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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

时间:2018-01-3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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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 第一篇_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湖北住房补贴政策行实施细则

2012-10-25 14:00重庆搜房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武政〔1999〕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由单位向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第二章 住房现状认定

第四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规定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格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 职工及其配偶按政府解困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等于)综合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自行转让、赠与、过户给他人的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六)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 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以政府定价个人全额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周边城区除外);

(三)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四) 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五)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六条 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 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 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发给的购(建)房补助相抵,按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三) 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公房处理。

(四)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所对应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五) 离异夫妇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的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 职工及其配偶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不及于住房补贴(单位与职工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职工按高于综合成本价全额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如有条件,可按职工住房补贴标准50%以内适当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综合成本价由建房单位按有关规定测算认定。综合成本价92年(含)以前每平方米不得低于320元;93年至95年每平方米不得低于570元;96年(含)以后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80元。

(七) 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委、市政府奖励性住房和购房优惠补贴的,其住房补贴的核定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 职工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

(二) 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有电梯住宅如按全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按90%计算。

(三) 职工承租住房,该栋房屋建使比明确的,按实际系数折算建筑面积;该栋房屋建使比不明确的,按计租面积乘以l.33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承租住房折算的建筑面积,仅作为核定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笫八条 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Z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X32%

第九条 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条 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住房补贴政策 第二篇_国家住房补贴政策

来锡就业大学生可申领租房补贴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为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从2012年3月7日起,我市对来锡就业大学生实施租房补贴。凡与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外租房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大学生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由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发放。咨询电话:0510-12333,0510-82823067,0510-81822573。

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

大学生租房补贴申领审核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大学生来锡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制定申领审核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市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正常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适用对象

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的海外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上述大学生在外租房的可领取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学士每人每月500元。

四、补贴期限

大学生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即从大学生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外租房之月起,连续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暂定为2年。

五、申领程序

大学生申领租房补贴,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1、提出申请

企业可通过无锡人才服务网()“大学生租房补贴”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后,携带《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大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租金发票或社居委证明等),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租房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

市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情况、大学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租房证

明材料进行查验。对审核合格的,纳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并将结果反馈企业。

对租赁合同期满的,需及时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拨付申请

市人才服务中心以“大学生领取租房补贴信息库”为基础,按月生成享受租房补贴信息,于每季末次月10日前,将上季享受租房补贴人员汇总信息报送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对已享受大学生公寓政策,或已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对未能及时提供续签或新的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将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4、资金发放

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无锡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大学生本人。

六、其他事项

1、市人社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租房补贴信息系统,并与市住保房管部门建立的大学生租住大学生公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2、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和大学生提供

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住房补贴政策 第三篇_关于国家住房补助的政策说明

实践中,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公司或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由此可见,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在根本上是没有区别的,那么,我国现行政策对住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补贴怎样补?(一)住房补贴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三、住房补贴政策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无房户补贴标准:

一、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二、公司住房补贴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程序,住房补贴有哪些资金

来源?

一、申请住房补贴有哪些程序?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一些大城市做的非常到位,下面就以上海为例,借鉴上海市关于住房补贴的相关办理程序。

(一)第一步:单位咨询

(1) 单位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咨询有关开户情况。

(2) 单位可通过上网下载相关表格,或上门领取电子表格。

(二)第二步:单位填写表格、准备资料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住房补贴政策】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所需电子表格,回单位后填写打印;并另请中心承办人协助填写并打印所需表格,由单位盖章后一同携带所有资料至中心申请受理。

(三)第三步:中心受理

(1) 归集处会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 对单位提出的个性化要求,归集处协同网站有关承办人共同与单位协商。

(3) 归集处承办人告知单位等待中心审核结果。

(四)第四步:中心内部流转审核

【住房补贴政策】

(1) 归集管理处审核

归集管理部门经办人在确认单位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报事由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行政领导审批。

(2) 行政领导审核签约

市中心行政领导收到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权分管行政领导在《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单位与市中心另有约定的,双方法人代表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3)归集管理处登记

归集管理处在双方法人代表签订《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后,于3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单位住房补贴委托资金管理登记表》上签字,加盖部门业务专用章。

(五)第五步:单位领取相关资料

(1) 归集管理处整理单位所需领取的资料,归档留存资料;

(2) 通知单位领取资料;

(3) 网站管理办公室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归集管理处将单位相关资料(包括协议、网站所需表格)移送网站管理办公室,网站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确认单位已经付费并成为VIP会员后,打印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加盖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章,并制作单位经办人登录的用户USBKEY,通知单位再次前来领取相关资料。

(4) 单位在领取资料后,由网站指导单位经办人如何操作住房补贴系统的个人开户和其它业务功能。

(六)第六步:单位领取缴费卡

(1) 网站将单位开户信息传给建行主办行。

(2) 建行主办行给单位开卡。

(3) 建行主办行将缴费卡信息传给承办人,同时将缴费卡实卡交换到协办行。

(4) 建行协办行通知单位领卡。

(5) 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到协办行领取缴费卡。

(6) 单位上网确认缴费卡,完成单位开户手续。

二、住房补贴有哪些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我想问问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我想申请住房补贴,可是不知道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我对国家的政策不太了解,麻烦您帮我回答一下。

魏国鹏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住房补贴的政策和标准方面的问题。 一、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

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

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

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

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

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住房补贴政策 第四篇_我国住房补贴政策

我国住房补贴政策

●1999年4月22日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由第120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0号

《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

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房屋所以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31日颁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住房补贴政策】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住房补贴政策】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2日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2007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补贴政策 第五篇_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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