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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时间:2018-01-25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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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一篇_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

建筑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中国商事登记网 2008-10-07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税目为建筑业,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

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有关营业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五)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有关房产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

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七)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

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九)如果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船,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关车船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详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 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有关印花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一)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有关契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二)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1,建筑税是针对建筑企业和个人,分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一共是3.3%,另外还有所得税,与各地制定的政策不同而不同,大概在1%-2%左右。 2,国家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税法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为结算收入的3%,城建税、教育附加为营业税税额的7%和3%,所得税为利润(所得额)的25%。

3,对于企业自有的办公大楼,在地税需要缴纳的建筑税,应当这样来算: 营业税:自建行为按(成本*(1+10%))*3%征,如果自建后再销售,销售时按销售金额*5%再征一次营业税。

交了营业税后,就要交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营业税*7%,县城和建制镇营业税*5%,乡镇营业税*1%),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05 18:03

4,如果你不知道办公楼的总做价,那么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计算城建税,计提分录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费-城建税

缴纳分录

借 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 银行存款等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0-05 18:07

营业税:自建行为按(成本*(1+10%))*3%征,如果自建后再销售,销售时按销售金额*5%再征一次营业税。

办公大楼是用于租赁的,那应该怎么算?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05 18:16

办公大楼是用于租赁的,与你方无关,只需要房主缴纳。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0-05 18:17

我公司就是房主呀!那我公司应该怎么算呀?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05 18:25

按成本*(1+10%)*3%缴纳,不用再教你5%的附加税款。

但是由于你不知道成本的总造价,就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计算建筑税。 提问人的追问 2009-10-09 16:56

自建行为按(成本*(1+10%))*3%征,为什么要加10%呀!是利润吗?我又不是建筑行业为什么要加?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09 17:00

如果此自有的办公大楼不属于你们单位自建,则不需要加上10%的营业税税额。 直接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计算建筑税。

一、建筑行业涉及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1、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7%、5%、1%

3、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印花税主要涉及范围包括:、、

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适用税率,税率:0.005‰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税率:1‰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租赁金额*适用税率,税率:1‰

5、房产税: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6、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代理销售各大网校学习卡|国内财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7、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税率27%;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二篇_建筑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建筑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

(1)营业税

①建筑企业自建建筑物的。

自建自用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的营业税。

自建出租部分的建筑物不需缴纳建筑业环节的3%营业税,租金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自建出售部分的建筑物,要缴纳建筑业环节3%税率的营业税,按出售建筑物的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科目的5%的营业税。

②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以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缴营业税。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应税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③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收入计缴3%税率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按实际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按3%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

④建筑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2)增值税

建筑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计缴增值税。建筑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房产税

以其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缴1.2%的房产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6)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7)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8)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或季),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三篇_施工企业的税种有哪些

施工企业的税种有哪些,国税需要交纳什么税呢,地税的好象就是营业税建安的3%吗?

最佳答案

基本税种: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建筑工程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四篇_建筑企业如何缴纳税金及做账

我在一小的建筑工程公司做会计,我们没有开票的权利,所以结算工程的时候要到建设局或者税务局去开票,开票是就要把税先交了,以前是3.33%的比例,现在又加了1%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就出来了,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现举例如下:

工程结算收入3500元,其中包含了3%的营业税,0.21%的城建税,0.03%的地方教育,0.09%的教育附加,1%的企业所得税,我处理如下:

借:现金 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54.74

应交税金-----营业税 100.64

城建税 7.04

教育费附加 3.02

企业所得税 33.55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1.01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100.64

城建税 7.04

教育费附加 3.02

企业所得税 33.55

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1.01

贷:现金 145.26

可是我觉得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的,年底肯定要清算的,但我发现如果在应交税金里反映的话,年底清算时就不好反映已经上缴的了,所以一直拿不定主义,不知道该怎么做,是不是我哪里出了什么问题,焦急等待中,希望哪位好心的朋友能指点迷津,小女子不胜感激

“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账户借方反映的就是预缴数

首先我觉得你预交的税款计算有误:

1、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应按全部收入为基础计算营业税,即应交营业税=3500×3%=105元;

2、城建税为营业税的7%,即应交城建税=105×7%=3500×3%×7%=3500×0.21%=

7.35元;

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1%,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05×1%=3500×3%×1%=3500×0.03%=1.05元;

4、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的3%,应交教育费附加=105×3%=3500×3%×3%=3500×0.09%=3.15元;

5、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1%,预交企业所得税=3500×1%=35元。

6、综合税率=3%+0.21%+0.03%+0.09%+1%=4.33%,共计预交各项税费=3500×4.33%=151.55元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收入,凭代开的发票处理如下:

借:现金 3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

2、代开发票支付税金,凭税单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5

-应交城建税 7.35

应交所得税 35

其他应交款— 教育费附加 3.15

-地方教育附加 1.05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贷:现金 151.55

3、月底计算出本月应交的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假设本月只有3500元一笔收入,计提税金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6.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5

应交城建税 7.35

其他应交款— 教育费附加 3.15

地方教育附加 1.05

由于本月税款已经按照法定税率预交,经上述计提后,应交营业税及各项附加税费余额为0,无需再缴纳。

4、月底计算本月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由于已经按照收入的1%预交企业所得税,那么月底按照全月应税所得计提本月所得税后,若应交所得税余额在贷方,那么为应补交的税额;若余额在借方,说明预交税额超过应交税额,处理按照当地的规定,可申请退税或抵减下期应纳所得税。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五篇_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1、营业税:税率3%。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

5、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

(1)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率: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7、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征收。

8、印花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营业帐簿等。税率分为;(1)比例税率:万分之0.5、万分之3、万分之5、千分之1。(2)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5元。

9、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建筑业需要交哪几种税?

建筑企业分包单位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A公司的营业税应该由你们一起交了,A公司和你们一起去税务局开税务分割单,A公司拿着税务分割单和你们的缴税证明就可以去税务局开发票,不需再交钱,他们应该承担的税款在你们给他们付款的时候扣下来, 例如,一个工程,你们签2000万,其中1000万分包给A公司做,营业税及附加3.41%,你们给税务局交68.2万,A公司只要拿总包的完税证明去税务局开分割单,不需再交,但你们付A公司款只有1000-34.1=965.9万,相当于这1000万的税最终还是A公司交的。

例1: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计算)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

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该个体户承包土地平整业务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3%的营业税。 双方纳税重新计算如下。 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12000-500)×3.3%=379.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 (万元);个体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500×3.3%=16.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万元)。 因为印花税的税率非常低所以相对于承包项目的营业税来说通常都是比较小的。 双方分别少缴纳税款16.35万元(396-379.5-0.15)和10.85万元(27.5-16.5- 0.15)。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体户分包工程的营业税应由建筑安装公司代扣代缴,个体户凭公司转交的扣缴税款凭据开

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开票时不再重复缴纳税收。 2、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物。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以物易物"的方式和"合营企业"的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进行筹划就会产生较为理想的效果。

例2:甲乙两个企业作建房,甲企业提供土地、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合同约定,房屋建好以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为1500万元,于是甲、乙两企业各分得750万元的房屋。 根据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转让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750万元,甲企业纳营业税额为: 750×5%=37.5(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事前纳税筹划,则可不必交纳营业税: 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

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以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而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由于甲企业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就不须交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节省营业税款37.5万元,这就是事前进行纳税筹划的效果。 3、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行业的纳税人,无论对方如何计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以做出相应的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例3:有一施工企业甲为某建设单位乙合同约定建造一座营宿楼,总承包价为800万元。工程所需要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600万元,价款结清以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 (800+600)×3%=42(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让乙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企业进行购买,这样甲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的优势,诸如熟悉建材市场行情、客户相对熟悉等因素,以相对低价买到原材料,若甲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材料,这样总承包价就变成了1300万元,此时,甲企业应纳工业营业税额为: 1300×3%=39(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3万元(42-39万元) 由于,营业税的交纳行业广泛,实际业务复杂多样,所以在税务处理中的规定就无法一一加以明确,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只要我们在实际业务发生前进行税前筹划就可以在经营中作到少纳税。

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第六篇_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参考)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文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确认

关于内部提供劳务是否纳税,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通常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要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如办公室、生产车间等。

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根据新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如何开具发票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建筑企业应交什么税】

需要强调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这是为了保证条款的一致性,但实质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如果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

二、营业税要素的规定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建筑业的征税范围目前仍适用试行了15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是否修改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

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账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地点。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相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补征税款。

三、税务处理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建筑业中的装饰劳务纳税问题。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做了例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对装饰劳务避免了重复征税。通常情况下,装饰工程是由客户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可不计入承揽方的营业额纳税,但如果出现由承揽方采购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情况,还是要依混合销售的规定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纳税问题。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

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境内外劳务划分问题。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境外单位和个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

扣除凭证管理问题。新条例规定,对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根据新细则规定,建筑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基本案情

X公司是M地大桥工程的建设单位。经省建委、计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建造M地大桥工程概算总造价6.5亿元,包括应纳建安营业税金额l 853.54万元和由建设单位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Y公司获得该大桥正桥部分工程的施工,在M地设立“承包工程作业和劳务”建桥项目机构(简称Q建桥项目部),是该大桥正桥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2005年7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12亿元,其中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应纳的营业税额444万元。2007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其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4.01亿元,并明确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随后,x公司实际自购进口材料全部价款共计15869.23万元,其中包括进口材料价款、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以及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

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Q建桥项目部于2005年底进驻M地,开始施工作业。2009年12月,大桥的工程竣工待验收和决算。

2010年2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Y公司Q建桥项目部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Y公司Q建桥项目部承建的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中,由建设单位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营业税未申报纳税。

应由谁申报缴纳税款?

Y公司Q建桥项目部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建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工程所用的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本应由作为纳税义务人的Y公司Q建桥项目部申报缴纳。但X公司与Y公司2007年6月签订的补充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金额中,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这就等于明确:在承建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中,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应由x公司负担,纳税义务人是x公司而不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如果X公司将此笔税款的

资金支付给Y公司,那么Q建桥项目部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笔税款。

Y公司Q建桥项目部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主要混淆了两点:一是混淆了税法规定与合同规定的主从关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就是说,合同规定必须服从并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合同规定为无效。二是混淆了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与债权债务的关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业等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Y公司Q建桥项目部提供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施工的应税劳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对此,Y公司Q建桥项目部也无疑义。至于x公司与Y公司签订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合同中,是否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及其相关税款等,那是x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总金额中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的应纳营业税税款的金额,即是Y公司“自动放弃”该笔营业税金额的债权,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无实质性关系。

由此可见,该笔营业税税款应当由Y公司Q建桥项目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何计算计税依据?

对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工程价款,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是否应当包含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等金额,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如果将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和国内加工费均包含在进口材料的价款内,不仅税收规定依据不足,而且税上加税也不合理。

那么,应当如何计算进口材料的价款及其该笔工程价款应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呢?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外购材料物品采购成本的计价原则和方法。其中对进口材料及其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的计价和方法明确规定:国外进口材料物品的实际成本,包含进口材料物品的原价、国外运杂费、保险费、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指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消费税、银行手续费、国内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委托加工材料物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加工中耗用材料物品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为加工材料物品支付的往返运杂费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5个项目,其中包括:“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直接用于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所以,其进口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可见,在计算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时,应将进口材料的原价、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国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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