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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居民填写,并至公安部门(派出所)认定户籍年限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办理居民养老待遇
审批手续;
2、本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派出所)、园区经办机构各一份,参保对象个人存档一份; 3、“苏州市居民户籍”包括苏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五市七区)户籍; 4、请将身份证复印件贴于本表背面。
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
※ 请您填写、勾选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 :
1、是否是苏州大市范围户口? □是 □否
2、外地户籍人员是否在苏州大市范围缴纳社保满一年? □是 □否
3、借款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已有 套住房(填0、1、2…)
4、借款人及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 次房贷次数(填0、1、2…)
5、购房情况:
① □一手房 □二手房
② 楼盘名称: 、 幢 室;面积 ㎡;总价 元 ③ 已付首付款比例? □30%及以上 □60%及以上
④ 购房合同“买受方声明”一栏(买受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下方)注明的房产套数? □0套 □1套
6、经初步测算,申请人可公积金贷款 万, 年
※ 请至贷款银行确认盖章
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条件。
咨询银行: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 请至担保公司确认盖章
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园区担保公司核准的贷款房源,申请人满足组合贷款担保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咨询日期: 年 月 日
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请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一份,由中心留存。
2、本表供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的申领手续,同时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时填写。
3、申请时需提供材料:申请人须携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者死亡证明(明确注明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养老保险手册》、《劳动手册》、《社会保险卡》等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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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密码修改说明
从2006年1月份开始,“中心”按计划分三个批次向广大公积金会员发放公积金会员卡,预计2006年3月底全部发放完毕。公积金会员卡是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苏州市商业银行联合发行,由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苏州市商业银行共同制作、发放。所有正常缴纳园区公积金的会员均可申领公积金会员卡。
会员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同时,将会收到会员卡的密码函,密码函中注明了公积金会员卡的三个初始密码:磁条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及公积金密码。
磁条密码用于银行柜员机取款和POS消费; 电话银行密码用于电话银行交易;
公积金密码用于会员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与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是相同的。
为了确保公积金密码的一致性,请各位会员在收到公积金会员卡之前不要修改网站个人业务查询密码或咨询电话个人帐户查询密码。
会员领取会员卡后,应立即通过园区公积金网站、咨询电话或到“中心”服务大厅等方式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会员修改公积金初始密码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公积金会员卡。
从2006年5月1日起,会员到“中心”办理公积金业务应出示会员卡,并输入密码,经身份验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
敬请广大会员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公积金密码,以免因失密对公积金个人帐户造成影响。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六年一月
公积金密码修改流程
失 业 证 明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我社区/街道居民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至今失业在家。我社区/街道位于苏州市 区 。
特此证明!
社区/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作为园区公积金会员其配偶在园区外,户籍为苏州市城区范围内且失业中,申请购买区外房时,配偶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开具的失业证明。
2、此失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
以下是所需材料
档案编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增加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第 页
填表人: 填报时间: 中心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中心各一份。
2、本表仅供单位申报首次在园区参保的员工情况时填写。
3、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护照、台港澳通行证;会员身份证号码中,如遇"X",以大写"X"表示。
4、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是否缴交住房”栏填写“是”,同时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补贴”栏填写“否”。
5、参加乙类计划的员工,必须选择“是否缴交住房”,如填写“是”,则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补贴”。参加乙类计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费比例一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补贴”填写“否”。
6、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区内转移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档案编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中心核准(盖章):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单位、中心各一份。
2、本表供参保人员在园区统筹范围内转移时填写。 3、另附《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复印件。
4、办理参保类型从甲类计划→乙类计划的变更,将无法再缴纳甲类计划的。
5、参加甲类计划的员工,必须在“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栏填写“否”。 6、参加乙类计划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选择填写16%、18%、20%、22%、24%;并选择“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参加乙类计
划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住房缴费比例”栏为空,“是否缴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填写“否”。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公积金会员个人专户及公共统筹专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户设立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各专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会员共同缴纳的公积金,按规定设立如下专户: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第五条 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该专户。
第六条 “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会员建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同时“中心”统一为会员设立公积金编号,会员在园区用人单位间就业岗位变动,公积金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专户用途
第七条 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中的养老专户存款用于支付会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会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专户存款不得动用。
第九条 公积金A、B计划中的医疗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一)公积金会员及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门诊费用;
(二)会员大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自理费用;
(三)会员为其独生子女购买大病住院专项商业保险的保费。
第十条 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
(二)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
(三)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
(四)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公积金B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
(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
(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第十二条 公积金C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
(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公积金社会统筹专户基金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会员视同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二)退休会员养老专户存款领完后,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款项的支出;
(三)失业会员按规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出。
第十四条 公积金大病(生育)保险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会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
(二)会员非住院大病门诊专项药品费用的支出;
(三)参加公积金A、B计划的会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出;
(四)失业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公积金的工伤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会员因工死亡: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的支出;
(二)会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的支出。
第四章 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应在每年的1月、7月向会员提供公积金个人专户对帐单,会员在收到对帐单起30天内无异议的,视同认可对帐单记载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个人专户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第十八条 会员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居民1年期定期储蓄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因故中断公积金缴费,其公积金个人专户仍将保留,并仍将按年不间断地对其个人专户存款进行计息。
第二十条 会员的个人专户存款及利息归会员本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按照公积金相关规定使用个人专户存款,不得把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作为抵押之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 会员中断缴纳公积金时,应按照公积金相关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暂停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在养老、医疗专户留足最低存款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符合下列情况,在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扣除社会统筹基金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
(一)出国定居的;
(二) 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的。
会员2006年7月1日起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为:参加A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计划为13%;C计划为11%(均含已入帐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2006年7月1日前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分别为:12%、10%和8%。
本条款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个人帐户存款余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因故死亡,其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六条 会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后,其公积金个人专户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公积金A、B计划的会员保留养老、医疗专户,注销其他个人专户。
(二)参加公积金C计划的会员保留养老专户,注销其他个人专户。
第二十七条 会员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款、第二十四条办理一次性提取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或会员法定继承人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继承会员个人专户存款余额后,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应予注销,并终止公积金社会保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每年发布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公积金各专户的收缴、支出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园区财政审计部门、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基金监管会、公积金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第二十四条于二○○六年七月一日修订,二○○六年七月一日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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