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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法

时间:2017-12-1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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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一篇_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5最新整理)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015最新整理)

小编:交通事故赔偿,这是在平时咨询最多的一个问题,不是专业做交通事故的律师一时半会还真说不清楚,毕竟里面的公式比较多,比较繁杂,很难记得住,为此,通过此表格可以清楚的呈现给朋友们,供朋友参考学习。

注:各位法律人同学,如果发现内容有错误的地方,请您指出,我们第一时间修改完善,先行谢过。

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二篇_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交通事故赔偿法】

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

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

收入/3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人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三篇_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大全〗

目录:

一、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三、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五、鉴定材料的确定

六、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七、交通事故索赔项目的确定

八、医疗费的确定

九、误工费的确定

十、护理费的确定

十一、交通费的确定

十二、住宿费的确定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十四、定营养费的确定

十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六、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的确定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十八、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承担确定

十九、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二十一、财产损失的确定

二十二、保险理赔申请

二十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十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二十五、医疗损害责任及擅自转院、私自购药责任的确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法】

十六、好意同乘法律责任的确定

二十七、对泊车、代驾、驾校、陪练行为的确定

二十八、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责任的确定

二十九、机动车所有人过错情形的确定

三十、证据的确定

三十一、统计数据的确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当冷静面对,有效保护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及时报警,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交通事故赔偿法】

(4)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5)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支招〗

交通事故现场是最有利的证据,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乘车人,无论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当协助交警部门自觉地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以免因现场保护不力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发生连环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后,伪造现场、肇事逃逸或对受伤人员放弃施救或进行碾压等,是交通事故之大忌,肇事者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要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如果该肇事车辆是被盗抢车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支招〗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赔偿做准备。

三、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

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支招〗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年龄大小不一、配合治疗情况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四、法医中心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受害人据此进行协商调解、保险理赔或诉讼赔偿。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伤残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诟病。

〖支招〗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

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领取伤残鉴定意见书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意见书由委托人(如交警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保险公司)领取。

如果受害人对伤残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五、鉴定材料的确定

由于受害人对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不熟悉 ,导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法医中心留存。

〖支招〗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伤残鉴定意见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

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四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6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大小来确定一下赔付项目的赔付金额。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必赔付项目和其他赔付项目。

必赔付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其他赔付项目指的是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要项目具体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范围: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

2、计算公式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二、误工费

1、主体:受害人及其需要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近亲属

2、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期限

(1)误工收入

A、有固定收入

a、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收入-事故受伤后收入

b、近亲属误工收入=日工资×误工天数

B、无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 = 最近三年的年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误工期限 无法计算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

受害人误工费赔偿金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的平均工资×误工期限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一般是20-50元/天

四、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前文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此处所谓“无收人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伤残系数”计算是按照比例赔偿,一级伤残为100%,即全额赔偿,赔偿额既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二级伤残一般为90%,三级为80%,以此类推,十级为10%。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死亡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关于“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比如61岁,计算为19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关于“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

1、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

2、住宿人数有限制:以3人为限。

3、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否则无法主张。

十、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需注意的是,在确定丧葬费的标准时,要讲求实际和客观,不能讲排场,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响社会风气,否则,不合理的一切开支,不能列人丧葬费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五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交通事故赔偿承诺书

肇事方:xx-x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损方:xx-xx车主(以下简称乙方)受损方:xx-xxx(以下简称丙方)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情经过:

20xx年x月x日x时许,甲方车辆在江西省赣州市向陕西西安方向路过xx-x县xx-x乡路段时与乙方车辆会车时相撞,驾驶员xx-x、乘坐人员x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x县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治疗。后经xx-x县交-警大队认定甲方为全部责任,乙方无责任,乘坐人员xx无责。

20xx年10月乙方都治愈出院。经咨询专业人员乙方的损伤都没有伤残等级。双方友好协商,并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就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对乙方赔偿明细及数额

1.乙方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

2.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日,住伙补为20元/日。

3.乙方营养费共计元,营养费10元/日。

4.乙方误工费共计费50元/日。

5.交通费用共计xx元

6.住宿费为xx

7.乙方xx-x小车修理费用共计元,其中车辆的修理费用元,施救拖车费用为800元。

8.其他:住院护理费共计元,xx-x为护理17天工50元/日。

以上合计为47020元。

二、对丙方的赔偿及明细

1.丙方xx-x住院期间医疗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共计:xx,票据xx张。

2.丙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伙补为xx-x住院20元/日。

3.丙方营养费共计元,日为元,营养费10元/日)。

4.丙方误工费共计,50元/天。

5.交通费用共计元xx

6.护理费共计元,xx-x护理17天50元/日。

7.其他:

以上合计为16701元。

三、赔偿履行

1.xx-x县公安交-警大队监督甲乙丙双方及时履行本协议。

2.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元,其中交-警大队保证金代为转付xx元,剩余款项xx元,甲方现金支付交-警队,乙方出具收条,支付上述金额后乙方不得在提出任何请求。

四、乙方按照赔偿明细提供住院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车辆的拖车费、修理费票据。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主持调解方:x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5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文)

甲方: ,男,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云 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 ,女, 汉族,云南省大理州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 驾驶证号 ,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20xx年xx月xx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xx县xx镇xx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xx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20xx年x月xx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xx-xx元、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复查费xx元等费用,合计xx-xxx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xx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甲方________驾驶车牌号码为_________ _在______________路段向__________ 行使,与乙方___________发生接触。

2、乙方受伤住院期间,甲方前期支付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3、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甲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它要求。

6、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各一份,________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日期 : 日期: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16年11月15日22时45分许,乙方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甲方沿文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文曾路(144号灯杆)前时,因二轮摩托车驶出路外,车前左侧与竹篱笆及绿化树发生相撞,致甲乙坠落山沟,造成乙方受伤及甲方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支付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在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具谅解书,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 ,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剩余的赔偿款 于 支付,同时,甲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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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费用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代理人即是甲乙双方授权人,完全代理甲乙双方行使权利与义务且负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为此事故的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私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年日甲方车辆(牌照号) 与乙方车辆(牌照号)发生(事故经过)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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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法 第六篇_2016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第1篇: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交通事故赔偿法】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第2篇:交通事故赔偿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XX,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XX,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16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16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16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16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16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16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

【交通事故赔偿法】

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3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陈xxx,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xxxxx。

被告:陈xx,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xx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第4篇: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状

原告:朱某,男,193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九龙坡区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

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南岸区草街镇古圣村4组**号。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住所地:北碚区碚峡路**号:法定代表人:潘*琼;联系电话:********。

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曾*;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合川市书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陆*明;联系电话:********。

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石杨村**号;法定代表人:杨祖泽;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0504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朱某系本案受害人薛某某之夫,原告朱某某、系受害人薛某某之子,属于受害人薛某某的近亲属。

2016年9月5日8时,贺某驾驶被告**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川分公司")渝C19240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北碚区渝运集团北碚总站,该车乘客薛某某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甘某某驾驶的被告**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碚总站(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北碚总站")渝B71325力帆客车碾压,薛某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碚区支队公交(2016)第002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B71325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渝运集团北碚总站",其驾驶员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渝C19240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合川分公司",其驾驶员贺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薛某某生于1939年9月23日,于2016年9月5日死亡时已满67周岁(未满68周岁),户籍所在地**合川市草街镇麻柳村7组**号,自2001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北碚主城区碚峡路……号,并在北碚主城集贸市场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2001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和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150410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11570元×[20-(67-60)];

丧葬费:9607。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19215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5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暂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205×5。死者的丈夫朱德*在薛某某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薛某某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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