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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新建养老保险流程
一、集体合同
备注:1.这里面的表需要去社区领取,但是一般社区会给你拷贝让你自己打印,因为一人一份 如果你们企业职工人数
多需要很多纸。。。所以你可能需要给他提供你的邮箱或者U盘。本人有上传一些合同文本是社区提供的,有需要可以搜一下。
2.<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社保局的窗口会提供的,但是你也可以在网上下载,填好了再去。本人也有上传。 办理效果:取得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二、填写《社会保险登记期限办理通知书》
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税所专管员处填写,去之前最好联系一下专管员询问需要带什么材料,本人好像只带了公章和笔。。。 办理效果:取得《社会保险登记期限办理通知书》
三、办理录用职工登记表
备注:失业一个月以内的可以不办失业证,用前公司出具的停保单和终止工作证明即可。
办理地点:劳动社会保障局
办理效果:取得劳动部门盖章的录用职工登记表
四、办理工资手册
备注:因为本人办理的是沈阳市铁西区的企业,所以窗口号只针对沈阳市铁西区劳动社会保障局
办理效果:取得工资手册
五、办理企业新建户
备注:图中的一、二步实际就是流程中的二、三
《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在窗口领取填写。
图中第四步需要带上数字证书
图中第五步去地税局需要带U盘拷贝之后网上交养老保险的一些表格
养老、工伤、失业是可以一起办下来的,但是其他险需要你交完一个月的养老保险才能办理
办理效果:每月网上缴纳养老保险
注意:以上的流程各步骤最好都带上公章
填写表格一般窗口都会有样子
流程中的三四五如果你准备充分是可以一次性在劳动局办下来的,当然前提是你手续齐全且工作人员又刚好没什么公私事的情况下~
以上所需要的企业正本实际他只会留你的复印件,所以要先复印好。但是如果你想一次性办完期间还是避免不了要到复印社,去印一些新盖章的下一步骤又要用到的表格。
在办理期间一般情况你想拨打电话咨询是不可能接通的,只有12333是有人的,但是你问的问题他一定会说不归他们管并再给你一个电话让你详细咨询,之后你就会发现真的打不通。。。
200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和档次选择一览表
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A4纸复印)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如果本人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上述缴费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当年选择某一缴费档次后不得改变,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四、个人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哪些政府补贴?
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政策,具体标准为缴费档次选择100元,政府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170元。鼓励大龄参保人员在达龄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对一次性补缴实行政府补贴。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五、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伤残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六、个人缴费方式有几种?参保人员每年应如何缴费?
我市目前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两种缴费方式,一是银行代扣代缴,二是POS机缴费。对按年正常缴费人员,应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缴费;对补缴等特殊情况可采取POS机方式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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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2014年7月以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从2014年起,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九、个人按时缴费与不按时缴费有何区别?
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实行缴费补贴政策,但对应缴未缴部分进行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因此,按时缴纳比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得到的政府补贴要多。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2000元的缴费档次并按年足额缴费,缴费15年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255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34元;而此人若没有按年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15年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30000元(不含记账利息),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15元。两者年收入相差228元,二十年相差4560元之多。
十、大龄人员参保后应如何缴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十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继承?
从2014年7月起,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全部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二、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从2014年7月起,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全部退还本人。
2【沈阳市养老保险】
十三、参保人员死亡后,是否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从2014年7月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应及时向村(社区)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3个月基础养老金计发,现行月基础养老金为145元,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435元。
十四、参保人员户籍发生变化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或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五、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如何处理?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十六、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会有哪些影响?
我市每季度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发生冒领情况的,由所在区县劳动监察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程序,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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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就业证,带《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辽宁省就业登记表(盖章)和职工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第一次办理带企业资质一套,到社区登记,------和平区劳动局(黄寺附近)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南湖社区盖章
二、办理录用(和平大厅人设窗口。按号-3号机)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沈阳市养老保险】
2、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原件
3、加盖公章《录用职工登记表》(大厅也有,单位也有),可用复印的,a4.b5都可用
4、加盖公章的《录用职工名册》一式两份(大厅也有,单位也有),可用复印的,a4.b5都可用
5、续保拿解除劳动合同(30日之内)超期也拿就业失业证 失业证注意有没有失业,
6、初次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再次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往年失业证必须年检,和身份证复印件。
7、外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养老和医疗要扫描身份证,在沈阳没有账户的要身份证原件)
8、录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9、照片2张彩色2寸
10、书面审查合格证原件,年底年检,过有效期就不能办理保险
11,给《录用职工名册》盖社保的章,
三、办理养老保险(黄寺广场,往总站路走)
1、从未缴纳养老保险的人直接加入
2、之前缴纳过养老保险的,持缴费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录用职工名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中心1-4窗口办理保险转出,持个人转出单到企业窗口办理转入。
3、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原件)
5、盖社保章的《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复印件
6、填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加盖公章,(单位也有,可用复印的a4)
7、办理地点:和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二楼企业科
8、最后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盖养老中心章
四、失业(和平大厅人设窗口 “单位参保”按号)
1,拿《失业保险手册》加失业表格(电脑里有)报盘。
同时进行手册的审核
五:医疗保险(和平大厅单位窗口 按号)
1、盖社保章的《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增加表(单位有可复印a4,网上可下载)2份,
3、在医保注册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办理窗口给打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
五、工伤(黄寺广场,往总站路走)办养老的时候就办好了。
加人、减人超过5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用电子表格办理,电脑里有模板
养老减人
填《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变动情况表》,《打印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带办理人员身份证,带《解除劳动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医保减人
填《参保人员审批减少表》,《授权委托书》1、个人账户的钱在沈阳花,填《转出情况说明》
2、个人钱转到公司账户填(个人账户支付审批表)
3、个人钱转到银行卡
带《解除劳动证明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失业
每月10号之后办理,带减人报盘和失业手册
养老金调整各省市最新消息:2016沈阳退休养老金调整新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日,辽沈晚报邀请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副处长周雪松,解答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疑难问题。
NO.1问: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在2016年出国后至今停保,是否可以补缴?缴费中断会影响养老金调整吗?
答:根据现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停保后可进行补缴,参保人可自愿选择。从现在起往前推6个月内补缴不收取滞纳金;从2016年7月前欠缴补缴的,按照补缴时上年在岗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欠费,不收取滞纳金。中断缴费不影响待遇调整。
并且,2016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5年仍不足15年的,剩余的年限按原延长缴费第5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灵活就业参保人享受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可申请退休,与停保与否没有关系。
NO.2问: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在本次的养老金调整中,对于缴费年限有这样一种说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沈阳市的视同缴费年限卡在1992年10月以前。也就是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2年10月前的连续工龄,无特殊情况,都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金调整时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NO.3问:五七家属工如何认定?如何调整养老金?
答:“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职工家属。他们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于这部分人群,沈阳市曾在2016年至2016年进行过认定。由于他们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所以在养老金调整时不与企业其他退休人员执行同一标准,而是单独设定标准。
在今年的调整中,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以本人2016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70周岁和80周岁的人员分别再增加30元和65元。
NO.4问:退休后单位解散了,是否会影响养老金调整?
答:养老金的主要来源为养老保险基金。所以说,在单位解散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和养老金待遇的调整均与单位不发生关系。
NO.5问:是否享受艰苦边远地区的待遇该如何界定?
答:只有在艰苦边远地区岗位上办理退休的人员,在养老金调整时,才可享受“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这一项。所以,如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过,但并不是在这样的岗位上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调整不可享受增加5元的条款。
NO.6问:2016年退休是否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答:根据规定,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并不包含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
但2016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在今年养老金也会有一个重算的机会。确定退休当年养老金待遇的基数之一为退休当年的上年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而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多是在次年6月末、7月初公布,2016年的社平工资还未公布。所以在2016年1月至6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待上年的社平工资确定后,将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这一做法仅限在每年1月至6月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NO.7问: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后低于企业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可补足,该怎么理解?
答:在本次调整中规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
省市政府对这类人员待遇有所侧重,所以在与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总额低于企业退休人员月均水平的,需补齐到月均水平。
NO.8问: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按企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后,这次是否可以涨工资?
答:退休前单位性质已从事业转制成企业,所以在本次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内。
NO.9问:买断是否会影响养老金调整?
答:买断多是企业对该企业工作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偿。买断后,该人员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也可进入其他企业继续参保。并不影响办理退休和此次养老金待遇调整。
NO.10问:灵活就业人员也是依照本标准调整吗?
答:企业养老金调整政策覆盖的人群指的是参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退休的人员。也就是除从企业退休的人员外,本次养老金调整还涵盖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群。如某人参加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2016年5月办理了退休,那么,他就在本次的调整范围内,与从企业退休的人员执行同一调整政策。并且,只要是养老保险缴费了,无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均计算为缴费年限,可享受相应待遇。
8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6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即日起,济南市符合补缴条件的单位职工或个人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
三类人员可补缴,补缴部分截至2016年6月30日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
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南市户籍,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6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6年7月1日(含)以后,再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最多可补缴15年,年龄计算截至去年底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据悉,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需要提供本人原始档案“补缴时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据介绍,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备齐相关材料,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人员,可以向仍存续劳动关系单位提出补缴的书面申请,由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对无异议的,持相关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补缴申请。
此外,市民可以通过市人社局网站、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直接拨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养老保险参保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 。本人于2017年6月起担任 村(居)委会监督委员会主任,现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若以后不能按正常退休领取养老金时,一切责任属于本人。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社保中心一份。
社保养老保险放弃工龄承诺书本人xx,x性,xx-xx年x月毕业于xx-xx,xx-xx年x月起人事代理,从xx-xx年x月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本人不再补交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的个人养老保险,自愿放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工龄。
签章:
xx-xx年x月xx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承诺书补缴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已了解《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中的相关补缴政策,现因我单位原因造成____的养老保险中断,特申请补缴事宜,并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 补缴人在补缴期间为外埠城镇户口。
二、 补缴人在补缴期间由我单位按月发放工资,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 补缴人在补缴期间没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承诺。
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____
单位公章:
__年__月__日
放弃养老保险承诺书一、主要职能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农保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街道农保所业务经办人员和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服务内容
为参保人提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咨询,基金划拨、个人帐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管理、养老金发放、统计管理、举报受理等工作。
三、服务对象
全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服务承诺
(一)依法办事。公开农保局主要职能、服务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及监督方式等,严格按规定办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热情接待,文明服务,耐心解答。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群众。做到热心接待、耐心解释,用心办理,及时答复;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关心群众生活,确保待遇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三)勤政廉政。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求真务实,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使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实惠;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四)接受监督。凡我局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从政格言
负责人: 夏冬梅
办公电话:0793-7568966
手机号码:13576327698
从政格言: 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
六、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
联络员:程晓萍
联系电话:0793-7568868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本单位______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
重承诺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第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7]60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缴费基数现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
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特作如下承诺:
一、尽职尽责,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能办理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做到依法依规经办,不违规越权办事。
二、公开信息,实施阳光政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经办纪律,在媒体上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实行阳光政务。
三、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经办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做到耐心解释政策,答复清楚准确。严肃对待群众举报、投诉,认真查证处理。
四、高效务实,提高经办效率。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便捷、高效、准确的服务,杜绝在经办中发生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不良现象。凡在我中心申办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来信来访,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承诺时间要求及时办结。
五、接受监督,保障群众权益。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力度,对违纪违规行政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如有违诺,请向我中心投拆。投诉电话:0735—8623131。
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16年3月
荆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一、严格依规经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各级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督办落实和协调推进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行为,打造“贴心养老、阳光社保”。
二、坚持优质服务。在社保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转移接续、养老金计发、异地开户、接管退休人员档案等业务。完善“静默核查”资格认证机制,试行电子化转接养老保险关系,多途径全险种开展权益告知,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三、落实民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参保扩面,及时调整待遇,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两个100%。
四、畅通诉求渠道。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五、严守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扎实推进“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争做‘两为’干部”主题教育活动,切实转变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风行风形象。
监督电话:0724-233662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承诺书扩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省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全镇劳动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镇政府决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签订**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又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新农保。
(三)积极发挥镇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并正常开展工作。村必须有专人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目标任务:
具体任务:你村应完成 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 务(包括续保和新参农保人数), 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务。
二、奖惩措施:
(一)为保证上述各项目标的实现,**年将继续把新型农村社会
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紧紧围绕“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新农保工作任务。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按月报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状况稽核登记表
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时间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要在4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镇长(签字):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区**镇人民政府
**年3月 日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沈阳市养老保险】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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