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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时间:2017-12-18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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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篇_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到底是什么呢?

上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流程:

1、到购买的房屋所归属的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

2、等待一周后再次前往住房担保中心签署贷款协议(要求买卖双方均要到场)

3、等待审批结果(一般来说审批需要两周的时间,通过后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主贷人)

4、在收到短信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

5、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发放款项给卖方

7、资料办结,在过户后的45天左右将会收到担保中心以快递形式投递来的产证及放款凭证资料。

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买房政策

现在外地人在上海买房的政策如下:

1:首先必须是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

ps:这也产生了很多为了买房而速配的情侣,欢喜的背后尽是无奈。

2:本人在上海本地没有房产

3:能够提供出在上海2年内累积缴纳满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证明。(注意:只要累积无需连续)

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户口问题

11类人士入沪籍可快速落户上海,获得上海户口。

2010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推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据该制度称,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人员等11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已婚的引进人才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权利随该引进人才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海归符合三大条件可申办户籍

2011年1月4日,市人保局网站推行《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同时具备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的海归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剩余的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含)以上、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五年以上等3项条件的留学回国的海归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非上海户籍的毕业生打分落户

2004年起,非上海生源来上海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将要被打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累计分值必须处于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公布的“标准分”以上,才可以办理上海市户籍。

●持《上海市居住证》落户上海

2009年上海市**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上海创业、就业的人员均可通过申请手续获得上海户籍。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期限满7年时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期限满7年时间;

(三)持证期间按规定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

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就为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外地人上海买房条件的大致内容了,如果还有不清楚的信息,欢迎来上海知英教育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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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二篇_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上海公积金贷款(培训二)

一.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

2.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必须正常汇缴公积金,补缴不算正常汇缴. 余额在7500元以上余额的40倍。

3.购房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现一手房为20%、二手房为30%,1—5年内竣工的二 房视为一手房。

4.申请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5.没有其他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到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纯公积金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房的评估报告。 二手房评估报告: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2.纯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1商贷+公积金。2商贷+装修贷款3公金积+装修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原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资质证书、二手房的评估报告 注:二手房评估报告:都是由指定的评估公司操作的,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组合贷款、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⑨上家产证上权力所有人包括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⑩提供收入证明

三.贷款结清,领取抵押注销资料

1.担保借款合同.

2.担保费发票.

3.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4.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四.贷款方式及办理机构

纯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受理,组合贷款由各大银行受理,现全市有16家银行可办 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不可变更.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适于提前还款)

五.贷款额度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倍数所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40倍 补充--20倍)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格的比例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现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2x12个月x贷款年限=贷款额度

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现基本公积金为30万 补充公积金为10万)

六.补充

1.直系血亲在购买二套房屋时可分别贷款,如果是同一套房屋只能做为参贷人

2.房产证上有二个人的名字,但这二个人无任何关系(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配偶)时,只有一方贷款一方提取

3.夫妻比如有一方在婚前已有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只能做为该套房屋参贷人,在前套房屋公积金贷款还未还清的前提下,即使买另一套房屋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产证上有多位无关系的房屋共同所有人,让其自行商量决定其中一户家庭办理提取事宜【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江川店

2010、3、8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三篇_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 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和检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管理部)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四篇_上海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细则 -最新

上海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细则 全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一О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五篇_2016公积金抵扣贷款申请

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原计划4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提前到3月9日起实施。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能否继续按年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新细则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公积金冲抵贷款。

新细则规定,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西安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下列婚姻关系证明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借款职工的储蓄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怎么申请冲抵贷款?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冲还贷业务如何操作?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息,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权威解读】

新政是便民措施 减少提取程序

昨晚,针对缴存职工关注的5个问题,华商报记者专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财处处长谢元林。

问题一:新细则为什么要提前到3月9日实施?

解答:3月9日中心新的系统上线运行,新的系统按照新细则相关规定开发,提前实施可以使广大职工提前享受到新政的便利。老政策提取需要很多资料和手续,新政减少程序,给职工提供了减少资料等便利。

问题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能使用公积金冲抵贷款,这和以前有什么区别,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解答:还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提取额度上和以前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以前职工提取是先还贷款,再按照当年还款额为上限提取公积金,新政实施后,直接冲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不用再筹钱还款。

问题三:缴存职工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还贷吗?

解答:可以。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问题四:商业贷款的职工还能否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每年一次,和以前一样。

问题五: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一次性付全款购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中心委托的六十六个网点去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付款金额。

【延伸阅读】

这12种情况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比2016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新《细则》中,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没变化,扩容了具体申请对象。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究竟哪些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呢?新《细则》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六篇_2017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根据你中心的具体委托放款要求,我行已审查下列借款人的《个人申请审批书》,按规定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我行确认贷前手续符合规定,并对借款手续的完善性负责。请你中心在 年 月 日前将将贷款资金(大写 小写 )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帐号 )。

附:

1、《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1份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1份

3、《他项权证》复印件1份

受托银行(签章): 二○○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书 [篇2]

甲方(委托人):

住 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主任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胡旭光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乙方(受托人): 住 所:

主要负责人及职务:

电 话:

邮 编:

传 真:

网 址: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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