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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

时间:2018-02-0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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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 第一篇_企业资质法定条件和等级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法定要求 第二篇_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与责任

引言: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订,资产评估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成为专业中介服务领域重要的组成组分。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也使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领域不断拓展。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进行相应的规范,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作以探讨。

目前,对资产评估业务的分类存在多种方法,从资产评估服务的对象来看,可分为单项资产评估业务和整体资产评估业务;从资产评估服务的结果上看,可分为评估业务和价值咨询业务;从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上看,可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本文着重分析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规范和责任。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及性质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

我国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产生源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外合资、国有企业改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大量出现,为防止产权变动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资产评估应运而生。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将国有资产评估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此后,《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和《拍卖法》等相关法律,均相继规定了有关资产评估事宜。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得以确定,资产评估行业迅猛发展。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可理解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某种经济行为或某类资产进行强制评估,由于评估结果对相关利益方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力,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就其性质而言,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一直存在争议,也导致对评估作用的不同理解,对评估规范的不同要求及对评估责任的不同认识。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是鉴证性服务还是咨询性服务,首先应明确鉴证的含义,鉴证一般指鉴定和证明(举证),鉴定是指“鉴别和评定”。在1999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中,将评估机构在内的一些专业中介机构纳入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范围,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看出,鉴证类机构突出了进行鉴证服务、发表证明效力意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定评估也是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是判断法定评估性质的关键。证明效力通常由法律或国家公权机关所赋予。

国有资产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按照此规定,评估结果经过审查确认后具有了法律效力。随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改变,目前国有资产评估改为核准、备案制,但评估报告同样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备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2005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本身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具有鉴证性,只是通过国家政府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后,由公权赋予了证明的效力,该证明不具有法定定价的作用,只有法定参考的作用,因此具有了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

一般而言,非国有资产或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其价值确定符合交易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取向,交易是否成立、价格是否公允由交易双方自己负责,所以对其价值的评估应是非强制性、非法定的。但当私人之间的资产交易涉及公众利益或有约束性规定时,涉及交易的双方如偏离公允定价,会侵害社会公众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的评估通常是强制性的、法定的,以提供一种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价值,但其作用仍是参考性的。因此,当涉及公众利益时,要作为法定的要求规定强制评估,如《公司法》规定,出资人的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也是赋予了评估的法定参考证明效力。

综上,涉及国有资产及社会公众利益时,资产评估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的认可,被确定为法定评估业务,具有法定参考的性质,赋予了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这种效力不能简单理解为鉴证或定价。与此对应的非法定评估业务,其性质为非法定参考,效力可理解为非法定的参考效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

当资产评估提供的服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时,会面临是否区分评估师能力要求、独立性要求和规范要求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能力要求

职业能力是从事评估业务的前提,资产评估划分为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后,评估师的职业能力不应有高低上的区别。但法定资产评估由于服务于特定的经济行为或资产类型,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有能力范围上的要求,要求具备执行法定评估的相应胜任能力。

(二)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在独立性方面,法定评估业务与非法定评估业务有所区别,主要是独立的对象和范围的不同。法定评估业务的独立性不仅局限在评估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保持独立性;非法定业务也有独立性的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服务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要保证利益上的独立和判断上的独立。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法定评估业务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具有法定参考证明的效力。因此,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规范应明确其关注的重点和要点。针对不同法定评估的特定要求,可以制定配套的指导意见,如针对《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进行强制评估的要求,在准则一般性的规定外,可以制定配套的评估指导意见。另外,对应不同经济行为的法定评估要求,还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文件。

将评估业务区分为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业务,能够合理划分两者的能力、独立性和规范要求。法定评估执业规范的完善,既为法定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执业依据,又为行业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监管依据。

三、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责任

划分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与非法定业务,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应是不同的。对于非法定的评估业务,一般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和行业自律规则加以规范,更多的是承担对委托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自律责任;对于法定的评估业务,由于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要通过法律责任严格加以规范,在承担自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作为一种证明文件,当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时,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未履行与客户的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则是因评估师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服务对象(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带来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评估师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要有违法行为,评估师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是否违法;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评估师所提供的评估意见是否给服务对象(客户)带来损失;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服务对象(客户)的损失是否由评估意见所导致的,还是服务对象(客户)不当的决策所导致的,即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第四要有主观过错,即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评估意见的偏差。只有上述四个要件都具备,评估师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客户或相关第三人)应就评估的侵权进行举证。但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引入了西方国家对专业人士侵权通常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法定评估业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评估师或机构)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法定要求】

(二)法定评估业务的行政责任

法定评估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通常要给予行政处罚,但必须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不同的处罚级次。目前《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有对法定评估业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但规定的不明确,处罚的设定也过于粗略。因此,在评估行业立法过程中,应对法定评估业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类型和幅度进行明确规定,而对非法定评估业务一般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惩戒。

(三)法定评估业务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只有《刑法》才能规定。《刑法》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法律责任。这就将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证明文件,而只有法定评估业务的结果才具有法定的参考证明效力。因此,明确资产评估法定业务的性质,对于合理界定法定评估与非法定评估的责任范围、责任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强化法定评估业务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合理划分评估和相关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法定评估一般会涉及第三人(公众)的利益,对确知评估结果使用范围的有关方,评估机

构和评估师要承担责任。对于评估结果使用范围以外的第三人或错误使用评估结果的当事人,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对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非法干预评估活动的,应当明确其法律责任。由于评估的专业性较强,对法定评估业务责任的鉴定,应通过行业协会的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来确定其执业责任。

从防范评估法律责任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法定评估业务应规定强制保险,以保障评估相对方的利益。从保护评估师角度出发,建议非法定评估服务也购买保险,但可以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

法定要求 第三篇_2015年考试单选题题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 A )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4年4月24日

C、2014年12月1日

D、2015年5月1日

2、保护环境是国家的( B )。

A、发展战略

B、基本国策

C、基本准则

D、基本保障

3、一切( A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A、单位和个人

B、单位

C、个人

D、集体和个人

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D)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B)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7、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B),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A.实验室

B.食品检验机构

C.第三方检测机构 8、行政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践行_________的工作理念,遵循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答案:C)

A、为人民服务

B、办实事、办好事

C、马上就办

D、排忧解难【法定要求】

9、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

(答案:A)

A、当场

B、三日内

C、五日内

D、七日内

10、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 )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答案:A)

A、当场

B、三日内

C、五日内

D、七日内

11、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 )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审查并答复申请人。

(答案:B)

A、当场

B、三个工作日内

C、五个工作日内

D、七个工作日内

1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D)相适应。

A、社会发展

B、社会资源的增长

C、生态环境

D、社会发展计划

13、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D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主权

B、领土

C、主权和领空

D、主权和领土完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1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A )的原则。

A、主动性、积极性

B、主动性、能动性

C、积极性、创造性

D、能动性、创造性

16、(B)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场监督管理局

D、食品安全委员会

17、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C),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A、检验制度

B、登记制度

C、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D、信用档案

18、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C)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A、检疫证

B、原材料合格证明

C、出厂检验合格证

D、身份证明 19、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D )。”

A、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B、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答案:A)

A、当场一次性

B、三日内

C、五日内

【法定要求】

D、七日内

21、行政服务申请,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 )作出书面决定。

(答案:A)

A、当场

B、三日内

C、五日内

D、七日内

22、行政服务申请中,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 )。

(答案:B)

A、联动审批

【法定要求】

B、并联审批

C、串联审批

D、联合审批

23、行政服务申请中,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 )。 (答案:D)

A、上下联动审批

B、共同审批

C、联合审批

D、跨级联网审批

24、行政服务申请,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 )完成。 (答案:D)

A、三日内

B、五日内

C、七日内

D、规定期限内

25、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B )。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中英联合声明

D、香港基本法

26、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 C ),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级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初等教育

2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 B)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A、创新

B、精简

C、考试

D、轮岗

28、每年( D )为环境日。

A、3月22日

B、4月22日

C、5月1日

D、6月5日

2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B )。

A、监测预报机制

B、监测预警机制

C、监测预报制度

D、监测预警制度

【法定要求】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C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定要求】

A、经济发展

B、节约资源

C、环境保护

D、可持续发展

31、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B )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审批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督单位

D、执法单位

3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D)。

A、行政人员代表

B、司法机关人员代表

C、社会团体代表

D、少数民族代表

33、宪法规定,(C)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各民主党派

3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B)。

A、街道办事处任命

B、居民选举

C、选民选举

D、群众推荐上级任命

3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 D )。

A、法律监督机关

B、中央国家机关

C、民主党派组织

D、统一战线组织

3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 A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刑事案件

B、民事案件

C、经济案件

D、行政案件

3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 B )连续处罚。

法定要求 第四篇_工商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工商部门查处“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200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在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的同时,也使得《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一些内容上产生重合或冲突,如何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工商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内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以解决的新问题。

一、什么是法定要求

所谓法定要求,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国质检法〔2007〕454号已经做了明确的定义: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据此我们可以得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也就是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

二、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调整范畴

《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工商办字[2007]176号文、国质检法[2007]454号文均对《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产品。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文)中也明确整治的目标之一是“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由此可见,涉案物品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直接排除了《特别规定》适用的可能。

三、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处理

要准确适用《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还要看其是否属于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判断。不属于的话,依照原有规定处理;属于的话,我们还应该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分别进行判断处理。

1.所违反的规定法律有规定的。如产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含有有害物质食品等,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所违反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所规定的。

(1)销售的食品未取得QS认证的,其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作了规定。同时,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也符合《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对于此种行为上的冲突如何适用处理,笔者认为,一方面涉案产品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产品,另一方面该产品属于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因此,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原则,应该按照《特别规定》处理;换句话说,如果涉案产品不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产品范畴,或者不属于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要依照《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查处。

(2)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3C市场的监管中,查处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时,因为儿童玩具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产品,因此也同样适用《特别规定》查处,进而排除《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适用。但是,不属于《特别规定》调整的产品或者实施强制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环境等不涉及人体健康或安全的,仍旧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查处。

3.所违反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是重复法律规定的,依照第一点规则处理。如果所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是重复行政法规规定,依据第二点处理。如果所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创设的,则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1)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食品未标注QS标志和编号的,经查证,该企业已经取得QS认证,但是未在食品上标注。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再者,食品未标注QS标志和编号的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未作强制性要求,因此,该行为不能适用《特别规定》来处理,只能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查处。

(2)销售的茶叶未标注厂址(生产地址)和未按照规定标注企业名称(省略了行政区划),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但是鉴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DB7718-2004 ”对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已作强制性要求,且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后逾期又未能改正。因此,对于此种行为,应该依据《特别规定》查处。

4.所违反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对生产、销售违反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已有规定,应该依据《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

(1)销售的啤酒在瓶标签和外包装上上未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相关警示语,违反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强制性标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此种行为,《产品质量法》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理。

(2)销售的xx阿胶口服液外包装无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证号,也无QS标志和编号,以及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均未标注,经查证,该超市提供一份饮料(固体饮料)的QS认证证书,对于此种未标注QS标志和编号行为,很显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使之误认为其是保健食品,该食品是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标准的,对此虽然《食品标注管理规定》已有明确罚则,但是《食品标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工商部门又不能适用。且该产品属于“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所调整的范畴。因此,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应该适用《特别规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来定性查处。

法定要求 第五篇_离婚法定条件

离婚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

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法律条文《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定要求 第六篇_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为使保证人在借贷债权转让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担保法》

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贷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而言的,如果明确约定禁止借贷债权转让,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对特定的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担保从债权的,则应从其约定处理保证责任问题。

资料来源投融贷新闻频道

法定要求 第七篇_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对招标程序法定时限要求的规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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