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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公司

时间:2018-01-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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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公司 第一篇_全资子公司章程范本

全资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

住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

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国有全资公司】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国有全资公司】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国有全资公司 第二篇_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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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作者:韩虎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0期

摘 要:受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经济革命运动影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步入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纪元,日渐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前进,但是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在其发展长河中,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困扰子公司的难题,拟就全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初步的探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001-02

一、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及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初步认识

全资子公司作为仅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即完全被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其设立途径包括收购和新建子公司。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设立多家下属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再背靠母公司实现专业化经营和其他市场的开拓,进而逐步发展成为完善的企业集团模式,是当前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之一。以全资子公司的模式开拓市场,方便其完全掌控自身的技术、工艺等,同时又不仅仅局限于母公司发展领域,这种对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使得管理者在执行决策时大大降低了阻力。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依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基础进行融资,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体制原因,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往往从设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导致以后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总是跳不出母公司的圈子,造成全资子公司独立发展举步维艰。

例如,某大型国有施工企业设立了下属的路面、隧道、桥梁等全资工程类子公司进行专业化分类发展,日常实物中在成立上述子公司时最常见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能真正到位或干脆从子公司抽走注册资本金,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入的资金不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即母公司不作“长期投资”核算,子公司不作“实收资本”核算,母子公司分别挂账往来会计科目,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母子公司之间今后在法律关系、财务关系方面始终无法理清楚、说明白,主要表现在母公司的有限责任问题和风险问题、母子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方交易问题和合理避税问题。国有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应该采用经济方式和契约方式进行管理,及子公司应该也必须真正建立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始现于西方经济学,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四方面机构设置共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在《公司法》的要求下,各部门权责明确,互相约束、监督。自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至此,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不断深化强化,日渐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靠近,管理模式逐渐科学、有效。但是,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的组建

国有全资公司 第三篇_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

(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全资公司 第四篇_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设置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范本〕

(本议事规则范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称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___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报告、本年度季报、中报的前__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__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外部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__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列席;

(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列席;

通知应当直接通知到董事、非董事的总经理和监事会成员本人,并应留有通知到本人的确认纪录。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董事会议案信息,并独立发表个

人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中说明其未能出席的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3次(或6个月)无故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出资人。

第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请出资人委派新的董事。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列席人员名单签到表中签字,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国有全资公司】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董事长应在充分听取到会人员发表完意见后再发表意见。董事会决议表决设“同意”或“不同意”两种表决意见(不同意的原因需要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原则上应以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必须以会议方式做出决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出资人规定的事项;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董事名单、人数,董事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以及到会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董事会会议召开和决议的法定人数;【国有全资公司】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形成董事会决议,所有参会董事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出席了会议,却不参加投票表决或不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以及会议通知到了董事本人却无故不出席会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该董事可以免除个人责任。

国有全资公司 第五篇_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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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怎样 核心内容:国有独资公司有怎样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股东会职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独资公司设有董事会行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职权,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的二级子企业)不再是国有独资公司,而是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909193e312b3169a551a445?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99bd8c096ec13451cb3e166e6e01a67c&sign=5335228977&zoom=&png=10957-20758&jpg=0-0" target="_blank">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的构成。

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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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监事会的构成。

【国有全资公司】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的资格和义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国有全资公司 第六篇_南京八大类国资集团构架一览

南京八大类国资集团构架一览

一、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紫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210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投资公司

(二)控股子企业

2、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南京紫金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

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南京智信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9、南京国资资产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0、南京市信息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3、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留学人员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发改委划入)

22、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由市发改委划入)

二、南京商贸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国资商贸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85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南京南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由市城建集团划入)

4、南京天悦粮食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5、南京金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商务局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6、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7、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8、南京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10、南京黄马实业有限公司

11、南京国际会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三)参股子企业

12、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13、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

16、南京赛马置业有限公司

三、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220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国资新城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2、南京胜利圩水产养殖场

3、南京地灵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国土局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4、南京宁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南京市燕子矶片区整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新工集团划入)

四、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南京国资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更名设立),资产规模8亿元

(一)全资子企业

1、南京国资农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南京汤山翠谷现代农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3、南京良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市科委划入)

(二)控股子企业

4、南京百菇园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

5、南京农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江苏翠谷鸽业有限公司

7、南京御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8、南京汤山翠谷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

五、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规模390亿元

南京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调整市属工业集团管理体制的决定》,南京新型工业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市直属企业管理。南京机电产业集团、南京医药产业集团、南京化建产业集团、南

京轻纺产业集团负责托管职工及相关资产管理,不再列入市直属企业,由新工集团实行人、财、物集中管理。

六、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类集团)

下设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全资子公司。

七、文化类集团

在这次改革中,国资集团所属南京文化艺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有限公司、南京国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明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陵大报恩寺文化发展基金会等文化类企业(股权)划入南京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八、城建类集团

人事安排

在昨日的六大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成立大会上,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徐金万宣读了六大集团的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曾永健任新工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王海涛任紫金投资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刁立群任商贸旅游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毛龙泉任安居建设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陈恒斌任新农发展集团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陆冰副市长兼任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佘才高任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委员,兼任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黄晓东任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朱斌任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兼任指挥部副指挥长

朱自强任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巡视员

重点解读

“国企退出商品房”确认时间表

“安居建设”将专注于保障房项目建设

南京成立新的安居建设集团后,南京国有企业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终于有了时间表。在昨天召开的南京市六大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成立大会上,市委书记杨卫泽明确提出南京市属、区属的国企在做完手中的商品房项目后必须全部退出开发领域,不过保障房项目并不在此列。今后,南京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在土地招标和规划项目审批时,对所有的市属、区属的国企、控股和参股的企业不得给予商品房供给土地或审批项目,不过,保障房项目、中低价商品房或者政府特批的项目除外。

南京保障房公司成立于2010年初,由四家市级单位共同构成:分别是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交通集团和城建集团。该公司整合了保障房规划、融资、建设、管理等多个环节,在全国尚属首例。新成立的安居建设集团主要从事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及一级土地开发整合和持有物业的开发建设,设置领导职位数7人,内设机构6个,本部人员30人以内,资产规模将达到220亿元,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5家。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在今年5月15日召开的南京市综合改革大会上,提到“要加快国有房地产公司转型,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商品房开发”,但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时间表。如今,“国企退出”有了更加明确的说法,市属、区属国企完成手中的项目后,必须要全部退出一般竞争性商品房开发领域。据了解,所谓“一般竞争性商品房开发”是指竞争性地产,目前市面上的大大小小楼盘均属此列,而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房系列不在这一范围内。 至于“国企退出”的具体方式,南京市国资委相关人士介绍说,有的可以项目转手,有的是国有股权逐步退出,“无论何种方式,退出过程中一定要履行规范程序,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该人士说。

地铁集团公司职能一分为三

多个局机关负责人加盟地铁建设指挥部

在这次综合改革中,南京地铁公司的架构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南京市要组建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多个局机关负责人加盟地铁建设指挥部,助力推动全市地铁建设。根据方案,地铁集团董事会与地铁指挥部领导班子合署,负责地铁的前期工作、投融资、资源开发、征地拆迁和建设、运营管理。

具体而言,地铁集团的具体业务则一分为三。下设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承担建设、运营和资源开发责任。实现事、企和建设、运营、资源开发的适度分离。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南京市这次优化加强地铁指挥部。增配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重大路桥建设指挥

国有全资公司 第七篇_国有独资公司及其设置的全资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国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年 月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质询或者处罚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长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长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长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长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长(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或传真给监事长。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条 会议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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