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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时间:2017-12-20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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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一篇_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对比表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正式修改已适用14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新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二篇_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2016(草案送审稿)

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夫妇双方或者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

目前,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十六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规定的掌握

此条与原•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表述基本一致。本着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应仍按•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解释掌握。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种情况“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种情况和第二款第二种情况中“独生子女”的含义

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种情况“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的掌握

这种情况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

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种情况“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的掌握

“同胞兄弟中”,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兄弟。“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是指结婚五年以上,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不孕(育)症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是指确系痴、呆、傻、瘫或严重疾病不能结婚的。经批准生育二胎后,“没有生育能力”或“不能结婚”的兄弟不允许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是指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二、关于•条例‣第十九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适用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与我市居民结婚的外省市居民,虽然户籍未移至我市,但已成为我市居民的家庭事实成员,且将来子女可以随本市居民一方落户。因此,外省市居民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是指适用对本市居民一方的规定。即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四、关于•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问题

2003年9月1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做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仍按原决定执行。9月1日前未按规定缴清的部分,自9月1日起按规定开征滞纳金。计划外生育费及其滞纳金和社会抚养费同样管理。 2003年9月1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9月1日前未做出征收决定的,9月1日后由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原规定标准做出征收决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部分,开征滞纳金。

•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的意见‣(津计生委[2004] 40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资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原规定:“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 一孩生育服务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现改为:“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 一孩生胃服务证‣ ,……”

二、第三条

1 、申请:在原规定后补充:“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具体表式内容附后)。”

4 、拟批: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批时问自材料具齐后,城市不超过30天,农村不超过1 00天„ 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

现改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批时间自材料具齐后不得超过2 0 个工作日(含公布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5 、公示: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布15天,……”

现改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都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7 个工作日,……”

6 、发证: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填发• 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 (以下简称• 二孩审批证明‣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 不子批准生育通知书‣。 已领取• 独生子女证‣ (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 独生子女证‣ (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发给• 二孩审批证明‣, 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 二孩审批证明‣ 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不子批准生育通知书‣ ,告之不子批准的理由。” 现改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 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 (以下简称• 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在• 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 独生子女证‣(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 独生子女证‣ (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 二孩审批证明‣ 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 ,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第七条

原规定:“对于经过区县审批已经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凡有群众举报,经查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视情节追究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追回• 二孩审批证明‣;对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由审批区县负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现改为:“对于经过区县审批已经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查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收回• 二孩审批证明‣;对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由审批区县负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四篇_行政法与二孩政策

从行政法角度浅谈计划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且宪法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政策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随后,我国行政机关依照宪法规定开展实施计划生育工作。1991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其第五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该工作行政主体作明确规定。

自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来,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且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计生政策贯彻执行中发挥重要且直接作用。自91年起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陆续颁布相关决定及计生条例。2013年,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主要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地方政府依据地方人大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履行其社会职能。政府采取多种行政方式贯彻执行计生政策。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重大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国家相应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一个重要凭据,也是行政奖励在计生事业的一项具体表现。同时,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政策也有相应规定。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014年,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陈婷夫妇发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对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748万余元。这是近年来政府部门处理超生问题的重要事件之一,也引发了一定规模的社会争论。

除此之外,政府也采取行政奖励和行政指导的方式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7月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同时,《条例》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也要求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法制建设相对不完善,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过多依靠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手段现象存在。2012年6月,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法拘禁已怀孕7个月的孕妇冯建梅,并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将其

杜仲胎儿强制引产。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之一,但因冯建梅不符再生育条件未获得二孩生育指标,加之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理方式僵硬,最终酿成悲剧。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有行政审批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发放证照的方式,准予其从事待定活动,认可以资格性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服务,是一项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但同时行政审批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为完成考核指标而进行强制引产,违反严禁大月份引产的计划生育的纪律,也漠视了生命权。该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对部分地方政府僵硬行政执法甚至对人民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现象的思考,另一方面也对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适应法制社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目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形势下,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办理程序更加简化。 2012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未来行政审批会向更便民,更利民的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这一基本国策自制定以来,对中国人口,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该政策在执行层面上确有不足之处,如冯建梅强行被引产事件的发生显示出部分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过于简单粗暴。并且从后续影响角度看,其直接导致了失独这一社会现象的发生,计生政策对许多独生子女伤亡家庭尤其是父母双方因年龄问题不可再生育的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精神伤害和经济困难问题,并形成了

新的社会弱势群体。但从社会宏观经济和人口发展问题来看,其有效控制人口过快生长,缓解人口对资源的压力,促进当代国民经济发展。

伴随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出生率降低等问题,近年来生育政策开始有所调整。2011年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形势下,二胎以上生育指标审批办理程序更加简化。2012年底,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程序。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新政或最快于年底前启动实施。

行政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并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在我国当今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管理与服务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所以行政法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落实,调整等一系列流程中发挥主要作用。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也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应行政法规,增强行政执法能力,继续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构建人口结构合理,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和谐社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五篇_2016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xx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第x年,也是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党的x大x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政策,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市、县党代会和人代会精神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xx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转变计生工作方式,扎实推进村(居)民自治,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宣传力度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主要措施: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核评估、统一兑现奖惩,增加计划生育在综合考评中的分值,落实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一把手”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逗硬一票否决,对计生干部实行考核管理,增强计生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转变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努力建设新型文化,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五期教育改革创新,实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精品进村入户工程,全面完成县计生委下达的生育文化建设阵地建设任务。围绕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率达100%。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男女平等’和“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防治和打击“两非”、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经验。

3、完善计划生育的投入机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及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和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4、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调查登记,确保调查登记确认误差率为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把计生帮扶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涉农部门的帮扶责任,逗硬奖惩。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争取国家相关项目,为女孩成长制定激励政策,进一步转变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养老、子女升学就业等相关社会保障问题。

(二)强化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1、建立计划生育法律约束机制。深入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以“五清五查”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完善法院协助计生执法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生育对象实施强制执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定时交换流动人口信息,确保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回孕检证明寄回率。

2、理顺计划生育征管秩序。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坚持天天抓、月月抓,理顺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继续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为计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形成合力,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严格执行计生执法,对有执行能力、经多次做工作仍不自觉履行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大宣传,起到执行一例,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加强计生社抚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经费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3、严格计划生育审批秩序。进一步强化计生行政审批,对综合性照顾批生的,严把政策关口,依法按程序报批,并开展政务公开,让群众评判。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要严审各个环节,坚决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1、进一步打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靓点。今年,继续扩大村民自治的开展面,抓好章程和服务协议的落实,做到照章理事。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履行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信守承诺,取信于民。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作用,抓好群众的经常性参与,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对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事项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建立融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和服务网络。真正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2、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根据省、市、县要求,建好育龄妇女信息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微机管理的监控、指导作用,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使用育龄妇女登记表管理信息,采用村级信息报告单上报信息。完善帐册表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村计生干部按时按质完成当月报表,确保信息的及时调查、变更和上报。实现直报数据,提高人口计生科学决策、公共管理水平。

(四)强化计划生育内部管理

1、强力推进计生干部队伍作风转变。以“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为标准,加强计生干部建设,加强对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既加强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队伍行风建设、勤政廉洁教育,树立计生清廉勤俭意识,进一步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2、创优争先、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和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不断扩展服务范围和领域,积极开展政策法律、生殖健康和知情选择等服务。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高质量的服务树形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六篇_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方案2篇

第1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宣传工作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注重政策宣传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系统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成果,树立以人为本、高效务实的人口计生工作新形象,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各项重要活动。

(二)围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以及宣传依法行政方面好的典型和经验。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开展计生家庭系列奖励扶助。

(四)深入宣传新型人口文化核心观念体系,广泛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别平等、尊老爱幼、和谐家庭等六个方面的科普、法律知识。

(五)大力宣传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活动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突破、新经验。

(六)大力宣传创新和改进计生管理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率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个人先进事迹。

三、具体工作

(一)实现人口计生在社会主流媒体上新闻宣传的增量提速

2016年各乡镇计生办要加大在社会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用权威声音覆盖“生育政策松动”的谣言,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1、各类报刊的宣传。每个乡镇在《中国人口报》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在《日报》等省级以上报刊类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省卫生计生委《人口之声》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在市级党报、党刊上宣传要达到1篇以上。同时,积极向《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妇女报》等中央、省新闻刊物报送宣传稿件,扩大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

2、电视台、电台的宣传素材提供。各乡镇要深入挖掘,宣传一批计生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传递计生先进典型经验、感人故事和凡人善举正能量。6月5日前每个乡镇至少提供1件宣传素材,素材可以是反映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特色、成效,计生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3、网络宣传。每个乡镇在省《美好家园网》被采用1条以上,在市人口计生公众网发稿2条以上。同时向省、市、县政府网站积极投稿,及时宣传各乡镇人口计生工作进展情况。

4、积极拓展新的宣传载体。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机报、大型电子屏幕、公交车载LED、楼宇电视广告等新型传播载体,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二)加强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5.29”计生协会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科技文化三下乡等重要纪念日,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及时上报开展活动小结。

二是开展文艺节目宣传。各乡镇要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创作和参与人口计生文艺宣传活动。

三是优化计生户外宣传环境。抓好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打造一批用语准确规范、温馨简洁、醒目易记、新颖美观的人口文化宣传广告牌。各乡镇在交通主干、人流量较多的场所设立或更新大型广告宣传牌2块以上,书写刷新高标准、永久性墙体标语,要求自然村2幅以上。6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的修建工作,并将宣传广告牌及标语的图片上报给县人口计生局宣传科。

(三)推进人口文化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

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家家秀活动,不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进一步完善乡镇新型人口文化阵地建设,6月30日前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以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文化宣传阵地(人口文化一条街、人口文化长廊、人口文化大院)。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生管理员、协会会员的作用,做好村、社区进家入户的宣传工作。

(四)建立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论应对工作

各乡镇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平台,指定专(兼)职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跟踪了解舆情动向,及时准确研判,参与网上讨论,引导网上舆论,化解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敏感舆情。对社会关注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正面有效回应社会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乡镇计生办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特别将新闻宣传纳入人口计生工作重点,加大新闻宣传的投入力度,增添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新闻宣传、舆情监测、群众知晓率工作将纳入今年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内容。根据省、市要求,今年全县计生知晓率须达到80%,局宣传科每月将用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乡镇知晓率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季度排位宣传工作评分。

(三)强化宣传力量。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宣传工作。确保人口计生宣传经常化,并及时将开展情况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传科。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注重政策宣传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系统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成果,树立以人为本、高效务实的人口计生工作新形象,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抓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各项重要活动。

(二)围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坚持计划生育国策宣传以及宣传依法行政方面好的典型和经验。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开展计生家庭系列奖励扶助政策。

(四)深入宣传新型人口文化核心观念体系,广泛传播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别平等、尊老爱幼、和谐家庭等六个方面的科普、法律知识。

(五)大力宣传全县人口计生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及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活动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新突破、新经验。

(六)大力宣传创新和改进计生管理工作,转变机关作风,服务群众,提高群众满意率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个人先进。

三、具体工作

(一)实现人口计生在社会主流媒体上新闻宣传的增量提速

2016年我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创作精品,积极公关,加大在社会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力度,用权威声音覆盖“生育政策松动”的谣言,扩大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力。

1、各类报刊的宣传。2016年每个乡镇在省卫生计生委《人口之声》宣传达到2篇以上;在市级党报、党刊宣传达到1篇以上。同时,积极向《中国人口报》、《日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妇女报》等中央、省新闻刊物报送宣传稿件,扩大宣传的效果和影响力。

2、广播宣传。2016年每个乡镇要积极向电视台与省计生宣教中心合作的《人口家庭》栏目、电视台新闻栏目、市电台《计划生育之声》提供电视专题片和新闻素材。

3、网络宣传。2016年每乡镇在省《美好家园网》发稿2条以上,在市人口计生公众网发稿3条以上。同时向省、市、县政府网积极投稿,及时宣传各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4、公益性广告宣传。每个乡镇要积极提供电视台《城市能见度》栏目计生专题宣传片拍摄素材。各乡镇也要在电视台、《乡音》上积极宣传,同时将宣传内容,播放时段、次数、篇数等及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备案。

5、积极拓展新的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机报、官方微博、大型电子屏幕、公交车载LED、楼宇电视广告等新型传播载体,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

(二)加强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利用重要纪念日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5.29”计生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日、“10.28”男性健康日、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重要纪念日,开展义诊、咨询等社会宣传活动。

二是精心策划宣传主题,搞好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和“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推选宣传活动,深入挖掘,宣传一批计生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传递计生典型经验、感人故事和凡人善举正能量。

三是开展文艺节目宣传。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创作和参与人口计生文艺宣传活动。每个乡镇要围绕人口计生宣传主题,编排1个突出地域特色的原创文艺节目,同时将节目以电子版格式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备案。

四是优化计生户外宣传环境。要在乡镇繁华地段、公众聚集场所和交通主干道修建用语准确规范、温馨简洁、醒目易记、新颖美观的计生宣传广告牌,增强人口计生宣传的感染力、影响力和渗透力。

(三)推进人口文化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家家秀活动、不断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幸福和谐。进一步完善乡镇新型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每乡镇(街道)要建成以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人口文化宣传阵地。同时要充分发挥计生管理员、协会会员的作用,做好村、社区进家入户的宣传工作。

(四)建立健全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机制,做好舆论应对工作

深刻认识当前社会思想意识多元化和媒体格局深刻变化的格局,完善舆情分析研判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和负面舆论应对预案。各乡镇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平台,指定专(兼)职舆情监测员和网络评论员,跟踪了解舆情动向,及时准确研判,参与网上讨论,引导网上舆论,化解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敏感舆情。要不断总结经验,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正面有效回应社会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责任,保障经费落实。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新闻宣传纳入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新闻宣传的投入力度,设立专项宣传经费并纳入年初预算,增添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建设网络舆情预警平台,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各乡镇要将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要不断提高群众计生知识知晓率,要坚持实行一月一主题,确保宣传活动经常化,并确定专人负责,于每季度前将本乡镇宣传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宣教科。同时对有不实报道、负面宣传,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确保我县人口计生新闻宣传工作在转型时期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对超额完成市里下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新闻指导数的,县里将分别按照不同等级媒体和刊登数以及基层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对乡镇予以工作经费补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第七篇_2016人口计划生育倡议书

人口计划生育倡议书

全省广大青年朋友们:

30年前,改革开放春潮激荡,《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应运而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实行晚婚晚育,这是对传统生育观念的决裂,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公开信》发表后,我省人民自觉响应党中央号召,心系国家、趋利避害、共克时艰、甘于奉献,和全国人民一道创造出经济高速增长和人口快速转变两大奇迹,减少出生人口3600万,极大地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对就业、交通、教育、住房、社保、资源和环境等方面形成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公开信》所倡导和焕发出来的计划生育精神,与抗洪精神、抗震精神一样,是我们党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融合而成的集体人格、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值得永远学习和传承的。

传承历史、延续光荣是我们“80后”、“90后”青年责无旁贷的使命。值此全省隆重纪念《公开信》发表30周年之际,我们郑重向全省广大青年朋友发出倡议:

认清国情、心系国策、情系国家。我们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杜绝不符合政策生育,争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先锋模范。我们要引领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积极向群众宣讲党的人口政策,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送给群众,让“计划生育利国利民利家”成为共识,使“计划生育人人有责”蔚然成风。

同享一片蓝天,共踏潇湘热土。站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历史新起点,我们要与广大育龄群众一道,树立文明、自我、责任和发展意识,自觉谋求可持续发展。不但要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还要努力建设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和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得益彰的人口均衡型社会。

天地壮阔、青春飞扬。青年朋友们,让我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践行婚育新风,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来,投入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伟大实践中来,努力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悔于青春的业绩!

倡议人:

2016年9月22日

人口计划生育倡议书 [篇2]

街道致流动人口朋友们计划生育倡议书

流动人口朋友们:

新年好!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中的作用,自觉地规范自身的生育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谨向全体流动人口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要在村(居)委会指导下,严格依法登记结婚、依法怀孕生育。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村(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我们也要互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三、要自觉接受村(居)委会的指导、帮助,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朋友要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意外妊娠。

四、要遵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18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姐妹们,要主动向村(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果您返乡过年,请认真核对自己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如已过了有效期或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或还未领证,应在返乡时,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办理换证、领证手续,以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不实、过期失效,给您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此,我们倡议全市流动人口朋友们,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人口计生政策,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为福州市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人口计划生育倡议书 [篇3]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科学研究表明,吸烟及二手烟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可以导致肺癌、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多种疾病和死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带头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规定,引导人们培养和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文明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此联合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辖办公会议场所工作人员发起倡议:

一、充分认识烟草危害,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树立、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

二、拒绝二手烟,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

三、在办公、会议、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不送烟,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积极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单位、无烟工作场所。制定相应禁烟措施,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或摆放禁烟标牌,不摆放烟灰缸等烟具。

五、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主动学习和传播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高防控烟草危害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和鼓励吸烟者戒烟。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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