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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时间:2018-01-2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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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一篇_公务员编制与事业单位编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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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就业压力影响,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热潮愈演愈烈,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然成为“考碗族”梦寐以求的理想工作岗位。无论是公务员这个“金饭碗”,还是事业单位这个“银饭碗”,只要能捧得其中一个,即意味着你将拥有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薪酬待遇。

当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这两个岗位在很多方面有所区别,这也使得很多人在选择时茫然无措--“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到底如何选择才正确?”为此,中公网校为您详解二者的具体区别和优劣比较。

一、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

事业人员主要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另外,还有一种行政事业单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其工作人员事业行政事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来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将纳入公务员序列。

二、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是辅助编制,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多指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防疫站、海事局、公办干休所、交通局下属交通稽查队、卫生局下属防疫站等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公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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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公立大学、日报社等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政府招待所、政府下属培训中心、从事应用性研究和开发的科研单位、政府直属印刷所等等,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将逐步改制成企业。

现在的政府机关有部分人是公务员编制,部分人是事业编制。公务员编制是要中央编制委审批才有的,一般单位名额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报计划,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外,不能随意增加。但是由于政府机关的业务量增加,又没有公务员编制,于是就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在国家人事部不备案,不挂名,工资由单位自己或者地方财政供养。政府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只有领导(副处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务员编制,其他人都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合同工。

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优劣比较

(一)工作内容

公务员是国家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权。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执法权,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最大的差别所在。因此,公务员工作压力较大,而事业单位工作则相对比较清闲。

(二)晋升途径

公务员编制晋升走级别,晋升途径一般是从科级、处级、局级到部级。比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科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处长,就是处级„„当上了局长就是局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考核选拔,不签劳动合同。而事业编制走的是职称,晋升途径一般是由初级工、中级工到高级工,岗位一般分为管理岗和技术岗,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简单地说,公务员都拥有干部身份,而事业人员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还是工人身份;公务员工作更加稳定,而在事业单位工作则与在企业工作一样,承担着一定风险。

(三)薪酬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中公网校提醒各位考生:俗话说“尺有所长、寸有所短”,其实没有绝对的“金饭碗”和“银饭碗”优劣之分,只有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明智的!如果你有一定的事业心,渴望出人头地,不怕苦不怕累,那么你可以选择仕途较好的公务员;如果你只求一份稳定的工作,渴望朝九晚五,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比公务员更适合你。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二篇_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什么意思_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做什么的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什么意思_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做什么的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什么意思呢?今天乔布简历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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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指的是人事局统一组织考试招录在事业单位各岗位上的技术工或者辅助工,统称为工勤人员,他们不是聘用制工人,也不是雇佣工。工勤人员是工人身份的人员,以工人身份进入单位,而不是以干部身份进入单位。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主要服务于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竞争上岗获取干部身份。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主要工作职责是:

1、工勤技能一、二级(技师)岗位的主要职责:

掌握和推广本工种的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进行技术革新,积极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的使用;

负责指导本工种的技术操作培训、技艺传授、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

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2、工勤技能三级(高级工)岗位的主要职责:

掌握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

积极参加改革生产(工作)工艺、操作方法,进行技术革新;

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3、工勤技能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岗位的主要职责:

熟悉本工种(岗位)有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

熟悉本工种(岗位)的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工作;

完成本职工作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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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篇_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看到社区里经常有朋友们在讨论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三者的关系,大部分的朋友的认解比较表面,下面我根据公务员法及一些实践来简单讲解一下:

一、基本概念:公务员,大家都很了解就是国家机关里的正式工作人员(当然国内机关里还有一种工勤编制),事业单位是隶属国家的服务性质的公益单位,参照管理的一般是党群众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执法单位。

二、详解区别:(1)公务员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政府机关(比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发改委、科委)之类的,除了个别工勤编制(比如司机)。 (2)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从事一些服务性质的公益单位,比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等之类的,有些地方的一些政府机关一级或二级局也是事业单位,尤其在市县级别,比如交通局下的公路局、建委下的城管局,环保局下的环境保护监测站等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或站、所、队等,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的,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例如在天津各涉及区县的农业机械管理局(一级局,不归农业局管)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而在某些省市农机局就是纯的事业单位。(3)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但本质是有明显区别的!因为它们是指党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很多人以为党口单位的人员是纯公务员身份是本质概念的错误]、群众团体(妇联、残联等)、民主党派(民盟、九三学社等)等不能直接归为政府机关的单位和部门,所以采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叫法,当然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如最典型的是监狱、劳教所、看守所、交警队等等,他们完全是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权力,但是因为其不是独立的党政机关,一般为司法局、公安局以及一些政府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力的的二级单位(例如环境保护局下属的环境监察支队--是执法科室--行使国家8大环境保护法以及种种地方环保规章制度,所以它的人员就是参照管理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完全和公务员一样,只不过叫法不一样而已。

三、实践体现: 1、各地区分而划之。公务员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位是一样的,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但也仅限于一般,各地区区别相当大)事业单位的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的事业单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的工资就比市政府办的公务员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的补贴较多。再以实例而言:大学本科出来到天津市区县里的机关事业单位,套工资是助理工程师2级,比同年考入公务员的科员工资要高出一大截,而且到5-6年就很轻松地晋升为工程师(工资水平比副科要高,稍低于正科一点),而公务员要晋升到副级就要看单位和运气了,很多机关单位很多年都没有职位空编出来。而且工程师过6年左右晋升副高级工程师也不是难事(在区县级),而一个科级要在6年左右到处级,难度相对就要大很多。 2、灵活交织。在区县级党政机关,一个单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往往不区分,局机关里公务员编制很少,大部分都是下属事业编制的人,但是干工作大家都一样,很多科长都是事业单位的,而且在干部任用上也不区分。县委可以直接将事业编制的科长提拔为县局的副局长(走调任程序),自动就转为公务员编制了。以及:事业单位的副高职转公务员也是公务员法内有详细规定的。到了市里以上的级别,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就区分得很明显,工作人员一般不大范围的交叉,都是各干各的,尤其是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以下的人员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从事业单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机关当副科长或科长,也自动转为公务员编制了。3、参照管理的误区。人家通常有个错误概念,就是一提到参照管理,就觉

得不是纯的公务员,底气就不硬,就觉得矮人三分。其实从实践来看,参照管理单位往往机会更多,首先在待遇上是和公务员完全一样的,其次是抛开大家都了解的党群机关、人民团体这些单位来看,普遍是执法单位或部门,灰色收入(同级的情况下)必然大于其它政府部门(这个是目前的社会事实,不可避免,只有咱们国家完完全全地从人制过渡到了法制,才能基本根治的,汗~~~),再次是在人员流转上明显要比事业编制人员要优越!从政策上是完全可以轻松调入其它机关部门,同时身份也变成正式公务员。

四、其它。目前很多地方还存在一种拟参照管理单位。拟参照是指准备参照(还没有被正式批准),公务员法执行后,对所有有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混编的参照管理单位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至今登记工作仍然处于不完善阶段,有一些单位还没有通过审批登记(登记权在省市里,按照国家下发的政策正在审批中),所以叫做拟参照。拟参照单位也是公务员,是由于公务员登记,还没批准.待遇一样的.或着是不批就还保留行政编制。简单说来就是指正在审批过程中。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四篇_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哪些事业单位人员才可享受

事业单位改革最新消息:哪些事业单位人员才可享受

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范畴。据悉,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中,将改革的范畴给予了清晰的划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二类参与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而新闻媒体等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将逐步向企业养老保险过渡。

这意味着,以后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同一个“池子”。

人社部的通知规定,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政策的落实,各地方的实施办法按规定需在5月底前报人社部备案。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才能参加养老改革

今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金并轨改革。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很多人预计,所有事业单位都将参与这次改革,并与机关单位一道,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外,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 其实,笔者查询发现,该《决定》规定的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即使在事业单位工作,但没有编制也没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养老逐步企业化 按照人社部等已出台的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中,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财政、个人缴费实现参保;对差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单位、个人缴费实现参保。对自负盈亏的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最终将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这与之前公布的职业年金做法稍有差别。作为养老金并轨的重大举措之一,国家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强制性推进的职业年金,只分为两类,一类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由单位、个人缴费实现;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在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中,假如有编制人员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参保,又购买与企业年金不一样的职业年金,以后养老金如何发放?

广东省社科院研究员郑梓桢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都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重要手段,不在同一个框架下,以后运作中可能会出现不顺畅的地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我国事业单位太多,通过前几年理顺单位属性,事业单位分层次改革正逐步推进。他认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不管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首先应该明确,对这类事业单位应该给予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水平。如果他们完全等同企业,那这类企业应该完全市场化,可之前改革看,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完全市场化还有难度。

据郑梓桢了解,一些公益三类事业单位中,以前曾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早期参加工作人员都有事业编制,一直被视为国家干部。突然让这部分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不合适。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保险

人社部的通知,实际上也断掉一些人的念想——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虽无事业编制,照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

事业单位人员在入岗后,会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公费医疗等服务,但一些事业单位长期不为入职人员办理入编。一些人认为,按照“同工同酬同待遇”的原则,既然做同样的工作,就应该像老员工一样享受事业编制待遇;一些职工还认为,长期不为事业单位员工办理入编,是典型“惰政”表现。

按照人社部的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社部门一位处长告诉记者,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长期不为员工入编问题的确存在。假如该单位编制还有空余,可以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走一定程序,如公开招考、公示等环节,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予以解决。除此之外,目前没有好的补救办法。【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四统一”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从珠三角起步,再推向全国。通过不断摸索,这个制度先实现县区统筹,再实现全市范围内统筹,现在逐步要实现全省、全国统筹,以抵御基金支付风险。

不过,由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从下到上逐步提高统筹面,各地参保基数、参保比例、保障水平不一,导致全省、全国统筹呼吁多年,一直难以推进。人社部的通知明确指出,全

也就是说,在全省范围内,只要缴费水平、基数相同,不管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贫穷地区退休,退休待遇是一样的。

对于最受关注的“中人”过渡方法,《通知》明确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据了解,目前包括广东在内,多省已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规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于今年5月底前将具体并轨方案、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等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公益单位分哪三类

公益一类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依照管理,参照管理”,这类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如中小学等机构,社保中心、医保中心里的在编人员。这类单位中,有些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人社系统劳监部门等,与机关一起招考,与公务员差别不大。

公益二类是提供公益服务并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公办大学、公办医院,一些单位下属的培训中心、研究所等,这类单位实行差额拨款。

公益三类是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政府根据需要,购买其有关服务的机构,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这类单位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纳入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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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五篇_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_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_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作为一名行政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你可知道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是什么意思吗?不太清楚的话可以和乔布简历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方面的内容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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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果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职位是最低一级的;但你几年以后成了科长的话就是科级了;再几年要是当了局长,就成了局级的了。也就是说,你如果在行政编制行列,那你就是依照级别晋升的。进入行政编制的意味着你是国家公务员,会享受到国家的各种法定待遇,例如医疗、晋级等。

但是不是每个行政单位都是行政编制的,每个单位所批的编制是定量的,如果超编,只能落事业或者成合同工。比如说有的乡政府,只有16个行政编制,还有2个行政工勤编,剩下的就都是事业编制。

还有的人进入了财政局工作,身份为事业编。也就成为了别人口中所说的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据了解,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在单位中没有地位且发展机会即升迁机会几乎没有,而且工资也与行政编有一定的差距。

所以,如果你进入了行政单位,是要多关注一下自己是哪种编制,毕竟这关注着自己的未来。事业编和行政编的最大区别在于一般的事业编没有机会升迁,但行政编就不一样了。至于工资的区别会有,但各地区各部门操作起来会不同,有些地方还高过行政编,不过普遍应该会低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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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六篇_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及处分依据

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及处分依据

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第七篇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权威解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做出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接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处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按照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收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

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此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共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书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者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留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 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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