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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垫
江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推进精神文明
建设,公司决定对殡葬改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现特签订2011年度殡葬改革目标管理
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100分)
(一)建立健全殡葬改革领导班子,落实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健全制度,明确
职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领导重视,专题研究落实殡改工作。(5分)
(二)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垫江县殡葬管理文件选编》和《垫江县殡改宣传资料》,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殡葬改革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宣传覆盖率达100%。(5分)
(三)各责任单位无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埋葬、包坟修坟、建大墓、活人墓等违规现象。
(5分)
(四)认真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材等土葬用
品的工作,单位责任区域内和单位职工、家属在规定区域内无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搞冰棺
出租等现象。(3分)
(五)县城的责任单位职工、亲属死亡后必须到县殡葬服 务站举办丧事活动。单位责任区域内无占用街道、庭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举办
丧事活动的现象,不得因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10分)
(六)各责任单位要配合有殡葬执法权力的部门(单位)执法,对殡葬活动中的违纪、
违规现象按规定进行严肃查处。(7分)
(七)配合城管、民政、工商等部门,严肃查处公司范围的殡葬违纪、违规活动。(5分)
(八)公司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火化率达100%。干部、职工亲属死亡后,必须
按《垫江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如出现其他亲属推诿、阻拦、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的相
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解决。(60分)
二、考核办法和依据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2011年的殡葬改革考核年度。
(二)年终由公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逐项进行量化考核。
(三)火化遗体(含本公司人员在外死亡火化的)以火化证明为依据。
(四)各单位本年度死亡人数,以公安户口核定为准。
三、奖励与惩罚
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并考核兑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立责任单位:(章) 责任单位:(章) 主管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承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承办人:(签字)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篇二:xx乡(镇)2010年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 上塘镇二○一○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 发布时间: 2010-10-28
上塘镇二○一○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 甲方:上塘镇人民政府
乙方: 村(居)委会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
革,强化殡葬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改管理条例》和《永嘉县二○
一○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的要求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严格实行尸体火化制度,确保火化率达到100%。
2、积极推行生态葬法。
3、杜绝坟墓新建、修复、翻新、刷白等回潮现象。
4、积极响应上级殡葬改革精神,深入开展丧葬陋习整治,严管区内严格执行严管制度。
二、保证措施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为民服
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主要议事日程。
1、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努力引导群众
破除旧的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倡导和鼓励群众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一
次性处理骨灰;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节俭、不扰民的丧葬观和不攀比的消费观;了解运
用殡葬法规、政策,依法规范殡葬行为,自觉参与殡葬改革;严管区范围村(居)应积极配
合相关部门执行严管制度,杜绝违规办丧活动。
2、各村(居)要建立丧葬陋习整治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委会主任担任
副组长,并配强村级民政殡改信息联络员。
3、各村要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跟踪管理。
4、搞好公益性生态公墓规划建设,积极推行生态葬法。
5、制定并落实丧俗管理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三、检查考评
镇丧葬陋习整治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各村(居)殡改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将
检查结果汇总报镇党委、政府。检查考评与年终考评挂钩(严管区范围村(居)实行专项考
核),对工作不力、完 不成任务的村(居),镇政府将责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全镇通报,同时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村(居)执一份,镇丧葬陋习整治领导小组存档一份。篇三:2009
年度殡葬改革责任书 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
(2009年)
为认真做好我县的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推进我县的殡葬改革,
根据目务院、省、市、县《殡葬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以下殡葬管理目标责
任制。
一、共同目标
(一)加强殡葬管理体系建设。将殡葬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
应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和完善殡葬管理政策、 法规;负责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的建葬管理
工作。【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二)加大殡葬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殡葬
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县《殡葬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大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大对殡葬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 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请示>的通知》(云厅字[2003]38号)要求,
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殡葬改。革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革除丧葬
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辖区内基本杜绝丧事大操大办现象和丧葬封建迷信活动。
(五)强化殡葬管理。严格执行《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监[2005]34号),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
(六)严格执行《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殡葬改革工作
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的通知》(昆民殡管[2003]8号),实行一票否决制,对
殡葬管理工作不达标或违反殡葬管理法规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并给予单位领导相应
的处罚。
为殡葬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具体目标
(1)认真规划制定辖区内火化区的划定工作,逐年分 步实施火化指标:2009年火化率达到25%,火化区内的火化率要达到100%。
(2)乱埋乱葬治理。从2009年开始,以贯彻《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滇池面山等地
乱埋乱葬的通告》为契机,在每年“清明”、“冬至”重点时段前后,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治
乱埋乱葬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民委员会。
(二)考核时间
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
(三)考核办法
1,自查自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自评,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殡葬管理工作
自查自评情况和有关材料
报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民政办公室)。
3、审查验收。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汇总考核检查情况,提交乡殡葬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乡人民政府。
(四)奖惩办法
将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统一纳入县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进行考桩,考核结果将作
为对各村委会综合考核和村两委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村委会的综合考 核评定挂钩。对实施殡葬管理成效突出,辖区内火化率明显上升,殡葬工作突出问题得
到有效解决,殡葬管理目标考核达到95分以上的,乡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殡葬管
理改革工作不力、辖区内火化率没有达到规定指标,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在70分毗下的,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人民政府 (签章): 年 月 日 村委会 (签章): 年 月 日篇四:2012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 新街村委会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做好我村殡葬改革工作,深化殡葬管理和改革,推动全镇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宗镇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水源
地及“三沿五区”坟墓整治的目标要求,确保全面完成2012年殡葬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特制
定以下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一、责任单位:9个村民小组
二、共性目标
(一)加强殡葬管理体系建设,村委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负责各小组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本小组辖区内日常的殡葬
管理工作。
(二)各小组按照村委会制定的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成
立殡葬管理执法队伍,积极配合镇政府查处辖区内的殡葬违法、违规行为。
(三)设置殡葬管理专职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辖区内的殡葬管理情况;按时
向村委会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送殡葬改革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四)查处辖区内偷埋乱葬和将遗体、骨灰装棺土葬行为。打击买卖墓地和修坟造墓行
为。取缔辖区内销售、制作墓碑、棺木点。
(五)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11年12月19日前,将政
策告知书发放到户签字表交村委会。),严厉打击封建迷信活动,提倡厚养薄葬,促进文明节
俭丧葬新风。
三、具体目标
(一)确保100%的火化率。辖区内的死者遗体全部进行火化,从 2012年1月1日起,实现火化率100%、骨灰100%进入公墓安葬。
(二)继续加强“三沿五区”坟山墓地整治工作。对原有的“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的
坟墓进行植树遮挡。到2012年6月30日止完成昆石高速公路两侧面山片区,实现“见树不
见墓”的目标。
(三)对新增坟墓和“活人墓”一律平毁。
四、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时段: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考核办法:12月底,由村委会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小组进行考核。查阅殡
葬改革宣传图片记录资料、《殡葬改革监督执法队伍名单》、《殡葬改革工作信息员名单》、《殡
葬改革死亡人员登记台帐》、殡葬改革工作月报表。
(三)奖惩办法
殡葬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全村年终目标考核范围,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殡
葬管理目标完成的,将给予奖励,对殡葬改革工作不力,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五、责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村、组各执一份。 新街村委会(盖章) 组(盖章) 代表: 责任人: 2011年12月15日
2篇五: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书 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书(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
墓管理暂行办法》、《农六师五家渠市殡葬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农六师五家渠市殡葬
改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师市的殡葬改革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经师市领导同意,特制
定火葬区各团场、街道办事处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各单位成立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和各基层单位签定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
任书。各团场、街道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民政科长(民政业务员)为第二责
任人。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农六师有关殡葬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殡葬改革管理实施方案。 二、2011年火葬区各团场、街道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一是有迁坟任务的团场、
街道要认真做好本辖区迁坟前的宣传、普查、动员工作,今年要完成本辖区迁坟总数量的60%。
二是提高去逝者火化率2011年10月以后,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全部实行火葬;一般群众
去世后,要积极倡导火化,火化率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三是公墓埋葬率100%。
三、各单位必须将国务院、自治区、农六师有关殡葬法规纳入本单位普法教育、公民道
德教育、年度业务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一同布置安排,使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做
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报殡葬业务统计 报表,建立殡葬管理当案,
五、各单位要对本管理辖区的丧葬品生产和丧葬品销售的进行管理。凡生产、销售丧葬
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写申请,经本单位民政科审查后报师市民政局和工商部门审批。严禁
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骨灰盒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六、按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实行百分制,经师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当年达
到100分的火葬区各团场、街道,总人口在3万人以上,年迁坟率达到60%、火化率50%,公
墓埋葬率100%。其他全部达到责任书标准的奖励人民币8000元;总人口3万人以下,2万人
以上的奖励人民币6000元; 2万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年迁坟率、火化率、公墓埋葬率每
减少1%扣10分,迁坟率达到60%、火化率达到50%分以上给予奖励)。第一、第二责任人奖
金不少于兑现奖的50%。
七、经师市殡葬改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年迁坟率未达到60%、火化率未达到50%
的单位,公墓埋葬率未达到100%对该单位第一、第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处以罚
款。
【法规名称】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10-04-07
【生效日期】2010-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公告第25号)
(1999年9月2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15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4月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
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
第十二条 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遗体火化后,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鼓励公民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后,由其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之一按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死亡证明;
(三)接受捐献遗体的科研、教学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设立太平间的医院,应当建立遗体存放登记制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遗体存放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未设立太平间的医院,由医院督促丧属或者单位及时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医院将遗体运出进行土葬。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禁止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木、土葬墓碑。
第十七条 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在坟山墓地进行祭祀活动不得使用明火。在殡仪馆、骨灰寄存场所、公墓使用明火的,管理者应当指定地点,加强管理,防止火灾。
第十八条 殡仪馆应当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
其他殡仪服务单位可以从事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经营性殡仪活动。非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活动。
殡仪馆应当及时对殡仪专用车辆和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运送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者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遗体的车辆,应当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殡仪馆应当建立遗体火化档案,依法予以保存。
在殡仪服务活动中,不得损坏、灭失遗体或者骨灰。
无主遗体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掩埋处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保障性服务,应当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殡仪服务单位不得强迫丧属接受丧葬服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丧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章 墓地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单位提取的公墓维护费,应当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公墓维护费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符合县(市、区)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由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在农村建立少占土地的公益性骨灰堂。 公墓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
(一)未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林地;
(二)一级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三)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
(四)水库、河流堤坝管理区域;
(五)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关于印发《宁波市殡葬执法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甬民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殡葬管理所:
现将《宁波市殡葬执法工作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宁波市殡葬执法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执法行为,加强殡葬执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丧葬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执法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殡葬违法行为。
第二章 殡葬执法主体
第三条 殡葬执法机构是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依法履行殡葬执法职能的单位。
未成立殡葬执法机构的地区,其相应职责应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职能科室负责。
第四条 殡葬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执法人员必须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开通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殡葬案件的举报投诉,并做到每起案件有登记、有记录,
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或者投诉人进行反馈。
第三章 殡葬执法程序
第六条 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对下列殡葬事项进行监管:
(一)殡葬设施的建设;
(二)禁坟区管理;
(三)公墓、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
(四)殡仪馆、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活动;
(五)遗体的接运(出入境)、延期保存、火化;
(六)骨灰(遗体)安葬(放);
(七)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
(八)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九)丧事活动;
(十)其他依法规定由殡葬执法机构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七条 殡葬执法管辖划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一)县(市)、区殡葬执法机构和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分别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殡葬案件;
(二)市本级殡葬执法机构管辖宁波市殡仪馆、宁波育王陵园及本市重大、复杂的殡葬案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八条 殡葬执法检查,应当由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自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殡葬执法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立案: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殡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殡葬违法行为,经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殡葬违法案件,经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条 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执法检查材料、检举或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等),经殡葬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立案。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必要时,应当绘制现场图。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两名(含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的,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全,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查决定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殡葬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在收到殡葬执法机构提交的案件
材料后,应当指定人员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罚是否适当。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职能处(科)室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审查意见,并报负责人批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同意殡葬执法机构处理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要求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同级民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查决定。
殡葬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复核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或者所提的异议不成立的,殡葬执法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建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同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民政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同级民政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殡葬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同
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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