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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各种假期和假期待遇规定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正常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3月8日放假吗】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穗劳函字[1997]9号):职工属晚婚年龄的,经向单位申请,单位应给予三天婚假和十天晚婚假,晚婚假不宜安排与产假一起休。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四、产假
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2号):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如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医务部门要根据怀孕周期及病情,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予七十五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如因身体状况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探亲假
期限:
1、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探望配偶的、每年30天,探望父母的、每年20天;
2、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国发36号文)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
员工假期规定
为了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保障公司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假期规定如下:
一、假期种类及计算方法
1.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公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病假、
事假。
2. 每月工作日按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算,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 3.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 4.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3月8日放假吗】
5. 探亲假、婚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计算公式:假期工资=请假日×(月基本工资×80%/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6. 产假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7. 病假工资(连续病假天数≤21天)计算公式:
假期工资=请假日×(月基本工资×70%/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8. 事假不支付工资。
二、各项假期规定及实施细则
1. 公假
1.1 根据国家规定可享受公假的,需提供有效证明。
1.2 员工申请公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年休假
2.1 年休假指在确保完成工作的前提下,公司为保证员工有更充沛的精力投入工作,给予的带薪假
期。
2.2 累计工作年限:按劳动主管部门登记的工作年限累计;
2.3 公司工作年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工作的年限。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以劳动合同为准。 2.4 年休假天数确定办法
2.4.1 累计工作年限规则
2.4.2 公司工作年限规则
2.5 员工休假天数根据上述两项规则的优者确定,不累计相加。
2.6 第1年休假按员工进公司天数折算,折算结果如有小数的,进位计算天数。
2.7 员工使用休假时,先使用国家法定休假,法定休假用完的,使用公司额外休假。公司额
外休假为公司休假超出法定休假的部分。 2.8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9 年休假享用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10 员工申请年休假需提前一周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11 员工每次申请年休假不得少于5天,若年休假少于5天需一次享用完。 3. 探亲假
3.1 本企业工龄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父母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与配偶不
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享用探亲假。
3.2 未婚员工探望在异地居住的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给假20天;探望配
偶每年一次给假30天。其中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的假期在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用。探亲来回的路程时间不计在探亲假内。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路费可报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交通费最高报销500元,低于500元的,按实际费用报销);已婚员工路费在本人月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公司承担。
3.3 已婚员工在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假的,应从婚后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探亲假。 3.4 探亲假需与法定长假(春节、国庆节)连休,并包含上述假期。
3.5 探亲假享用期限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准提前或隔年度享用。 3.6 员工申请探亲假需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7 探亲假的休假方式是减去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后一次休完。
3.8 每年年初申报,填写《探亲假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婚假
4.1 初婚非晚婚,可享受婚假3天;初婚且晚婚,可享受婚假10天(含双休日)。 4.2 婚假不得与探亲假、年休假连休。
4.3 员工申请婚假需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4 婚假须在婚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以结婚证书上登记的日期为准) 5. 产假、陪产假
5.1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其中15天为产前假。难产可增加15天产
假。晚育可增加30天产假。
5.2 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请陪产假3天。
5.3 员工申请产假需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4 员工申请陪产假,需通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内补交《请假申请表》。
5.5 产前假不能放到产后使用。请产前假超过15天的部分按病假处理。 6. 哺乳假
6.1 员工在生育后的一年内可享受每天一小时带薪哺乳时间。
6.2 员工在休完产假后,如需要,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六个半月。 6.3 员工申请哺乳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7. 丧假
7.1 丧偶或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1天。
7.2 员工申请丧假,需通知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内补交《请假申请表》。
8. 病假
8.1 员工需到医院就诊签假。
8.2 员工上班时间患病,需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8.3 员工因患病而不能正常上班的,应及时打电话通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
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需补交《请假申请表》。 8.4 不能提供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 9. 事假
9.1 事假每次以4小时起计,不满4小时按4小时计;超过4小时不满8小时按8小时计。 9.2 请事假需经部门经理批准。连续请假3天以上(含3天)须经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请假需总
经理批准。
9.3 员工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9.4 员工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及时打电话通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需补交《请假申请表》。
三、假期的其他规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国家法定休假及公司额外休假:
1.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1.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 年度内病假、事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1个工作日的员工,不再享受公司额外年休假。 3. 符合以上两点,已享用的国家法定休假及公司额外休假,按事假处理。 4. 员工需要请事假的,应先使用休假。
四、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关于假期规定的制度废止。 五、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法定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全国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发布日期: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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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1.休息日标准。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施行,我国职工的休息时间标准成为工作5天、休息2天。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建国后,我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1999年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形成五一、十一两个“黄金周”。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全世界华人的文化凝聚力。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具体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休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3.年休假标准。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公布实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是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这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劳动者在经过充分的休息后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产和工作。
4.探亲假标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1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假期20天)。同时,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婚丧假标准。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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