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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时间:2018-02-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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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第一篇_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摘要: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俣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不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需要承担的数额也是千差万别的。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都需要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等现象普遍存在。那么社会抚养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下面就由许昌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也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税,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补偿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

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如2002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即属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征收社会抚养费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不能混淆。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生活,往往不会太完美,总有流不完的辛酸泪,总有停不下的失足悔,总有忘不了的幽深怨,总有止不住的抱憾恨。当然,生活有时也很完美,总让人泪中带笑,总让人悔中顿悟,总让人怨中藏喜,总让人恨中生爱。要感受到生活的完美,就要淡视那些不完美,放大那些带有可能性的完美。如果您碰到了婚姻上的难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许昌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文章来源:/hyjt/znfy/shehuifuyangfei/2015/0228/15213.html

社会抚养费 第二篇_《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照表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 第三篇_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格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格式是什么

摘要: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因此很多人都会误以为社会抚养费是一种行政性处罚。其实不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都需要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文化、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未婚同居,未婚生子等现象普遍存在。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格式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许昌专业家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计生征决字 [ ] 第 号

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抚养费】

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 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计划生育局(盖章)

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格式是什么。每个人心里,都有个过不去的人。不管你有多爱,都应知道,TA在你的生命里只有两种结局,要么是终点,要么是路人,再无别的选择。也就是说,当一个人无法成为你的终点时,就一定会成为路人,这和爱不爱没任何关系。所以,要么白头到老,要么相忘江湖,这就是爱的现实。如果您碰到了婚姻上的难题,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许昌最好的专业家庭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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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 第四篇_山东九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山东九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若济南某区一城镇居民2014年违反规定生育,以该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932.62元为例。

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但未申请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89万元

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情形,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1.37万元至15.17万元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后六十日内未补办登记的处罚。(处罚标准同1)须缴1.89万元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3.79万元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15.17万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20万元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罚。

(处罚标准同6)须缴18.96万元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25万元

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22.75万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30万元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处罚。

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须缴22.75万元至37.93万元。

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比如5万元,则将被征收30万元至50万元。

社会抚养费 第五篇_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有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关于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征收的争议也一直不断。笔者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作些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的含义及由来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二、存在的问题

1、当前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认识存在偏差。通过调查了解,许多政策外生育的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的理解就是罚款,小孩出生后是自己抚养的,不关政府的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为了限制上户口而进行的罚款。因此,在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措施实施以后,许多人认为社会抚养费不应该进行征收,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急剧下降。

2、群众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够。大多数的群众认为这是一项超生罚款,而不是补偿性收费,再加上有些政策外生育对象经济条件差,无法进行缴纳。在征收、执行中,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往往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就不交。许多政策外生育对象都是等到小孩要上学,为了上户口不得已缴纳一部分社会抚养费,造成实际征收率、执结率低。

3、社会抚养费没有做到应收尽收,违法生育存在漏报现象。主要表现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面不够、征收到位率不高。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加剧,导致人口生育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增加了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送达、执行的难度。另一方面,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要求过高,田于担心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办法,怕被否决的思想导致乡镇卫计办存在漏报现象。

4、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征收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带来了干部群

众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强制执行力的疑虑,导致超生对象观望等待的现象进一步加剧。同时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规范程序,导致各地征收程序和执法文书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执法单位只好自己制定征收执法文书。尽管如此,许多地方的执法文书和程序还有不够规范和有待完善的地方,重点表现在调查取证时无法见到违法当事人,文书送达环节不能到位,存在当事人以此为由进行诉讼的风险。

5、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七不准”,虽然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但是却没有强制执行权,独立征收社会抚养费仅靠“做思想工作”显然力度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新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窘境,经常是跑断腿、磨破嘴,但效果甚微。征收人员执法能力、业务素质与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无法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同时,部分乡镇卫计办缺乏专职干部,卫计办主任、执法人员由事业人员,甚至是村官担任,乡镇计生执法人员队伍不稳定,调整频繁,执法能力与水平难以提高,责任心有待加强。

6、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不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是人口计生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征收抚养费的过程中,同公安、工商、法院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力度不大,遇到“钉子户”无法强制执行,出现了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致使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转移财产或下落不明,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助长了'逃生'和恃富超生现象的发生。

7、贫困家庭生育观念落后,导致征收难。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往往越是经济条件差的家庭,违法生育的现象越严重。许多贫困家庭由于受困于传统思想观念,加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导致生育观念低下,同时将希望寄托于下一代身上,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另一方面也导致违法生育对象“愈穷愈生,愈生愈穷”。

8、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和情况公众知晓程度低,导致社会上出现误解。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和情况在许多地方没有做到公开,也缺乏一个明确的公开方式。如果笼统地说是用在了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保健等工作上,但在没有明细账目的情况下,此说显然欠缺说服力,一些群众也会因此担心“社会抚养费”更多地是用来“养”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浓厚氛围。一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认真学习人口计生系列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计生执法人员对政策法规的解读能力和执法水平。二要将计生法规政策和计生政务信息上墙公示。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育龄群众法制观念的提升,提高全社会对社会抚养费含义的理解,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制氛围。

2、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开展抚养费征收。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学习、培训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严格规范征收入户程序。执法人员要对每个违法

生育当事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做到文书规范,一案一卷。不准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收或未经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审批下达征收决定而非法私自征收,任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凡出具假手续、假证明,私自为处理处罚不到位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联动机制。公、检、法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工作保驾护航,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顺利进展。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要积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缴纳的,主动向计生部门提供被执行对象的下落,努力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4、探索新机制,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创造新环境。教育、公安、税务、银行、工商、交通、计生等部门可以探索新的机制,提高违法生育的成本,降低社会上违法生育的愿望。有关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征收标准、执行标准,降低执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风险。

5、做好帮扶工作,提升困难对象生育观念。要联合相关的部门,大力扶持家庭贫困的对象和地区,在生活、生产上给予帮助,使他们早日走上小康之路,同时对于他们要加强科学生育观念的灌输,让他们即在生活上脱贫,也要在生育观念上“脱贫”。

6、科学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做好使用情况公开工作。当前多数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纳入地方非税收入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已经成为财政资金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在管理上已经走上正轨。对于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和范围,各级卫计部门可以在不同的时间段定期依法进行公开,让社会知晓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向,消除社会上的误解。

社会抚养费 第六篇_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法律依据。

2、法律、法规、条例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1)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3)自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及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五十二条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经申请被批准允许再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各项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的所有物质奖励,并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 第七篇_社会抚养费 证明

证 明

茲有辖区居民 、 、于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为: )与 、 、于 年 月 出生,(身份证号为: );于 年 月结婚登记;于 年 月生于壹胎 孩,取名 ,于 年 月生于贰胎 孩,取名 。因 年 月 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应征收 元。于 年 月 日 在 地已征收社会抚养费 元,已按规定征收完毕。

特此证明

计生主任签字:

本网格员签字:

剑光街道杨柳湖社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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