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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

时间:2018-01-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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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 第一篇_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各市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请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独生子女补贴 第二篇_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2... 江阴市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

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经审核的名单在提出申请登记的所在社区(村)或在澄部属企业张榜公示 10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并由社区、村或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三)奖励金发放

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工作。

在澄部省属企业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养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奖励对象的奖励金,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通过养老金发放账户代为发放;其余人员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9〕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执行。

1. 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 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3. 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武进区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由武进区组织实施。

(四)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由其所在企业自行组织落

实。

四、办理程序

(一)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1.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2. 受理。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将经核实的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为方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居(村)委会设立代办点。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上报区人口计生部门。

3. 审核。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到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编制享受《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退休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

4. 公示。经审核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材料返回区人口计生部门,由所在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奖励名单公示表》,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的,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出具《不符合一次性奖励对象通知书》,交区人口计生部门通过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送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5. 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从2009年起分四年发放到位,其中2009年发放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0年发放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1年发放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2012年发放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

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持证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代为发放。对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奖励资金数额划拨到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新建立的银行卡发放。

在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方案需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市区2008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独生子女补贴】

1. 申请。本人退休前凭《居民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

2. 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 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持证退休人员退休时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4. 备案。企业、个体工商户于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所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一次性奖励人员名单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备案。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属地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数据汇总,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工作。

(二)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参与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培训,明确要求,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流程。

(三)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推进。

(四)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相关规定

(一)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郜墨昌:关于退休职工给予独生子女奖励费应由国家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建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发布时间:2008-1-11 15:15:37

【独生子女补贴】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各企事业单位也是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优越性和前瞻性,并鼓励职工积极响应优生优育的号召,每个家庭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企业对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退休后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我们感到,这恰恰与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等经济政策相矛盾,政策上的不合理,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同时,有些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无力支付奖励金,因政策不到位,退休人员意见很大,由此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办法等由政府制定。”我们认为,政策只由政府单方面制定,强加社会成员去完成,而没有让社会群体去充分的参与和表意,从而缺少“正当性”和“合法性”,把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让企业等单位来承担这一条例规定也似乎与社会政策理念中提出的“以个体为制定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和“以具体的社会成员为社会政策的服务对象”相冲突,其中不但有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全部退出,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支持国家政策法规,而国家出台的社会政策也应与企业经济发展相统一,应该尽可能减少或减免企业税务之外的额外费用,保障非国有企业全体出资人的利益。那些有悖于国企改革根本目的,给企业发展带来极大负重的社会政策应做出相关调整。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并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在保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优待奖励的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保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宏观调控,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独生子女补贴 第三篇_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流程图

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流程图

独生子女补贴 第四篇_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的精神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单位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本单位职工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

2、发放标准:每月6.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院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计生办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医院财务科。 (3)财务科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计生办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独生子女补贴 第五篇_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办理过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都知道,每月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条例》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独生子女补贴专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送的独生子女补贴,一般援引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通常理解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给予的每月10元的奖励,不并入其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所得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认可,没有疑议。关键是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是否也免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意见并不统一,部分税务机关人士认为免税的是“独生子女补贴”,补贴通常理解是按月发放的,而条例中的其他奖励都是一次性的,已经不是“独生子女补贴”了。

为此,北京地税曾在京财税[2003]1604号明确此问题: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89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此文件只对北京地区有效,其他地方除广东外,并未发现类似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于此问题总局网上答疑曾隐含做过说明,只要条例内的补贴都免征个税。 发放独生子女津贴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012-06-04

问题内容:

公司每月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三优费),请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 第六篇_独生子女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独生子女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发放给张某的工资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致,其中发放的工资中包括独生子女费,张某认为独生子女费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畴,那么独生子女费到底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义贤律师解析】

将独生子女费算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是违法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第(十四)的规定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范畴。故独生子女费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对于因提供劳动以外的政策补贴,尽可能不要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另外,有些省市(例如北京)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在最低工资的范畴内,如果单位支付的最低工资中包含了这两项,则会被认定为违法支付工资,公司应承担补足工资,并进行补偿的法律责任。

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篇_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

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 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发放标准:1000元/人。

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 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独生子女补贴 第八篇_2016年计生工作个人总结

范文一:村计生工作总结

20XX年,我村计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两委班子的大力支持下,村民的积极参与下,以创建幸福家庭改善民生、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工作质量为目标,有条不紊地在社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是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引导领导的高度重视。年初,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措施,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相关文件、法律法规,提高领导小组成员的自身素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村“两委”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为我们计划生育工作周密部署,使我们的工作才能够顺利的开展。

二、夯实基础业务工作

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坚持做到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录入及时,在工作中及时了解并更改各项信息,确保统计准确率达到100%。保证了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及时、准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时掌控计划生育率,确保各项审批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要求,2016年办理准生证43人,办理单独二胎9人,出生小孩38名,做人工流产3人,放环的2人,取环1人,发放独生子女费1455元,奖励独生子女高考14人,免费为5名育龄妇女做孕检,办理独生子女证1个,叶酸领取3份。免费发放村民和流动人口避孕药具。

三、强化宣传工作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社会,净化舆论环境,是抓好计划生育的基础。

2月1日,正月初二,我村举办了第十一届民间花会活动,聘请专业表演团表演,节目有民间小车会、高跷、舞龙、舞狮、中幡、飞叉等特色文化演出,表演队伍走街串巷为群众演出,最后在村委会院内表演。在此次活动中计划生育宣传员发放“致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一封信”400份,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为春节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充分展现我村的良好精神风貌,促进社会和谐。

5月29日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34周年的纪念日,为进一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国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弘扬婚育新风,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5月20日下午,平各庄村计生专干在村幼儿园院内进行计生宣传活动,主要宣传婚育新风、生殖保健、奖励扶助等知识。免费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计生药具86盒,此次活动受到了广大育龄群众的普遍欢迎,也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关注,使群众更进一步的了解了计生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了解了幸福工程和计生协会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同时也为创建和谐仁和奠定了基础。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关爱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2016年8月5日至8月7日平各庄村组织村民在仁和卫生院进行为期三天的免费体检,此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测量B超、心电图、血压、血糖等,受到了广大村民的欢迎,前来体检的人络绎不绝,共有360名村民积极参加。此次体检让村民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健康状态,促使他们养成科学的生活习惯,无病早防,有病早医。为村民进行免费健康体检,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切实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为了纪念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34周年,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和优生优育政策,倡导婚育新风,提高人口素质。9月24日上午,平各庄村计生专干在村委会门前开展“纪念公开信发表34周年”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计生人员向群众宣传讲解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奖励扶助政策,并向群众发放计划生育《应用知识手册》,避孕药具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通过此次宣传服务活动,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同时也使更多的育龄群众了解和掌握了《公开信》的实质内容,充分认识到了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收到了良好效果。

10月8日、10月9日两天,平各庄村按照仁和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两癌”免费筛查工作。为了确保这一惠民政策惠及每个适龄妇女,平各庄村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宣传到位,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等方式,加大两癌筛查的力度,努力营造两癌筛查活动人人皆知的氛围。二是服务到位,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在接待前来登记的妇女时,要“笑脸相迎、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让妇女朋友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三是组织登记到位,要合理组织、精心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已登记妇女前去医院进行体检,此次登记人数有227人,妇女病检查登记25人,实际体检人数有200人,妇女病检查体检18人,没来的妇女还在陆续检查,圆满完成两癌筛查工作。

四、做好WIS信息统计工作

对育龄妇女的迁入及时建卡,迁出、死亡及时注销,新出生婴儿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年满15—49周岁的育龄妇女及时建立信息库,做好美誉的报表接收,对录入的信息及时做数据交换。及时输入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是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五、做好五期教育工作

为切实关心更年期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进一步加强更年期妇女的身体健康保健工作。5月18日下午,计生工作人员组织村内妇女进行学习和培训。更年期是人生命周期中的一个特定时期,是女性生理上的一个重大转折,在学习中,工作人员向大家介绍了更年期的生理、心理变化特点,讲解了女性更年期这段时间的生理保健知识,并在更年期诱发各类有关疾病问题进行了心理辅导,讲解国际最新的更年期应对措施。此次培训受到了更年期妇女的普遍欢迎,纷纷表示经过此次学习,他们会让自己调整心态更坦然地面对这段特殊生理时期,保持心情愉快度过人生的这段时期。

为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对待青春期身体、心理的变化,使他们快乐、平稳的度过青春期,有效地避免青春期所引起的种种心理、生理的困惑以及对学习和生活造成的影响。2016年8月17日下午组织辖区中小学生开展了暑期关爱青少年青春期教育活动活动由计生专干主持,首先让学生回顾自己及周围同学、朋友若干年来的变化(例如:身高、体重的增加、喉结有了、长了胡子、变声了等)和产生变化的原因。在学生们议论的基础上引出青春期的感念,由浅入深地讲解青春期的含义,让学生解除青春期的困惑。此次活动,让学生们进一步认识到青春的美丽和宝贵、进一步知晓了“如何顺利度过青春期”,进一步懂得了“如何给自己撑起一把保护伞”,以良好的心态、健康的人格面对学习和生活。

在6月1日儿童前期,经镇妇联组织,平各庄妇联工作人员到顺义现代职业技术学院聆听0—3岁育儿期教育讲座,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用思考实践的方法,找到适合自己的教育孩子的方式。作为妇联工作人员,听了此次讲座之后,感觉受益匪浅,可以把自己所学的教育方式传授给村内3岁以下家庭的父母,为大家讲述了“什么是育儿期教育”“为什么要重视孩子的早期教育”,让宝宝健康快乐的成长。

范文二:上半年计生工作总结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口计生委的具体指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根本,以狠抓工作任务落实为手段,以强化服务为抓手,以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同心协力,扎实工作,顺利实现了“十二五”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三连冠”的目标。我局在编在职一共有63人(女19人),已婚育龄妇女10人,今年上半年出生人数1人,目前在孕1人(首胎)。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上半年,我局计生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领导重视,强化职责。局党组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部署人口计生工作。党组书记、局长谭忠庭同志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陈燕珠副局长主动抓,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专(兼)职人员具体抓,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我局年度要点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人口计生工作能顺利开展。我局根据工作实际,于2016年11月5日召开2016年计生工作部署会,总结回顾我局2016年的人口计生工作情况,部署2016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3月19日召开了全系统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会议由陈燕珠副局长主持,局属各单位领导、计生专(兼)职人员、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等负责人参加。会上传达传达学习在陈辞书记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谭局长强调,要根据责任书的要求,分解目标任务,要求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指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结合各自的管理职能,我们把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局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所属单位和机关处室,下发《人社系统2016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任务分解表》,落实完成事项和完成时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级签订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对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人员按照《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细则》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形成了党组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围绕职责、稳步推进,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一)加大对干部职工计生管理力度。健全内部计生管理制度,各类人口计生报表、卡册均按规定建立并及时汇总上报属地计生部门;当年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夫妇均落实节育措施。对局属各单位干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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