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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一)
主讲老师 佟志强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
“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等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经营用动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案例1】
2013年2月1日,甲公司(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支付的运杂费为2 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1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4 9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87 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 500(500 000+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000
贷:银行存款 587 5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34 900元
借:在建工程 34 900
贷:原材料 30 000
应付职工薪酬 4 9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537 400
贷:在建工程 537 400
固定资产成本=502 500+34 900=537 400(元)
【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提示】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确定。
五、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
存在弃置费用时需要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弃置费用最终发生的金额(终值)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销金额作为每年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提示】
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现值)
借: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贷: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二)
【案例2】
乙公司经国家批准20×7年1月1日建造完成核电站核反应堆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为2 500 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40年。根据法律规定,该核反应堆将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在该项设施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预计发生弃置费用250 000万元。假定适用的折现率为10%。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账务处理为:
(1)20×7年1月1日,弃置费用的现值=250 000×(P/F,10%,40)=250 000×0.0221=5 525(万元)
固定资产的成本=2 500 000+5 525=2 505 525(万元)
借:固定资产 25 055 250 000
贷:在建工程 25 000 000 000
预计负债 55 250 000
以后年度,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每年财务费用,账务处理略。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2.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1-预计净残值/原价)÷预计使用年限
=原价×年折旧率
【案例3】
甲公司有一幢厂房,原价为5 000 000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2%。
甲公司厂房年折旧率=(1-2%)÷20=4.9%
甲公司厂房年折旧额=5 000 000×4.9%=245 000(元)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案例4】
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800 000元,预计生产产品产量为4 000 000个,预计净残值率为5%,本月生产产品40 000个。假设甲公司没有对该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该设备单个产品折旧额=800 000×(1-5%)÷4 000 000=0.19(元/个) 甲公司该设备本月折旧额=40 000×0.19=7 600(元)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定义和使用年限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称为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2)属于整体之一部分, 不便或不宜划分, 而其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应列为固定资产。
(3)凡相同种类、规格的设备、器具、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虽然单位价值不足2000元,但数量较多,总值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应列为固定资产。
(4)单台电动机其功率为30KW以上(含30KW)应列为固定资产。
(5)成套生产装置上的管道、阀门、仪器仪表、线路在竣工时应列为固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报废
1 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逐级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2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2.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2.2 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2.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2.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2.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4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使用部门的职责
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3.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3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概述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例如,发电设备按其预计发电量估计使用寿命,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长期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属于后续计量,相关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予以规范。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本章着重讲解了解决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等问题。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①、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例5-1】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20×7年4月,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入三套不同型号且不同生产能力的A、B和C三种设备。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7 8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326 000元(假设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包装费42 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 926 000元、3 594 800元和1 839 2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即:
7 800 000+42 000=7 842 000(元)
(2)确定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2 926 0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35%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3 594 8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43%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 839 2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22%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成本
A设备的成本=7 842 000×35%=2 744 700(元)
B设备的成本=7 842 000×43%=3 372 060(元)
C设备的成本=7 842 000×22%=1 725 240(元)
(4)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A 2 744 700
——B 3 372 060
——C 1 725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 326 000
贷:银行存款 9 168 000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①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构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5-2】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900000元,首期款项150000元于20×7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0×7年至2×11年的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20×7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160000元(不含增值税),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4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40000元,巳用银行存款付讫。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敫项。假定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
150000+150000×(P/A,10%,5)=150000+150000×3.7908=718620(元)
20×7年1月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71862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81380
贷:长期应付款 900000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在建工程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参见表5-1:
表5-l 甲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568620=718620-150000;
尾数调整:13633.46-150000-136366.54,136366.54为期初应付本金余额
(3)20×7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5686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686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借:固定资产 975482
贷:在建工程 975482
固定资产的成本为:718620+160000+56862+40000=975482(元)
(4)20×8年1月1日至2x11年12月31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20×8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47548.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7548.20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0×9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37303.0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303.0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10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6033.3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033.3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11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3633.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633.46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一)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完成固定资产建造。实务中,企业较少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多数情况下采用出包方式。.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
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例5-3】20×7年1月1日,某企业准备自行建造一座仓库。假定不考虑增值税,有关资料如下:
(1)1月8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351 1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2月3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7 440元。
(3)1月8日至6月30日,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272 500元。
(4)6月30日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工程物资减少48000元,经调查属保管员过失造成,根据企业管理规定,保管员应赔偿30000元。剩余工程物资转入企业原材料,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7000元。
(5)工程建设期间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35000元。
(6)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程人员职工薪酬65800元。
(7)6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2)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仓库 37440
贷:原材料 37440
(3)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272500
贷:工程物资 272500
(4)①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
借:在建工程——仓库 18000
其他应收款 30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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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旧对比
第二部分 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 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 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
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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