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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时间:2018-01-2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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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第一篇_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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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第二篇_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

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7、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2、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14、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费用 第三篇_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与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与收费标准

民诉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费用承担: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本办法向诉讼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公民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五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二十至五十元;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公民为原告者,按公民之间的标准收费,法人为原告者,按法人之间的标准收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建设拆迁纠纷、宅基纠纷,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第四条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的百分之一收费。但是,公民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十元者,按十元收费;法人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二十元者,按二十元收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时,按照一个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五条 财产案件的争议价额,一般以原告起诉的请求数为准。其请求数不清或与实际价额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暂按预测价额收费,待案件审结后,再由人民法院核定。预测和核定价额,一律按国家牌价计算。旧物应折价计算。

第六条 欠租案件,按欠租总额收费。

增、减租诉讼,按两年的增减总额收费。

第七条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按析产和遗产的总额收费。

第八条 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分担比例。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由败诉人或由财产分得人按比例分担。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终结后,诉讼费用归谁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按比例负担时,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各人应交纳的数额和时间。逾期不交者,每天增收滞纳金百分之五。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十条 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无论一审、上诉和申诉一律按照实际支出额,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为其抄录、翻译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件时,其费用由请求人负担。收费标准按抄录一百字收费一角五分,翻译一百字收费七角。不满一百字者,按一百字计算。

第十一条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赔偿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第十二条 原告人撤诉,受理费免收。调解成立的,受理费减半,由当事人分担,也可酌情免收。

第十三条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时,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三十元。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均由被申请人交付,申请人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予以退还。如果申请不当,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交付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申请。是否减免,经调查核实,公民的由合议庭决定;法人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涉外案件的受理费,比照非涉外案件收费。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费: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诉讼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如刑事部分原告人撤诉或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民事部分成为独立案件时,仍应收取诉讼费用);

(三)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选民名单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上诉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民事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 诉讼中由于审判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九条 原告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付受理费。经通知限期交付后,逾期仍不交付的,即视为放弃诉讼要求,中止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者,不收取笔录制作费。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的财会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收费,并出具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按规定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立案未收诉讼费用的,一律不再补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法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民事诉讼费用 第四篇_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 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2013)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关键词:律师费,江苏律师收费,2013新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价费〔2013〕421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事诉讼费用 第五篇_民事诉讼费用标准

民事诉讼费用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民事诉讼费用】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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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 第六篇_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

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

律师费是指律师向法律事务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找律师打官司,总担心被坑钱,民事诉讼律师费标准如何?其根据案件类型、地区,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收费。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

上海民事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以及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其他规定

1.民事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2.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五、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律师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费用,律师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诉讼费用 第七篇_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

诉讼中发生的费用该如何负担

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诉讼费用与诉讼权利一样,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且认为现实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情况下,民众才会利用司法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民众认为诉讼费用高昂或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就会放弃对司法的利用,进而回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接近正义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也就成了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我们认为加强诉讼费用制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诉讼费用制度中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诉讼费用的负担作一粗浅探讨。下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将正在横过马路的77周岁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车时候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未走斑马线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刘某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伤残九级,应得残疾赔偿金4,500元,此次事故共花费医疗费8万元人民币。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财产保全后聘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这是一起涉及两种法律关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即:在审理案件时,既审理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又审理肇事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直以来,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其不应作为案件当事人。将其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是近几年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但是,保险公司在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试问对本案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险公司应否负担?如何负担?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认为本案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发生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理由有三: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谓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上述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

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却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虽然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并以此约定优先。但保险合同中免责约定条款,保险公司须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显著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确保投保人已阅读和理解,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该约定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交强险是法定险,因此,该约定对受害者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以上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应以保险公司负担诉讼发生费用为原则,区分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由谁负担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诉讼发生费用如何负担上述规定并未涉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诉讼发生费用由谁负担。

法院应该区分诉讼成因、保险公司是否怠于理赔、肇事方及受害方对于诉讼发生原因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归属。笔者将办理此类案件时保险公司与诉讼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几类情形详列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介入,但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交强险赔偿情形拒赔而引起的诉讼,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确属不符合交强险赔偿的,保险公司理当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二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依据不足,经保险公司告知补足,却未能补足的,保险公司依照理赔程序拒赔的,虽经法院判决赔偿,但因导致诉讼发生的过错并不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介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已告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拒绝介入,也拒绝理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

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并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三是保险公司上诉费用的承担,则按照二审其是胜诉还是败诉来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 上面的归纳难免挂一漏万,但总的原则是,在涉及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应当审查保险公司和诉讼发生之间存在的关联性来进行判断。

张某驾驶汽车将行人刘某撞伤,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赔偿额超过限额部分,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但诉讼中发生的费用,区分保险公司是否怠于理赔、肇事方、受害方诉讼发生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张某与刘某合理负担诉讼发生费用。

一般来说,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吉林省长春市辖区法院依法保护)应结合诉讼发生原因,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或由肇事方与受害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鉴定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由肇事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较为公平。

如果肇事方与受害方已经达成合理合法的和解协议,由于保险公司原因没有办理完毕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该负担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反之,则按照肇事方与受害方诉讼发生原因负担或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或律师代理费。

关于鉴定费,如果鉴定出伤残,鉴定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因为没有一个专业的司法鉴定结论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对保险理赔来说是必要的;如果保险公司认可伤残级别,而肇事方或受害方不认可而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后伤残等级与保险公司认可的级别一致,则鉴定费由不认可方负担。

财产保全费属于受害方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可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负担,保险公司不应该负担。

赔偿额超过了限额(分限额)时究竟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国家既然设定交通强制保险,就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在总限额内赔偿,而不是分限额内赔偿,正好可以体现出交通强制险的职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损失。

比如刘某,由于小腿大面积撕脱伤并骨折,所花医疗费用已经达80,000元,而抢救费用的赔偿限额仅仅为10,000元,而刘某由于年事已高,伤残等级又低,虽然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但是由于刘某年龄大,伤残等级不高,只能得到4,500元。张某没有赔偿能力,轿车又不值钱,刘某的损失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如果按照总限额赔偿,则对于受害者刘某来说,损失可以得到最大弥补。

综上,笔者认为诉讼中发生的费用以保险公司负担为原则,结合诉讼发生原因,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判定诉讼发生费用归属。

民事诉讼费用 第八篇_2016民事起诉书范文

第1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16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zhèng fǔ 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zhèng fǔ 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6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第2篇:民事起诉状例文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16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16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民事诉讼费用】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第3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10000415516

被告: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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