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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时间:2018-01-2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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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一篇_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方案:2015年退休人员涨工资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注:本消息来自互联网采集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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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二篇_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

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

1、工资的的含义:工资是社会成员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劳动得到的报酬。

2、工资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集有关工资的标准、原则、规定和管理办法为一体的工资管理形式的统称。

3、工资的内容: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中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都是工资的内容。

一、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特点

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四次大的改革。

第一阶段:建国后到1956年,为等级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时期。

第二阶段:以1956年第一次工资改革为标志到1985年,为全面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时期。

第三阶段:以1985年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为标志到1993年,为结构工资制时期。

第四阶段:以1993年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为标志到现在,为职级工资与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时期。这期间还于2006年进行了第四次工资制度改革。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

工资体系及构成:四种工资制度+正常晋升制度(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种工资制度: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机关工人、事业单位工人

机关公务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的结构问题。事业单位的工资在结构主要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部分,这两部分组成了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

第一类:教育、科研、卫生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二类:地质、测绘、海洋、水产等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第三类:文化艺术表演行业,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第四类:体育运动行业,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

第五类:金融行业,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第六类: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工勤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工人: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构成;普工实行岗位工资制,由岗位工资和奖金构成。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构成;普工实行等级工资制,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构成。

三、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

(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1、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改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改革对社会收入分配有着较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有利于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收入分配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993年工资制度自身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建立的,公务员实行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为主的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制。与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相比,现行制度有了较大改进,总的运行比较平稳,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是工资制度本身不尽合理,在运行机制上存在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缺乏正常增资制度的问题,现行工资制度在结构上存在切块偏多,部分功能重叠的问题,在实施效果上存在难以体现单位本身特点、尤其是事业单位活工资不“活”等问题;二是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自行出台津贴补贴政策,名目繁多,水平相互攀升,比重越来越大,已经远远超过了基本工资。不仅影响了收入分配秩序,而且造成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之间工资收入水平严重不均;三是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国家几次调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逐步有所提高,但总体来说仍然偏低。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不利于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不利于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中央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这次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3、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队伍建设和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公务员是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工作者,职责和作用十分重要。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才的聚集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和保障机制,既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关规定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适应单位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利于发挥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公平和公正,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主要取决于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也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和工作效率。

(二)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次大的改革,与以往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这次改革涉及内容较多,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机关公务员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三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制度;四是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1、关于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改革

一是改革工资制度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这次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从一开始就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紧密结合。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既是规范公务员的收入分配秩序,也是为改革制度创造条件。目的是通过改革建立严格的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通过规范秩序促进严肃纪律,建立起新的收入分配机制,为今后继续深化改革奠定基础。因此,这次改革不是简单地增加工资。一方面,在清理津贴补贴、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收入的比重,优化公务员工资收入结构。另一方面,对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合理确定水平,科学规范项目,分类分步调控,严格监督管理,为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二是简化基本工资结构,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将公务员现行基本工资结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构成简化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同时,合理设计工资标准,既保证低职务人员适当的工资标准,又适当加大不同职务、级别的工资差距。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资历、职务和工作实绩,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决原来切块偏多、功能重叠的矛盾,更好地发挥各部分的作用。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务员的职责和贡献大小。

三是适当向基层倾斜。我国公务员绝大部分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和担任科级以下职位,为了鼓励广大基层公务员安心本职工作,缓解都去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矛盾,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方案中采取了相应的倾斜措施。主要包括:

适当加大不同职务对应级别的交叉幅度,将公务员对应的级别数由现行15个增加到27个,各职务对应的级别数相应增加,科员、办事员从现在对应的6个级别增加到对应9个级别,副科级从现在对应5个级别增加到对应8个级别,给低职务公务员提供了充分的级别晋升空间。加大级别工资的比重,使晋升级别对提高工资发挥更大的作用。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使公务员不晋升职务也能提高待遇。这样既缓解了因职数限制而晋升职务难的问题,又体现了坚持条件,解决的面更为合理、适度的问题。

四是完善正常增资办法,实现工资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公务员基本工资结构的调整,相应调整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相应提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累计两年和五年年度考核合格,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级。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要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今后,国家将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工资标准。

在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的同时,相应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现在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三项构成。由于奖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次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级别工资结构,取消奖金,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构成。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普通工人级别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奖金两项构成简化为岗位工资一项构成。同时,相应制定了机关工人从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新工资制度的套改办法。

2、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针对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岗位因素体现不足、简单与机关对应、收入分配政策不完善、调控机制不健全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这次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宏观上注重公平,微观上体现激励,关系合理、秩序规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与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相适应。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密切相关。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内容和方法步骤上,都充分考虑了相关配套改革的要求和进程,既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其他各项改革。

二是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功能性质、资源配置、管理方式、用人机制等方面都不同于机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体现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实现与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新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制度模式上,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事业单位的总体收入水平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在运行机制上,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和聘期管理的需要,工作人员按考核结果实行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是基本工资的主体部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相适应,根据各岗位的特点,在现行各职务序列基础上,分别对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等级,对同一层级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适当细分,以体现不同岗位等级之间的差别,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为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根据本人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做到“对号入座”。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根据实际运行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每年考核合格,可升一个薪级工资。基本工资中增设体观资历因素的部分,是应近年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遍要求而设置的,薪级工资的设置,就是有利于工作人员经考核随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工资,鼓励大家做好本职工作。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在基本工资外设置绩效工资,有利于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力度,增强工资的激励功能。国家对绩效工资进行总量调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享有分配自主权,使绩效工资与工作人员表现、业绩相联系,合理拉开差距,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同时,将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及考核情况相联系,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津贴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或特定条件下工作生活的额外支出。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是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分配秩序。由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多、资金来源复杂,规范工作难度较大,国家的初步考虑是,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

三是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事业单位整体改革要求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运行机制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是完善高层次人才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是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倾斜力度,使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在继续执行政府特殊津贴的同时,采取一次性奖励、建立特殊津贴、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等措施,对部分急需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是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的要求,这次改革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在调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体系。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异同点

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三篇_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

一、离休政策规定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

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 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 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退休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三、部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

(一)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 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四是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二)省人事厅苏人八(1992)13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女同志退休年龄的通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不具备国家干部身份,但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技术人员以及长期 (连续10年以上)在干部管理岗位上的女同志,如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均可参照干 部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五十五周岁再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退职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包括没有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虽到达退休年龄但参加革命工作不满10年,或者年龄、工龄等均不具备退休条件),应当退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 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及程序

根据中组发(1998)9号和苏办发(1986)52号、扬办发(1988)9号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达到离退休年龄(周岁)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当月通知本人,同时办理工作移交,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离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享受离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两年一次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区分在职工作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依据一律按到龄时间,而不按办理手续的时间。根据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事局扬人二(1989 )5号文件精神,确因工作需要推迟退休时间的少数高级专家,报市人事局批准,少数县(处 )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适当推迟退休时间的,要书面报市委批准;其他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经人事局批准,由单位返聘。考虑到大、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上作适当调整,每年分两次办理,即每年2月开学前办理上年度9月至当年2月到龄人员退休手续;每年9月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当年3-8月份到龄人员退休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须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单位在收到市劳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并从下月起发放退休(职)金。

具体手续承办,先由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审批表》、《工人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章同时携带个人档案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盖章)报人事局工资福利退休管理处(副处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 )审批。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

一、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折率)问题

(一)基本退休费折率计算

退休费标准,也有的叫退休费比例,为了便于理解,归纳起来讲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建国后至1978年5月。第二个阶段,是1978年5月24日国发[1978]104号文下发后至1993年9 月30日,第三个阶段是1993年10月工改后至今。第一阶段,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段时期的规定已基本都不执行,就不讲了。【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二阶段,退休费比例分国家规定部分和省提高部分。国家规定部分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

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是最基本的,最适用的,有关干部、工人基本退休年龄的规定,现在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退休费标准用到1993年9月30日止。其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满20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省提高部分执行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退休职工发给退休补助费的通知》(苏人四 [1986]26号),文,该文件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基础上提高了退休费标准,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增发15%;满20年不满30年,增发10%;不满二十的,增发5% 。1953年1月至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满30年加10%,满20年不满30年的增发5%。1990年1 月起江苏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对1958年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发给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苏人八[1990]4号)对苏人四[86]2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把苏人四[86]26号文中“1953年1月至1957年年底参加工作的”改为“1953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八[1993]25号),该文在苏人四[86]26号、苏人八[1990]4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将各档退休比例再提高5%,即一九五二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5%提为2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由5%提为10%,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由10%提为15%,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由5% 提为1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加5%。另外,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16元退休补助费,1993年1月起执行。 综合以上有关文件规定,退休人员退休费折率的计算见下表:

1952年前参加工作 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工作年限 退休比例(%)

满30年 95(75+15+5) 满30年 90(75+10+5)

20-30年 90(75+10+5) 20-30年 85(75+5+5)

15-20年 80(70+5+5) 15-20年 75(70+5)

10-15年 70(60+5+5) 10-15年 65(60+5)

不满10年 40 不满10年 40

说明一下,苏人四[86]26号文下发后退休工龄的计算按周年计算,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第三阶段即1993年工改以后退休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国办发[1993]85号、人薪发[199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一览表

工作年限 35年以上 30-35年 20-30年 10-20年 不满10年

机关干部 88% 82% 75% 60% 40%

机关工人 90% 85% 80% 70% 50%

事业人员 90% 85% 80% 70% 50%

1、机关干部退休费标准: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打折,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 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2、机关工人退休费标准: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打折,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

3、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费标准:职务(岗位)工资、津贴(活工资)打折,职务岗位 津贴、综合补贴不打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计发退休费时,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40%以上的,按40%计算津贴,单位津贴(活工资)比例是30%的按30%计算。 退休工作年限的计算按工龄计算的办法计算。

(二)退休费标准提高的条件

1、根据苏革发[1979]106号文《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 》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增发5%的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100%发给退休金;终身未婚孤独一人的退休金按劳取酬100%发给。

2、曾在西藏、青海等地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可加5%-10%。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转发国家人事局、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工作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提高10%。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高级专家必须取得副教授、

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四篇_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若2015年未出台新政策,则2015年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也依照此标准。

目前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依据的是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提前退休年龄规定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参公人员参照执行。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工人

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法定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第五篇_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

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历次提高退休费情况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发,这是近三十年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唯一依据。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提高离退休、退职费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978年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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