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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

时间:2018-01-0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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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 第一篇_上海市2017年历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

上海市历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

注:灰色格表示补充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

补充公积金 第二篇_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补充保险及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目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全部由单位负担。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又分别建有个人账户,且分别有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与各项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不同,各项补充保险或补充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且必须在己参加了各项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才能参加,两者共同组成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那么,对于这几项补充保险与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上应如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的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进行补充保险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l号),该文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实务中由于对财企[2003]61号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故做法不一。分歧之处主要在于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列支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文件字面理解,既然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列支,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员工性质的不同,将所缴纳的补充保险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企业所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必区分人员性质,而应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补充公积金】

对于上述实务中的处理,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当企业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作为“劳动保险费”计入“成本(费用)”处理时,应理解为就是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原因在于:首先,各项补充保险虽然均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但其本身并非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其次,产品成本项目中的人工费用一般只包括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和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应付福利费,而各项补充保险作为有关部门向企业收取的一项费用,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人工成本显然是不同的;再者,如果将各项补充保险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期末有关存货尚未销售或者固定资产尚未处臵时,就会虚增期末相关资产的成本,并虚增当期利润,这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须特别说明的是,从财企[2003]61号文可以看到,试点与非试点地区并不完全一致,即试点地区的补充养老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应全部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而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即首先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只有当“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时,才作为“劳动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单位为职上缴纳的补充在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积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目前暂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也是做法不一,总的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是,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管理费用”;二是,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补充公积金】

对于上述实务中的两种意见,笔者认为第一种更为合理,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即使对于单位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只是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才能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并不得造成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且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几项保险费的比例之和就已差不多达到工资总额的14%,除此以外,“应付福利费”科目还有其他核算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出现赤字。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应按职工薪酬处理,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当期费用。相应地,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应按此原则处理,但田丁新准则只是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作为非上市公司的其他企业发生的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还是应该按原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缴纳的补充保险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税法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曾规定:“纳税人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但随着各项补充保险在各个单位逐步建立,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有关补充保险所得税处理的文件,84号文的这条规定实际上巳被废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于辽宁省和其他确定的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纳额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不过,这些文件均未解决会计上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问题,而且财税[2001l9号文还引起了在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为永久性纳税差异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保险费都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调整,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充保险是在“应付福利费”中不足列支的部分,因此,不同企业可能会因“应付福利费”使用情况不同,而使在“应付福利费”和

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补充保险金额不相同,故如果不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保险费作为永久性差异调整,就可能会使缴纳各项补充保险金额相同的企业,因计入成本(费用)的补充保险金额不同,从而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也不同,而“应付福利费”的使用是不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颁布后,这个问题也就更加明确了。根据该文件有关新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列支在应付福利费中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税前扣除。不过,对于企业建立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发[2000]第42号文的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的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一般来讲,补充住房公积金其实就是一些效益比较好的,同时有能力满足职工改善住房愿望的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这些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往往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所以其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形式,如有的实行限额扣除,有的按工效挂钩办法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等,则可全额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则要视其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形式以及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薪金是否超过了有关标准,分别作不同的处理。不过外资企业是可以全额扣除的。

三、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补充保险,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都耒提及各项补充保险费用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实务中,由于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是采取列举方式说明的,笔者认为,既然税法只对各项基本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免征和税前扣除作了规定,那么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项补充保险费用和补充住房公积金,都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并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条款后来被财税[2006]10号文废,上,但笔者理解,财税[2006]10号文所废止的只是该条款前半部分,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该条款的规定仍应是有效的,而各项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理解为超过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因而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对于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也规定,在职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

职工取得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又发生退保的情形,个人并末取得实际收入的,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的相关规定,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实务中,对于各项补充保险缴税时间的规定也存在不同意见:一是,《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l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实际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应理解为在企业缴付的时候缴税。二是,根据国税函

[1999]615号文的规定,应理解为在补充保险发放时,即员工实际取得时缴税。正在酝酿中的年金征税办法,拟对企业缴费阶段为职工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计入当期所得,而是在职工实际领取补充养老金时,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基于此,笔者认为,各项补充保险也应在员工实际取得时再计征所得税。

补充公积金 第三篇_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XXX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司拟定2015年5月起设立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

计划5月起补充公积金缴纳员工数为35,个人和公司承担的比例各5%,补充公积金基数按照员工已缴纳的公积金标准执行。

请予以办理为盼。

XXXX公司

2015年6月9日【补充公积金】

员工签字名册

补充公积金 第四篇_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有限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我司(上海普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成立,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沪公积金发1997第24号)和《关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有关财务列支问题的通知》(沪财基1997 11号)的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如下:

一、 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二、 缴纳原则

(1) 所有员工补充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致

(2) 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与基金公积金缴交基数一致

(3) 公司缴纳补充公积金汇缴人数与基本公积金缴交人数一致

三、 缴纳方案

(1) 补充公积金缴存基数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为首月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 补充公积金缴费比例

补充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单位以及个人各承担8%,共16%。

(3) 补充公积金存缴基数和缴费比例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补充公积

【补充公积金】

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保持不变。

四、 计算办法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照首月工资总额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 本方案经我司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下附全体职工签字:

公章:

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

补充公积金 第五篇_2016公积金 承诺书

公积金 承诺书

协议编号:年合协字第号

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联系方式:

开户行及帐号: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会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个人房屋贷款事宜开展合作,合作的房屋项目名称为,坐落于单县路(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地块编号为,土地面约,总建筑面积约为,住房套,商用房71套。上述合作房屋项目是乙方拥有合法经营权或所有权的、依法可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或预售的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乙方保证所开发项目及手续的合法合规、完备。保证提供的与购房借款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和首付款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甲方作为乙方销售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为乙方的上述房产项目提供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个人房屋贷款额度,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单笔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贷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商用房)。

第四条甲方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合同向购房贷款人提供房屋贷款,并有权根据购房贷款人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其他资质条件,独立作出是否给予贷款的决定以及确定适当的贷款期限、利率和其他条件。具体贷款内容由甲方与购房借款人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条乙方应在甲方设立专用售楼款监管帐户,承诺将购房借款人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以及甲方向购房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全部存入该帐户(在办理此项按揭贷款项目之前的首付款除外)。

帐户名称:

帐号:

乙方承诺上述资金首先用于本协议下楼盘工程款项和有关税费,并遵守甲方监管,保证在每次用款时向甲方提交监理公司签署的付款证明。需缴纳的有关税费证明。

第六条乙方同意为购房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有关担保事宜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并在甲方指定帐户上存入全部按揭贷款总额5%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帐户名称:

帐号: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如贷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扣除偿还每笔违约款应还款部分,乙方应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被扣除的款项。

第七条乙方负责及时办理拟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在房产竣工验收后,及时办妥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他项权利证),并将购房借款人的上述权利证书交与甲方保管。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补充修改,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在原协议执行期间已发放的个人房屋贷款,不得因协议更改而放弃履行原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

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

协议方:──────────────────(开发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按揭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丙方)

为支持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业务适用的商品房为:

对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的商品房的个人,丙方委托乙方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职工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自住商品房的,在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职工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商品房的,在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及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按揭贷款有关情况证明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甲方配合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审核借款人资格等工作。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售房款帐户,并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乙方办理。

四、甲方将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商品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且愿意接受乙、丙双方对上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的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乙方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30%的保证金存款。

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借款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

保证期限从乙方或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或丙方收妥之日止。

六、甲方同意在其保证期内,如因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丙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或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保证金帐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七、购房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连续超过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或丙方为了回收贷款需处理抵押物时,甲方应保证回购抵押物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或丙方,如甲方保证责任的转移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但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丙方审批,并在收到丙方审批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告知甲方。

贷款发放前,及时办理甲方保证金存款入帐、冻结手续,待购房人的房屋产权抵押证明收档后及时解冻。

二、为防止贷款抵押风险,在组合贷款中,乙方应保证制定一份同时包含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两项内容的贷款合同。

三、乙方在购房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之后,按照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内,并及时将划款凭证传递给甲方。

四、乙方应保证每月末将该月所办理的<<他项权证明单>>复印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丙方。

五、在甲方保证期间内,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可按丙方书面通知要求或直接在甲方的“保证金专户”中划款还本付息。

六、借款人所购房屋竣工交付后,乙方负责及时将保证担保贷款转抵押担保贷款。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九十天后仍未办理抵押,乙方需向丙方提供未办理抵押贷款人名单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六条丙方的承诺与措施

一、丙方为确保与甲方、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1、对甲方推荐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乙方报送的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按第四条第六款履行保证责任后,丙方有义务支持、协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甲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丙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丙方为保证与甲方、乙方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将采取如下措施:

若出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半年后仍未办理产权抵押的,丙方将停止对甲方办理下一个楼盘的按揭业务,同时丙方根据情节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未办理抵押的借款人借款本息余额;丙方将限制对乙方划拨新的贷款。

第七条保守商业秘密

三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合同履行时和履行结束后,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外一方或两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约方无条件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经济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无书面协议,各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或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满后,各方依照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等义务的条款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因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已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本人愿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特做此承诺,因提取材料虚假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承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公开承诺书

1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符合提取规定的,实行即时审批;有疑问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3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续缴,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

4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资料齐全、无误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

5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

6申请住房货币分配资格申请的,属企业单位的6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属机关事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送市编委办、市财政局会审;

7申请住房补贴支取(使用)的,属企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或审批;属机关事业单位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送市财政局审批;

8申请住房面积差额补贴,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公积金贷款 逾期保证书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系****职员,年龄**周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元,期限 年。

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贵中心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手印)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风行风、“治庸问责”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公积金中心郑重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承诺:

一、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需求,修改完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方位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工作,为市民管好用好公积金。

二、加快业务发展,扩大制度惠及面。积极宣传,采取措施,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主体全覆盖,并不断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小城镇延伸,将更广大的职工群众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创新还款方式,推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新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回报社会,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积极为我市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保障;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对于贷款申请资料齐(不因借款申请人原因),营业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事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集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缴存到账及时分配,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取服务优化流程,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服务工作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流程零缺陷”的“四零”要求,逐项细化标准,逐条完善规范,逐级考核落实,打造“四零”服务新品牌。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重点,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六、规范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坚持杜绝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理和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对新闻媒体曝光 “庸懒散软”问题进行问责,对纠风评议向前看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追责,给群众满意答复,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确保市公积金中心“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x年x月xx日

放弃缴纳公积金承诺书

xx有限公司:

本人于 年 月 日入职贵公司,职位是 。本人入职时,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也一直要求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但经本人慎重考虑,公司已经为我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时本人在户籍地已经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果再缴纳社会保险就与意外伤害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重合了,所以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强烈要求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在此承诺:因本人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本人并承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作任何经济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补充公积金】

补充公积金 第六篇_2016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缴纳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近年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办事处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进行业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22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创建群众满意单位。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和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增加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督,提高工作人员总体素质,推动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办事处服务承诺公开如下: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补充公积金】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热忱欢迎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办事处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购房人 (以下简称购房人)向 (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自住商品房一套(详见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购买人购房资金不足,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维护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开公司向公积金中心保证如下:

一、购房人同意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总金额,先行付清除贷款金额和5%的购房结清余额以外的购房金额,并同意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以购房人的购房款名义一次性转入房开公司在 银行 账户。

二、房开公司保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所在的楼盘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三、房开公司保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座落位置和幢号、房号等具体部位、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向购房人交付其所购商品房。如交付日期延期,房开公司将重新确定的交付日期及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积金中心。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住房作转换、转让、退购等处理。

四、房开公司保证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购房款结清后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的购房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人一致。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变更为他人或增加他人。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注明“已住房公积金贷款”字样,并不得作废、挂失、补开等处理。

五、如房开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保证义务而造成公积金中心损失的全部由房开公司赔偿。如房开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开公司追索。

六、本保证承诺书自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重新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公积金中心执行之日终止。

七、本保证承诺书的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本保证承诺书一式三份,房开公司、购房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

购房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房开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为切实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风行风、“治庸问责”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公积金中心郑重向全市人民作出公开承诺:

一、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工作需求,修改完善《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全方位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工作,为市民管好用好公积金。

二、加快业务发展,扩大制度惠及面。积极宣传,采取措施,确保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主体全覆盖,并不断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小城镇延伸,将更广大的职工群众纳入制度保障范围;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创新还款方式,推行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还贷新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回报社会,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积极为我市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保障;继续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减轻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的还贷压力,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四、创新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坚持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对于贷款申请资料齐(不因借款申请人原因),营业部审核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事处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单位集体办理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担保)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缴存到账及时分配,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取服务优化流程,手续齐全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达到“服务工作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服务流程零缺陷”的“四零”要求,逐项细化标准,逐条完善规范,逐级考核落实,打造“四零”服务新品牌。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建设廉洁高效机关。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为重点,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六、规范责任追究,促进责任落实。坚持杜绝办事拖拉,违反服务承诺,超时办理和态度生硬、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的现象发生。对新闻媒体曝光 “庸懒散软”问题进行问责,对纠风评议向前看查找出的问题进行整治,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追责,给群众满意答复,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确保市公积金中心“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x年x月xx日

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本人______在______购买住房______一套,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现本人承诺以下内容:

1、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本人自愿授权给_________公司统一查询征信;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查询到本人在这之前银行无不良记录(无银行贷款,无违约记录)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本人承诺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该套房屋所在楼栋封顶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此期间本人将一直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无银行贷款记录,无违约记录),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次查询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贷款记录或者信用卡透支未及时还的恶性记录等等)导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本人会在该栋楼封顶时把剩余房款一次性补交给______公司,此间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申请书

公司领导:

公司已(将)按规定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本人也已明确住房公积金知识,但因个人原因,现申请放弃此项福利,具体如下:

1、自 年 月起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

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补充公积金 第七篇_201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计划

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大局,以实现居民“住有所居”到“住有宜居”为目标,加强管理,科学运作,创新突破,自我超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惠群体,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持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全面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一、多措并举,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催收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力争2016年实现制度覆盖人数达到170万人,收缴住房公积金120亿元,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积累更多资金。一是继续加强与工商、社保、质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实现与市工商局信息联网,动态掌握全市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职工情况,督促单位按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让单位和职工明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只有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享受到低利率的贷款支持,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三是通过强化内部考核、上门催办及向单位邮寄催收函、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单位建制扩面工作。四是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查处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重大案件,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形成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和氛围,努力实现应缴尽缴。

二、开拓创新,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序发展

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力争2016年实现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3亿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一是采取有效举措,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与房地产开发单位联系签署合作协议、加强贷款业务发放指标考核等方式,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二是改进贷款清算模式,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算工作流程,减少贷款银行数量,实现集中批量记账,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结合青岛房价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

三、科学运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水平

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合理确定沉淀资金存款组合等方式,科学运作住房公积金,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水平,力争2016年实现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亿元。一是密切结合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在严格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贷款流程,压缩贷款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满足借款人的贷款资金需求,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二是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合理预测存贷款利率走向,科学确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存款组合,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收益水平。通过科学合理运作住房公积金,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四、规范管理,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

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一系列举措,严格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一是深化电子监察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以及服务效能进行全程监督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违规问题。二是扎实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自身监督,以内审促规范防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三是规范操作程序,做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控贷款风险,对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回收实施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四是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明确提取标准,规范提取管理,全面推行提取业务电子档案拍照程序,完善提取业务事后监督制度,打造“事前人工审核、即时拍照存档、事后稽核跟进”的管理模式,严格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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