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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时间:2018-01-14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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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一篇_2016工薪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

2016工薪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二篇_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三篇_2013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起征点

2012-2013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起征点)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四篇_国家近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一览

国家近年个税起征点调整一览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与网民交流公平分配问题时称,国务院将于今天讨论上调个税起征点问题。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各方资料后发现,我国自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后,个税起征点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维持在800元,曾经在2005年和2007年分两次调高了个税起征点。

个人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期限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延伸阅读——算账

月薪6000元 上调500元,少交75

以月薪6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目前免征额为2000元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25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500=3500(元)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上调1000元,少交150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3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000×15%=325(元)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五篇_2000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是什么?

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多少金额。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六篇_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500起征点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3500起征点

新表与旧表(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1年9月1日之前适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这两张表。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四、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为30%),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为40%),参照上表《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五、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的区别是什么?

答: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某些个人所得收入采用税后收入的概念,比如支付税后多少金额。这时,需要将税后的收入按一定公式换算为应税所得,然后再按照一般方法计算应交的税款。否则,将导致税款的少征。这里,在换算为应税所得过程中需要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不能按照含税级距的税率表来套用,必须使用不含税级距的税率表。这就是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产生的原因。这里的不含税级距指的是“税后收入”级距。【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至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两个税率表是一回事,只是将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按照数学方法,换算为不含税级距税率表中的税后收入,以方便对税后收入进行征税的计算工作,仅此而已。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七篇_2016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16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外印发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条款分门别类地进行了梳理,并对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制定了专用代码和项目名称,使得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图索骥。

有知情人士透露,此次个税调整方案很可能不再限于之前的历次调整只是提高起征点,而是包括之前争议较大的“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以及“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都有讨论。“不管结果如何,对于目前我国个税主体的工薪阶层可能是减轻税负的大方向。”这位人士表示,结合国家层面对于税收的种种举措,合理降低税负已经成为发展大方向,中国或正步入“减税时代”。

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一目了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的一份《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引发外界关注,这份目录将目前我国执行的各类减免税政策条款全面收录,并且按照收入种类、政策优惠的领域进行分类,还为每项优惠分别赋予了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项目名称。通过税务专业部门对这些减免税进行精细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迅速检索使用,让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知。

“国税总局的这一举动实际是确保了征纳双方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信息对称”,有税务专家告诉某报记者,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来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以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条款。“这些政策名目繁多,而且发布渠道也多种多样,即便是专业税务人员也不容易完全理清。”

此外,有税务专家表示,这是我国税收观念的一大转变,“以往我们更强调的是税收的增幅数字,而现在强调的是应收尽收,这既意味着该收的不能少,但也意味着应该减免的要切实落到实处”。

减轻工薪层个税负担

据悉,我国在国家层面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也正在加紧制定,新方案已初具雏形。此次税改的目的之一无疑还是要减轻作为个税纳税主体的工薪层的个税负担。

虽然2011年个税起征点已经上调到3500元,但工薪所得占个税之比已达60%以上,已经偏离了调节收入差距的设计初衷。但事实上,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中位数偏低,提高起征点意味着缴纳个税的人将大大减少,个税收入也将大大减少,因此再提高的空间也不大了。而从实际效果看,就算把起征点提到5000元,每个月也就节省十几块钱。

而与以往单纯地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改革模式不同,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据称,此次个税改革的方向将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有望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只有这样个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才会真正体现出来。对此,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也认为,单纯通过提高个税免征点来改革个税可能会产生一些副作用,比如在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因收入根本达不到个税起征点而难以收到个税,这就意味着在这些省区无法让个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二孩政策能否推动“家庭个税方案”

此前已被屡屡提及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综合征收改革”也再度被广泛关注。尤其在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二孩政策后,家庭负担的提高使得这种“家庭个税方案”就更成为焦点。

有税务专家表示,因为作为收入税,个税关注的是公平原则,而在现行税制下收入完全一样但是家庭情况迥异的两位纳税人,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完全一样,但他同时表示,“家庭个税方案”需要整个社会的信息系统共同联动,加上社会征信系统的实施才能真正落实,而这恐怕不仅仅是税务部门就能够确定的。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八篇_2016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详情介绍

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提取商业养老保险时再交税。说得直白些,就是指投保人在税前买入养老保险产品,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含义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在国外,这种产品非常通行,旨在鼓励居民购买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个人退休前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之后的收入,在累进税制下,这种政策实质上是国家给予购买养老保险产品个人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政策上的鼓励。

益处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个双赢的举措: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员工自己投保,企业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却能提高员工的福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在税前购买养老保险,就能减免部分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举例来说,如果个人月收入为6500元,每月拿出500元购买养老保险产品,那么当月需要纳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6000元,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就可以了。对于投保人而言,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最大的好处是减轻税收负担,因为购买此类产品的多为青壮年,在领取保险金时,他(她)已经退休,在这期间大约有20年—30年时间,而通胀、提高个税起征点等因素已经把个税给稀释了。

市场风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毕竟还是一种商业保险,其中也是存在着一定风险的。

首先,从产品形态看,该险种主要还是以分红险以及万能险为主,并设有保底利率,账户价值为交纳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这两种保险形式从风险来看,没有投连险来得大,毕竟投连险可以全部用于股市投资,波动性很大)。即使是分红险和万能险,也可以从历史数据看出,其在资本市场波动比较剧烈的时候,也会产生不小的风险,虽然本金不太可能损失,但收益有可能会大大低于预期,这对于今后养老的需求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还有一点是对于负担比较重的青壮年而言,特别是那些身背房贷的人,每月扣除了定期缴纳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否会对于自己的生活品质产生影响,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济作用

专家认为,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此外,还有利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九篇_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十篇_个税税单打印委托书

个税税单打印委托书

浦东新区税务所:

本人陈飞跃,身份证号:61042419840313551x,现因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姜琼代为打印。

受委托人:姜琼;身份证号:310107198103250424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4月18日

个税税单打印委托书 [篇2]

上海市普陀区地方税务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 ,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来贵局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为打印本人年05月至年04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字: 日期:

个税税单打印委托书 [篇3]

xx税务所: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现因xx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xx代为打印。

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受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十一篇_2016代办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代办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xx市地方税务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现特委托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本人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xx-x

日 期:xx-x

代办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篇2]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因出差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20xx年xx月至20xx 年xx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单位为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委托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委托事项办结。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日期:201x/xx/xx

代办个人所得税委托书 [篇3]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现特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为办理本人 年 月至 年 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

日 期: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十二篇_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因出差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现特委托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20xx年xx月至20xx 年xx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单位为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委托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委托事项办结。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委托日期:201x/xx/xx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篇2]

xx市地方税务局: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现特委托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代为办理本人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xx-x

日 期:xx-x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书 [篇3]

市地方税务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出差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现特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代为办理20 年 月至年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谢谢!

委托人签名:

日期: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第十三篇_2015分配制度改革

第1篇: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的战略部署,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矗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锄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把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作为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2篇: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十二五”规划实施,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破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不断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实践证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

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大幅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持续提高,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城乡收入差距缩小态势开始显现,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有所提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

同时,也要看到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有待优化。这些问题的产生,既与我国基本国情、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和阶段性特征,也与收入分配及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等直接相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市场等重大关系,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发展条件差异大,城乡二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还在深入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城乡居民在收入普遍增加、生活不断改善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期待。同时也应该看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着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继续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实现倍增。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5年翻一番,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创业规模,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机制。

3、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借鉴推广公务员招考的办法,完善和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4、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建立健全向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认证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5、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研究发布部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研究出台劳务派遣规定等配套规章,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6、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对非国有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

7、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完善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抓紧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实施方案。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8、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保障技术成果在分配中的应得份额。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创意等参与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严格规范银行收费行为。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拓宽居民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海域、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或低价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制度。

12、集中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支出,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财力支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坚决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

13、加大促进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政策,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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