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创美文 > 新秀美文 >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时间:2017-12-16   来源:新秀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新秀美文】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一篇_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

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建议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考虑

到这次修改,对上述犯罪分子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已经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得减刑,对这部分人,在给予严厉惩罚的同时,经必要的审批程序,也要给予出路,以促使他们接受改造,认罪服法,通过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建议规定: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假释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的,可以假释。(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有关方面提出,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据此,建议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刑法作以下修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条)

第二,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建议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建议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些地方提出,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群众行为的个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社会不得安宁,群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此外,根据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修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有些人大代表提出,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建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同时,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建议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议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

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建议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二篇_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2012-03-19 来源:百度文库 浏览次数:1565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1.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第17条之一:“已满七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7条

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的规定。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考性:★★★★★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38条第1款:“管制的期第38条第2款:“判处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下。” 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

第38条第2款:“被判处管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行。” 触特定的人。” 的人”的规定。

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

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

矫正。”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规定处罚。”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

处罚。” 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

为第3款)

可考性:★★★★★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第49条第2款:“审判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旧法条 新法条 2. 3.

4.

5.

6.

7.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的除外。” 外。” 可考性:★★★★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第50条:“判处死刑缓修改:将“如果确有重大立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有期徒刑”修改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徒刑”。 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同时增加下述规定:“对被核准,执行死刑。”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核准,执行死刑。 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劫、绑架、放火、爆炸、投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刑。”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可考性:★★★★★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第63条第1款:“犯罪将刑法第63条第1款增加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如下内容:“本法规定有数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刑罚。”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度内判处刑罚。” 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可考性:★★★ 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第65条第1款:“被判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并增加如下内容:“但是过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人犯罪的除外。” 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可考性:★★★★★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罪除外。”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第66条:“危害国家安将刑法第66条第1款修改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增加如下内容:“危害国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论处。”

8.

9.

10. 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的犯罪分子”。将“在任何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改为“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可考性:★★★★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第67条第3款:“犯罪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免除处罚。” 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的,可以减轻处罚。” 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罚。” 可考性:★★★★★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 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的内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容删除。 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可考性:★★★ 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69条第1款:“判决宣告第69条第1款:“判决修改:将刑法第69条第1款

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中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超过二十年”修改为“有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年。”

年。” 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将刑法第69条第2款中增

第69条第2款:“如果数罪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加“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须执行。” 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分别执行”的规定。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可考性:★★★★

第69条第2款:“数罪

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

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

11.

12.

13.

14.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第72条第1款:“对于将刑法第72条第1款中的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宣告缓刑”修改为“同时宣告缓刑。”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第72条第2款:“被宣告缓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当宣告缓刑: 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犯罪情节较轻;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二)有悔罪表现;(三)刑: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犯罪的危险; 响。”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第72条第2款“宣告缓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宣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所,接触特定的人。”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第72条第3款“被宣告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原第2款内容不变作为第3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款, 执行。” 可考性:★★★★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第74条:“对于累犯和增加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用缓刑。”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子不适用缓刑的规定。 适用缓刑。” 可考性:★★★★★ 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第76条:“对宣告缓刑将刑法第76条中的“由公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可考性:★★★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告。” 第77条第2款:“被宣告缓第77条第2款:“被宣增加“或者违反人民法院

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的”这一情形。 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可考性:★★

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

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刑罚。” 15. 16. 17.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78第2款:“减刑以后实第78第2款:减刑以后修改:将“判处无期徒刑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的,不能少于十年”修改为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于下列期限: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一)判处管制、拘役、于十三年”。 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增加规定:“(二)判处无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二)判处无期徒刑的,年; 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考性:★★★★ 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第81条修改为:“被判修改: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修改为“被判处无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行十三年以上”。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分子,不得假释。”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执行刑期的限制。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释。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释。”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增加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得假释。 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可考性:★★★★ 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85条:“被假释的犯罪分第85条:“对假释的犯修改: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三篇_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第 1 页 共 19 页

第 2 页 共 19 页

第 3 页 共 19 页

第 4 页 共 19 页

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判

16. 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将“被判处无期

:“对犯罪分

17. 85条:“被假释的犯罪分85将“由公安机关

第 5 页 共 19 页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四篇_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一、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

第一、调整了刑罚的结构。 刑法的历程:1979年、1997年、2011年。

1、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草案历经38稿,于1979年7月1日制定了第一部刑法典,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典从无到有。这部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共192条,其中,总则89条、分则103条,共规定了129个罪名,其中死刑罪名仅28个,且15种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

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切工作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经济工作的重大变化,反映在法律领域也出现了各种各样新的形形色色的犯罪,所以法律条文也随之不断修改、补充。当时对刑法修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由于对刑法典的补充和修订过于零散并且相互见容易冲突,轻重容易失衡,所以1982年提出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订。到1996年才把这部比较成熟的刑法修正案交给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3月正式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就是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刑法典。这部刑法变化很大,将之前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纳入刑法典,法律条文增至452条,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0条,附则1条,罪名增至412个,其中死刑罪名则增至68种(后经司法解释调整为67个)。

虽然97年修订的刑法是完善的、完备的,但仍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所以有进一步修订、补充了97年的修订刑法。此后到2009年,共有七次刑法修正案问世,但这其次修正,只是对刑法分则予以修改完善。

3、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第八次修改,共计50条,共修改了46处,(前六次一共才修改了48处),不仅修正了刑法的分则,还对总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刑罚的结构,减少了死刑,加重了生刑,内容上更加深入,所以说是1979年第一部刑法颁布31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改。

第二、体现并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严打”到”宽严相济”

1、“宽严相济”的中国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

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2、“严打”活动的开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但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逐步渗透进来,引发一些列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1979年9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发生了一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后来被称为“控江路事件”。

当时值勤的交警在制止一青年抢夺一个农民出售的螃蟹时,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五个半小时之内,这些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内投掷石块,任意阻拦、推翻农民的菜车,乱抛蔬菜,趁机抢夺过路群众的手表、皮包、皮夹,侮辱妇女„„

那个时候,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还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在3年内组织3个战役。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此,严打的刑事政策正式形成。

此后, 1996年4月到1997年2月,全国进行了第二次“严打”。这是继1983年第一次“严打”后,在全国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击行动,打击重点为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流氓犯罪、涉枪犯罪、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

2001年3月16日,靳如超制造的石家庄特大爆炸案造成多人死伤,令人触目惊心。 2001年4月,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召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新的声势更为浩大的第三次“严打”斗争。第三次“严打”以“打黑除恶”为龙头,分为三个阶段,以三条战线展开。第一条战线,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为龙头,开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斗争;第二条战线,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第三条战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犯罪。

三次“严打”斗争,取得了很大成果。仅1983年至1987年1月的“严打”战役,全国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64.7万多起,摧毁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团伙。人民群众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检举犯罪线索317万多条,向司法机关扭送违法犯罪人员33万多名。“严打”斗争打掉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但“严打”期间,多部单行刑法增设死刑,当时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死刑呈滥用趋势。

大家都知道,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把一道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

但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并不尽如人意。

本来,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这一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尚未实施多久,“严打”开始,全国人大即于1981年6月作出决定,规定对反革命犯、贪污犯等以外的死刑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随后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将某些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接下来的20年,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即便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刑法》并不承认这种授权、依然规定死刑的核准权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情况下,这一做法仍未得到改变。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大多取消了死刑复核程序。因为法律规定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判处死刑案件,因此一旦这类案件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自然成了二审法院。

而在二审裁定书上,人们经常会看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裁定同时为核准死刑的裁定”之类的话。很显然,高级人民法院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在那里被简略了。

2002年4月29日上午10点30分,延安因董伟故意杀人罪将被执行死刑。就在董伟被枪决前,最高人民法院急电:暂缓执行死刑!虽说董伟最终在2002年9月5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暂缓执行令下达128天后仍被执行死刑,但此案却引发了全国对死刑复核权程序的讨论。

负责董伟案终审判决的陕西高院刑一庭庭长张宽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立法程序上规定有复核程序,但最高法院授权给了省级法院,从体制上讲是不太合乎程序的,我们只能一套人马两套程序一起走,即便是内设机构也不可取。因为审委会最终只有一个。”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

6年前,这起“枪下留人”的案件轰动全国,引发了全国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更高呼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国家实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取得全面进展。

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及时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在全国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006年10月11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程度上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刑事法制建设、刑事司法工作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7年1月1日始,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这也意味着,中国司法进入了一个“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时代。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此次刑法修正,顺应了世界刑事法律改革趋势,结合中国实际,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等司法改革的成果现在修正案中,为我国下一步刑法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改革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这是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所以有专家说,本次刑法修改是中国刑法改革里程碑意义的新起点。

第三、加大了对民生的保护。

鉴于因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的形式,非法用工,强迫劳动,恶意拖欠工资,食品安全等行为已严重危及老百姓的生命和生计,本次刑法修正案减低了这些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处罚力度。

二、刑法修正案(八)具体内容

根据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修正案对刑罚结构的调整方法-减少死刑,加重生刑。

(一)“从宽”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一、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力克“死刑偏重”。

按照“生命价值要高于财产价值”德理念,取消的13个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

这13个罪名可分为三类: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此项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从高层到民意关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之共识,开始真正形成法律常识。

第二、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

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刑法作出完善补充。

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修正案第6条)

2、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修正案第11条)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1条)

4、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3条) 法律一方面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75岁免死”的理解而可能引起的负面导向作用,因此,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有关实际情况。于是,同时又作出了“除外”的特别规定。而类似的“除外”规定,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非常需要。

5、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19条)

修正案中出现75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与现行《刑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相呼应,更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主体,从而做到“少杀、慎杀”。

第三、“坦白从宽”正式写入刑法

我国多年宣传坦白从宽,但是这一政策此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客观上甚至造成交代的罪行越多判刑越重的现象。这次刑法修改有利于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根据现行刑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五篇_2016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方案3篇

第1篇

根据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领导

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和所长任副组长、药品监管股、稽查股、餐保所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注安科,龚筱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

7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参会人员为全局所有干部职工和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市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c/402043/

推荐访问:刑法修正案八全文解读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热门文章