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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b12333.com 第一篇_2014年度非企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

关于开展2014年度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

2014-06-16 15:53:04 编辑: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宜市职改办函[2014]4号

各县市区职改办、工商联:

根据省职改办2014年度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安排,为做好宜昌市年度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申报程序和提交关材料等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7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报控制数。省职改办下达宜昌市申报控制数24个,市职改办与市工商联商榷宜昌市2014年非公有制高级经济师专项评审申报控制数按32个分解上报初审材料。具体控制数分配见附件1。

三、组织申报。市县(市、区)两级职改办和工商联按行政管辖组织企业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指导、审核,形成完整合格的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宜昌市工商联经济联络部,联系人:罗正国,联系电话:0717-6466657,13872488820。

四、初审与报送。7月下旬,市工商联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原则,拟定初审方案,组织初审工作,从32个初审人员中遴选24人,统一报送市职改办审核(盖章),再集中上报省工商联非公经济高评办。

附件:1、《宜昌市2014年非公有制高级经济师专项评审申报控制数分配表》

2、《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72号文件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

附件1:

宜昌市2014年非公有制高级经济师专项评审申报控制数分配表

附件2:(发布时间:2014-05-23

稿件来源:省人社厅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关于开展2014年度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

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鄂职改办函【2014】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工商联,省直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4〕77号)和《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经济专业技术骨干,并符合《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专项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2〕3号)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经所在企业同意,按照信息化系统要求填写上传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报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2、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所属申报人员业绩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经有关部门及有管理权限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盖章)后,报市州工商联,由市州工商联统一报送市州职改办(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直接报省工商联)审核(盖章)。

3、市州工商联将初审后的申报材料,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原则,在省职改办下达的申报控制数内(附件1),集中向高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4、高评委会办公室集中受理审核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打印申报人员花名册,报省职改办。

5、省职改办对高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下达预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必须手工填写原表,评审表不得涂改),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首页须贴申报人照片,复印件无效。

2、使用2014年版《湖北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打印的《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一式十五份)及电子文本;各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应在本单位公示一周以上,公示结果经单位盖章后在申报评审材料时同时报送。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原件1份; 4、个人任职材料证明原件; 5、单位公示证明原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由各职改办审核后退回);

7、“毕业证”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同时出示学信网(.cn)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需由教育部门认证并出具证明材料。

8、其他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 9、个人总结;【www.hb12333.com】

10、企业推荐报告;

11、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 12、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 13、荣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 14、专业能力业绩证明材料;

15、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原件由省高评办审核后退回); 16、2013年企业纳税金额证明材料;

17、近三年来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原件;

18、劳动就业部门证明企业2013年就业人数材料原件; 19、环保部门证明材料原件;

20、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注明姓名、单位,以备今后办证用。 (三)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参评人员须统一使用2014年新版“职称申报系统个人版”(下载地址: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定-表格下载)。

2、《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中工作情况栏录入2013年纳税总额和2013年安置就业人数。

3、上述表格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盖章)。 5、《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要求用A3纸复印,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要求使用A4纸复印。

6、各类材料要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目录、页码。每份申报材料都必须认真整理,申报材料内容中的第3至19项按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凡上报材料零乱无序的,不予受理。

四、评审材料受理的起止时间

受理材料的时间:2014年7月1日至8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面试时间

面试由省高评办统一组织,时间初步定为11月下旬,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含测试费)400元/人,送报材料时一并收齐。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027-88063679; 邮箱:hbgjjjs@sina.cn。

附件:

1、鄂职改办〔2012〕3号文节选

2.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3.单位公示证明 4、税收证明

5、安全无事故证明 6、就业证明

7、环保部门证明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

附件1:

鄂职改办〔2012〕3号文节选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基本权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经营管理的企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稳步发展。

3、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近三年没有安全、环保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具备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18年以上。

2、具备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的,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

www.hb12333.com 第二篇_湖北人才市场

3、提交材料2月后,携带2张1寸登记照、身份证、缴费发票领证。

4、初级职称每月1-20日(工作日)申报,21-30日评审。评审通过后半年内请务必前来领证,过期不予保留。

三、中级、高级职称申报政策

1、档案在省人才中心代理、并缴纳档案管理费用的人员,可委托我中心代为申报中级、高级职称。

2、中级、高级职称申报时间、申报条件以省职改办文件为准。具体政策及安排、表格下载请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右侧“职称评定”专题专栏,或者登陆各行业主管厅、局网站查看信息。

3、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备齐、整理并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我中心审核、盖章后,报送相关评审委员会。

4、中、高级职称申报有以下普遍性要求:

①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②人社厅网上下载“职称申报系统个人版”,如实填写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

③通过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通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需提前准备),或者申请免试(免试条件请见

/hbwzweb/html/xwzx/tzgg/49388.shtml);

④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能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论文1篇以上(需提前准备);

⑤现任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四、联系方式

电话:027-87257924

五、其它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初级)(附件一);

2、《各系列专业职称资格分类一览表》(附件二);

3、相关职称政策查询、考试报名网站: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bwzweb/html/xwzx/ztpd/zcpd/zcpd.shtml

湖北人事考试网:

www.hb12333.com 第三篇_退休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退休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杜绝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现就办理退休审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一)办理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下同)将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与职工原始档案进行核对,确定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该表连同该职工原始档案上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岗位及工种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栏”内签字盖章,批准退休

并办理退休手续,将职工档案返还用人单位;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符合退休条件或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与职工档案记载不相符的,写出书面结论,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办退休手续。

(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从事本行业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劳动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中“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2)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和劳动年限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3)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职工的上述资料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原始档案,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劳动年限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提前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6)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经市州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办理病退的书面申请;

(2)职工本人在《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签字”栏内签名,确认本人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岗位或工种等情况;

(3)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4)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的申请、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 退休条件审批表》和公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员履行签字手续,并将职工的上述资料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同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 工原始档案,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进行核实和审查;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在《湖 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栏内签字盖章批准并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7)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对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将 材料退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 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修订《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按照退休审批程序的要求,省厅重新修订了《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在申报退休时必须使用修订后的表格,修订后的新表样可登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WWW.hb12333.COM)下载。

三、关于统一《企业职工退休证》编号

为规范《企业职工退休证》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现对《企业职工退休证》的编号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新退休人员的退休证编号即在个人身份证前冠以年份后 两位数。退休证编号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负责档案托管的机构填写,退休审批单位复核验印。

(二)2010年元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证,其编号可以继续使用,不再变更。 (三)2010年元月1日前未办理退休证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按 新的编号补办。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已审批的退休人员相关资料应建立电子数据库并与经办机构联网,以利查询核对。

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样表)

2、《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样表)

3、《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样表)

二ОО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www.hb12333.com 第四篇_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鄂劳社文[2003]189号)

时间:2003-12-27 09:39 作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其原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

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条规定进行补缴。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年度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六、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七、参保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度缴费。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十、对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以及不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发。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九条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www.hb12333.com】

二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统一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藉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的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调整。

相关办事单位

湖北省个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查询

查询方式:1、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2、拨打湖北社保热线:12333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华银大厦18楼

邮编:430071

厅长信箱:

信息中心电子信箱: hbldbz@sohu.com

信访电子信箱:HBLBXF@163.com

网址:

关于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企业退休)

(鄂劳社办[2002]255号)

发布时间:2002-12-23 12:15:00 阅读次数:248 来源:

各省直属统筹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精神,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分选择了保留在省直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省直个人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到地税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做好这类人员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续保对象和办法

(一)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据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二)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企业工作,并随单位参加了原行业统筹,但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省直个人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始凭证、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等相关资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本人参加行业统筹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视同;参加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本着自愿原则,按现在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三)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过,在中省企业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或行业企业实行行业统筹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凡自愿在省直个人窗口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申请参保的,其缴费时间应从本人申报参保的当月开始,原则上不得往前补缴。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依照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1990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的养老保险费,1989年底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1989年底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进行

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与中省或行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不能在省直个人窗口申报参保。其中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

二、关于退休条件

(一)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原女干部或者原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后,才能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曾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患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统一办法计发,不享受行业过渡办法。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并将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下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省直续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省直续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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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b12333.com 第七篇_2012湖北事业单位招聘简章及名家解读整理

2012年度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337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鄂人〔2003〕16号),为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招聘考试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组织省直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37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符合公告岗位要求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二、招聘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

见附表。

招聘岗位表中要求的工作经历和年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三、报名形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2月24日9∶00至3月3日16∶00。

报名方式:本次招聘考试的报名、初审、缴费和打印准考证均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

(二)报名要求及缴费

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2月24日9∶00至3月3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和诚信承诺书,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如考生报名资格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填写信息错误,以及弄虚作假,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将取消面试考试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大小20KB以下),报考所需的材料可从湖北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出报考申请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报名序号,这个序号是报考人员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信息,请注意保存。

(三)查询报考申请初审结果与报名确认

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2月25日至3月3日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报考申请初审结果。通过报考申请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3月3日16∶00前仍未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可于3月4日12∶00前改报其他岗位。通过报考申请初审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3月4日9∶00至3月9日16∶0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确认后,按规定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鄂价费字〔2007〕18号文件)网上缴纳有关费用。报名考试费用每门50元,参加两门笔试考试人员考试费用共100元;只参加一门笔试考试人员(《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笔试考试)考试费用为50元。

(四)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办理。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先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报名并缴费。通过缴费的农村特困大学生,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并盖章);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网上下载打印的缴费通知单,于笔试当天每门考试科目结束时现场退报名考务费。

(五)准考证发放时间

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3月20日至3月24日(每日9∶00-16∶00)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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