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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时间:2018-02-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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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第一篇_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1)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有效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同时使员工获得更多的退休保障,根据《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及沪劳保补发(2000)28号《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公司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公司必须遵循政府对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规定和政策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从而使员工退休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退休待遇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由在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和退休(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个人业绩、劳动积累以及贡献大小等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金。

第五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 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公司在职并按本市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有员工,原则上属于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第七条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职工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第三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成立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其主要成员由

党、政、工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讨论确定《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三)负责向工会代表大会报告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动用及支付情况;

(四)根据工代会建议,修订《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五)审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的突出贡献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六)协调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在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补充养老保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和工会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确保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及《细则》的实施和正常运转;

(二)负责向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委员会作报告;

(三)编制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四)具体管理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记帐、汇缴、结算和支付业务;

(五)由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委员会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第十条 公司按规定向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经办,并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在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数额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免征税、费。

第五章 补充养老保险的给付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为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员工建立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作为记载和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依据。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按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利率计算,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由在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中,对人力资源部按一定程序提出的有突出贡献、业绩或优秀的关键人员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应给予奖励的人员,经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按经批准的奖励金额,为上述员工存储补充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法定退休退休(职)年龄,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公司应将其个人帐户中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结清,一次支付给本人。

第十四条 员工自办理了退休(职)手续后的次月起,可按本《实施方案》第十八条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未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死亡后,公司应将其生前公司为其存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结清,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条 员工经组织同意调动工作或协议服务期期满终止,由公司为其存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给予转移。员工因故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封存的,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也给予封存。

第十七条 职工因辞职、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被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为其存储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公司收回,归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可在自办理了退休(职)手续后的次月起,每月按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金。

1、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按公司现行共享费补贴待遇的标准发放补充养老保险费而不再享受由公司退管会发放的公司共享费及其他补贴,若此补充养老保险费低于80元/月,则按

80元/月计发;

2、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80元/月的标准发放补充养老保险费而不再享受由公司退管会发放的公司共享费及其他补贴;

3、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每年的春节、敬老节发给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费。

4、退休(职)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可视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实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机构,实施对管理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代表大会行使对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群众监督职能,负责审议通过本《实施方案》。公司职工和实行该《实施方案》后的退休(职)人员有权核查公司为本人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领取情况,工作小组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取消公司已计发给员工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与市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相抵触的,以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经公司工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工代会通过后的次月起正式实施,并报市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裁决。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篇_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

2009-12-15 9:38 刘玉章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效益好的企业纷纷为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形成了一股热潮!

是什么原因掀起了这股热潮?

原因是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有了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企业为职工办理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大增。由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颇受关注。

那么,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职工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从这些规定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

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迄今为止,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征免税的最新规定。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

充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企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在何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

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

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

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金)制度刚刚建立,国家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所以,各企业便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商业性保险公司已经将企业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落入个人账户,就符合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只是以企业名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没有落入职工个人账户,则应等到该保险费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

个人所得税。缴税时间如何确定呢?

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

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

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Eva

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篇_补充养老保险缴费

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篇_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探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旨在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的一种养老保

险形式。过去,我国的养老保险是单一的国家保险,国家保险虽能够保障退休人员有较好的

退休生活,但政府承担了过重的负担。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是将过去单一的国家保险进行分解,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分担:国家承担组织强制

性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

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虽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

愿建立,但由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会不断下降,客观上要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挥越来越

大的补充作用,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

和发展。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分析国际、国内补充养老保险现状的基础上,全面探讨我国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框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

况及我国的现状 (一)国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在国外,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一般称为职业年金计划(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二战以后,职业年金计划得【补充养老保险】

以迅速发展。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较为普遍,经合组织国家(OECD)有1/3

的职工被覆盖在内。在发展中国家,职业年金计划的发展相对缓慢,覆盖面也相对较小,往

往只有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行业才有能力建立。 各国职业年金计划虽各不相同,但基

本上都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1)职业年金计划往往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雇员

共同承担;(3)积累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运营;(4)缴费和基金运营享受国家的税收

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和养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对国

家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成为国际性趋势。一些原先实行单一的国家养老保险的国家,为了减轻

政府负担,开始或正在考虑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责任,建立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在内的多层次

养老保险体系;一些已经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国家,也开始或正在考虑缩减国家养老

保险的比重,增加其他形式养老保险(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储蓄计划)的分量。 (二)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于20世纪80

年代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

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范。截止1999年底,参加由社会保险机构管

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173万职工,相当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9502万)的1.4%。

此外,还存在少数行业和大型企业单独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太小,还难以形成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我国目前的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采用个人账户积累模式。(2)一般情况下,只有企业缴

费,职工个人不缴费。(3)缴费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自有基金、奖励与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4)积累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进行市场化投资。(5)企业自愿

建立,国家不强制。[!--empirenews.page--]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缓

慢,近几年甚至出现停滞不前的状况。影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

国家政策不明确、不到位:(1)性质未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它应该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还是由商业性机构经办?是国家强制性的还是企业自愿性的?目前对这

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同部门之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缺乏优惠政策的激

励。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税

收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3)基金投资受限。

出于对国内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担心,政府还不允许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基金的

保值增值难以实现,从而使得补充养老保险缺乏对企业和职工的吸引力。二是近几年的宏观

经济形势不好。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制度转换过程中,以及整个经济增长乏力的情况下,

相当一部分企业经济状况欠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且困难,自然无力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居高不下(全国平均替代率一直维持在80%以上),补充养老保

险缺乏发展空间。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确定 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补充养

老保险是自愿性的。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不宜实行强制性补

充养老保险,应给予企业自愿选择的权力。不过,由于经济状况较好的企业往往更愿意通过

发放奖金和其他形式的短期福利来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而不愿建立属于长期福利的

补充养老保险。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逐步下降(从目前的80%下降到60%)

又需要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来补充,因此,国家需要对企业是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一定

的规范和监督,促使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既然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建

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也应该有权选择由谁来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们认为,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不宜由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一方面会增加政府的责任和

负担;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基金的效率一般不如市场。因此,政府应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

理中退出来,让企业自主选择多样化、专业性的机构实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

营。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政策规范和监督。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既

不同于社会保险(不强制),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政府施加相对较强的约

束),它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形式。我们不应该为非此即彼的归类而过多地

争论,而应着眼于对这种特殊的养老保险进行有别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政策规范。 三、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水平的确定。 各国政府

通常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政府也对享受优惠政策

的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为了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应该制

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同时限制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以避免企业借此逃避国家的税收。

[!--empirenews.page--] 整个养老保障的目标是保障退休者能够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

平。一般来说,养老金替代率达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我国基本养

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因此,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应限定为20%以内。据专家

测算,假定工资增长率等于投资回报率,要达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缴费率为5%~8%.

因此,可以将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水平确定为:缴费率上限为5%~8%,养老金

替代率上限为20%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

上。由于地区间不平衡,一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

尚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应根据当地实际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来

确定(80%—实际替代率=补充养老金替代率);对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于80%的地区,

基本上没有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空间,这些地区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而不

是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形式。 在国外,补充养老保险的

【补充养老保险】

具体管理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比较普遍的是独立的养老金基金会。养老金基金会由一家企业

或多家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1][2][3]下一

页 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基金会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发起

企业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进行干预;多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联合组建又能够有效

降低管理成本,这两个优点是养老金基金会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国不妨考虑建立独立的

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承担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职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

定基金会的层次:规模较大、资金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大企业、企业集团可以【补充养老保险】

单独建立补充养老金基金会,但基金会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与企业管理、企业经营性资金的

管理分离开来;内部差异比较小、相互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可以考虑由行业工会发起建

立统一的行业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发展比较均衡的地区可以由地方工会组织地区性补充养老

金基金会;而那些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通过工会)

建立跨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多样化的管理层次既维护了企业的自愿选择权,也便于适

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补

充养老保险应该尽快分离出来,交给企业选择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 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由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委托具有基金投资经验的

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投资公司等。政府要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

行资格认定,并制定有关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规则;补充养老金基金会则行使委托者的

权利,对受委托的投资机构进行监督。 (三)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补充

养老保险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必须自己承担风险。因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至关重

要,既要提高投资效率,又要保证基金安全。目前,按有关政策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

能进行市场化投资,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比较强调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国外,补

充养老保险比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职工积极参加的重要因素。不讲求效率,补充养老保

险就没有生命力。因此,首先应该将补充养老保险从社会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补

充养老金基金会来管理,基金投资运营再委托给专业性的投资机构来承担,实行市场化管理;

其次,逐步放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准予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限度内进入资

本市场。近几年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很快,投资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市

场中的投资工具也不断增加,应该说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当然,

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采用先试点、后逐步推进的办法,尽量减少养老基金

给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和养老基金投资本身具有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我国金融市

场的发育状况,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用于我国的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并随着

资本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empirenews.page--]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筹资

和待遇支付。 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为其职工建立的,企业必须缴费。不过,应该鼓励职

工参与缴费。美国的401K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形式)规定,只有雇员缴费,雇主才须

按一定比例配合缴费。这种配合机制促进了401K计划在美国的迅速发展。在目前企业不愿意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雇员缴费促使企业配合缴费也是推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

展的重要手段。至于政府,在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不承担缴费责任,也不承担弥补补充

养老保险财务赤字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全部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

式,待遇采用缴费确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据职工的工龄、贡献大小等因素,将企业缴费分解

到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养老金待遇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来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

就企业方面来说,企业不承担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企业无需向职工承诺将来退休

时有确定的养老金待遇;就职工个人来说,采用个人账户方式,便于职工流动时将其养老金

权利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个人账户完全的可转移性使得企业通过

这种方式留住职工的作用大为降低,不利于调动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个人账户

基金的投资风险由职工承担,由于金融市场的波动和投资的成败,将会导致职工补充养老金

待遇的不确定。权衡利弊,目前的这种个人账户模式应该坚持,个人账户应成为我国补充养

老保险的主导模式,其缺点也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加强管理来加以控制和缩小。当然,根据补

充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财和多样化特征,也应该允许企业建立完全企业出资、待遇确定型的

补充养老保险,允许一些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这种待遇稳定的补充养

老保险。在国外,大型企业往往通过建立待遇确定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职工稳定的福利,借

此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转移。 在国外,职工必须满足一

定的工作年限,才能获得完全的补充养老金权利,其补充养老保险才能随同职工的流动全部

转移;达不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则不能转移或只能部分转移。限制职工补充养老金权利获得

和转移间接地表明:补充养老保险既具有职工“延迟收入”(推迟到退休时才能支付的收入)

的特性,也具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企业福利”的特性。这种延迟收入和企业福利的双重特【补充养老保险】

性决定了职工的补充养老金权利是不完全的。不过,获得养老金权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

职工的流动,这又与各国保护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政策产生矛盾。部分国家已经采取措施,逐

步缩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备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2年;荷兰已将工作年限由

1972年前的5年缩短为1年;美国也将工作年限由10年缩短为5年。就我国来说,目前,

【补充养老保险】

为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规定相对较长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体

现其企业福利的特性;在将来,随着补充养老保险较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将工作年限要求

降至1~2年(即职工工作满1~2年,就可以完全转移其补充养老金权利),更多地体现其职工

延迟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职工未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就发生流动时,应该规定职工可以部

分享受补充养老金权利。[!--empirenews.page--] (六)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的税

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有些国家的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之所

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如英国、美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目前,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不

能享受税收优惠。不过,在少数地区,地方政府则作出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如福建省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苏、湖北、广东等地也作

出了将部分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税前列支的规定。因此,中央政府应该尽快作出全国性规定:

最高允许5%~8%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各地根据现有的基本养老金

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免税费率;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同样享受免

税待遇。至于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则应计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 (七)补充养

老保险的监控。 为了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

有力的监控。我国可参照英国的做法,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补充养老

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代表等共同组

成,办公室可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承担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的

监督职能。国家补充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确定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进行认定;

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上一页[1][2][3]下一页 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有关补充养老保险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接受有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投诉,并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罚。

在政府的监督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应成立由企业管理者和职工联合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

所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基金会进行直接监督,维护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护自身利益。

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将逐步降到60%。而国外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普遍在40%左右。尽管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在普遍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

下,许多国家已经面临着严重的养老保险财务赤字和制度危机。缩减国家养老保险的水平,

加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共识。

因此,长远来看,有着相同的人口老龄化趋势的我国,也要对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进行

适当调整,缩减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赋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更大的责任。为此,建议我

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分三步走: 1.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建立相对应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依据统一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水平,初步建立与之相配合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可称“小补充保险”),并实行市场化管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5%

~8%以内,其补充养老金替代率达到20%以内。[!--empirenews.page--] 2.在调整基本

养老保险结构(30%的基础养老金+8%的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趋

于稳定和成熟的时候(投资回报率较高,能够提供较好的保障水平),建立退出机制,允许职

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出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实行市场化

管理运营。 3.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离出来,与目前的“小补充保险”合并,

建立大补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保证3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而扩大后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将提供50%左右待遇水平。届时可以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职业养老保险”。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走向成熟,运用市场机制来管理和运营职业养老

保险基金,完全可以保障职业养老保险的稳定性和高效性,确保职工有一个舒适的退休生活。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篇_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

一 补充养老保险设计程序

 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来源 确定员工和企业的缴费比例 确定养老金支付的额度 确定养老金的支付形式 确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时间 确定养老金基金管理办法

二 补充医疗保险设计程序

 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与额度 确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确定支付医疗费用的标准 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篇_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行业向地方的平稳过渡,我公司在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电集团公司相关要求,适当提高我公司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本规定规定了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实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适用于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在册员工。

3 引用标准

劳动部[1995]464号文《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

4 管理职能

4.1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补充养老保险】

4.2 综合管理部负责补充养老保险的参保、转移、变更、结算等工作。

4.3 财务部负责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结算金额的发放。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5.1.1 公司所有在册的职工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险:

5.1.2.1 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在刑事处罚期内的员工;

5.1.2.2 当年累计旷工达7天(含7天)或累计病、事假达180天(含180天)的员工

5.2 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

5.2.1 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相结合的原则。

5.2.2 按照集团公司国电集人[2003]152号文的精神,集团公司对下述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会统一管理,在此之前,各企业可在内部建立员工的帐户。

5.3 补充养老保险的交费标准

5.3.1 按集团公司的要求,企业按上一年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的10%左右交费,个人交费部分不能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1/2。原省电力公司企业交费的标准为15%;因公司大部分员工均从省电力公司调入,为保持延续性,公司交费的标准仍定为15%。

5.3.2 由于公司员工均是今年调入公司,原来各单位的工资水平不一致,上年工资总额较难统计。公司规定同一岗级享受同等待遇,对于补充养老保险仍按岗级确定交费基数。同岗级人员同等享受。

5.3.3 补充养老保险基数为各人的岗薪工资+每月月度奖(月度奖基数取1000元)。岗位以每年1月份的岗级为准。2003年应届毕业生的交费基数取2300元(同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基数)。

5.3.4 对现距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即2005年12月31日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但新老办法享受提高标准的年限合并计算最高不超过5年)。

5.4 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程序

5.4.1 综合管理部年末根据下年一月份职工个人岗级,确定下年全年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由厂财务部及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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