡。

(三)剔除第十一条禁止倾销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反垄断法》之调整范围。

倾销乃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加个销售商品。关于禁止倾销的有关规定,《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支配地位第一款第二项已经明确。因此,应将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剔除。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第四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 流水不争先 - lqtwb - 和讯博客> 复制 > 收藏 | 移动个人门户 和讯博客

| 和讯首页流水不争先个人门户博客相册音乐视频网摘博揽邮局朋友圈好友留言板进入管理主人:lqtwb

[发送私信] [加为好友] [关注]

快速链接

[和讯博客]

[发表文章]

[进入管理]

搜索

分类

友情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转贴 2007-04-09 18:46:17 ] 发表者: lqtwb

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基本概念

(一)竞争(Competition)

竞争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从广义上讲,竞争是指那些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力求使自身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与相争对象相比能处于有利、优势地位的行为。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揭示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自然竞争的规律。

在人类社会中竞争更为普遍,广泛存在于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经济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导致竞争的产生和发展。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1、合法竞争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产生误解

的表示或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1966年11月

11日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及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的第50条“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违反工商业事务中诚实做法的,任何竞争行为是非法的。”这一定义与巴黎公约是一致的。在该示范法的第51条中将“产地标记和有效地名称的滥用”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第52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列出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中所指出的三种“特别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措词都是一样的。

依据对该《示范法》的解释,还有12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或保持他们的惠顾

(2)通过间谍活动中贿赂其雇员,获得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

(3)未经授权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

(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

(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

(6)联合抵制贸易以妨碍或阻碍竞争;

(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的;

(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

(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其他交易特点;

(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

(11)在制作广告时,拿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

(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合理的利益。”

(按《知识产权纵横谈》一书所写,上述12种行为应列于《示范法》条款中,应属于对《示范法》解释中的。《示范法》全文可见陆普舜主编,张保国副主编的《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一书,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1996年1月第1版,第933~951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2月草拟的1994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世界现状分析》的研究报告,把不正当竞争分为两类,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涉及到的(占少数),另一类是巴黎公约中未涉及到的(占多数):

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贬毁竞争对手;

3、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

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

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前3项属于第一类,后4项属于另一类。第6项在个别国家(如美国)并未被一般性地禁止,只是要求作广告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不能有贬毁的含意。第7项在相当多的国家中并未被列入不正当竞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888/

推荐访问: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全文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