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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1-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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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2014-03-19

摘 要: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取得覆盖范围扩大、基金积累额增加等成绩的同时也出现多问题,本文主要根据2005年以来的统计数据,对其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年金

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渐形成适应不同群体但又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由基本养老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支柱构成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主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主体共同负担。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

自国务院2005年底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以下称《规定》)以来,我国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做实个人账户。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随着《决定》的出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逐渐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2006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6%,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占全部参保人员7.5%;企业参保人数为16857万人,比上年增长7%,占全部参保人数的90%。截止到2011年末,制度覆盖率增长到79%,农民工参保人数上升到所有参保人员的14.6%,比2006年提高了近七个百分点,上升趋势明显。

2.基金收支以及结余状况。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着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征缴力度的加大,征缴收入呈显著上升趋势,基金积累迅

速增长。200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收入为5093亿元,基金支出为4040亿元,当年累计结余为4041亿元;截止到2011年底,基金收入比2005年增长231%,基金支出比2005年增长215%,基金结余更是增长382%。

3.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进展情况。我国自1993年明确提出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长期以名义账户的的形式运行,引致“空账”问题,严重影响制度的健康可持续运行。做实个人账户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其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首先在辽宁、吉林、山西等11个省试点,后逐渐在全国31个省份建立起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企业年金发展状况

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市场化投资运作以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2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可知,2007年-2012年之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8.35%,其中2007年当年加权平均收益率达到41%,上证综指达到6124点巅峰。截止2012年底,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惠及1847万职工,基金累计结存达到4821亿元。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5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态势良好,覆盖率提高,基金收支稳定增长,越来越多的离退休人员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

1.覆盖面窄,参保率不高

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扩大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使得更多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截止到2011年底,制度覆盖率只达到达到79%,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参保率低,到2011年底,其仅占全国28391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7.4%。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

工作不稳定且收入低,从当前实际情况看,要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困难。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面临财务风险

我国“未富先老”的现状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承担了巨大的养老压力,养老基金收支缺口每年呈扩大之势。其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从社会统筹账户向个人账户透支的方式来弥补基金缺口,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形成大量转制成本。另外我国还存在资渠道单一、收益不高、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决定了其应该按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顺序进行投资,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其投资运营实施了较为严格、谨慎的数量监管,绝大部分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企业年金方面

企业年金制度在国外发展相对比较成型,而在中国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需求和城市就业人口而言,还没有形成相当规模的基金积累和参与人数,行业、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矛盾仍然存在,多数集中在大中型企业和沿海地区。其主要是受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缺少公平,国有大中型垄断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绝对优势等宏观环境因素制约,大大削弱了很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面

由于我国国商业保险还处于发展阶段,居民的风险和保障意识还不够强,而且我国国的税收政策属于先征后免模式,不利于激励劳动者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 参考文献:

[1]赵少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J].科教文汇。2008

[2]尹建设。浅议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监管体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

[3]张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9

作者: 张丽云 来源: 《商情》2014年第5期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金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

(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民政部门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

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 ) 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从1993年3月起,城镇个体劳动者就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离退休人员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

(四)特殊群体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和曾在重庆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二、缴费办法

(一)参保单位职工

现行政策: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历史政策:

缴费基数核定没变,按工资收入核定(上限1993—1997年为200%)。目前,按劳社险

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

(二)个人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政策: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100%之间自主选择。

历史政策演变:1993—1997年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60%~200%,1998--2005年为60%--300%,2006年为60%~100%,2007年为70%~100%,2008年为80%~100%,从2009年起调整为60%~100%。

缴费比例变化见下表

三、补缴政策

2009年5月,出台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对补缴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是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参保人员完成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目前,按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掌

一是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其相关规定和解释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是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劳动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加工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五、个人账户

1.记账规模

现行政策,参保单位职工为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基数的8%)全额记入个人账户,个人参保人员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2.记账利率

1993--2008年平均3.607%,2002年和2003年最低,1.98%, 1993年最高,10.69%。

六、待遇领取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是参保缴费条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年龄条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是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2.待遇标准

第一,月基本养老金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具有增发情况(先进工作者、劳模、高级专家、独子等)的,可按上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6%、9%。

对按上述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500元的统一按500元计发。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月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再加发50元。

不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年加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国务院部署进行。目前,主要参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40%~60%)调整增加。

第三,死亡待遇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一次性退还,同时核发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死亡丧葬费为2 000元;一次性救济金离休人员为2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为15个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

除基本养老金外,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退休人员额外发放统筹外养老金,标准不一。同时,也可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第二节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

二、缴费办法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成都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成都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133号生效时间:2006-11-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原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权利义务)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第七条(缴费列支渠道)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在发给其工资时代扣代缴。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个人账户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规模)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原规定建立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二)2006年1月1日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收益;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条(个人账户收益)

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运营,并计算收益。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记账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根据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保留)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个人账户转移)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跨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流动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调入或招入已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调入或招入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储存额用途)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

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出境人员个人账户退还)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继承)

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发给社会保险卡,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持卡到社会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201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篇_201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介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目前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领取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养老金计算方式

基本计算方式: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5退休)=上缴总额/170+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篇_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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