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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时间:2018-01-1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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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一篇_贵州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贵州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教务字(2007)16号

贵州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修订)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之

一。为搞好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对考核质量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06〕82)的有关规定,对原《贵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教务字(2002)100号]进行修订,特制定本条例:

一、答疑

任课教师在考试之前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耐心、认真地解答学生的疑问,同时注意考题的保密性;复习时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或变相出复习思考题,尤其不得把考试题目泄漏或变相泄漏给学生,不得使用已经考过的试卷。

二、命题

1、命题形式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考试的命题原则上采用题库选题的方式,实行教考分离;暂时无题库的课程,可由同行专家或同行专家与任课教师共同命题,以确保命题质量。

2、命题原则与要求

(1)命题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每套试题既能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能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2)每套试题既要反映出重点难点,又要有一定的覆盖面,试题类型应该多样化。

(3)同一套试卷中的各道题目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任何一道试题的表述及正确解答不要构成对其他试题解答的提示。

(4)每套试题中,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内容一般应占60%左右,综合分析、理解应用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一般应占40%左右。

(5)试卷题量的完成时间,公共课程在120~150分钟内完成,专业课程在150分钟内完成。

(6)每套试题以一学期课程内容为限。各套试题之间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要大体均衡。

3、每学期考试前四周确定命题教师,命制试卷两套(A、B卷),并拟定参考答案和详细的评分标准,经学科主任审查,送学院(部)院长(主任)审定后,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或授权学院(部)办公室抽取一套试卷作考试用,一套留作试题库备用。

4、试卷格式采用《贵州师范大学试卷模板》(附件1),具体要求可参考《贵州师范大学考试试卷电子文档格式规范》(附件2),题型可根据课程考核的需要增减。

三、阅卷

考试结束,教师要认真、及时地阅卷,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平地评分。公共必修课程、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等的考试试卷,应尽可能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

四、成绩评定

1、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成绩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本门课程开考之前评出。

2、凡属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课程学期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凡属考查的课程,成绩按优、良、中、

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查课程以平时成绩为主。对于补考的课程,补考成绩不再参考平时成绩。

3、教师阅卷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和给分都必须有根据,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予更改。

4、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查分,确有疑问者,可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通过任课教师向学院(部)办公室查询;更改成绩须由任课教师签字,学科组主任审查认可,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方有效。

5、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教师必须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将成绩和学生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部)办公室,由教学秘书登记入册并存档。

五、考试质量分析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要认真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质量分析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送学院(部)办公室存档备查。

六、补考

1、每学期的补考、缓考时间,均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2、补考不能降低要求,补考试题须使用A、B卷中未使用的试卷。

3、专业课程的补考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公共必修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公共选修课程不进行补考,须重选。参加补考的学生须持有学生证或一卡通。

4、补考成绩应于补考结束后三天内送交学院(部)办公室,由学院(部)办公室网上录入。

七、试卷装订

试卷采用“贵州师范大学试卷装订封面”装订。需装订的材料及顺序为:《考场情况记载表》、《试卷质量分析表》、按学生学号排列的考试试卷。

八、课程考核的管理

1、期末考试的时间按学校校历要求,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半月内进行,不得随意提前和推迟。

2、各门课程的考试日程应在考试一周前向学生公布。

3、各学院(部)办公室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查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

(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及补考,必须重修。

(2)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实验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补考,必须重修。

4、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医务所证明),经辅导员及学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缓考。

5、考试期间要认真组织学生搞好考场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考试环境。

6、坚持校、学院(部)领导的考场巡视制度,抓好考试管理评估工作。

7、考试期间如发生学生作弊或违纪、教师监考不力、试卷严重差错等重大事件,学院(部)办公室应及时上报教务处。

8、考试必须实行隔位单人单座,教务处要协助各学院(部)调配好教室。

九、考场纪律

1、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进场。

2、考试应保持安静,学生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试题如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3、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时严禁交头接耳、夹带、抄袭等形式的违纪舞弊行为。

4、考试时必须关闭任何通讯工具。

5、监考教师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前应宣布考场纪律。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考试纪律,不得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监考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交各学院(部)办公室。

6、每个考场须有两名以上的监考教师,任课教师为当然的监考教师。

7、考试期间学校设立监督和举报箱,接受举报和监督。

十、违纪处理

详见《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校发2005〔78〕号)。【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十一、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师范大学考试管理条例》[教务字(2002)100号]同时废止。

贵州师范大学教务处

2007年6月7日

附件:1 、 贵州师范大学试卷模板.doc

2、 贵州师范大学考试试卷电子文档格式规范.doc

2007年06月07日

主题词:课程 管理 修订

教务处 2007年06月07日印发 共印80份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二篇_贵州师范大学

附件3

贵州大学2013年推荐“硕师计划”

研究生一览表

备 注: 推荐学校:贵州大学

培养学校:贵州师范大学

推免计划可根据生源情况作调整

贵州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2年9月21日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三篇_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

贵州师范大学

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06〕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修订)。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贵州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有关部门请假,报到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一)学生体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按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符合高校学生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由各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有关部门,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具有学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不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二 、学制、学期安排及学分

第五条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但不得超过6年(包括在校学习、休学时间)。毕业时学制均以4年计。

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20周,其中教学18周、期末复习考试2周。

第七条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文科类174学分(含实践环节),其中体育类178学分(含实践环节);理工科类180学分(含实践环节)。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至少达到22学分,但不能超过30学分。

三 、课程

第八条教学计划中课程分为两大类,即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学生应修完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以选修课程学分替代。

(二)选修课程一般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须在开出的

选修课范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四、选课

第九条学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选课。

第十条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根据所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选课具体要求见《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选修课选课细则(试行)》[教务字(2006)26号]。

五、免修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自学完成,可申请免修。

第十三条凡申请免修者,须在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免修考核或直接参加上一年级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在未取得免修考核成绩前必须随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

第十四条免修考核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相应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由学院办公室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生产劳动课、军事理论课以及讲座与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条因身体原因(病、残)不能上公共体育课的,本人申请,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疾病证明,经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转入保健班学习。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教学计划上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均应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并归档。

第十八条考核可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成绩评定原则上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应占一定比例。考查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评定方式可采用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考核成绩相结合的形式。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应在十八周前(含十八周)完成。

教育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十九条大学英语、公共体育课和军事课等特定课程,其成绩评定按课程要求计算。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3小时。

第二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成绩换算标准:

(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全学程平均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2.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平均绩点= 该学期(或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3.全学程平均绩点= 各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4.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课程绩点时,取至小数点后一位数(第二位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四条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适当抵充选修课学分,但抵充选修课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学分不重复计算。用创新成果学分抵充的选修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登记簿。

(一)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鉴定,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学生,可奖励6学分(集体项目排名第一者给6学分,其余依次递减1学分)。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给予2学分(集体项目不得超过5人,其中第一作者记2学分,其余成员记1学分)。

(三)参加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体育、文学、艺术、科技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等获得前六名者,每人分别给予6、5、4、3、2、1学分。

(四)参加省级体育、文学、艺术、科技竞赛(包括大学生活动)等获得1、2、3名的,每人分别给予3、2、1学分。

七、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缓考。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并持有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书或特殊原因证明,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于每学期结束前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报教务处备案。若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随同补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补考

(一)专业课程的补考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公共必修课程的补考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公共选修课程不进行补考,须重选。

(二)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试成绩在40—59分之间者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均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但绩点为1;也可直接重修(必修课)或重选(专业选修课),按实际成绩计算绩点。

(三)补考时间为开学后两周内。学生补考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四)补考试题的难度、评分标准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水平。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评定,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五)按正常手续参加补考者,方能取得有效成绩。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在40分(不含40分)以下者;

(二)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三)重修后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

(四)考试违纪、作弊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者不在内);

(五)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六)缓考不及格者;

(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补考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重修课程,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九条重修成绩高于原有成绩的可以覆盖,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 第三十条重修形式及安排:

(一)专业必修课程的重修及其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程的重修及其考核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

(二)重修形式有组班重修、插入下一年级重修、重修辅导等,由开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八、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由学校宏观调控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生入学一学年后两学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学校根据转入专业名额及学生成绩(含原专业学习成绩、统一考试成绩)进行审批(具体要求见《贵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四)艺术、体育类特殊专业要求转入一般专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可在入学一学期后两学年内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同一批次的B类录取学校转入A类录取学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于每年5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于下一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于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经我校和转出(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三)我校学生拟转入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或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我校,须经我校或拟转入(出)学校同意,经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已获学分由转入专业、学校重新认定,并须取得该专

业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方能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经批准转专业、转学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九、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含1/3)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年)。

第四十条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一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

(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休学期间,学校只负保留学籍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上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十、退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因患有某种疾病,不能正常上课,不适合集体生活,短期难以治愈的;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应由本人或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长,由校长会议决定(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

第四十七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公告。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四篇_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贵州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校发〔2005〕8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

(三)有违法乱纪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四)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突出,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材料并写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系)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2005年9月1日起自2004级学生开始试行。2002、2003级学生参照贵州师范大学校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附件:学校已有专业与学位类别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学校已有专业与学位类别

备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也可授予工学学士;

教育技术学、思想政治教育也可授予教育学学士;

政治学与行政学也可授予哲学学士。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五篇_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实习鉴定表

贵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育 实 习 鉴 定 表

专 年 姓 贵 业 级 名

州 师 范 大 学 教 务 处 制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六篇_贵师大干部公示

附件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七篇_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评建工作资料

第 二 辑

评建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

目 录

1、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1)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

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8)

3、实施“质量工程” 贯彻“2号文件”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周济部长在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16)

4、深入推进评建工作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 教育部评估中心主任 刘凤泰 (30)

5、教学工作优秀评估考察要点(试行稿)„„„„ 教育部 (51)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

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 教育、财务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经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现就该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既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做出了把高等教育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重要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高校的专业设置和结构不尽合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需要进一步转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需要。

(三)实施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质量工程充分考虑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确定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引导性的项目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调动广大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质量工程的实施,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形成重视教学、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和管理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实施质量工程,需要调动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质量上来。各地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支持高等学校的发展,切实解决

高等学校在提高质量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高等学校办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强化教学质量的‚一把手责任‛,把更大精力、更多财力投入到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影响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方面,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扎实推进质量工程。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著增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结合更加紧密;高等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高等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贵州师大教务系统 第八篇_2016处级公务员竞聘演讲稿

处级公务员竞聘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下午好!

我叫***,现任数学系党总支副书记。这次参加竞聘的岗位是计科系党总支书记。我于1991年7月从贵州师范大学毕业,1993年6月入党。至今已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20年。曾担任过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校团委书记,教务科副科长。还到长顺县支教两年,任中学副校长。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2016年1月起任数学系党总支副书记。2016年12月取得副教授职称。

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汇报自己的工作,也向各位领导和老师们推荐自己。看着大家关注和鼓励的目光,我有点紧张。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老师们多年来的关心、爱护和帮助,更要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鼓励和支持。没有大家的关心和帮助,就没有我的今天,没有大家的信任和支持,我就不可能站在这里。谢谢了!

下面,我简要地介绍自己近三年来的工作情况。2016年上半年我在党委宣传部工作,下半年到省委党校学习。2016年初回校后到数学系任党总支副书记。

在数学系党政主要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全体老师的支持下,我很快就融入了这个新的集体之中。作为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我很快理清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反思,不断提高。除了做好常规工作以外,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这几年建立和坚持的几个制度为推动学生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坚持每周一次的辅导员例会制度。定期开会及时了解学生情况,解决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在会上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共性问题,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建立了极为有效的信息畅通渠道和学生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9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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