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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

时间:2017-12-27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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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 第一篇_最新商标法修正案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

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新商标法】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九、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新商标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

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新商标法 第二篇_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1、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诚信原则。 2、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增“声音”要素。

3、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新增国歌,军歌。

4、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使用要规范。

5、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新商标法】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业务往来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注册除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标。

6、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新增一标多类注册。问题:官费怎么算?手续文件是否改变?提交过程需要注意。

7、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新增审查时限,新申请9个月。

8、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

9、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理由改变,异议人进行限制,只有禁止性条款(法10、11、12条)才是任何人可提,否则是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法13.2-3、15、16.1、30、31、32)。

10、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复审-15日向商评委请求复审,审限:九个月+延三个月;决定30日内起诉。

11、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果:A、异议不掉,异议人不服的,依据44条、45条向商评委请求无效(新程序);B、异议掉,被异议人不服的,15日内向商评委请求复审(旧程序)。

12、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新商标法】

13、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并转让(原有操作);可能不予核准。

14、第四十三条,。

15、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及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直接宣告;其他人须向商评委请求。

时限:商标局的无效宣告:15天向商评委;9个月+延三个月;商评委决定后不服30日向法院起诉。其他人向商评委的无效宣告请求:9个月+延三个月;商评委决定后不服30日向法院起诉。

16、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月;不服30日内向法院起诉。可中止。

17、第四十六条,无效和复审决定生效的时间。第四十七条: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不具追溯力,但恶意须赔偿。商标侵权赔偿金、转让费、使用费,不还显失公平的,全部或部分返还。

18、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19、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应正当使用。撤三,时限:9个月+延三个月。

20、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商标法 第三篇_新旧商标法对比

新旧商标法对比

新旧商标法相应法条的变化对比,加删除线的是旧法条被删除的【新商标法】

部分,黑体字是旧法条被修改的部分。绿色字体是新法条修改后的内容,红色字体是新法条增加的内容。

新商标法 第四篇_新《商标法》关于时限的十五个规定

5月1日,新《商标法》(下称新法)将正式实施。鉴于新法中出现的各种期限较多,容易混淆,笔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供参考。

【新商标法】

1.优先权期限。根据新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说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来不及提交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2.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说明:新商标法首次明确了审查的时限,大大加快了申请人商标确权的时间,此举在世界上尚属首例。但面对每年100多万件的申请量,国家明确审查的时限,无疑会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3.异议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说明:异议一定是被异议商标进入公告期才可以提出,比如2012年5月13日公告,那么异议期限就是5月14日起至8月13日三个月。

4.申请复审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说明:此处注意收到之日的理解,商标法及条例中所有提到收到之日起多少多少天内都是从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

5.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驳回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与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一样,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也是9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3个月。简单说就是驳回审查9+3。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因为以笔者的经验,驳回复审在以往至少要一年半或者两年才能完成。

6.起诉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异议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说明:对异议审查的时限规定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就是异议审查12+6。这里要说明的是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计算。比如某一商标公告期2012年5月13日-8月13日,公告期三个月内被人异议,比如异议审查完毕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专用权是自8月13日计算的。

8.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审查时限。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简单说异议复审审查时限为:12+6。

9.商标注册有效期。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商标续展时限。新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

11.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理由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此处注意依绝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一种是商标局做出商标无效的决定。一种是他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无效。商评委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

12.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对理由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六个月。说明:依相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是直接向商评委提出,商评委审查的时限是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是12+6,此处要注意五年期限。

13.对“撤三”的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以往撤销三年不使用没有个两三年难见结果,这一条明确规定撤三审查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大大缩短了申请人等待的时间。

14.一年保护期规定。根据新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说明:这里注意一年保护期,是留给原商标注册人产品有一个退出市场的时间。这个一年很多人往往搞不清楚是怎么算一年,笔者认为指的是在审查到新申请的商标的时候达到一年的时间即可。不是后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时间。比如2012年5月15日某商标期满不续展为注销之日,那么2012年10月15日有人申请了该商标,审查到此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的6月,那么这就算一年之外了。15.商标撤销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15日内向商评委复审,商评委需要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沈阳商标注册编辑。

新商标法 第五篇_商标法宣传标语

商标法宣传标语

1.祝贺新《商标法》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2.贯彻落实新《商标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3.学习、贯彻、实施新《商标法》,为商标事业持续建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

5.大力宣传新《商标法》,营造重视、运用、保护商标的良好氛围。

6.认真贯彻执行新《商标法》,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7.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坚决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8.宣传贯彻新《商标法》,进一步提升我市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9.加强新《商标法》宣传普及,实施创新发展战略。

10.加强商标权保护,建设创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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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一方面,通过在各工商所办公区域悬挂宣传横幅,在主要商业街、文化广场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向经营户、群众发放"新商标法知识问答"宣传页等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宣传效果,为商标发展、保护营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以第十九批上海市著名商标申报为契机,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宣传。4月10日、4月11日下午,分局对辖区70余家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培训,着重对新《商标法》的修改重点、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帮助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努力走商标发展之路,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加大行政指导力度。结合"走千家企业,助改革创新"活动,分局通过科所联动,开展了对辖区驰、著名商标企业以及重点商标企业的走访。通过实地走访,一方面,宣传新《商标法》,鼓励企业利用商标进一步实现转型发展,另一方面指导企业解决商标发展、保护方面存在的难题,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运作能力。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分局要求各工商所结合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同时,根据市局要求,全面启动了分局年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第一次集中执法行动。期间,青村工商所从一起网络交易投诉入手,查处一起利用假冒"金斯顿"(kingston)商标U盘案件,涉及假冒"金斯顿"商标64GU盘300余个,非法经营额7万余元;奉浦工商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在辖区龙金建材市场内查获一经营户销售假冒""断路器,现场查获侵权物品104件。

新商标法 第六篇_2016商标战略年工作计划

为实施商标兴县目标,深入推进《2016—2020年县商标发展战略规划》落实,特制订2016年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全县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商标意识进一步增强;力争2016年全县新增注册商标40件,注册商标总数达230件,省著名商标达6件,驰名商标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促进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我县商标战略与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商局]

(二)努力打造培育县本地商标品牌,积极争创“银耳”为驰名商标,推荐县絮棉厂“白花”、县绿野食品有限公司“三乡王”争创省著名商标。[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工商局]

(三)积极向商标局申报“黄牛”、“青峪土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增加我县地理证明商标数量,提高特产知名度,用好用活地理标志商标。[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工商局]

(四)大力支持全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商标申请注册,鼓励和引导涉农企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商标,实施商标惠农计划,实施商标惠农计划,积极发展农产品注册商标。[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局、工商局]

(五)开展商标指导进园区活动,培育打造园区商标品牌,建立帮扶联系制度,工商部门与园区管委会相互配合协作,指导园区企业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作用,推动园区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园区管委会]

(六)工商部门起草制订商标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召集协调各金融单位落实质押贷款相关工作,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企业提升和运用好商标品牌的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工商局]

(七)大力宣传银耳文化、诺水河风景旅游和王坪红色旅游文化。尝试在电视台推出银耳采摘、银耳菜肴制作、品尝游玩的银耳文化栏目;支持县旅游局申请“诺水河”商标,培育旅游品牌;精心打造我县“巴人风情小镇”,提升旅游产品知名度。[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旅游局、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建立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县商标战略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二)举办新《商标法》、商标品牌培育、商标运用宣传策略知识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关于商标战略的宣传资料,引导社会各届高度重视商标兴县、商标强企、商标惠农的商标战略。

(三)加强商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商标监管服务水平和效能。建立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和商标品牌发展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在促进行业间、区域间的发展贡献情况纳入统计分析范畴。

(四)切实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努力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商标运用、管理和保护相统一的商标保护长效机制。今年重点开展打击假冒银耳、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

(五)严格绩效管理,工商、质监、农业、畜牧、科技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把实施商标战略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机构要把各银行是否落实知识产权及商标质押贷款工作作为考核金融行业是否支持地方品牌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考核项目。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县商标战略计划顺利实施。

新商标法 第七篇_2016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思路

201x年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和思路是: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应势而变、顺势而为,坚持促进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提高服务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组织保障能力,为xx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新贡献。

(一)顺应“宽进”要求,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着力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1.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组织实施《xx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实行外资投资企业“直接登记制”、推行外商投资企业电子执法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具体改革举措。适应“宽进”要求,加强对进入市场的各类主体的后续监管,建立许可、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要抓紧建设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形成对市场主体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自律诚信。

2.全力服务“金改区”、“综改区”建设。发挥职能优势,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十一条支持措施,将政策红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发挥最大效应。推动省、市级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快速落地;加大股份制企业改制登记指导力度,加快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及非上市企业场外市场挂牌融资步伐;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强对“个转企”调研,推动符合基本条件的无照企业开展工商登记,壮大经济群体;进一步健全政银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充分发挥企业登记、信用信息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政银协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助成性行政指导作用,实施深化提升行政指导精品工程,通过指导一个项目,规范惠及一类企业;指导一个企业,规范惠及一个行业,进而助推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3.深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积极呼应新《商标法》的实施,继续发挥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高标准加强商标培育,加大涉海、涉农商标扶持力度,指导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保持商标发展数据继续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加强新《商标法》大宣传,引导驰名商标企业按照新《商标法》的要求,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要对“xx商标馆”进行升级改造,建设“网上xx商标馆”,全面展示xx商标品牌发展工作成果。要鼓励企业运用商标品牌“走出去”,支持我市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品牌并购,培育本土跨国企业。

4.积极指导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扶持配套政策红利,统筹、规范使用好各级扶持资金,注重发挥广告园区产业的“造血”功能,面向广告企业、高校师生和驰著商标企业等三类对象,组织开展公益广告作品评选活动,举行包括赠送画册在内的“公益广告进企业、进高校、进社区”主题巡展活动,完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广告龙头企业。

5.优化以预约服务为核心的工商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预约服务机制,灵活、综合运用直通直达、容缺预审制、个案登记制、统一审查备案制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进外资企业“网上登记,邮政双递”的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远程登记指导服务新模式,运用网络邮件、微信等新型通讯方式,提供在每个登记环节均能“疑难随时问、流程随时知、材料随时改”的“无缝对接”登记指导,优化工商服务平台。

6.强化推进非公党建工作。主动跟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提出非公党建工作设想,各县(市、区)工商局、个私协要尽可能牵头设立非公党委,把辖区非公党组织、非公党员归到该党委管理,非公组织的覆盖面达到100%。

(二)落实“严管”责任,全面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着力在规范市场秩序中树立监管权威

1.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修法新内容,转变办案思路,调整监管重点,树立“红盾卫士”的良好形象与执法权威。一要以金融保险、医疗器械、房地产等领域为重点,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工作查处比重;加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大型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滥收费用等行为的查处,查处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二要强化无照经营、“黑网吧”、“市场中介突出问题”、“媒体违法广告”等各类专项整治,加强教育、疏导;推广网格化监管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将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区管理范畴,进一步推进企业监管的社会化、精细化、信息化。三要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发挥网络打传方面设备、人才和技术优势,对网络传销实现科学监测,规范直销企业行为。

2.发挥互联网商务监管技术领先优势,促进监管更加有效、更加到位。一要加大软、硬件投入,在“两基一站”工作室基础上,依托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全国工商执法办案取证工作云”,继续推动在网络监管与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技术创新,提高网络监管及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二要指导县(市、区)局设立“互联网商务监测中心分中心”,提升基层执法一线网络监管运用水平,落实网络违法案件线索落地核查、前期证据固定、案源分流查办等办案机制,对违法行为实现线上线下全方位快速打击。三要突出泉商品牌,健全与企业网络联手打假维权体系。收集辖区重点保护企业的字号商号、注册商标及其权益许可使用情况、产品包装装潢样式等权益信息,建立网络重点维权对象数据库,实施网上重点监控,为辖区企业提供网络打假维权服务。

3.探索创新信用监管机制。一要充分利用福建省工商系统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工商信用信息库;探索“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方式,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的制度和平台,拓展信用信息的内联共享和外联应用,深化激励和惩戒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工商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二要以诚信市场示范创建、守重企业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等活动为载体,探索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的手段,建立健全分级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信用评级和分级监管)、报备制(重点行业企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报备)、监测制(对重点行业企业合同信用行为进行动态抽查、监测,发动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监督)、点评制(对重点行业企业格式合同条款等信用行为及其载体进行分析点评)、公示制(定期不定期公示重点行业企业信用信息、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意见等)、指导制(开展约谈指导、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等)、查纠制(查处纠正不平等格式合同违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等)、调解制(调解消费合同纠纷等)、协同制(与仲裁机关、法院的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等,推动进一步建立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企业失信违法行为的连锁响应和联动惩戒机制)九项制度,构建行业企业诚信守约规范管理机制和信用激励惩戒制度。

4.贯彻落实新《消法》,加强重点领域消费维权。一要以电子电器、服装鞋帽、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等四大领域为重点,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力度,定期对群众生活关注的热点商品进行抽检,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2至3个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服务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提高查处服务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力度。二要积极探索网络消费维权的新举措,深化“四个平台”建设,拓展消费维权网络,扩大12315“五进”社会覆盖面,及时化解消费纠纷。三要强化接诉调解的培训与督办,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衔接制度,总结、提升“诉转案”工作制度,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升消费维权效能。

5.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化、行政执法程序化、行政许可规范化。一要不断完善行政处罚交叉核审制度,以举办总结、推广办案经验交流会等多种方式,检验和评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二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试行行政处罚案件风险提示,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指导监督,坚决杜绝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追诉标准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应指导和支持。三要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建立定期统计和分析通报制度,就复议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执法问题或瑕疵,向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打造“满意”品牌,全面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着力在严格锻炼队伍中强化组织保障

1.深化人民满意单位创建活动。市、县两级全面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单位活动,并作为深化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的载体和抓手,打造队伍建设特色品牌。主动向当地人大部门汇报,积极申报创建人民满意单位,争取一两年的时间,全市系统各单位均达到创建标准。进一步丰富文明创建载体,发挥“工商文化中心”和“道德讲堂”功能,依托单位党群团等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文化体育、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宣传,借助网络文明传播志愿小组扩大全市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宣传,建立有效的日常宣传机制。

2.顺利平稳完成食品监管职能划转。要统一思想认识,服从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过细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确保干部队伍的安定稳定。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商划转过程中给予支持,确保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工商事业的长远发展。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工商人员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确保划转工作3月底前顺利完成。

3.加强效能工商建设。突出选题评议活动,积极落实政风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四项机制,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开展;严格落实效能建设相关要求,试行上下互检,推行左右互检,开展联合督查,强化明查暗访,重点检查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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