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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费

时间:2018-01-3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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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费 第一篇_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明确加班费给付条件、流程和标准,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加班费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加班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或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司假日工作。

第三条 员工加班分为两种,指定加班和非指定加班。

一、因公司需要,调集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指定加班。

二、因工作需要,由员工申请并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为非指定加班。

第四条 加班费是指公司为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所给付的报酬。

第五条 公司倡导高质、高效的工作模式,严格控制各类加班。

第六条 高级主任(一般专业人员三级)及以下职级员工加班,符合本规定其他条件及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加班的,可付给加班费。

第七条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公司内外会议、活动或培训的,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 加班须事先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需要加班者,须在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并经本部门主管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批准。

二、如因工作需要,部门有三人以上同时加班,可以在当日下班前统一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

三、指定加班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或组织者在当日下班前统一填写《加班申请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第九条 加班审批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班的真实性与必要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加班的条件规定。

第十条 加班费计算。

一、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

二、加班费以员工的时薪为基础计算,加班费=加班时数*时薪*给付倍数,其中,时薪=岗位工资/月法定工作小时数(目前为167.4),给付倍数标准如下:

三、在正常工作日或公司假日加班,付给1.5倍;

四、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付给3倍。

第十一条 加班费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二条 加班餐费补贴。

一、加班人员可申请误加班餐费补贴。

二、加班餐费补贴为10元/餐,可申请的餐数标准如下:

(一)在正常工作日18:00之后加班,超过2小时,可申请1餐;

(二)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3.5小时以上,可申请1餐;

(三)在国家法定假日连续工作7小时以上,可申请2餐。

第十三条 双休日加班的,须安排调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付给加班费;在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应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须付给加班费。凡未曾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加班费申请的,公司不予确认,不支付加班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加班费 第二篇_“国庆”加班,3倍工资算清楚

“国庆”加班,3倍工资算清楚

作者:本网高级顾问崔炜律师

“十一”刚过,加班费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从车间、写字楼到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族们都在关心3倍的加班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下面分析一下不同情况下国庆加班3倍工资的支付。

一、国庆前三天加班为3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只有法定休假日加班才有3倍工资,而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国庆节只有10月1日到10月3日的3天才是法定休假日,才具备计算3倍工资的前提,其他4天放假是休息日调休,不是法定休假日。

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为两类。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间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

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十一加班费】

三、不同工作制下,国庆加班费计算

在不同的工时制下,国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

1、标准工时工作制,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的办公室白领,文职类的工作人员都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下,国庆前三天加班可以拿到三倍工资,其他四天加班能拿到二倍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际工作中,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较多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庆前三天加班能够拿到三倍工资。其他四天加班知否能拿到加班费,要看其在一个工作时间结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就拿不到加班费;就算超出,也只需要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费。

3、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执行加班加点的规定。也就是说,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国庆期间加班,拿不到加班费。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支付其工资。

五、非全日制用工

笔者认为:非全日制共用,也应拿到国庆前三天的3倍工资。

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工在法定休假日是否应支付三倍工资,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该条还指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加点的规定,但并没有指出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1994年开始实施。其后的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劳动合同法》也开始实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至今仍然生效,并且没有因为新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作出修改。

笔者据此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中,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附: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十一加班费】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

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13日)

深劳社〔2007〕61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十一加班费 第三篇_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一)

企业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国家相关的规定与加班费计算办法也相应地不同,且加班费相差不少。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了解国家的工时制及加班费规定,都有助于合理地规划成本与收入,同时帮助遵守国家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了解国家关于各种工时制及相关加班、加班费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来说,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而选择工时制与加班方式,也避免因不了解劳动法规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违法用工;了解工时制及加班费计算方法,对劳动者而言,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保障合理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得到应有的加班费。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例如:小王每月工资为150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计算日工资为: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为:68.97÷8=8.62元 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150% 小王在周六日的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200%

在法定假日,如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端午、清明时,加班费为:9×加班小时数×300%,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企业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国家相关的规定与加班费计算办法也相应地不同,且加班费相差不少。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了解国家的工时制及加班费规定,都有助于合理地规划成本与收入,同时帮助遵守国家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例如小王在有淡季旺季之分的渔业公司工作,在旺季工作量非常大,而淡季则是长期的无事可做,在他的单位中就实行以年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在小王的案例中,小王一年的工作时间算下来,超过部分公司要支付他1.5倍的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

十一加班费 第四篇_国庆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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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交税吗 核心提示:国庆等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交税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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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班费 第五篇_加班费案例精选

加班费案例精选

一、综合工时制岂能“弹掉”员工的休息时间和加班费【十一加班费】

案情简介

北京某外资机械制造企业,因订单较多且不均衡,无法安排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部分工段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09年度,因订单量一直较大,该企业安排压铸工段员工连续生产,每天工作10小时,除春节期间统一放假一周外,该企业一直未安排员工倒休。 今年年初,压铸工段员工李某等经咨询12333热线后,向企业提出安排倒休和支付加班费的申请。但该企业人事部门则这样答复:综合工时制是弹性工作制度,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企业已经按照实际出勤发放了工资,不同意补发加班费。

李某等遂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企业保障其相应休息休假权利并支付加班费。

案例评析【十一加班费】

本案例中的机械制造企业,因为生产需要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征询工会意见,并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压铸工段员工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该企业人事部门对于综合工时制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

首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存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例中的机械制造企业,每日安排员工工作时间10个小时,除春节放假七天外一直未安排员工倒休,2009年度实际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年度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所以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时加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本人的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150%计算员工延时加班工资,由于该企业已经按照1倍的标准支付了加班期间的工资,所以还应当补发员工延时工作时间那另外50%的加班工资。

其次,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目(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该机械制造企业安排员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月平均延时工作超过6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当予以纠正。

实务中,许多企业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万能的,只要审批了综合工时制度,企业就可以任意安排加班,不必支付加班费。实际上,企业不能利用这种“弹性工作制”,“弹掉”职工的休息时间和职工应得的加班费。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企业应当采取增加轮班班次和人员等措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二、辞职之后,仍能依法索要加班费

重庆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四年多,他在工作期间,加班共计3509小时,可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11年3月,这名员工辞职后,把企业诉上法庭……

员工辞职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2006年12月,彭峻峰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他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经常加班到很晚,而且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彭峻峰自己统计了一下,截至2011年3月他提出辞职时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可是,天力公司却从未对此支付过加班费。辞职后,他决定向企业索赔19万元的加班费。7月12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彭峻峰说,天力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直到2011年3月,他实在忍无可忍,

决定辞职。办完辞职手续后,彭峻峰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他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

两张考勤表在法庭上打架

2011年7月12日,在法庭上,彭峻峰说,他在天力公司上班期间同时担任“考勤员”。其间,公司多次变更考勤方式,从纸卡变成射频卡,再变成指纹打卡。但不管方式怎么变,他一直担任为全体员工打考勤的工作。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这种情况从未改变过。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将四年来自己留存的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原来确实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在法庭上,作证的员工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2天休息时间,后来才变成每月4天。彭峻峰的一位旧日同事还说:“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未予认可。公司代理人表示,考勤用的是指纹打卡,由电脑统一管理,不会由员工经手,所有考勤记录都是在打卡之后直接送达公司保存的。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天力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考勤记录,证明彭峻峰没有加过班。公司代理人在提交该记录时解释,因为考勤记录的保存时间只有两年,他们只能出示彭先生辞职之前两年的考勤记录。

彭峻峰查看公司方出示的考勤记录之后,立即对这份考勤记录提出质疑。他说,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时间、记录格式明显不对,考勤表的时间记录格式应该是统一的,以上班时间为例,在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上,上班时间有的是08:00,有的是8:00,虽然只有一个“0”的区别,但是同一个考勤机器的记录不应该有这样的格式差异。

面对彭峻峰的质疑,公司代理人说:“考勤表是公司人事部门打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也不清楚。”

公司一次性

支付10万元加班费

天力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则说,他的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用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当庭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天力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对此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用人单位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反《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行为,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0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此案,专家表示,许多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遇到最多的就是证据不足或说不清楚,彭峻峰之所以能迅速地在一审期间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讨回加班工资,其中他自己保存的102份考勤记录起了关键作用。如果劳动者都能像彭峻峰一样,将自己的劳动资料保存起来,或者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员工加班的证据,维权就不会那么困难。

三、奖金能否代替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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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就是指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各地制定实施了本地工资支付有关法律规定,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正在紧锣密鼓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工作,然而,单位发的项目奖金算不算工资范畴?奖金和加班费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工资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十一加班费 第六篇_十一国庆期间加班的稿件

【十一加班费】

你 们 辛 苦 了!

——记国庆期间坚守岗位的日月轩员工

国庆节是举国欢庆的日子,节日长假也是人们放松身心的时刻。当人们乐哉悠哉欢度国庆长假的时候,xx集团各单位、各分公司依然活跃着一个个忙碌的身影,许多集团员工放弃休息,兢兢业业地坚守在工作岗位、生产一线。过节不停工,他们用一种最质朴真挚的方式庆祝祖国生日,为集团的建设发展默默奉献着。

——商贸公司员工

虽然是节假日,xx集团商贸公司办公室里却异常的繁忙,xx家居建材城 “国庆七天乐,一元抽好礼,厂家大放送,购物抽好礼”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建材城里所有员工没有节假日,并且24小时轮流值班,以更好地为商户和客户服务。在人们都从繁忙工作中停下来购物的时候,他们却闲不下来,商场保洁、客户服务、活动组织,到处都有他们忙碌的身影。辛苦的付出也换来了良好的业绩,短短七天,商场的销售额有了明显提高,所有员工的辛苦也算有了回报。 ——商砼公司员工 国庆期间,xx公司为确保全年任务量的完成,在x站长的统一领导下,十一期间抢抓工期,所有员工主动放弃休息,团结一心、加班加点的工作,所有设备和车辆24小时不停工作,两班人员轮流上岗。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为各工程保质保量地生产、输送商品混凝土,以保证工程如期交付为旧城改造,建设新型杭锦,贡献自己的力量,铸造日月轩品质!

——物业公司员工

为了使居住在日月轩小区的业主有一个安宁祥和的国庆假日,xx物业公司特意安排节假日值班表,确保国庆期间也能及时为业主排忧解难。维修工、楼管员、保洁员、物业服务人员所有人员及时到岗,他们放弃宝贵的休假时间,依

然工作在岗位上,出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尤其是此次节假日期间,工作量更大,有时甚至需要加班。“放假了,业主们都休息了,要是我们也放假了,小区上会多脏啊,只有看到小区干干净净的,心里才舒服!”小区保洁员如是说。

——工程人员 过节不停产,坚守第一线——这是国庆期间工程人员的真实写照。这是一个没有节假日的群体,七天的国庆佳节,他们和往常一样,早早来到工地,检查电梯检修口、指挥楼层檐口的整口工作、围墙的防线工作、平整别墅场地„虽然是国庆长假,但工程上所有工作都在有序进行,所有员工都正常出勤,和往常相比没有减少,各个工程场地上都是一副热火朝天的场面。

当别的人正沉浸在国庆的欢乐中时,当大家都在走访亲友、外出游玩、惬意享受假期时,正是这样一群可敬可爱的人,他们始终默默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谱写出一曲曲动人的劳动之歌。是一颗责任心让他们执著奉献无怨无悔,日月轩集团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员工才会发展壮大,才会光芒四射。让我们真心的道上一声:你们辛苦了!

十一加班费 第七篇_2016外包人员加班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外包人员加班费管

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依据宁波电力集体企业薪酬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为规范化我院劳务外包职工的价值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科室以外的办公室、计划经营室以及项目管理室的外包编制职工。

第三条 管理办法

根据宁波电力集体企业薪酬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按照岗位工资确定。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办,并负责修订和完善,负责全公司职位日常管理以及职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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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务外包人员加班费申请单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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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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