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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1-13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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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文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施行时间:2013年10月1日

解释权归属: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七)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四)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装修,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且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家庭提取年度实际支出房租中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须出具提取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提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购房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协议或房改分配表。

(四)购买拆迁安置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记有该笔贷款查询结果、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

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提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购房贷款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或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无本市自有住房,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调离本市并已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令、接受函原件及复印件,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也可采取账户异地转移方式将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的方式办理。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济南市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程序 办事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申报范围: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

费。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 年以上,男性满 50 岁,女性满 45 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申报条件: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

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

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

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 七 )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

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

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

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

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

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

房公积金。

3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

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

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

取一次职工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

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办理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办理所需 2 、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

证件: 容查阅 “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 住房公积金网页。

4 、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 “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 。

【济南住房公积金】

1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

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

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

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 、 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

办理流程: 证及 “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 、 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

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 、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

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

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收费标准: 无收费

提交材料: 资金拨付申请.doc

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大厅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

定,并通知申请人。

工作时间: 工作日 8:30-12;00 13:00-16:30【济南住房公积金】

咨询电话: 865619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办理期限: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

哪些材料?

济南市公积金中心

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单位盖章)、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单位盖章)。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上。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济南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 □单位经办人 □夫妻 □其他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1)

济南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 一 本 份 表 转 一 交 式 经 三 办 份 银 , 行 一 留 份 存 住 ; 房 一 公 份 积 退 金 单 管 位 理 留 中 存 心 。 留

提示: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所需材料:1、加盖公章的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购买住房的,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4、还贷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5、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6、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死亡的,持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由继承人提取,并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明)。8、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9、审批同意后,凭本表及单位开具的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二、以上支取审批手续由单位指定专人集中统一办理。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6561971 余额查询:86561933 ,网站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济南市内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

济南市内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

住:本文档仅适用于济南市内(原单位、现单位所在地都是济南市)公积金转移办理流程,其他地市或者跨市的可以当作参考。

今天刚刚办理完公积金转移,看过网上之前别人写的办理流程,虽然少走了不少弯路,但是还是没有用最短时间、最高效率的办理完,用了整整一个下午(从中午十二点半现单位出发,到下午五点从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盖完章,原单位跑了两遍,建行(现单位公积金开户行)跑了两遍,工行(原单位公积金开户行)跑了一遍)。所以在此写下我的办理流程,供大家参考。

首先,办理流程如下:

下面是详解:

1、现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盖章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按规定应该是由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提供,然后本人拿着这个单子去现单位和原单位盖公章(公章可以是公司章(如上图我的现单位的章,例如xx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公司财务章(例如xx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章(例如xxx印),如上图我的原单位的章)。但是,这个单子一般现公司的财务或者人资那都会有的,找他们那要即可。

2、原单位开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盖章。

拿着《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了原单位之后,首先让原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加盖公章,其实,让其开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两张)并盖章(也就是网上所谓的公积金封存表)。如下图:

3、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减员操作

拿着《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去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目的是让他给你减员。没有这个单子,他不给你减。办理完后银行会给你盖章。银行留存一张,另一张交给原单位(可以以后再交给原单位)。

4、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接收操作

拿着《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现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公积金接收操作,银行接收的前提是:1、有加盖原单位以及现单位公章《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2、原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已经进行减员操作。

5、《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一联)上交现单位

6、《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第四联)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上交原来单位

完。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济南住房公积金问答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七篇_济南市公积金转移手续

济南市公积金转移手续

许多人换工作时会遇到公积金转移的问题,本人刚办完,写下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供后人参考。

一、去原单位的开户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联)。其实可以办理公积金的银行都可以领取,有的单位财务那里也有,但是要注意单子必须是2014年7月以后的新单子,右下角著有“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去原单位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和开户行,然后在《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的左下角盖上原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印鉴(两者缺一不可,注意两个章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千万不能重叠)。

三、去新单位填写新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和开户银行。然后在 “转入单位签章”下面加盖新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四张都要盖章)。

四、最后,去新单位公积金的开户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银行会留下中间两联,其余的两联退换给你。一份给原单位、一份给新单位(如果不跟你要可以自己拿着)。

2015年2月26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八篇_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支行

委托方在签署本委托书时,已阅知并同意接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现委托受托方定期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资金,存入委托方指定的还贷储蓄账户内,并承诺以上提供信息完全属实。

委托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受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2]

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付款通知书》

□其它:

委托时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3]

兹全权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号:)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保证向贵中心提供的所有提取材料真实,如材料失实或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此引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委托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同意委托

积金提取相关事项。

201 性别: 单位: (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住房公 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5]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所在单位为 (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号: ),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现本人自愿委托单位经办人 (证件号码: )代本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款项转账至本人 银行(账号: )中。

以上情况属实,今后如发生纠纷,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留存。

委托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6]

编号:

甲方: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在省中心开设的公积金帐号为: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收款帐户为:

单位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必须与在甲方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一致,由于乙方提供的账户有问题而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书。

六、在代付过程中如付款金额发生差错,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积极纠正,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准确支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7]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身份证号: ,与本人是□亲属、□朋友、□同事关系,全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并将所提取的款项转入我本人的 银行活期存折帐号: 。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九篇_2016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 □单位经办人 □夫妻 □其他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可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url#)下载打印。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2]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办理公积金一切事宜手续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代理本人办理公积金一切事宜手续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本人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被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 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4]

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是 单位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码: )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 ),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篇5]

委 托 人: 性别: 单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事项:

本人同意委托

金提取相关事项。

委托人:(签字、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手印)

性别: 单位: (被委托人姓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 委托人单位:(公章) 20 年 月 日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十篇_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计划

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大局,以实现居民“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为目标,加强管理,科学运作,创新突破,自我超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惠群体,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全面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一、多措并举,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催收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力争2016年实现制度覆盖人数达到170万人,收缴住房公积金120亿元,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积累更多资金。一是继续加强与工商、社保、质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与市工商局信息联网,动态掌握全市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职工情况,督促单位按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让单位和职工明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只有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享受到低利率的贷款支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三是通过强化内部考核、上门催办及向单位邮寄催收函、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单位建制扩面工作。四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查处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努力实现应缴尽缴。

二、开拓创新,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

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力争2016年实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3亿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一是采取有效举措,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与房地产开发单位联系签署合作协议、加强贷款业务发放指标考核等方式,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二是改进贷款清算模式,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算工作流程,减少贷款银行数量,实现集中批量记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结合青岛房价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

三、科学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水平

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合理确定沉淀资金存款组合等方式,科学运作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水平,力争2016年实现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亿元。一是密切结合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在严格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贷款流程,压缩贷款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满足借款人的贷款资金需求,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二是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合理预测存贷款利率走向,科学确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存款组合,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水平。通过科学合理运作住房公积金,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四、规范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

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一系列举措,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一是深化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以及服务效能进行全程监督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问题。二是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自身监督,以内审促规范防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三是规范操作程序,做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控贷款风险,对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回收实施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四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明确提取标准,规范提取管理,全面推行提取业务电子档案拍照程序,完善提取业务事后监督制度,打造“事前人工审核、即时拍照存档、事后稽核跟进”的管理模式,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风险。

五、科技先行,提升住房公积金工作信息化水平

有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科技水平,全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工作加速提升增效。一是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的研发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做好与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满足资源共享、数据比对、信息发布等业务需要。二是做好住房公积金网站系统的升级工作。进一步提高网站管理和工作水平,加大公积金网上平台系统服务力度,拓展网上业务覆盖面,完善网上业务功能,建立全天24小时不间断网站服务,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服务。

六、服务优先,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发展软环境

坚持民生为重、服务为先,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一是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系统“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全面治理“庸懒散慢拖瞒”(

七、激励约束,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考评机制。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积极“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跳出青岛,放眼全国,确定坐标,寻找差距,学习借鉴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约束激励作用,激发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工作执行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八、提升素质,打造精干高效的住房公积金团队

不断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具有“一流职业素养、一流业务技能、一流工作作风、一流岗位业绩”的员工队伍。一是开展“敬业专业职业事业”标准大讨论活动,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从业标准的内涵、从业的操守和从业的具体要求,促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奋发有为、勇争一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乐于奉献,勤于学习、提升能力,善于团结、力促和谐,严于律己、坚守底线”六种意识。二是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改进工作作风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三是确立学习培训、干部交流、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建设目标,按照“围绕大局、按需施训”原则,坚持“全面、全员、全程”学习要求,通过建立不同层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技能大比武、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外出学习锻炼等方式,大幅提升人员素质。

济南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篇_2016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近年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进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22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单位。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办事处服务承诺公开如下: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热忱欢迎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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