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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17-12-21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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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篇_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解读

1、 关于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全

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2、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T )

3、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历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第五次修正 )。

4、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

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T)

5、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6、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最多允许采用两次。( F) 7、 童某为某保险公司营销人员,2010年度分12次从公司取得酬金合计15万元(每次收入均超过4000

元),则徐某应填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年所得额15万元。(T ) 8、 王先生为中国公民,2012年1月取得2011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注:1月份工资为

4000元),则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416.67 )元

9、 王先生在2011年12月3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

24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05元。(F )

10、

11、

12、

13、

14、

15、

16、 承包承租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为(0 )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王先生为一企业员工,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本次税改后,每月可少缴纳王先生为中国公民,2012年1月取得2011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注:1月份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王先生为一企业高管,2014年6月因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资加上奖金收入共计85000元,当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新老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2011年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元(减除费绩效工资。(T ) 个人所得税(280 )元。 工资为4000元),则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416.67 )元。 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T )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170)元。

用标准为,前8个月按老税法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新税法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是(3083.33 )元。

17、

18、

19、

20、

21、

22、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它形式的经济利益。(正确 ) 下列不属于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的是(15% )。 王先生在2011年12月3日取得的工资收入为34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徐某2010年度承包经营某企业,取得承包收入10万元,另从承包企业取得工资3万元,则徐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T ) 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305元。( F) 某2010年度“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所得额为(13 )万元。 为5级。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篇_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整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整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8.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9.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1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1.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例解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篇_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规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篇_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汇编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汇编

目 录

Ⅰ、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15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22

4.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

................................................................................................................................................ 24

5.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31

6.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35

7.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38

8.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 41

9.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47

10.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49

11.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51

1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54

13. 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56

14.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60

15.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63

Ⅱ、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 66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66

2.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67

3.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

通知......................................................................................................................................... 69

4.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71

5.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72

6.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74

7.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 75

8.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76

9.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 78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79

11.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 85

12.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86

13.明确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 88【新的个人所得税法】

14.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 ........................................................ 89

15.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90

16.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91

17.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 100

18.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 101

19.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 103

20.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04

21.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105

22.关于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06

2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107

24.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108

25.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110

26.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 112

27.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3

28.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115

29.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116

30.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122

31.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123

32.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124

33.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25

34.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128

35.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 ...... 129

36.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131

37.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136

3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37

39.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38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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