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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时间:2018-01-0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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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目录

概述

内容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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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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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概述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编辑本段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

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三篇_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宋 昱

今年6月15日,新浪网头版又赫然出现了一个令人揪心的大标题:《行唐受虐女孩令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副标题令人欣慰(“白克明季允石均有指示,涉案人员被逮捕”),但我们不能不思考,是否还有类似被虐女童晓霞的情况存在。如何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来有效地呵护我们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儿童--健康成长,这是我们构建和谐河北、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不能忽视和回避的。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需要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级应该有相应的经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要有一个统一的行动计划。包括摸清辖区内各类儿童的底数、状况,分类建立档案(区分儿童的年龄段,可委托学校、社区进行),根据各类情况制定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全方位启动相关的法律机制和道德机制,包括开辟道德法庭、少年儿童维权律师援助中心、拓展“成长网”话题范围等),并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去落实这些事项。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需要各方联动来进行。我们每一个人,既有社会角色,更有家庭角色,既可能有公职身份,更有家庭身份,其中有很多种身份是直接与儿童相关的,比如老师、儿童用品生产经营销售者、医院妇产科医生、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等身份,哪怕是继父继母也好,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也好,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当然包括心理健康)都应当成为我们快乐生活的一部分,都应当是

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各方面(尤其是妇联、共青团组织和教育部门)、每个人都应当积极投身到关怀儿童成长进步中来,为此做出切实的努力。

建立儿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重在长效。不能一阵风就过了。今年4月2日,我省省妇联等部门发起了纪念安徒生诞辰200周年暨“感受安徒生、阅读安徒生、思考安徒生、表现安徒生”全国“读童话、写童话、画漫画”活动河北区启动仪式,呼吁孩子们要从小喜爱读书。今年的儿童节期间,恰逢每五年一次的第五次全国“少代会”召开,人民日报为此专门发表了社论《花朵健康开放 未来充满希望》,有关方面为开好这次会议进行了长时间的精心准备,包括发起体现儿童特色的“少年话题”征集活动,由少先队员代表围绕儿童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倾吐自己的心声,通过少代会传达给社会,传递给老师和家长,让更多人了解孩子,关心孩子,帮助孩子健康成长。今年确定的话题主要包括:“网络是天使还是魔鬼 ”、“酷&炫 ”、“农村孩子想看书买不起怎么办”、“爸爸妈妈打工去” 、“外地小伙伴,我能做点啥”、“我和伙伴闹矛盾”、“特长班,能不能我们自己定”、“我的课外书”、“能不能又玩好又学好”、“我为地球做什么”、“节约能源金点子”、“你安全吗”。6月24日的《河北日报》文化周刊(9版)呼吁“今年暑期挡独缺儿童片”,6月26日的《解放日报》2版也刊出醒目的标题《绷紧青少年安全保护之弦》(列举了中小学生假期应当注意的水安全、道路安全、家庭安全,同版介绍了上海市徐汇区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暑期相关举措)等等。等等。我

们经常不断地谈起儿童话题,关爱儿童成长,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弘扬好的典型和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就能够为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营造长远的良好社会氛围。

让我们共同扎实努力,为孩子们的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晴空。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四篇_《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主讲人:艾尼瓦尔〃阿不力孜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 其主要有

第一章主要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主要明确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保障妇女包括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了规定:

1、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5、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6、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五篇_2016关于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文章标题: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

__市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坚持以“发展落实维权,以维权促进发展”的理念,发挥社会维权优势,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在群众中得到了广泛赞誉,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于2016年3月成立,从2016年7月起,妇女维权站的人员作为__人民广播电台“妇女维权热线”栏目的特约嘉宾,通过“维权热线”为广大妇女姐妹解答疑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自妇女维权站成立和妇女维权热线开通以来,__法律服务所免费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代理300余件,其中援助案件36件,减免费用8000余元。

在妇女维权实践中,__法律服务所妇女维权站人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为什么经过法院判决的非法侵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却在村子里执行不下去?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是应该被看作一个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作为平等参与的主体?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比如土地承包政策或流动人口政策,男女都可以同样受益吗?为什么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的今天,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目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机会、发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计划”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计划”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数量远远不如男性。

二、经验,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创新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2001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下简称全国维权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2、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发挥妇联群团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3、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公安机关不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管不得,而应积极的介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并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建议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

4、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构筑法制化维权模式。针对妇女发展中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来源于网,欢迎阅读关于妇女法律维权的实践与探讨。dA8

不断显现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目前__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电话咨询开展投诉受理。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__的社会稳定与发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氛围;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水平。

1、转变机制,形成维权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馈。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电话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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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六篇_201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女儿童工作自查报告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女儿童工作自查报告

我局妇女儿童工作在区妇联的领导下,在局党组及局工会的支持、指导下,圆满成功全年度工作。现将2015年工作情况自查总结如下:

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推进了妇女儿童工作

维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关每个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的宏图大业,我局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工作。我局食品药品执法人员紧紧围绕局党组的意图要求,上下齐心,密切配合,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的活动,进一步促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二、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强化学习教育,提高妇女思想素质是妇儿工作重点。我局c充分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和司法所作用,及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法律、法规宣传。以文化、卫生、科技、法律下乡、"三·八"妇女维权周等活动为契机,开展"拒绝家庭暴力,共创美好家园"、"送法到妇女手中"等专题活动,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增强维权本领。

三、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自身建设

1、加强学习。学习是一个过程,学习是长期的,学习是全方位的,提高素质唯有如何学习是根基性的。我局鼓励职工特别是女职工提高学历,提高工作技能,争当学习型人才。

2、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妇女工作实效,女职工在做好局党组、局工会分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争取领导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发挥好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发挥女职工的长处积极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

1、为妇女干部职工放假一天,"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当天。

3、"母亲节",分别组织妇女外出参观学习。通过参观,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博采众长,使传统节日活动更有活力和生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妇女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4、为我局干部职工的儿童发放"六一"儿童节过节补助。慰问了对口帮扶困难家庭和计生三结合家庭的孩子,送去了学习必需的钢笔、书包等文具。

仁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抄报:市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

抄送:区目标督查办、区委宣传部、可红书记、础军区长、建新副书记、胜利常务副区长、局领导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2015年11月3日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七篇_2015妇女工作总结

第1篇:妇女工作总结

2015年,在市妇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十七大及市委十三届七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和省、市妇女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三项主体活动,努力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积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注重学习,强化管理,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一是抓好干部的理论学习,努力打造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妇女干部。全局各基层单位妇联组织,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要求,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新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妇女有关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为推进学习的深入开展,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共举办学习专栏5期,每人撰写学习笔记5篇,撰写上报调研文章三篇。二是认真开展了“三学、三查、三争”活动。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开展了以学理论、学业务、学法规,查思想、查工作、查作风,争一流、争创新、争实效为主要内容的思想作风建设活动。结合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认真查摆问题,交心谈心,针对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每人都撰写了剖析材料,单位写出了整改方案。同时,还印发了《思想作风建设征求意见表》100余份,收集意见、建议70余条,针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三是强化管理,同时与各单位妇联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纳入了全局党建目标考核。为了完善妇联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机关干部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党员干部廉政制度、学习制度等8项规章制度,规范了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言行。

二、以促进妇女创业为重点,“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是及时调整了“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协调小组和“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小组成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双学双比”和“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丰富活动内容,加大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培训力度。结合中央两个文件的宣传,各成员单位开展了“送科技下乡”活动,全年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受益人数5000余人。科技图书内容主要是种植、养殖、食用菌栽培、沼气能源等技术。4月10日,龙井市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隆重举行龙井市“农家书屋”图书配送仪式,向全市12个行政村免费赠送价值达174668万元的图书9520册和音像制品1880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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