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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时间:2017-12-29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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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一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

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二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名词解释

1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在投资 生产 销售 管理 技术 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P5

2竞争法 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 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P12【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 胁迫 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P101 市场混同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 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想混同 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121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P125

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 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 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135

商业行贿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 购买或者其他经营形式中 使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P160

商业诋毁 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 通过捏造 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P203

垄断 在经济活动中 任何以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P214

本身违法原则 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 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 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P227

合理原则 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经营行为 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 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 P228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P234

适用除外(豁免适用) 基于特定目的 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 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 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P236

垄断协议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 或者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 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P249

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垄断协议) 两个以上处于统一生产或销售环节 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 p252

相关市场 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 P279【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 春海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 P284

掠夺性定价 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 以排挤 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或者采取回扣 补贴 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 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成本的行为P287

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 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 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各异的待遇 P290

公用企业垄断 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 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行为 P291

经营者集中 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 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 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 P302

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 P325

行政性垄断 (条条垄断) 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 P239

简答

一 竞争的功能

竞争积极的功能

1 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2 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竞争的消极功能

1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2 在竞争过程中 通常会付出一定的成本 有时 这种成本还会是十分巨大的

3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 P9

二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 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P19

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

1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2促进有效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 P23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

1调整范围上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

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 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

3集实体性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于一体P107

三 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思路

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例”

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

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

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

不知道竞争法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2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

4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P113

四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 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

1知名商品 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

3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

4造成误认

5擅自使用P129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P180

1无形性 2秘密性 3价值性 4独特性 5时间性 6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

商誉的法律特征P199

1抽象性 2 价值性 3相对不确定性 4依附性 5地域性

商业诋毁的构成 P203

1主体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2客体的二重性

3主观故意或过失

4客观方面

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P216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行政垄断5公用企业垄断

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1自然垄断行业 2金融行业 3 农业 4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 合理化的垄断协议 P239

垄断协议的特征

1主体的多元性 2主体的独立性3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 4 目的的排除 限制竞争性P250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体要件4客观要件 P254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 P259

1纵向价格垄断

2纵向非价格垄断

排他性交易

选择性交易

纵向非价格垄断的消极作用P260

1它使价格固定 限制价格的信息传递和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

2它妨碍了销售方相互间的价格竞争 影响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

3它使消费者被迫接受固定了的较高价格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中小企业卡特尔的特征

1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为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

2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不能通过协议限制价格 限制竞争对手 但可以在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之间消除过度竞争

3中小企业卡特尔能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4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地位平等 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P26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构成要件

2行为要件 “滥用”仅指行为人不恰当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 客观和外在的行为 既有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也有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3损害要件 非法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 即滥用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度 P296

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要件的核心内容

3效果要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际影响 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实际效果是反垄断法判定行政主体行为是否违法的基本依据 P325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主要职权 职责

1调查权 2 授权执法的权力3处罚权4义务与惩罚P359

论述

反不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不同之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1 保护对象有所差别

2法律的调整范围有所不同

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

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

联系之处

1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

2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

3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 P104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

1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2合法经营者蒙受巨大的损失

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败坏商业道德

1破坏正常的竞争机制

2滋生腐败 败坏商业道德

损害国家利益

P118

反垄断法的特征

1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特殊性

反垄断法规范对象的不确定性

确认垄断行为的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确定性的影响

国家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影响

2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3反垄断法执行的特殊性

4反垄断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P221

行业协会垄断的特征

1主体复杂性2合意特殊性3行为隐蔽性4危害严重性 P26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

1主体数量的特殊性

2主体地位的支配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3行为的反竞争性

4行为的违法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 P285

1高买低卖

高买低卖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超高价格销售商品或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空间比较 时间比较 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 产品比较

2掠夺性定价

3拒绝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三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1]

反限制竞争行

位经营者的

技术标准要求的购买者的意其他商品; (41) 愿在销售商

不正当竞争法解释

一、 反不正当竞

争法概述 (17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33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

二、 限制竞争行为 (146)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

为包括: (一) 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是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107) (二) 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

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

同类商品; (76) (三)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61) (四) 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4) (五) 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 (六) 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62) (七) 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61) 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机构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该类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常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具体指经营者违背品时要求购

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

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 件。 4、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一种联合限制竞争

行为,其表现

有: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损标者利益。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 (152)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不正当竞争

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

经营者,是指从

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

不能成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行为要件。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2)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1)行为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2)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

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段获娶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常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要点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第13条的规定进行

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诋毁

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4)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

四、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部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也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例如,国内贸易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权对国内贸易和涉外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专利局和出版总署有权对与专利和出

版业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监察部、公安部、建设部、化工部、文化部等部、委依法也有权对与其职能、行业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才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①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

②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

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③检查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与上述的假冒名牌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也可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禁止其转移、隐匿和销毁该财物。

④处罚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

五、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48) 1.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假冒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第四篇_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与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独创的名称、包装、装潢,它在市场行销中已成为该商品与其它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并与该商品的品牌形象联系在一起。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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