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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和流程
1,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具体流程:
在杭州定点医院,费用可以直接扣除(医保卡);
工资以后报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退休人员实施取宫内节育环手术可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4,需要材料:
①生殖健康服务证复印件(即准生证) ②婴儿出生证复印件 ③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生育手术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⑤生育手术经过的病历记载复印件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下载地址:
5,有关项目: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限如下:
⑴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生育补偿手续
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填报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申报手续。
报送材料: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申报户口联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④病历(原件);
⑤医疗费发票(复印件)
⑥病假证明(原件)。
4)生育保险费用拨付
生育费用经审核后,通过每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职工病历,由单位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取回。单位必须按规定将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发给生育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生育保险费原则上不跨年度支付。每年12月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请各单位在次年一季度底前申报。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2012-04-10 15:08:35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待遇申领流程指引
怀孕女职工 (准备分娩的)
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分 娩 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怀孕女职工
(准备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
在在术前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术 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详见医保局指引)
其中四类特殊人员(具体见备注)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其配偶分娩后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保人社字【2015】19号 文件中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第三节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十三条 女职工因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基金按限额结算,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结算,超出最高限额的个人负担。最高限额标准如下:
(一)正常分娩1500元;
(二)难产1800元;
(三)剖宫产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12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
(八)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
(九)环情检查7元。
此定额标准为二级医院支付限额,一级医院下浮10%,三级医院上浮10%。 第七十四条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以用人单位当前生育年度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十六条 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休假时间确定: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 在生育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享受奖励产假30天。
(三)实施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3、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再增加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生育保险待遇】
第七十七条 按0.6%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3%比例缴费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七十八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七十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000元,低于此标准的据实结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适用新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29 来源: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发布时间: 2011-01-11 来源:
衡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许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生育保险生育证明书、医保卡。3、单位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时,需提供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医保卡。4、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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