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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时间:2017-12-22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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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一篇_深圳公租房申请范本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受理窗口初审人填写了下表备案回执号和 初审人姓名后,本次申请完成备案

申请表编号: GSRXXXXXX 审验码:XXXXXX

申请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

第一部分:系统核查信息

申请人:张X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时间: 90个月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否

是否在本市转让(或分割)过自有住房:否

是否现租住保障性住房(市本级):否

以上信息通过市规土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有关等部门的数据接口核查获取。如上述信息有误,请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复核后,提交复核结果。

特别提醒:

以上信息未与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校验,核查时,如发现不一致,以最新系统核查信息为准,申请人另行提交复核结果除外。

第二部分: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报指引》提交申请材料。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无需再次提交。

第三部分:申请人填报信息(★为必填项)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申请人父母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配偶父母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成年子女

本人已核实上述信息。

申请人签名 日期:

第四部分:申请人及所有申报人共同承诺:

一、我们已了解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条件,所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二、我们已知道如有虚报、瞒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为《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51、52、53、54、55条规定。

三、我们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和住房建设用地等),未领取购房补贴,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规定年限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3年、安居型商品房5年)。

四、我们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时,未在本市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

五、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5年、安居型商品房15年)。

六、我们会积极配合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审核部门向公安、民政、规划和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及公布。

七、轮候期间,住房、计划生育、人口、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会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

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化,会第一时间在系统中修改,否则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人认可将有关文书邮寄至系统填报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九、同意将所填报的所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和公布(其中身份证号对外公布仅限于前10位)。

(申请人)签名及手印:

(共同申请人)签名及手印:

日期:

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二篇_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四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

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 【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

第九条 【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

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

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三篇_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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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二部分: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必填)

(一)共同申请人(1)

(二)共同申请人(2)

第三部分:受理意见

3

4

填表说明

一、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说明要求填写。 二、如申请人不能网上申请的,填写申请表时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炭素笔,涂改无效。 三、申请条件说明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领取孔雀计划等人才奖励补贴,且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轮候到位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停发其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权利;。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及说明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出轮候申请,并如实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说明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认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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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四篇_深圳公租房变更轮候信息申报指引

变更轮候信息申报指引

一、流程

二、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三、申报条件

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且申请信息已发生变化。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信息中,家庭人口、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

(二)其它申请信息变更的,直接登录系统进行修改。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相应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五、申报网址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统一轮候系统(

六、审核单位

市主管部门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需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存在家庭人口、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情况,申请人持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它信息变更的,申请人可直接登录系统在网上自行修改。

(三)市主管部门受理及审核,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打印变更确认单,修改轮候库数据。信息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申请通知书》。

八、时限

即到即办。

九、收费

无。

十、注意事项

(一)家庭人口、住房、计划生育、户籍、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信息发生变化的,请于30日内持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级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他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申报系统中自行修改。

(二)信息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向申请人发出《驳回申请通知书》。

(三)取得《备案回执》后补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须重新轮候,按变更申请审核通过的时点确定其日常轮候受理回执号。

(四)取得《备案回执》后申请人离异的,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须提交协议书。

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五篇_2016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深圳申请租房补贴承诺书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号码:

本人在申请和领取人才租房补贴的整个过程中,对下述事宜承诺: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二、本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享受“孔雀计划”政策;

三、本人(配偶)未租住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等);

四、本人的居住信息与提交的租赁合同(或租住凭证)相符;

五、本人是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六、本人(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七、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在1个月内通知本单位住房专员:

(一)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了自有住房,或本人(配偶)享受了购房优惠政策(拥有住房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接受赠与的时间为准);

(二)本人(配偶)租住了政策性住房,享受了“孔雀计划”政策或享受了宝安区“凤凰工程”住房保障政策;

(三)本人(配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四)本人人才层级已经提高;

(五)租赁合同快到期需提交新合同。

本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核查发现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交罚金。已领取了租房补贴款的,将及时退回。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廉租房申请承诺书

本人(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因申请住房保障,现做以下承诺:

1 、本人为申请家庭推选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本人的承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承诺;

2 、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申报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不虚报、不隐瞒;

3 、本人自愿接受市、区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证券及工商营业纳税等财产收入情况予以核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

4 、在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或家庭住房面积发生变动时,保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居委会可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单位报告;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本人及家庭自愿退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家庭成员承诺签名

二〇一 年 月 日

无锡市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租房补贴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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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大学生租房补贴申报诚信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研读了《关于调整大学生租房补贴政策的通知》,知道虚报冒领租房补贴的严重后果,本人郑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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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何申请公租房 第六篇_2016市政府工作方案

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17号)和省政府《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坚持水域陆域、城镇乡村、地表地下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工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着力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的新南通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资源超采和污染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1.4%。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到2030年,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一、实施产业绿色转型,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水质改善及转型升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苏省落后产能淘汰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实施行业范围更广、要求更严的地方性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低端低效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改、扩)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农药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2016年底前全面依法取缔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分区域、分流域研究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南通市化学品生产负面清单与控制对策(第一期试行)》(通政发〔2016〕10号)。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要求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并选择部分行业的新建项目在同行业内替代。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化工项目,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型产业,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水利局、海渔局等参与)

建立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加快监测评价体系建设。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实施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海渔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生态红线保护。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加快长江、通榆河、通吕运河、通启运河等生态廊道构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等参与)

加强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强化沿海岸线管控。开展海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布局产业类型,强化沿海岸线及沿海港口岸线用途管制。(市沿海办、发改委、海渔局牵头,市港口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留足河道、水库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海渔局、环保局等参与)

构建优江拓海江海联动新格局。把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市规划蓝线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沿江“腾笼换凤”与沿海“筑巢引凤”相结合,按照“沿江、沿海、沿上海、沿通道、沿重要节点”的五沿布局,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市沿海办、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港口局、海渔局等参与)

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全面排查市区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区域、领域、行业水污染治理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开展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园区内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轨控制,重点行业企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区内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集聚区全部完成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深化化工园区整治,园区内企业不能达到接管要求的一律依法限期治理,化工园区及区内企业全部建成自动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全面开展电镀集中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等参与)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清洁化、循环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2016年组织开展印染、化工、电镀、制革、农药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船舶淘汰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商用、渔业船舶。2018年和2021年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和内河船舶必须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淘汰。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行业准入,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市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环保局、海渔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沿江沿海及主要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编制实施港口码头和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2016年年底前,65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达到建设要求。2016年和2020年年底前,沿江沿海和主要内河港口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市港口局、交通局、南通海事局牵头,市建设局、环保局、经信委、水利局、海渔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区、县城镇的污水处理,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6年底前,市区、县城集中处理设施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鼓励建制镇集中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在生态环境脆弱敏感区域,鼓励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进一步深度处理试点,尾水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地表水质量IV-V类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增加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2016年底前,完成市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积极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到2020年,市及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820公里。(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等参与)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大力推进尾水再生利用。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和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财政局、城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5号)和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6〕275号)要求,科学编制《南通市海绵城市实施方案》,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参与)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以上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小城镇、村庄等示范建设。(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农村环境

(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养殖业布局。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综合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针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等生态红线区域,以及各重点流域、重点水体和重点控制断面,各县(市)和通州区人民政府要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参与)

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散养区域推广海安等地的经验,实施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便。有条件地区积极推进畜禽粪便沼气发电并网工作。自2016年起,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6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等参与)

(八)防治水产养殖污染

调整渔业产业结构。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发展海洋牧场,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离岸养殖、浅海养殖和深水网箱养殖。(市海渔局牵头,市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各地要制定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海渔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绝户网”。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和海洋伏休制度,健全禁渔期渔民生活保障制度。深入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海洋人工鱼礁投放工程,缓解渔业资源衰退趋势。(市海渔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控制种植业污染

调整种植业结构。根据区域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土壤特性,围绕“稳粮调油压豆棉”的思路,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在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区域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市农委、农发局牵头,市国土局、水利局等参与)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根据《江苏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我市实施方案。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和农民种植技术培训,鼓励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购买和使用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时机施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研究地方农膜使用标准,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及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地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和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委农办、市环保局、农委、卫计委、规划局、城管局等参与,其中: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

(十)合理利用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按照《南通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8号)要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新(改、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6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加强再生水利用。以市区和县城镇为重点,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交通局、环保局等参与,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由交通局负责)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实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明确各地、各领域、行业节水目标任务,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 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统计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实施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在沿海前沿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市经信委、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建设局、海渔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户监督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持续控制在10%以内。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力争2016年,创建成国家节水型城市。(市水利局、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物价局、经信委、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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