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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时间:2018-01-3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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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一篇_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

在现实中,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又存在工伤时,即构成工伤与交通事故两个法律关系,有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了人身伤害,既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也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有的既能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也能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有的却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获得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

当受害人为用人单位机动车的乘客或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仅为用人单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害人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不能同时获得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当受害人既符合交通事故构成又符合工伤事故构成,如果单位既按交通事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又按工伤赔偿损失,则赔偿了双倍损失,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的情形

1.当受害人乘坐或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获得侵权的其他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当受害人为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员)与非本单位的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被伤害,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害人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3.当受害人为第三人(非乘客或驾驶员)与本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方仅为用人单位一方,且受害人又被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可以按工伤赔偿。

三、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的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工伤和侵权竞合,哪些赔偿项目可以获得同时的赔偿,并无明确。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工伤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而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则不能获得双重的赔偿,应按受害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获得一份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二篇_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因工受伤或死亡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没有问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没有问题。

但如果上班中遭遇交通意外即出现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竞合的情况,当事人如何获得赔偿呢?

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后,工伤保险即可以不予赔偿呢,还是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案例:

张某于2007年到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从事售票员工作,2007年12月10日上午,张某在拦挡与其所乘坐的客车发生擦刮的大货车时被大货车右侧擦挂倒地,右后轮碾压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遭受交通事故后死亡,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在交警支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事故责任人大货车驾驶员史某赔偿张某亲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2008年10月,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将张某被货车撞伤后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2008年12月28日,死者张某的亲属向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张某因公死亡,其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直系亲属工伤待遇,遂裁决单位给付死者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忘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2009年3月,死者张某的单位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起诉称,主张事故发生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责任方已按法律规定赔偿了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所以张某致死在交通事故后不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来源于网络)【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张某所在公司认为应该按“差额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的根据我们可以理解为是被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错误引导,因为事实上该规章已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废止。(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同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由汉台区人事和劳动神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的家属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关于双方争议的张某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汉台区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者的请求权和基础不同,承担责任的主题也不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一位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遂判决,陕西某集团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死者张某亲属黄某等3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笔者认同汉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有三:

首先、此种情况是因一个事实引起了两个法律关系。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之债。而工伤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工伤保险赔偿适用劳动社会保险法(主要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损害赔偿。

因此,职工可以以侵权行为法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 人身损害区别于财产损害的特殊性,即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是不能用经济利益衡量的,金钱上的给付仅仅是对伤者或其家属物质上和精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害却正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确定的,为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伤者同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次、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物质赔偿,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受害人(5级以下伤残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也可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如无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均认定为工伤。)一

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故,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我国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与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侵权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部分地方规定及案例参考: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

(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仍采取差额补偿原则,但仍有成功案例, 见华律网:/retype/zoom/26b91183b9d528ea81c779ff?pn=4&x=0&y=14&raww=893&rawh=31&o=png_6_0_0_0_0_0_0_893.25_1263.375&type=pic&aimh=16.66293393057111&md5sum=28d639293604b26f03d06fdb3cc6501d&sign=f5efc78433&zoom=&png=157-&jpg=0-" target="_blank">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三篇_员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

姜淑荣律师:员工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 本期介绍: 随着车辆日益增多和道路的不断扩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医保费用是否需要扣除计算?受害人有过错时交强险是如何赔偿的?多处伤残等级怎么计算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又是怎么样的?

本期法律快车专访组请到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杭州 姜淑荣律师】继续作客现场,欢迎姜淑荣律师接着与我们探讨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姜淑荣律师,现任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案件代理。法律咨询:182-6884-465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姜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婚姻法知识栏目的 专访。

姜淑荣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如果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个毫无疑问属于工伤。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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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获得双份赔偿呢?

姜淑荣律师: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是说,对于赔偿金额较高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法律快车网:

请问姜律师有关医保支付部分的扣除问?

姜淑荣律师:

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功能角度出发,在计算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数额时,现在的政策是将医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

3、法律快车网:

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姜淑荣律师:

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在交强险份额内赔付后,再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依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分配。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为宗旨,采用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照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4、法律快车网: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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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被抚养年限的确定是以55岁还是60岁为准?

姜淑荣律师:

女性被抚养年限应以60周岁为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以60周岁为计算标准。

5、法律快车网:

残疾赔偿金一直是赔偿中最重要的一项。我的问题是:有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姜淑荣律师:

该问题在全国各地区尚未统一,在我们杭州地区现统一为: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法律快车网:

有关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姜淑荣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以确定发生的、必要的为限,对于尚不确定的后续治疗可以待实际发生后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姜淑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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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姜淑荣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

来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retype/zoom/cdb799752f60ddccdb38a038?pn=4&x=0&y=1527&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2_679_144_144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65&md5sum=849c5b812b46ec1bdd907a80b21e0eaf&sign=6c3bc6230e&zoom=&png=33400-&jpg=0-0" target="_blank">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四篇_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案例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交通事故与工

伤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09.02.05)

案件速递:

贾某系某公司的主管,2009年1月前往公司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随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医院抢救及时,贾某只是面部挫伤,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对方负全部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后,贾某痊愈出院。但在如何向肇事方索赔以及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上却遇到了两难。因为单位认为他不是在公司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同时公司认为他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那么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首先可以确认,贾某在这个案件中享有两个诉权:1.因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的社会保险纠纷诉权。2.因肇事方引发交通事故给贾某造成的人身人身损害赔偿诉权。

第一、贾某因为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法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对于贾某的伤害,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尽快为贾某申报工伤。贾某也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下一步主张工伤待遇做好准备。 第二、贾某可以同时要求肇事方和单位支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贾某单位之所以认为他因交通事故产

生的损失应当由肇事方承担,而不是单位承担,也是有由来的。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生命权、健康权侵权纠纷,一种是劳动合同纠纷。所以,贾某可以分别主张且不相互冲突。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五篇_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范围及金额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包括: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和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涉及后续医疗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

按照城镇标准9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

伤残赔偿金1048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按照城镇标准10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

伤残赔偿金额521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工伤赔偿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通和食宿费

注意事项:

(一)如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全部费用由单位支付.【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9级伤残工伤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9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740,停工留薪工资以受伤的情况以及部位确定,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医疗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10级伤残工伤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9160, 停工留薪工资以受伤的情况以及部位确定,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需要确定天数,医疗费、交通和食宿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六篇_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怎么赔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民劳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原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日作出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杨XX及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XX于2012年2月到XXXX公司工作。杨XX2012年2月至8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837元。XXXX公司未为杨XX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2012年9月12日18时30分许,杨XX在下班途中被杨东文驾驶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撞伤。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杨东文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XX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5月21日出院,共住院25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7789.34元,门诊医疗费157.5元,共计57946.84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头皮挫裂伤);2.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腓浅神经损伤。杨XX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注意功能锻炼,每两周来院复查,术后1年酌情拆除内、外固定物,不适随诊。 2012年9月25日,杨XX、李志强、李欣以杨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宝丰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杨XX的损失为医疗费57946.84元、误工费16410.53元(自2012年9月12日计算至2013年6月7日,计268天,268天×1837元/月)、护理费16833.6元(252天×2004元/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37144.75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0099.76元(7524.94元/年×20年×20%),李志强的生活费为3019.28元(6年×5032.14元/年×20%÷2),李欣的生活费为4025.71元(8年×5032.14元/年×20%÷2)】、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共计147335.72元。该损失147335.72元,应当先由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不足部分25335.72元(147335.72元-122000元),应当由杨东文赔偿其中70%,即17735元。杨东文已为杨XX垫付费用37157.5元,超出其应承担赔偿数额19422.5元(37157.5元-17335

元),该19422.5元杨XX已实际得到,应当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应支付给杨XX的赔偿款额中扣除,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还应向杨XX支付赔偿款102577.5元(122000元-19422.5元)。2013年8月2日,宝丰县法院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赔偿杨XX损失102577.5元(已扣除杨东文垫付的19422.5元);驳回了杨XX、李志强、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宣判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以上判决,杨XX实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39735元。

2013年2月5日,宝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宝(人社)工伤认(2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XX所受伤害系工伤。2013年9月11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3)192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的停工留薪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延长3个月。2014年3月11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4)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 后杨XX作为申请人,以XXXX公司为被申诉人,请求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XXX公司向杨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医疗费57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护理费16833.6元、停工留薪工资37488元。2014年4月22日,宝丰县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XXXX公司支付杨XX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伙食补助费50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528元、护理费13078元,共计143998元;2.对杨XX要求XXXX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于2014年8月7日送达XXXX公司,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8月15日向宝丰县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3年度平顶山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08元/月。 原审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杨XX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经工伤认定,XX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杨XX支付工伤待遇。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其有权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项目中均包含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故该部分重复项目的赔偿,

劳动者无权获得双份赔偿。为此,XXXX公司以杨XX已获得交通事故全额赔偿为由,辩称杨XX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杨XX亦仅有权就其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未获赔偿部分,获得工伤赔偿,其请求获得该部分项目的全额赔偿,不予支持。

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杨XX的各项工伤待遇应计数额为:1.医疗费57946.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住院252天,按照平顶山地区20元/天计算,252天×20元/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12日,15月×1837元/月,以原有工资待遇1837元/月计算);4.陪护费16833.6元(以杨XX住院期间护理人的工资标准计算,252天×2004元/月×1人);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杨XX的工资低于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044.8元/月,计算9个月,杨XX要求赔偿数额低于以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以请求数额计算);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8个月×3408元/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16个月×3408元/月);以上共计207570.64元。

杨XX交通事故损失(不含二次手术相关损失)为147335.72元,其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39735元,未获赔偿损失金额为7600.72元,未获得赔偿损失金额占总损失金额的比例为5.16%。故杨XX的医疗费5794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自2012年9月12日计算至2013年6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10.53元、陪护费16833.6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第七篇_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2007年,在美国有5,488人死于职业伤害,49,000死于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机构(NIOSH)估测出在2007年有4百万美国工人遭受非致命的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与疾病。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案情简介

2月16日,天津市远达运输机械厂工人刘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张某相撞后受伤。交警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向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意见分歧

经开庭审理后,对刘某之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之伤应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其在事故中负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是,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十六条同时对工伤认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在此案中,关键要看刘某所受之伤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中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本案中刘某所受之伤同时受到以上两部条例的调整,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故刘某的伤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为特别法。也就是说从2004年5月1日起,已经有法律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经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刘某受的伤应定为工伤。 就此案来说,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系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而受的伤,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及治安处罚的规定,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同时,刘某系2004年2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受的伤,应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刘某所受之伤这一事实无溯及力。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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