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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时间:2018-01-1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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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一篇_2014中央一号文件 深化农村土地改革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新华社19日受权发布文件全文。意见确定,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中央一号文件锁定8项“三农”工作重点】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善乡村治理机制。董峻、林晖

【深化农村改革不搞“一刀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董峻、林晖

【中央一号文件: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要坚持“三个导向”】文件提出,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

“一号文件”历年回顾:

一号文件原指中共中央每年发的第一份文件。中共中央在1982年至1986年连续五年发布三农主题的一号文件,在农村改革史上成为专有名词——“五个一号文件”。2004年起中央又连续10年发布关注三农的一号文件。

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

意见

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二篇_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决不能逾越

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是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要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必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保护耕地是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战略行为,理应由国家承担保护耕地的必要成本。要达到政府与农民之间保护意愿和保护效果的统一,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保护措施的多元化。实现均衡发展是国家的基本责任,必须给予保护耕地任务重的地区必要的财政支持。 对于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地区而言,耕地保护量大、任务重,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同时,收获的经济效益却相对低下,产生了“种地不如„种房子“保护耕地就是保护落后”等错误认识,缺乏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对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由于占用耕地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大手大脚使用耕地也就不可避免。

人均农业资源不足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农业小规模生产的特性。小规模农业一方面面临着与世界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直接竞争,另一方面还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户生计安全的两重重任,对这些保护耕地的地区和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显得尤为急迫和必要。 采取严格的管控性措施,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只有实行这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才能确保国内粮食的基本自给,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三块地”改革分类实施

“三块地”改革分类实施,

“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说法不准确

我国农村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必须蹚过的河。在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这三项改革被简称为农村“三块地”改革。

过去在征收农民土地时,长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权都转为国有;另一个则是征收集体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决定》精神,今后应提高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补偿标准最高不超出土地被征收前3年年均产值的30倍,同时土地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高补偿标准,具体由省

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款不够,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现在很多大中城市的补偿标准都突破30倍了。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要指内在机制、定价原则等方面的统一,而不是说各种不同用途、不同类型的土地都在一个市场买卖。陈锡文表示,按照现行土地政策,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入市,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

陈锡文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谓“农地入市”或“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不准确的。“入市”有着明确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前置条件是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这部分土地才可以,限制条件则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是因为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

总的来看,农村“三块地”改革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针

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村改革再出发定了调,而今年中央1号文件则对农村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严之尧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十分瞩目。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具体说,就是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农村“三块地”改革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得到审议,是1号文件关于推动农村土地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改革措施的实行,必须有改革方略来指引。“三权分置”思想,就是农村土地改革方略的核心。今年9月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三篇_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我省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创新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城乡统筹协调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守耕地红线,保障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提高农村土地市场配置程度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要坚持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和谐发展;改革要坚

持“统筹考虑、统一部署、重点突破、稳步推进、依法推行”的原则实施。

二、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1、改革目标

坚决落实我省耕地保有量107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35万亩的保护目标,坚守耕地“红线”,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综合效益统一。

2、改革内容

一是强化规划管控。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为指导,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 切实落实上一级规划分解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是优化基本农田保护结构与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优化结构与布局研究,把优质耕地等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按照集中连片、优质高效的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擅自征收、征用,不得改变用途。

三是探索统筹利用耕地占用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以及耕地有偿保护试点,通过直接补贴、奖励农民等方式,形成耕地保护的补偿及经济激励机制。

四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加快实施耕地开垦项目,大力推动省级、市县级耕地指标库建设,确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五是实施土地整理工程。按照“整合涉农资源,统一规划,集中投入,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政府公益投入为主导,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收入集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研究建立整合农业、水利、国土、交通、农综等支农资金制度,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投入力度。实施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重点配套建设农田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工程,高标准建设基本农田,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六是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逐级分解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指标和责任,细化考核、问责措施。对完成考核任务、成绩突出的市县、单位,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在限期整改任务没有完成之前,暂停办理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保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具体工作措施、承办部门及时间安排

一是尽快完成市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该项工作由省厅规划办及各市县国土局负责。海口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儋州、文昌、琼海、万宁、陵水、澄迈、昌江、乐东、定安等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其余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也要力争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全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县政府审批。

二是大力推动新一轮以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为主要内容的935万亩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该项工作由各市县国土部门联合农业部门负责,省厅耕保处联合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2012年底前完成。

三是落实“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要求,大力推动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工作。【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该项工作由各市县国土部门联合农业部门负责,省厅耕保处联合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2012年底前完成。

四是启动《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程序、保护规定予以明确。

该项工作由省厅耕保处会同法规处负责,2010年底前完成。

五是充分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建立省级、市县级耕地指标储备库。同时,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耕地开垦费,加快推动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工作。

省级耕地指标储备库的建设工作由省厅耕保处会同地籍处负责,2009年底前完成;市县级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国土局负责,2009年底前完成。耕地开垦项目实施工作由厅耕保处与省储备整理中心、各有关市县国土局负责,按年度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六是开展《海南省耕地保护补偿办法》的制订工作,对有关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行明确。

该项工作由省厅耕保处会同法规处负责,2010年底前完成。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四篇_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与35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中央历次对农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较,《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将再一次释放促进农村发展的红利。深刻理解和领会这些重要论断的精神实质,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2013年底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涉农问题“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有关政策细节更趋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4年1月9日,山东省农村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姜异康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农业农村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对看准的事情,大胆向前推进;对一时拿不准的事情,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标准表述】

[专家观点]

农民通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承包获得租金,就是因为转让了经营权;经营权就是收益,抵押经营权就是抵押土地的预期收益,即使抵押失败了,也只涉及抵押的农民与银行约定的3年或者5年经营权,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这种探索是可行的。【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一号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如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涉及农业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补贴精准性问题,必须从农村承包地确地确权确股着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农业补贴要提高精准性,使补贴真正流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要容易认定、方便操作,就必须加快农村承包地产权明晰。”“这样才能真正从农民中培育专业大户,使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业支持政策惠及种地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

文件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生产力、生产关系调整之必需,也是保障农民权益当务之急。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文件多次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当务之急,包括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承包经营权分离、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可以确保改革红利最大释放并用之于农。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

[对策]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第二,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第四,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山东省专题:探索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4-06-05 10:47:12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背景链接】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以土地出让、储蓄利息为主,所占比例低。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

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决定》为农村深化改革描绘了蓝图、指明了方向,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农民增收出实招。

2013年12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主席在会议中强调,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的日子。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抓农业的劲头不能松,抓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力度不能减,抓农业改革创新的步伐不能停,保障有效供给,着力防控通胀,促进农民增收,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支撑。

——李克强

下一步农业部将立足职能,广辟农民增收渠道,重点挖掘农民增收潜力,增值、增效、增渠道。一是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农业经营收益;二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培育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三是积极推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创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农业部部长 韩长斌

[当前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分析]

财产性收入不是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居民家庭通过私人财产获得的增值收益。对于我国农民来说,虽然大多数还属于低收入群体,但是他们还是拥有一定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现金结余等。因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般包括土地被征用、土地经营使用权经流转后而得到的相应补偿;民房的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而取得的相应收益;以及农民资金通过储蓄、民间借贷及购买股票、证券、债券等而取得的相应资金收益。由于农民可支配的资产限制、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相应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很大,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居于次要地位,起着补充性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仍然无法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它可以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补充,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甚至成为收入增长的一大亮点。

[当前政策存在的制度问题]

首先,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严格规定限制了农民获得更多的房产收益。农民能够从农村房屋中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而其中最大的财产性收入,即从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的收入还不能够实现。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农民宅基地的规定,农民不能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这就影响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农民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最核心的处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对于自己房屋的财产收益,只能用于出租,而不能通过房屋所有权流转实现更大的效益,农民售房的财产性收入将无从行使。同时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也因此处于“灰色地带”,所以农民在这个方面的财产性收入,即应该得到的分红也化为了泡影。

其次,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农民的土地收益有限。在我国,土地承包权本身被认为是一种财产权,因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来可以成为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制度性原因,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很难充分流转起来,土地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出来。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在全国很多地方实行,但问题在于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代表农民承包地所有权的是“村集体”,这种产权主体“虚化”的状况使得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容易受到少数“代理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政府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不当侵占。集体所有权不明晰使得许多农民并没有意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财产权利。这一点正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种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对于农民来说都是没有实在意义的。因此,要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中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达到土地经营使用权的资本化,必先“做实”农村集体产权主体。

[意义]

使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一是让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是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有效途径,是让农民从不同途径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体现。它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社会的凝聚力,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当前,我国要继续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就需要调动一切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其基本途径之一就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让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因此,不断“创造条件”,开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重要课题。

[措施]

拓宽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加快农民的财富积累。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五篇_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提要本文从我国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中的矛盾出发,揭示我国现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以及对深化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应措施。

一、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建设土地利用中的问题【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一)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矛盾。一方面人多地少是中国土地资源的特征及资源禀赋的基本情况。中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土地是农业最基本地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城镇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都在不断地减少耕地,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摊煎饼”式的外延扩张,而且城镇规划贪大求全,导致我国的城镇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耕地面积迅速递减、土地资源极大浪费的问题。

(二)城镇化过程中大量征地,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征地拆迁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目前,全国每年新增征地大约300万亩左右,每年有200~300万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大部分的农民没有专长、文化知识层次低,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一旦被征用,他们就面临失地、失业的危机。因此,土地被征用已经成为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途径,征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团结。

(三)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损害了农民利益。土地转让产生了巨大的收益,但在分享土地的转让收益时却往往忽视了土地的天然拥有者—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四)土地管理者的缺位造成土地抛荒或土地利用价值降低。政府为控制土地一级市场,保障城镇化建设统一规划而大量征用土地,将农村土地纳入政府控制之中,实行土地储备制度。于是,许多没有项目、没有规划的征用土地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征用后仍在耕种甚至抛荒的景象。而当政府急于推出土地开发,廉价出让给开发商时,有些开发商并没有及时投资,或者稍稍开发以表样子,结果出现了大量空置土地,这可能是开发商资金不够,也可能是等待地价上涨再转让以赚取暴利。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六篇_农村土地的发展与改革

农村土地的发展与改革

【摘要】 农业、农村、农民所构成的“三农问题”历来都是一个沉

重的话题,而“三农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即时农民问题,

历代革命先烈为之奋斗的即是掌握土地,执政者当政首要

解决的问题即使土地问题。因为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

本,是一切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源泉。对国家而言,农村

土地的发展和不断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

一直是长久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 发展 小农经济 改革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中国由古到今一直是一个重视土地的国家,因为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土地”成为了重中之重。自西周分封制对土地制度的确立以及封建制度的逐渐形成,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影响了中国二千年。直到新中国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土地的改革才彻底实行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变动。第一次是土地改革运动,时间是1947年至1953年。这次土地改革是中国社会主义运动针对中国特殊矛盾所进行的经济变革,它实现了两千余年来农民的基本要求—“耕者有其田”。这次运动巩固了党的地位,对于从动乱中刚恢复平静的中国起到了稳定局面的作用,并为进一步的以合作化运动为主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合作化向集体化的转变提供了条件。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运动,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村生产互动合作的协议(草案)》。

这样农村便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化运动。从开展到1958年结束历时只有八年,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也许当时的国情适合这种制度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会越来越明显,因此它的存在是很短暂的。第三次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这种制度沿用至今,给农村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中国农村又回到了合作化以前的个体状态,但又与合作化以前有很大的区别。原来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散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名小组以及乡镇企业代替,能体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生产资料和资产的所有权,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并且承担税费,原来生产大队的农具也分归农民个人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适应生产力水平和当时社会环境的回归,是中国农业生产找到了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从而是农业生产焕发出强大的活力。但是改革并不完美并且对以后的土地改革留下了一定的障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完全或者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然消费为主的个体经济。大多数学者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因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小农经济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小农经济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农业发展滞后对其他产业发展也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不能带给他们更多的经济利益,农民收入不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就比较低。近些年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也出台了很多惠农政

策以及政府补贴,但收效不是很大。

“受人以鱼不如授人以鱼”光是财政补贴和投资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的,应该从技术方面加强对农业的技术投资,教授农民种植技术和农产品经营方法才能让土地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对于农村土地制度国家也有一定的改进,在最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中规定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转让与买卖,但现在法律规定农民可以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比如有一个农民他比较擅长于做生意并且生意做得很好而无暇顾及土地种植,他就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愿意种地的农民,这样可以使人尽其才,也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但是这种制度也有很大的弊端,比如一些企业要建厂就会利用这一点使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非法占有耕地的行为层出不穷,这种不合法的征地活动在农村很普遍,农民在土地中得不到利益反而盼望企业来征地而获得利益,但是农民往往不懂得关于征地的法律而被一些无良企业所利用仅用很少的的钱便“卖”了自己的地。这些非法的行为加速了我国耕地的减少,而它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经济的实质。中国农业发展仍不容乐观农村与城镇的差距在不断拉大,城乡矛盾也越来越多,这将会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政府在小农经济改造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土地制度改革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它代表着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造小农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在现时期的历史使命。政府倡导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即在

旧的制度上的发展和改革。如何改、怎样改并不只是政策制度提出这么简单,改革需要的是成就。

农民似乎在社会中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只有让中国九亿农民变强了中国才会真正富强。建设新农村首先要让农民从自己所占有的土地上来提高收入这是最基本的。不仅要从政策和制度、法律上对农业发展进行支持,更要在实践中用技术和知识给予广大农民帮助,保障农民权利,只有农民物质生活好了才有条件提高精神生活,进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

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变革,目前我国已经从农业支持工业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从农村服务城市发展到城市带动农村,工与农、城与乡这两大关系正在实现着从所未有的历史性转变。农民问题的解决要在改革和完善初级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确立并保证农民的公民权和自主权,改革土地权力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制,发挥国家主导作用改造小农经济,完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通过制度的改革,加快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中国。

【参考文献】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中国小农经济制度选择研究》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七篇_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

摘要在农村,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土地制度。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中首次将征地制度改革问题列入报告中,体现了党和政府严格征地制度,深化改革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决心。该文在深入分析探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2-0338-02

discussondeepeningreformofrurallandsystem

zhang zhen-peng 1zhang zuo-yi 2zhang xiao-li 3

(1 xiji land resources bureau in guyuan city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xiji ningxia 756200; 2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sndry water authority in xixia district of

yinchuan city; 3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nbeibao town in xixia district of yinchuan city)

abstractin rural areas,the land is not only the most basic production material,but also the most reliabl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or farmers. at the present stage,our rural land system is the core of the rural land problem. the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reform for the first time listed in the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八篇_2016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实行有序流转,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是解决“三农”问题,其核心是农民增收问题。农民增收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乡基本情况

全乡总面积224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8.44%,全乡共12个行政村,127个村民小组,3474户,人口15356人,其中农业人口3361户,14904人,城镇居民人口113户,452人;全乡农田面积12205亩,人均占地0.9亩;土地面积18188公顷,人均1.4公顷,以丘陵山地为主,占总面积的98.8%。

二、目前土地流转的现状

1、流转主体由个体向多元化转变。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在本村或者隔壁相邻村的农户之间进行,经营主体大多是单一的农户。随着农业结构逐渐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种养大户逐渐扩大经营规模,而且吸引了一些外来投资人员,涌现了新的专业大户。

2、流转收益由低收入向高效益转变。随着农业费税取消,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逐年攀升,流转价格从当初无偿代耕,到目前每亩500-1000元,越是种植条件优越、效益高的地方流转价格越高。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流转土地,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用于种植果树较多,用于粮食或其他作物种植的较少。

3、流转面积由零散向集中连片转变。以前是小范围零散流转,现在是由点带面,把相对集中成片的零散土地面积都集中有效利用起来。

4、流转用途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现在除了种植农作物之外,还有用于养殖业等。

三、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根据目前乡的情况,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和出租为主,转让、互换为辅。土地流转的方向主要有四个:一是流向外来果业种植户;二是流向专业承包户,比如竹制品加工企业;三是流向养殖户;四是流向一般农户。

规模经营的优点: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不浪费土地;有利于改变粗放型生产经营,提高科技化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有利于引进外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有利于转变生产经营模式。

取得的成效:一是适度土地流转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比如我乡通过土地流转,开办了果品加工厂8个,促进了农村就业。二是柑橘脐橙果业的连片规模化种植,方便果农统一管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例如果园滴灌工程,减少水资源浪费,方便施肥;铺设打药管道,方便喷施农药)节省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收入。同时也方便外来采购人员联系果农,成片销售。

四、土地流转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土地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实际运行中农村土地流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目前可流转的土地极为有限。是典型的山区乡镇,同时又是果业乡镇,东江源头乡镇,可利用的土地极为有限,目前可利用的土地均已种植果树,加之又是东江源头,出于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山林土地等进行了禁开或限开。

2、种养大户偏少,流转愿望不强烈。乡目前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动作用的带头人少。也有的受资金、技术等,限制了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流转愿望不强烈。

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一是流转程序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流转程序,多为口头协议,统一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少。二是流转制度不健全。流转没得到有关单位监督,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土地流转档案,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三是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不规范。表现在面积不实、土地流转期限超期、承包费没有考虑物价变化因素等方面。

4、观念落后,思想守旧。有些农民观念陈旧,顾虑多,风险意识差。在现行的政策下,农民进行无代价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的惠民补贴,怕土地流转出去,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不愿流转。存在许多顾虑:比如流转协议没有统一规范,缺乏第三方责任担保,期限流转的,担心对土地资源的破坏,无法耕作利用,不确定国家对土地资源政策性的变动,失地后的生活保障。

五、几点建议

1、加强政府规范化引导,积极宣传;

2、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农村村土地规范化流转提供平台,形成规范的交易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进行管理,提供价格评估、转让、租赁、抵押等服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

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农民失地的后顾之忧;

4、加大金融扶持,对规模化生产的农户,进行经济扶持。

5、提供技术支持,无论是发展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和创业指导。

农村土地改革文件 第九篇_2016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妇女权益维护现状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年12月18日,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到**调研,就第二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我市妇女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落实**主席调研指示精神,根据市妇联统一安排,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颁证中妇女权益现状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构建和谐社会,20**年1月份,县妇联采取个别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基本情况

**县1997年实施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2016年又进行了换发证,2016年我县作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县之一,选择了**镇1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26843个承包人口,21723亩承包耕地,335个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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